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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2022-01-29 09:45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2-03660 发文日期 2022-01-29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效力状态 有效
农业、畜牧业、渔业

王春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稳妥化解村级债务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农村债务化债政策培训。一是分散开展政策培训。上半年国际、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省级未开展集中培训,化解债务政策培训主要由各地自主、分散开展,省级选派业务骨干到有需要的市县授课。截至6月底,市县两级举办培训班290期、培训15022人。二是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各地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村级债务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因村制宜、先易后难、分类处理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利益纷争最直接、矛盾问题最突出的债务入手,争取主动、边清边化、稳步推进。截至7月15日,全省锁定化解村级债务目标任务总额202.3亿元(不含经营性债务),已化解8.18亿元,占比4.04%。其中,负债10万元以下的村3815个,555个村实现债务清零,占比14.5%;负债10-50万元的村6529个,268个村实现债务清零,占比4.1%;负债50-100万元的村4521个,52个村实现债务清零,占比1.15%;负债100-500万元的村6339个,36个村实现债务清零,占比0.56%。

二、关于增加公共财政投入。一是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2020年12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鄂财农村发〔2020〕12号),明确将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有关待遇、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纳入保障范围。其中,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倍核定,2021年原则上不低于4万元;村副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70%核定;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2万元。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每村每年一般不低于5万元。二是持续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扶持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从2019年起到2022年,每年扶持一批行政村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两年先后安排财政资金53400万元、41700万元,扶持1068、834个村展集体经济,扶持的贫困村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州)名额的60%,优先保障贫困村稳定脱贫和边缘村发展。2021年继续安排41700万元,再扶持834个村发展集体经济。三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21年起连续五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对化债成效明显的县市进行奖励。

三、关于省市出台《村集体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办法》。村级负债控胜于化,您的建议非常契合我们的管理工作。但是,省级层面单独制定《村集体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办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一方面,《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对债权债务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举债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厅正在进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准备,并申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下一步,拟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到条例中来。

四、关于加强县乡两级农经队伍建设。各地重视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在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级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由农业农村局承担。2020年,根据全省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对全省涉农街道财政所承担的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进行剥离,明确将职能、编制、人员一并划归街道统一管理。根据省委统一部署,下一步在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中,将统筹考虑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农经队伍建设。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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