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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2026-10-09 17:1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6-32774 发文日期 2026-10-09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无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1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代理服务费用,建议明确遴选代理服务费用。

否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取消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实行自由市场竞争。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九)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2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取消资格后的业务承接。第二条“遴选内容”第七点“服务期限”中,“取消资格的承保机构所负责的业务原则上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确有需要的可按遴选排名依次递补”。建议修改为:先按递补规则进行,确需承接的,再由县级主管单位确定承接的保险机构。

否

取消资格后的业务具体承接规则由地市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

3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遴选代理服务费用。建议省厅在正式印发文件时,同步明确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或者明确参照执行的收费依据。

否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取消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实行自由市场竞争。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九)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4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域承保机构数量设置。建议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分行业类别分别设置承保机构。每个县(市、区)种植业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养殖业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林业保险维持现有县域不超过2家的规定。各行业机构不重复计数,县域各行业合计承保机构数量由市 (州) 本级会同县 (市、区) 结合本地业务规模、产业实际协商确定。

否

县域对于当地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情况比较了解,确定好承保机构后,由县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险种或按照乡镇或按照险种+乡镇的模式划分。

5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评审共性指标“车辆配备”。建议:在车辆配备评分标准中,增加查勘车辆须为遴选地本地牌照的要求,延续2023年遴选文件相关规定。

是


6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监管检查及处罚”。“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县市2024-2025年期间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被各级财政、审计和金融监管等部门检查发现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问题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建议:将“每项扣1分”调整修改为每项扣2分。

是

已经将金融监管局的农险绩效综合考评分由3分提高到5分。

7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二、遴选内容(四)遴选机构”“每个县(市、区)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建议本轮遴选维持上一轮承保机构的规模不变。

否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承保机构数量,不得超过5家。

8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遴选范围。征求意见稿将遴选范围限定为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及适时新增的险种,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遴选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建议将地方特色保险一并纳入本次遴选范围,统一按“市州确定经办资格、县区划分份额”的模式实施。

否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各地自行开办的,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不做强制要求,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9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服务期限。“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承保服务期限暂定3年”。建议将服务期限由3年调整为5年,并配套完善服务期内的调整递补机制。

是


10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服务期限内的承办资格。建议在“取消中选承保机构在该区域服务期限内的承办资格”中增加一条:承保机构因自身经营服务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在划定的承保服务区域内开展农险业务的(或险种承保覆盖率极低的)。

否

《通知》已明确“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承保机构实施‘一票否决’”。

11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遴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乡镇为单位,不对险种和保险机构进行拆分,确定份额定标分标采购。

否

由县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险种或按照乡镇或按照险种+乡镇的模式划分。

12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通知”中的“遴选方式”中写明“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应在法定平台挂网不得低于20天,与“通知”中的“遴选人在部门门户网站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建议省级明确。

否

遴选不等于招标,只是可以参照公开招标执行。

13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通知”中的“其他事项”中写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遴选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建议省级明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机构遴选是否能直接应用本次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结果。

否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各地自行开办的,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不做强制要求,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4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评审共性指标及评分规则”中的“监督检查及处罚(5分)”和“农险业务经营情况的综合考评(3分)”,建议在评分说明中载明“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

否

具体可由地市主管部门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15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遴选组织:建议将 “各市 (州)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作为遴选人,负责制定本地区遴选工作方案,确定所辖县 (市、区) 的承保机构” 修改为:“各市 (州)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作为遴选人;涉及森林保险的,应吸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参与遴选方案制定、评审和结果确认,或至少书面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否

分级负责,地市遴选人严格按照评分规则确定承保资格情况;对于遴选方案的制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16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遴选范围:建议在 “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后明确:“森林保险包括公益林保险和商品林保险,公益林保险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投保;油茶、核桃、板栗、林下经济等特色林业保险可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参照执行。”

否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各地自行开办的,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不做强制要求,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7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遴选区域及对象:建议增加条款:“森林保险可根据森林资源连片程度,以县或跨县林区、流域为单位设置遴选区域;遴选对象应具备森林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中选后应在县级明确林业保险服务团队。”

否

县级主管部门可在有资格的保险机构中根据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确定县内森林保险的承保机构。

18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机构数量:建议将 “一个县域林业保险承保机构不超过2家” 修改为:“一个县域林业保险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公益林、商品林可分别确定承保机构;森林面积大、特色林险较多的县(市、区)可不超过3家。”

否

森林保险规模偏小,如承保机构过多,服务过于分散。原森林险均为一个县不超过2家承保机构。

19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承保份额划分:建议增加条款:“林业保险份额划分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分布、公益林集中度、林业灾害风险、乡镇林业站服务能力、林农意愿等因素;公益林保险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整体投保,不宜按乡镇过度切块;林业保险不强制与种植险、养殖险份额保持均衡。”

