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 |登录|注册

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32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80332号建议的答复

2019-08-29 15:5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19-06290 发文日期 2019-08-2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效力状态 有效
资源环境

王有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指出的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切中要害,所提的建议思路清晰、内容具体,对省农业厅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衷心感谢对全省“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骨干力量。截至2017年底,全省培育专业大户82897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29769个,从业人员人均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经营规模适度,产业范围广泛,不少种养加结合、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效益凸显;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83942家,社员较非社员收入增加20%以上;全省县级以上龙头企业3996家,带动农民增收210.5亿元。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宣传发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先后就农业产业化发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为贯彻落实省委“三农”工作座谈会和省政府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题会议精神,2017年,省农业厅在监利县召开了全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场会。一批知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得到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春晖模式”被誉为“现代农业的一面旗帜”;天门华丰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吴华平获得“全国十佳农民”称号;监利县兴华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毕利霞被称为现代“女粮王”。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8号)、《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2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2号)。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6号),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

(三)加强典型示范。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培育树立了发展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武汉经验”“华山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华丰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的“福娃模式”、社会化服务带动的“双丰收模式”、农村土地存贷的“彭墩模式”、多种经营主体联合的“春露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春晖模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的“檀溪模式”等一批典型,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资金扶持。我们争取省财政每年安排140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安排600万元扶持土地股份合作创新,安排300万元扶持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安排300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打造园区产业链。2015年、2016年,省财政分别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下拨5亿元、1.8亿元支持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加强规范管理。按照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动态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活动,2018年,认定了292个“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目前全省共有899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引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规范带动作用。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和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比对定期评选和监测,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03家、省级示范社786家。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2017年共淘汰省级龙头企业183家,增补157家,总数达827家,为推进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条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下一步,亟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引导扶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一)抓发展、促平衡。立足产业平衡、地区平衡,一个县集中扶大扶强1-2家龙头企业,1个乡镇集中扶大扶强1-2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个村集中扶大扶强1-2个农民合作社,1个组集中扶大扶强1-2个家庭农场,切实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二)抓规模、带面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综合社;指导龙头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三)抓规范、保本质。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龙头企业监测,建立社会化服务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四)抓品质、创品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组织和利用各种品牌推选和展销活动,宣传展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

湖北省农业厅

2018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