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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72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72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9 15:19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19-06282 发文日期 2019-08-2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效力状态 有效
资源环境



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20180072号建议的答复



 



熊绪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保险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您提出有关农业保险的问题,很切合实际,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并一直在努力探索和研究之中。



一、我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



我省自2007年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包括财政、农业、民政、林业等职能部门及保险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提标增品扩面,初步形成了全省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截至目前,我省已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达到10个,包括水稻、小麦、油菜、棉花、森林、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专门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水稻和小麦大灾保险,以及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其中公益林和两属两户农房保险保费为财政全额负担。特别是2017年,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取得新突破,在保额标准上,水稻基础保险每季每亩保障额度由200元提至400元;在试点范围上,目前,水稻、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已经实现全省覆盖,油菜保险由5个县扩大到35个县,棉花保险由1个县扩大到15个县;在保险品种上,我省14个产粮大县新增小麦基础保险和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水稻、小麦大灾保险,满足农业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需求。同时,我厅还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探索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部分地方已自主开办了育肥猪、温室及温室作物、烟草、水稻天气指数、水产养殖等25个地方特色保险。



下一步,我厅将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工作,进一步扩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并开展育肥猪和马铃薯保险试点,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鼓励保险经办机构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实现保险产品从保传统自然风险到保新型市场风险的转变,完善农业市场风险对冲机制。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风险的具体情况,探索研究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和成立省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我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围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保障功能和维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整合资金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补贴



我省自2007年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的险种已达10个,财政累计为投保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费补贴44.86亿元,其中2017年为投保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政保费补贴5.78亿元(占当年总保费规模的78%)。分险种看,财政保费分担比例均在60%以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农户保费财政补助标准一致),其中水稻保险平均为76.25%(大灾保险试点县77.5%、其余县市75%),小麦保险为77.5%,油菜、棉花保险为75%,能繁母猪保险为80%,奶牛保险为90%,森林保险平均为80%(商品林60%、公益林100%),两属两户农房保险为100%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通过保费补贴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对于整合支农资金、粮油生猪大县奖励资金、民政救灾资金、国家相关补贴等项目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缓解主体保险保费压力问题,按照涉农资金整合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统筹主体按规定组织实施,但民政救灾资金按规定是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不能用于商业保险,不宜整合用于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补贴。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参与,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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