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52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19-06310 | 发文日期 | 2019-08-29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
许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指导服务工作中机制不健全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非常好,数据详实、观点鲜明、针对性强,反映了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对策和建议。我厅综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问题
目前,省级层面确实没有出台发布过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方面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农业农村部出台了9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我省在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上,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综合利用的总思路,以“一场一策,因场施策”为主线,在设施配套上体现三个突出:突出源头减量,发展清洁养殖;突出过程控制,支持“粪不外露”贮存运送设施建设及微生物发酵等技术,确保粪肥综合利用设施正常运行;突出末端循环利用,建设专业化粪肥综合利用技术队伍,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我省结合实际,收集整理20余种粪肥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在总结、提炼、改进的基础上,形成了以生猪异位发酵床、蛋鸡“124”传送带清粪、肉牛产床一体化、区域化PPP模式、农田水肥一体化模式为典型代表、具有湖北地方特色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路径。
由于畜禽养殖品种较多,饲养方式各异,加上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相关技术和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制定、发布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还有一定难度。我们将积极努力,争取早日制定、发布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
二、关于“有关编制”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各地农业部门没有设置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编制和人员,建议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服务的管理纳入各地农业部门“三定”方案,明确职能、核定机构和人员职数。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属于农业面源污染,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原承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内容已调整到了生态环境部门,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因此,各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政职能(包括执法职能)是明确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各级均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三定”规定中明确了“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职责,且大部分地方均设置了畜牧兽医处(科、股),作为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新“三定”规定运行情况的评估,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等相关职责履行情况的研究,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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