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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199号提案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199号提案的答复

2019-08-28 18:01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19-06349 发文日期 2019-08-28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效力状态 有效
资源环境

B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99号提案的答复

何义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对提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认为提案对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透彻,所提建议思路清晰、内容具体,对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制定《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农委、司法部正在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已将其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业农村部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列为2019年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列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待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以后,我省将根据中央精神,以地方立法引导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成员身份认定、丧失、登记和变更程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治理结构、资产财务管理和经营监管等,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可依、依法运行。

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省委、省政府2017年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17号)对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关系进行了明确。明确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并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已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机构、事务、财务分离。201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2018年,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将对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着手进行规范登记,并赋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了统一身份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具有法人地位,还可以开设银行账户、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目前,我省已有4915个村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了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我厅已着手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即将启动登记赋码工作,制定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方案,规范开展登记、赋码、颁证工作。

三、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

2017年,我厅起草并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以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名义配套出台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农产权办〔2017〕3号),对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组织机构、收益分配、资产监管、资产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资源性资产、可以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分配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制度,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建立股东(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成员)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这一系列的规定能够保障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使成员在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和管理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实在在让成员感觉到自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切实让成员能有获得感。

四、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2014年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2018年,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8〕8号),与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根据不同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明确产权归属;建立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清查和年度报告等管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财务会计核算、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迈入规范化轨道。目前,全省清产核资、清人分类基本完成,村级清产核资数据全部录入管理系统,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今年,我厅已将《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

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我厅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清理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扎实开展 “回头看”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获省纪委高度评价。2017年“回头看”新发现问题15497件,其中违规15145件,违纪338件,违法14件。目前已整改12153件,党纪政纪处分486人;通报113期,通报315人。2018年,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力推进集体“三资”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整治侵占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资产、垄断集体资源等涉黑涉恶问题,摸排、移交、上报线索83条。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关注和指导,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做好工作,推动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发展,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关心支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0日

主管领导姓名 陈志勇 联系电话 027-87875129

经 办 人姓名 杜 赟 联系电话 027-87667300

邮 政 编 码 43007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

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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