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 |登录|注册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30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30号建议的答复

2022-01-29 09:49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2-03662 发文日期 2022-01-29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效力状态 有效
农业、畜牧业、渔业

陈迪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化解“村集体经济扶贫债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下发《关于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对地方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中央不再安排补助资金。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开展,统筹解决”。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系列举措化解乡村债务,并坚决制止新的债务的发生。一是在全国率先启动整省化解村级债务工作。2020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以2020年底村级债务(不含经营性债务)为基数,负债10万元以下的村,2021年底实现债务清零;负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村,2023年底前实现债务清零;负债50万元以上的村,由县(市、区)据实确定债务清零时限”的工作目标。同时,在省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自2021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各地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实施以奖代补。二是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2020年12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鄂财农村发〔2020〕12号),明确将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有关待遇、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纳入保障范围。其中,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倍核定,2021年原则上不低于4万元;村副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70%核定;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每村每年不低于2万元。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每村每年一般不低于5万元。三是持续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扶持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从2019年起到2022年,每年扶持一批行政村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两年先后安排财政资金53400万元、41700万元,扶持1068、834个村展集体经济,扶持的贫困村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州)名额的60%,优先保障贫困村稳定脱贫和边缘村发展。2021年继续安排41700万元,再扶持834个村发展集体经济。

衷心感谢您对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