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354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25304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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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B
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354号建议的答复
李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南方最大农机装备制造集聚集群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农机化事业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关心、关注与支持,针对您的意见和建议,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和省农业发展中心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一致认为,您提的意见非常中肯,对推动京山市乃至全省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关于将京山农机装备产业纳入省里发展规划的建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我厅深入调研、牵头起草加快我省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关于加快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已形成送审稿,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农机企业和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包括京山市)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政策措施》,优先将京山农机装备产业园纳入省级战略予以支持。
二、关于授予京山农机鉴定证书发证权的建议。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2018第3号部长令)规定,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2007年,省政府12号会议纪要明确,我省农机鉴定工作由原省农业厅委托湖北工业大学所属省农机鉴定站承担。2019年机构改革后,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湖北工业大学所属省农机鉴定站继续承担。您提出的授予京山农机鉴定证书发证权的建议,我们一方面将请示农业农村部授予县级农机鉴定证书发证权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将向省政府报告是否同意我厅增加农机鉴定业务委托单位。同时,还要参考周边省份有无先例。此外,即使授予京山农机鉴定证书发证权,县级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能否作为农机产品进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依据,能否得到农业农村部和其他省份认可等,我厅也将认真考虑。
三、关于给予农机补贴和农机专项资金支持京山农机产业园的建议。我们将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中,重点向京山市倾斜,充分满足当地老百姓的购机需求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同时,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后,将推出一揽子政策措施支持京山农机产业园发展,包括揭榜挂帅、技术改造、科研成果转化、省级补贴、产业园建设等政策项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省直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地出台,对京山农机产业园发展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与支持我省农机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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