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654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1-50059 | 发文日期 | 2021-08-25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许开华委员:
您在湖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中提出的第20210654号提案《关于实施湖北省病死动物安全与资源化处理的建议》收悉。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我省就在夷陵区、监利市、蕲春县、安陆市、宜城市等5个县(市、区)试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2015年,试点工作结束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成39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设计日处理能力315.35吨,2020年实际处理病死猪1712007头。处理方式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高温化制、高温生物降解、高温焚烧等方式。39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有14家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此同时,全省配套建设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点)2179个,其中收集中心322个,收集点1857个,基本达到了病死畜禽“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规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3号)等法规和文件就不同场所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湖北省畜牧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鄂政办发〔2015〕53号文件强调要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要求,遵循“属地负责、统筹规划,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三、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先后印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管理制度技术要点和“五单二账”的通知》(鄂牧医发〔2016〕9号)、《关于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0〕84 号) 等文件,要求各地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监管,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害化处理监管岗位责任制,督促自行处理或委托处理的业主严格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明晰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调运交接、无害化处理和补助申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清单,确保监管链条无缝对接,闭环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实行信息化管理,我厅还组织开发了“湖北省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应用手机APP、车载GPS、互联网、PC客户端等技术,对收集、入库、调运、处理等环节实时动态监管,全程追溯。
四、关于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项研究,重点部署。先后出台《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鄂政办函〔2018〕50 号)、《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鄂政办函〔2017〕101 号)、《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任务,明晰了主要措施。各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畜禽粪污治理协同推进机制。全省38个畜牧大县和40个非畜牧大县实施了畜牧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种养结合日趋紧密,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自2018年以来,我省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均超过国家目标任务要求,在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中多次获得优秀等次。
感谢您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关注,请继续支持和关心我省农业农村工作。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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