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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2026-05-20 10:1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6-31689 发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机构 《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文号 无
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征集意见情况

序号

单  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备   注

一、省直单位

1

省发改委

建议将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省发改委不作为责任单位。

已采纳


2

省财政厅

1. 建议将“3.加强资金统筹”中“省、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及其它涉农资金,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斗渠等连接段渠道建设”,修改为:“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统筹用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等,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斗渠等连接段渠道建设”。

2. 建议将“11.加强资金管理”中“积极推动设立资金专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倡导直接下达并监管到承建方,严防挤占挪用、拖欠工程款”,修改为:“积极推动设立资金专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防挤占挪用、拖欠工程款”。

3. 建议将“15.落实管护经费”中“县级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修改为:“县级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从省级和市县配套资金中提取管护资金”。

4. 建议删除第4条、12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部分采纳

第1条中,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县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推动斗渠建设。

第2、3、4条采纳。

3

省自然资源厅

1. 第一部分【高水平统筹】第 1 条“加强规划统筹”中“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修改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2. 第四部分【高效率管护】第 16 条“严格保护利用”中“经依法批准占用的高标准农田,要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先补后占’的原则及时补充”建议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占用的高标准农田,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的规范表述保持一致。

3. 建议在第四部分【高效率管护】中增加一条“严格用途管控。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的日常监督与执法检查。对耕地‘非粮化’存量问题,要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已采纳

1.第1条采纳。

2.第2条采纳。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修改表述。

3.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第3条修改意见不在本次《实施意见》中表述。

4

省住建厅

建议将第三部分第9条“责任单位”删除“省住建厅”。

修改原因:按照职责分工,省住建厅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高标准农田不属于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建议其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由相应职责权属部门负责。

已采纳


5

省交通运输厅

1.第3条“加强工作统筹”里面的“以高标准农田项目为核心,统筹四好农村路、农村电网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实现项目区水、电、路网设施配套”建议修改为“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农田水利和设施建设,实现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发挥项目建设最大效益”。

2.建议第4条“加强标准统筹”的责任单位删除我厅。

3.第18条、“加强日常监管”中“共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建议修改为“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部分采纳

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19号)的部门分工,第1、2条未采纳;第3条采纳。

6

省水利厅

1.建议第4条“加强标准统筹”、第6条“制定导则,规范引领”、第8条“科学设计,严格把关”,省水利厅不作为责任单位。

2.建议第9条“规范招投标管理”,省水利厅不作为责任单位。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核心是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规范标段划分、防范围标串标、选取最优竞标人等,应由牵头项目组织实施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等

专门监管部门负责。

3.建议第12条“规范竣工验收管理”,省水利厅不作为责任单位。理由:水利部门不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等全流程工作,不具备对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基础与工作条件。

已采纳

第1条部分采纳,已与省水利厅沟通,在第4条“加强标准统筹”的责任单位中保留省水利厅。

7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将“9.规范招投标管理”的内容修改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根据《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各项技术标准和合同条件,合理确定评标办法。招标人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公示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开展评标工作。严禁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已采纳


8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无意见。


二、市州

1

武汉市

1.【1.加强规划统筹】中,修改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大中型灌区建设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国土空间规划要保障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空间。大中型灌区建设规划要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套合叠加,保障高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构建干、支、斗、农渠连接畅通的灌溉体系。”

2.【2.加强工作统筹】中,“以高标准农田项目为核心,统筹四好农村路、农村电网建设、农业产业等项目”修改为“以高标准农田项目为核心,统筹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四好农村路、农村电网建设、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旱改水、农业产业、乡村振兴等涉农项目”。“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150%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修改为“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120%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鼓励各地结合年度任务深化至初步设计深度”。增加“省级年度建设任务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表述。

3.【3.加强资金统筹】中删除“省、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及其它涉农资金,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斗渠等连接段渠道建设,打通农田灌溉‘中梗阻’。”增加“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纳入贷款贴息和政策性保险目录”。

4.【6.制定导则,规范引领】中,“制定省级高标准农田设计导则,细化工程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参数和典型图例”修改为“制定省级高标准农田设计导则,细化工程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参数和设计大纲”。将“7.发动群众,确保使用”与“6.制定导则,规范引领”内容合并,并增加“在省级高标准农田设计导则中明确和细化设计内容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的具体流程程序和相关规定”的表述。

5.【8.科学设计,严格把关】中,修改为“按照一平两通三提升的标准,科学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持续提升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建设岸坡防护等农田防护工程,鼓励经营主体自主推进水肥一体化、智慧灌溉、墒情虫情自动监测、智慧气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

6.【9.规范招投标管理】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修改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参建单位及个人依法拒绝其参与投标”。

7.【10.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中,增加“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

8.【18.加强资金管理】中,“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修改为“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合同款和资金结算依据,管理费和项目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等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统筹推进县级设立资金专户,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等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9.【12.规范竣工验收管理】中,第一句增加“省级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明确试运行阶段具体流程和程序,市县对照落实。”

