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05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19-06351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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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
B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52号提案的答复
省民进: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提案,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并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现答复如下: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保持良好势头,截至2019年6月,全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247.9万亩,比2015年底增加35.1%,流转比例达到49.2%,流转合作签订率达到75%,分别比2015年底提高12.3和7.9个百分点。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极大地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也为全省粮食连年丰收奠定坚实基础。据统计,目前全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23万家,全省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稳定在500亿斤以上,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湖北应有贡献。但在流转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不规范、服务监督管理不健全、金融支农政策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防范和规范,真正让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推进。
一、切实加强城乡统筹,营造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已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民可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确保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加强农村劳动技能培训,省委、省政府出台政策激励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针对土地流转农民的文化层次、年龄结构及培训意愿,将采取更多灵活的形式组织开展培训,按照规定给予每人200—2000元的培训补贴。为积极推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8年,省财政厅筹措资金2.6亿元,支持县市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及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筹措资金1.5亿元,支持虾稻共作、稻渔综合种养。筹措资金2.15亿元,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品牌创建。筹措资金1亿元,支持猕猴桃产业和油菜产业发展。今后,我厅将充分用好用足这些政策措施,更好为农村土地流转营造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监督和政策引导,严格防止非粮化倾向。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同时,还“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为落实《意见》要求,自2018年8月以来,我厅迅速在全省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目前正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坚决予以整治整改。同时,为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大力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省财政每年从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粮食加工“四个一批”建设;安排2.8亿元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安排3亿元用于36个县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烘干冷藏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坚持稳定和完善补贴等优惠政策,自2016年以来,每年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维持在50.22亿元,按照确权实测面积为基础,以核实的耕地面积对耕地承包人进行补贴;2018年,拨付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12.89亿元,对全省73个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县(市、区)中晚稻实际种植者实施补贴。全面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原“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整合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并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20%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自2007年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我省逐步加大保险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截止目前,我省已开展10类16个农业保险险种,涵盖了水稻、小麦、油菜、棉花、马铃薯、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和“两属两户”农房保险等。在补贴比例上,对14个产粮大县水稻和小麦大灾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由75%提高到77.5%;在保额和费率上,水稻基础保险单位保额由200元/亩提高至400元/亩;在试点范围上,相关保险由最初的13个县扩大到44个。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健全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户防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三、切实改进农村信贷服务方式,破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立足湖北实际,坚持把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全面提升现代农业金融服务质效的突破口,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立湖北省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督导机制的通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改进农村信贷服务方式,创新农村信贷产品,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大力实施“一个制度一个办法”,即通过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武银〔2014〕39号)和《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武银〔2016〕84号),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带动作用。2016年以来,全省累计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131.4亿元,带动帮扶贫困户30.6万户。积极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出台《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各地搭建“两权”流转平台,为试点地区“两权”登记管理、流转交易等提供服务。截至2018年12月末,湖北省12个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余额28.84亿元,同比增长89.61%,高于人民币各项贷款增速75.01个百分点。下一步,我厅将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全面推开湖北省农地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有效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增收致富。同时高度关注试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坚决杜绝抵押物处置可能导致的农民失地、失房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督促农房试点地区政府完善配套支持工作,实现存量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平稳过渡,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严把准入关口,规范流转主体。严格资格审查制度。土地流转前,由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对流转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承包方是否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是否经发包方同意;审查受让方的经济实力、农业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社会诚信度、项目可行性等,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土地流转。严格项目准入制度。对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企业资质、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开发项目等方面的审核,对多途径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工商资本优先引入,达到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严格合同管理制度。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必须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合同的格式按照省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执行。采取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合同中必须约定采取保底分红等方式。严格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签定书面流转合同,必须报经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或相当一级的管理单位)鉴证并存档备案。
五、切实加大改革创新,积极鼓励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向之一。我厅将积极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学习宣传和推广,在全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进一步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积极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村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层级,本着因地制宜、合作高效、就近就邻的原则,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村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模式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提出生产经营管理综合能力。在此基础上,积极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快发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对基础条件较好或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鼓励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在保证有关财政资金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对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进行折股量化,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0日
主管领导姓名 陈志勇 联系电话 027-87875129
经办人姓名 杜
赟 联系电话 027-87861256
邮 政 编
码
43007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
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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