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2113 | 发文日期 | 2020-10-26 |
|---|---|---|---|
| 发布机构 | 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陈迪强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行一次农业水利设施大普查的问题
一是去年以来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9﹞4号)文件要求,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科学筹划,协同推进,扎实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迅速协调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专班,下发专门文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方法要求,分清理检查、统一建库、反馈核查、数据修正四个阶段对全省“十二”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评估。全省各县(市、区)都成立了以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了工作专班。为全方位推进评估工作,按照“分片督办负责、全程跟踪指导”的原则,省一级组成6个调研指导组,分片对各地清查评估工作进行督办指导,按照不少于项目总数10%的要求实地抽查核对县一级外业调查落实情况。为精准推进评估工作,省一级成立内业核实专业团队,按项目逐一检查核对,分地区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摸清了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为新一轮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二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问题调查摸底和整改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20〕54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问题调查摸底和整改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清查评估成果,按照“项目全覆盖、应查尽查”的要求,全面摸清已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整改,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
二、关于对相关的水利设施补齐短板问题
我省的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兴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为当时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建设标准低、工程配套不全,加之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产权关系不明确、管理主体缺位,工程长期带病运行,老化失修、毁损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效益急剧衰减,是制约我省农业经济发展的明显短板。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贡献,我厅起草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印发全省指导工作。
专此答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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