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29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24552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王松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申请出台省级村老兽医(原村级防疫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省乡村兽医的关注和关心,您的建议对于推动解决乡村老兽医群体养老问题,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老兽医”身份问题。“老兽医”是新中国基层动物防疫事业的重要参与者,主要承担动物防疫和诊疗工作,靠防疫和诊疗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报酬,曾是我国基层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为畜牧业生产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该群体组成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三个时期五类人员,包括“赤脚兽医”和原国家编制或大集体身份但未落实待遇的人员;二是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被分流解聘人员;三是2004年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分流解聘人员和本世纪初以来逐步形成的村级老龄动物防疫员。近年来,因“老兽医”待遇问题引发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妥善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省内部分市县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出台政策措施,“老兽医”待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关于国家层面相关意见。近年来,随着“老兽医”群体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特别是在国家出台“赤脚医生”和民办教师养老保障有关政策以后,“老兽医”养老问题备受关注。2017、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先后两次提出村级防疫员(“老兽医”)养老问题,农业农村部就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农办议〔2017〕72号、农办议〔2019〕446号)。一是“老兽医”的养老问题情况复杂,出台全国和省统一的补贴政策有难度,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是现实途径。二是我国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老兽医”可以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省农业农村厅所做主要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始终关注重视“老兽医”待遇等保障问题。近年来,我厅立足自身职责多次就提高村级防疫员待遇问题向省政府建言献策,呼吁推动落实村级防疫员保障措施。一是提请省政府于2019年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9〕20号)。文件明确提出“根据村级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二是组织专家于2021年修订《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提供劳动保护”。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建言省政府组织专题调研,参考安徽等省份做法和经验,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共同推动解决农村“老兽医”养老保障问题。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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