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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4号建议的答复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4号建议的答复

2022-01-29 10:58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2-03673 发文日期 2022-01-29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效力状态 有效
农业、畜牧业、渔业

周亚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近些年来,为保障全省水产业健康发展,围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我厅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一是2019年制定并印发了《湖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方案》,并组织17个市州制定了对应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方案,做到全省范围内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全覆盖。二是加快建立渔业官方兽医队伍。通过组织遴选、申报、培训和考试认证,我厅最终确认全省400名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渔业官方兽医资格。三是全面规范水产苗种检疫程序。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范围和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申报主体报检“三主动”(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区级以上水产苗种场以及其他类型苗种场生产的苗种销往外省的主动报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监测到阳性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的主动报检;其他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有检疫需求的企业主动报检)。四是严格开展水产苗种检疫监管。要求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推进加大力度做好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是强化地方鱼病防治和水产苗种检疫基础布局。依据国家总体部署安排,对渔业重点区域基础建设强化规划布局,力争每年新增5个中心站,每个投资500万元,通过5年努力,形成努力合理科学疫病防治和苗种检验检疫体系,支持基层实验室增配设施设备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高检测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是开展水产苗种基础设施设备提档升级行动,力争通过5年努力,争取每年安排不少于20家国家和省级以及规模苗种企业开展苗种检疫设备升级更新,保障苗种质量安全,从源头上控制疫病传播。

三是深化有关制度的实施。在水产养殖生产领域全面推行“三项记录”制度(《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在经营销售领域全面推进水产品自检合格证制度,同时继续加强渔业官方兽医师队伍建设和渔业执法监督力度。并全面推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三年专项行动,确保水产品质量和苗种质量安全,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另外,省卫生健康委认为:对建议中提及的建立水产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验室,承认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检验任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开展了水质监测,具备开展农业高残留检测资质。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支持事项。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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