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0000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2010 | 发文日期 | 2020-10-26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其他 | ||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00003号建议的答复
刘其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建议》收悉,此建议关乎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也是广大农村客观存在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具体函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布局调整的建议。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同步印发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引(试行),全面部署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赴对口村庄开展基础数据调查、规划知识宣传、规划编制工作。赴各地开展多次调研,指导市县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目前全省86个县(市、区)已有75个完成了村庄布局安排和村庄分类工作,占比87%; 24312个行政村中已开展村庄规划方案编制5171个(占比21.3%),已形成初步成果2649个(占比10.9%)。
下一步,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指导地方强化村庄规划引领,积极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是坚持实用、管用、好用的原则,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广纳民意,倾听民声,指导地方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鼓励村民在调研访谈、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环节参与,编制符合村民诉求的村庄规划。二是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作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底线,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落实,不得随意侵占。三是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推进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适度集中,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是结合村庄发展实际,立足生态、文化、农业等优势,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因村施策,合理规划建设。
二、关于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专门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计划用五年时间,每年投入相应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推进规划(2019-2023)》。2019年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统筹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一是明确对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43项乡村建设资金进行整合,均可由县级统筹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二是支持各地申请政府债券,该债券已被纳入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是鼓励各地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申报涉及乡村建设的PPP项目,优先入库,优先支持。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投入机制。
通过采取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加大省级专项投入、转借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仅2019年,全省投入资金123.66亿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厕所革命”项目建设资金15.7亿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19.7亿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7.3亿元,其他方面建设资金81.03亿元,较好保障了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资金需求。
下一步,我省“三农”工作重心即将全面转向乡村振兴。我厅将积极争取每年50亿,连续发行三年的一般国债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三、关于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治理力度的建议。
(一)关于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一是厂网同步加快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全面推进”的原则,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基本实现县域整体打包,厂网一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是三级联动责任压实。各市、州、县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污水治理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省级组织、市级推动、县级主体”的三级责任体系全面建立。
三是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组织编制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手册》。成立“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专家委员会”。2017-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建成后投入运营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省级根据在线监测考核运营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征收范围延伸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开发“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拟定在线监测办法,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管。
四是完善体系抓管理。全省建立了工程进度周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月检查制度、“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三方监管制度、质量安全责任备案追溯制度、示范段建设观摩交流制度等,建立健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督促市、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好监督责任。实现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加强项目基本建设信息备案管理和建设施工过程控制,明确所有关键工序建设、验收必须留存影像资料,纳入信息系统。
五是建立健全运维机制。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和机构,广泛研究我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特点、规律,对运维机制的建设进行讨论研究,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广泛听取吸收地方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及专家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逐步规范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二)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一是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和省住建厅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指导各地成立了专项指挥部,明确了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其责任人,理顺了城乡垃圾协同配合的体制。
二是构建科学的技术支撑体系。组织专家编制并印发了《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湖北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试行)》、《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规范》等5个技术指引、标准规范和通知,指导各地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完善现有设施运行管理。
三是构建规范的管理体系。印发《省住建厅关于启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的函》(鄂建函〔2018〕149号),落实《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规范》,构建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
四是构建合理的资金保障与分担体系。按照“城乡一体,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县、乡镇、村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及其运维经费。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社会宣传引导和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整合专项资金,提高设施建设维护标准和保洁人员工资水平。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垃圾收运和设施更新。村组可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设施设备配置和村(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省财政厅进行沟通安排城乡垃圾治理一般债券20.5亿元,用于项目建设。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全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全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五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重点推进武汉、宜昌2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和武汉市东西湖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仙桃市、京山县5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四、关于建立管护长效机制的建议。
省委农办,省农业农厅印发了《湖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建立了“五级书记”抓落实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对各项任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各职能部门明确了工作要求。同时将按照各部门职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整合各方资金和力量,严格落实垃圾治理、污水治理、规划管控以及道路、绿化和沟渠河湖管理养护等工作要求,形成集约高效的常态化管护模式。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或修订并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健全制度、明确标准、落实队伍、保障经费、定期督查,形成运营规范的长效管护机制。
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发布《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2)》,指导、督促各市州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有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水利厅协调省河湖长联席会议出台《关于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督促各级河湖长办将农村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建立小微水体河湖长制体系,打通治水护水“最后一公里”,科学设置小微水体“一长两员”(河湖长、管护员、监督员)。同时,2019年将“小微水体全面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农村小微水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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