否

具体可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承保区域划分。

20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服务期限和取消资格:建议增加条款:“因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周期长、灾害滞后性强,取消资格后承接机构应具备森林保险专业能力,并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递补不应简单按排名确定。”

否

取消资格后的业务按照什么规则承接由地市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

21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申请资格:建议在申请条件中增加:“申请森林保险遴选的机构应具有森林保险经营经验、专业查勘定损队伍、与林业部门合作机制;对公益林保险可允许共保体或明确共保体政策。”

否

根据近几年森林险的承保情况,单一承保机构能够在承保区域内提供较好服务。

22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遴选程序:建议涉及森林保险的遴选方案、标包划分、个性指标应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合同签订期限由 “5 个工作日” 延长至 “10个工作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林业保险合同签订或监管方。

否

为保证时效,各县市需要加快合同签订,避免因工作滞后无法满足农户的投保需求。

23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其他事项:建议增加条款:“已签订森林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到期后按新遴选结果承保,避免断保;地方特色林业保险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设置必要过渡期。”

部分采纳

1.已增加“已签订森林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到期后按新遴选结果承保,避免断保。”2.地方优势特色林产品保险工作,省林业局已印发《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探索开展地方优势特色林产品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林办改〔2025〕39号),明确了工作机制、实施主体和推进要求,无需在本通知中重复规定。

24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机构设置:建议将 “没有农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街道不计入乡镇总数” 修改为 “没有农业生产活动但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街道应计入;乡镇总数由县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共同确定”。

是


25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服务能力:车辆、正式人员配备建议按森林面积、公益林面积、乡镇数综合确定,或对林业保险单列基数。

否

县级林业部门可以在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中,选择服务能力强的机构承保森林险。

26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数据质量:建议明确森林保险数据纳入湖北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并规范公益林、商品林保单和理赔数据上传。

否

森林保险数据已纳入平台取数。

27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服务业绩:建议 “种植险森林险” 中的森林险单独列项,设置符合森林火灾、病虫害定损规律的理赔时效和结案率指标,不宜简单与种植险合并计分。

否

种植险和森林险的理赔时效差异不大,不建议在种养殖差异化指标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细分。

28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综合费用率:建议森林保险综合费用率单独设定或适当放宽。

否

农险的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是强制要求,不区分险种。

29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大灾准备金:建议明确大灾准备金应覆盖森林保险巨灾风险,并审查森林保险再保险安排。

否

大灾准备金会统一计提,不需要单列森林保险。

30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附件 “评审指标规则”- 政策宣传:建议增加林区广播、护林员培训、林权交易平台、乡镇林业站宣传等适合林区的宣传方式。

否

县级林业部门可以在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中,选择服务能力强、政策宣传效果好且配合度高的机构承保森林险。

31

十堰市林业局

关于评审指标:建议增加条款:“涉及林业保险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参与设置林业个性指标;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 1 名林业或森林保险专家。个性指标可包括森林保险承保经验、林业灾害查勘定损能力、与林业部门数据共享、森林防火防虫防灾减损、公益林统保服务、林农满意度等。”

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可向地市林业部门反馈,由地市林业部门会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市县自主设置指标内容。

32

咸宁市林业局

关于遴选范围:在 “油料作物 (含油菜、花生、芝麻、大豆等)” 品类中新增油茶;同时将桂花、竹子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作物范围。

否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各地自行开办的,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不做强制要求,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33

郧西县林业局

关于遴选范围:建议将 “全省范围内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适时新增的农业保险险种”,修改为 “全省范围内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农业保险、野生动物致害险以及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适时新增的农业保险险种”。

否

野生动物致害险不属于央补范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各地自行开办的,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不做强制要求,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34

十堰市财政局

注重保持经办机构相对稳定,保障业务接续运行。农业保险业务链条长、涉及农户广,承保定损、理赔兑付、档案管理对经办人员属地经验要求高。频繁更换经办机构容易出现理赔标准不统一、业务交接断层、档案遗失、政策解释口径不一等风险,极易引发信访纠纷,同时增加地方监管协调成本。建议遴选工作充分考量机构过往服务能力、属地经办经验,原则上保持农险经办机构总体稳定,保障队伍、服务、政策口径延续性,减少业务波动,稳定农户风险保障预期。

否

遴选由地市机构负责实施,份额划分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份额划分可充分考虑服务的便利性及稳定性。

35

十堰市财政局

增设省级农险综合考评评分指标,强化合规经营导向。建议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通报的省级公司农险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考评纳入遴选评审指标,设置满分8分。评分标准为A级得8分,B级得5分,C级得2分,D级不得分。省级综合考评涵盖内部管控、业务指标、服务能力、新技术应用、工作配合、合规管理多维度,能够客观反映保险机构农险条线整体经营质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压实省级机构主体责任,筑牢合规经营底线。

否

已经将金融监管局的农险绩效综合考评纳入到评分规则中。

36

黄冈市财政局

建议省级层面细化明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遴选承保机构数量和承保份额划分等内容。

