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6-17322 | 发文日期 | 2026-05-15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2026年3月31日,我厅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省供销社及相关个人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有关要求意见的函》,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截至4月30日,收到2家单位2条建议。经研究,对2家单位2条建议予以采纳。另我处自查修改1处。具体情况如下: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省发改委 | 将“一、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中“(二)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修改为“(二)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 | 采纳 |
省供销合作总社 | 在“五、压实县市审核责任”中明确跨县(市、区)经营的申报主体的审核程序: “1.由申报主体注册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总牵头单位,统一接收申报材料。2.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相关业务发生地的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函,请求协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3.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方协查意见后,对整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最终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最终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备案。” | 部分采纳,将原“五、压实市县审核责任”相关内容表述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企业(含跨县市区经营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
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 “一、不得推荐申报认定的情形”中删除“(四)加工型企业未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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