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219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19-06337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
周冰副主委: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合法化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指出的当前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中要害,所提的建议思路清晰、内容具体,对宅基地管理利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一、当前宅基地管理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宅基地管理利用不到位
1.无专门法律法规。《宪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宅基地管理的总原则。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并无专门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的管理分散在《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其中《物权法》对宅基地的规定服从于《土地管理法》,实际上就是把农村宅基地房地分离原则例外于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
2.历史遗留问题突出。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房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在有些地方比较严重,超面积现象比较突出。在有些地方,除了一定历史时期内国家允许部分回乡退休人员和华侨合法拥有宅基地外,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或者购买农民房屋的现象也存在。
3.相关制度不完善。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但是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影响,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得不到保障。同时,一方面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和城镇转移,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和村庄用地“双增长”的局面。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巨大,农村宅基地权能缺失,难以显化财产性价值。
4.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随着村庄建设推进,出现了人减房增的局面。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和城镇后,出现了人去房空的局面,形成了部分“空心村”。
(二)出现相关问题的原因
1.农民根深蒂固的宅基地私人所有意识。解放后至人民公社化之前,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人民公社化后,明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现实中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存在。
2.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经济实力的提升,一部分农民在村庄建设了新房。同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农民到城市和城镇买房置业,出现了城里住新房、农村留旧房的情况。
3.管理缺失。村委会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委会履行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往往限于人情关系,对宅基地取得管理较松,忽视对旧宅基地收回;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采取默认的态度。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农村综合改革后一段时期内比较严重。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推进。
(一)稳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
根据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各地在不破法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宅基地“三权分置”,即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积极探索宅基地管理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守改革底线,城里人到农村买卖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农村宅基地涉及到千家万户,相关改革必须慎之又慎。
(二)深化宜城宅基地改革试点
从2015年起,在全国人大授权下,全国33个试点县(市)积极开展探索实践。我省宜城市是国家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 2015年启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扩大到农村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的地方适度放开了宅基地流转的范围,将宅基地流转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扩大到乡镇或县域内,有的学者也积极呼吁将范围进一步扩大。但目前,在试点地区之外,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性有别于商品住宅用地,尚不具备完全放开流转的条件。
(三)稳慎推进黄陂等地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围绕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在武汉市黄陂区等12个县(市、区)启动试点,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聚居点建设等新模式,通过改善乡村生产生活结构,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后期,各相关部门将在推进改革中,高度关注宅基地流转方面的情况,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宅基地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大力实施“三乡工程”
我省已经出台文件,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家、新社会阶层、在外成功人士和城市居民通过利用农村空闲农房等闲置资源资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休闲旅游农业、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进一步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配置,进一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发展。
(五)积极推进宅基地复垦试点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宅基地复垦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复垦试点办法,建立复垦试点制度,探索复垦后收益分配机制与办法。宅基地复垦后补充耕地或置换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实现土地财产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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