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25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2012 | 发文日期 | 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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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其他 | ||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256号建议的答复
左志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此建议关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也是广大农村客观存在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具体函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我省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机制,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不具备相应的职责和与之相配套的体系机制,无法依法承担该职责,也无力承担该职责。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点》(中农函〔2020〕4号)文件,已发至中央各部委,同时抄送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三、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已经明确:“9.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定期跟踪督导,对进展缓慢的开展现场调研指导,通过第三方现场核实等方式掌握工作成效(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10.总结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等方面典型案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农社函〔2018〕3号),将构建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牵头单位调整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主要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探索建立村庄保洁的长效机制,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乡统一的保洁机制,保障稳定的经费来源,结合实际通过以工代赈、工资补助等方式,设立保洁员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力从事村庄保洁工作等。并不是由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直接负责“村庄日常清扫保洁”。另外,我厅根据18部委的工作部署,去年相继牵头组织开展了村庄清洁行动春季、夏季、秋冬战役,村庄清洁行动重点是做好村庄内“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该行动具有“战役”属性,也不等同于 “村庄日常清扫保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49号)明确,省住建厅负责协调处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分类方法和处理方式。据此,省住建厅和我厅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的职责划分已十分清晰。
根据机构改革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但并不是将所有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职能和机构都由我厅具体负责,依照“牵头不包揽”的原则,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了“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总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牵头、专项主抓、具体落实”的职责分工体系。请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职能仍由住建部门抓好农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
二、关于加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专门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计划用五年时间,每年投入相应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推进规划(2019-2023)》。2019年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统筹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一是明确对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43项乡村建设资金进行整合,均可由县级统筹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二是支持各地申请政府债券,该债券已被纳入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是鼓励各地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申报涉及乡村建设的PPP项目,优先入库,优先支持。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投入机制。
明年我省“三农”工作重心将全面转向乡村振兴。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争取每年50亿,连续发行三年的一般国债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三、关于加大党政党纪考核力度的建议。
省委农办,省农业农厅印发了《湖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建立了“五级书记”抓落实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对各项任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各职能部门明确了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相继出台了《2019 年度全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和《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指标考评办法的通知》对13 个市(州),46 个Ⅰ类地区和20 个已摘帽Ⅱ类地区。计划于 2019 年摘帽的17 个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今年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收官之年,为进一步评估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我厅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效评估工作方案》。成效评估工作将由各县(市、区)在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后自行开展自查评估,市(州)对已经开展自查评估的所辖县(市、区)区进行考核评估,省级同步组织开展第三方监测评估。最终结果由省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结合自查评估、考核评估和第三方监测评估,对市(州)、县(市、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报省委、省政府,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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