否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各地自行开办的,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不做强制要求,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37

黄冈市财政局

建议将“承保份额划分”中“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获得经办资格的各保险机构的承保险种及区域(一个县域林业保险承保机构不超过2家)。”修改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已确定的遴选机构数量划分标包;将市级遴选得分与县级设置的评分项目得分合并计算,得出各机构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选择标包。”

否

县域对于当地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情况比较了解,确定好承保机构后,由县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县域划分相对合理。

38

黄冈市财政局

建议将二级指标“大灾准备金”“管理制度”“政策宣传”的分值均设置为4分,其中“大灾准备金”的评分标准修改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省级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计4分,未足额提取或未提取不得分”。

否

大灾准备金和管理制度也是农险相关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体现承保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9

黄冈市财政局

建议将“评审指标”中“……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30分)四项(具体指标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修改为“……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30分)七项(具体指标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否

“服务能力”“数据质量”“服务业绩”“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四个一级指标

40

恩施州财政局

关于“二、遴选内容(四)机构数量。”建议结合年度保费规模等指标,明确各县(市、区)承保机构数量的判定原则。

否

遴选机构的数量参考财政部政策原文表述

41

仙桃市财政局

1.建议明确鄂财金发[2023]1号文件相关规定效力鄂财金发[2023]1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具备一定科技赋能水平,能为承保农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经办财政补贴险种3年以上的,在乡镇至少应有1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站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鉴于《征求意见稿》未对上述资质要求作出衔接性说明,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与执行的严肃性,建议在正式通知中统筹明确该条款在新的选机制下是否继续适用。

否

一是近几年金监局不再批准乡镇正式网点,并非保险公司不成立网点;二是文件表述是“视情况”不是必须;三是在分值中已对正式机构和非正式机构设置了分值计算。

42

长江财险

关于遴选操作模式:建议将 “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确定经办资格、县级划分份额” 调整为 “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确定经办资格和划分份额、县级提前分包”。

否

县域对于当地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情况比较了解,确定好承保机构后,由县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份额划分;如由地市确定资格及份额,廉洁风险更大。

43

太平财险

关于承保份额最低限制:建议根据县域农险保费规模分级确定最低份额:500万元以下县域,最低份额不得低于 20%;500-3000(不含)万元县域,最低份额不得低于10%;3000万元以上不得低于5%。

否

县域份额划分由县市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划分,按照保费规模分档设定最低份额标准没有依据。

44

太平财险

关于服务期限:建议将中选承保机构服务期限“暂定3年”明确为“5年”。

是


45

太平财险

关于取消资格后的业务承接:建议取消资格的承保机构所负责的业务,先按递补规则进行,确需承接的,再由县级主管单位确定承接的保险机构。

否

取消资格后的业务具体承接规则由地市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

46

太平财险

关于服务能力 - 机构设置评分:建议将非正式保险服务机构也按100%纳入乡镇机构计数。

否

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的不论是资质和服务能力实际上存在差异。

47

阳光财险

关于正式人员配备指标:建议将“需提供遴选公告发布日期6个月前承保机构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修改为 “需提供遴选公告发布日期6个月前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或其省、市级机构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

否

具体认定由遴选评审专家认定,能提供合理证明材料即可。

48

长江财险

关于评审指标分值:适当下调 “理赔足额程度” 指标分值(从10分降至8分),提高 “理赔兑现率”“理赔及时性” 指标分值(均从8分提升至9分)。

否

赔付率与政策惠及农户相关,赔付率反馈的是农户的获得感,承保机构应做到应赔尽赔,不惜赔。

49

长江财险

关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分:扩大梯度分差,调整为:240%(含) 以上计5分;210%(含)-240%计3分;180%(含)-210%计1分;低于180%不计分。

否

偿付能力是总公司层面的宏观指标,与县市机构能否提供优质服务关联较低,偿付能力高并不完全等同于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50

阳光财险

关于政策宣传指标:建议将评分标准中 “根据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 的表述,统一明确为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或其省、市级机构”。

否

农险政策宣传应落地在基层一线,能够触达广大农户。

51

平安财险

关于遴选评审指标的调整:建议市县自主设置指标里,增加“乡村振兴”框架指标。

否

承保机构助力乡村振兴的成效,仅可从农险业务范围内开展的防灾减损、政策宣传、基层服务等履职行为设置指标予以评价。

52

平安财险

关于遴选评审指标的调整:建议将“不得以税收贡献度、捐赠作为个性指标。”的表述方式,改为“不得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或变相的捐赠形式,减免本级财政补贴和农户承担保费、异地引入车船税等作为遴选评审指标。)”

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等规定,税收贡献、业务外公益捐赠等不能纳入评审指标。一是纳税额为规章明确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指标,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履约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二是业务外捐赠不属于农险法定及合同义务,以此加分,既不符合“评审因素应与履约直接对应”的要求,还存在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变相以捐赠换取项目的合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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