10.【15.落实管护经费】中,县级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修改为“县级可在不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 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单独按照相关标准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管护资金使用要采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无关支出。”

11.【四、高效率管护】中,建议所列具体措施除已列的责任单位外,均对应增加省水利、省财政、电力等部门。建议“16.严格保护利用”中“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建议修改为“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责任单位对应增加省住建厅。建议省级针对“先补后占”的要求统一明确高标准农田占补项目制度,对占用补建方案、报批程序、建设实施、上图入库调整等作出具体规定。

12.【18.加强日常监督】中,责任单位增加省住建厅。“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人员数量、业务能力与项目日常监管需求相匹配,依法依规开展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修改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工作机构、人员数量、业务能力与项目日常监管需求相匹配”。增加“省级制定从业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评价等级、评价规则,构建.....库、建立失信负面清单,市县按照省级统一......,根据年度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情况,收集情况,进行评价,向省级报告推送评价情况,纳入省级信用库。”

部分采纳

与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沟通,结合省直部门所提意见,综合部分采纳。

2

黄石市

1.“5.因地制宜,分类设计 ”和“8.科学设计,严格把关”均涉及设计方面,重复。
2. “9.规范招投标管理”放在 “高质量建设”章节中不合适。

部分采纳


3

襄阳市

“18.加强日常监管”中建议修改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部、厅成立耕地质量保护和农田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确保人员数量、业务能力与项目日常监管需求相匹配。

未采纳

市、县成立服务中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

荆州市

1.“二、高标准设计”部分建议增加关于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指导意见。

2.“三、高质量建设”第9条“规范招投标管理”中“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将“转让”改为“转包”。

3.“四、高效率管护”第 15 条“落实管护经费”中“县级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建议明确“地方建设资金”的具体指向是否为省级资金,避免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部分采纳

设计变更的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不在《实施意见》中表述。

5

宜昌市

1. 建议第一块中1.加强规划统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大中型灌区建设规划相衔接”修改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大中型灌区建设及乡村振兴规划相衔接”。

2. 建议第三块中 11.加强资金管理。增加“当年结余资金用于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12.规范竣工验收管理。“群众代表签字确认使用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修改为“群众满意度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3. 建议第四块中 13.确定管护主体。增加“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做好建后管护,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部分采纳


6

十堰市

1. 建议将“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150%,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改为“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 150%,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2. 建议将“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改为“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等基础建设”,电力设施配套对于地块零散、流转经营难以规模化的山区实用性较低。

3. 建议将“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改为“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按不低于 20%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省级抽查 20%,有利于传导压力,压实县级监管责任,提高工程质量。

4. 建议将“县级落实本级财政的支出责任”改为“县级落实本级财政的支出责任(除直接工程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复核费、财决费、耕评费、初验费等)”。明确县级财政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具体事项,便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争取配套资金,保障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质量。

5. 建议每年省级下达建设任务时,充分考虑各地工作实际,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审慎下达新建任务,确保能够选择符合选址条件的地块。

6. 建议省级每年3月底前同步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文件,确保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有足够时间开展前期工作。

部分采纳

所提建议将在相关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

7

孝感市

第9条 “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建议增加内容为“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原则上单个标段不得低于 400 万元,禁止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拆解项目”。

未采纳

相关要求已有规定,《实施意见》中不再赘述。

8

鄂州市

1. “2.加强工作统筹”段中表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管理,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入库,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150%,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批复”,其中“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现困难,会面临“年度任务未知”“规划成本多增”的局面,建议修改为“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2.“7.发动群众,确保适用”段中表述“项目现场踏勘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邀请村民代表、种植大户等参与讨论工程布局,完善方案设计。推行群众代表对初设方案图上确认和实地确认的‘两确认’制度,确保设计与实际需求一致”。建议将“推行”修改为“鼓励”。

未采纳

入库项目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为加快项目建设打好基础。

9

随州市

第2页“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入库”,建议与《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衔接,调整为“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入库”

未采纳

已与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沟通,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入库。

10

恩施州

建议主送单位加上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因县市是责任主体,很多要求是对县市提出的需要县市落实,责任单位有县市。

已采纳

《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已与部分县市沟通对接。

11

仙桃市

1. 建议全文统一表述规范。请对文稿中“初步设计”与“初设”、“市县”与“县市”的用语进行统一规范,择一使用,避免同一概念多种表述,确保文稿严谨规范、逻辑一致。

2. 建议修改第15条关于管护经费的内容。将部分语句修改为:“县级可在省级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 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鼓励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已采纳

结合部门意见综合采纳。

12

神农架林区

第2条提出“项目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任务的150%”,建议明确是否区分新建与改造提升类型,并对山区、丘陵等条件较差地区给予区别划分,避免储备项目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采纳


13

黄冈市、荆门市、咸宁市、潜江市、天门市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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