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64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27847 | 发文日期 | 2022-08-24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肖萍委员:
您“关于建立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垃圾废弃物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标准规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推动完善相关市场收费机制具有积极意义。经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垃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价格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问题。《湖北省定价目录》管理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目前省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近年来,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要求,持续推进价格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以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提案中所提及的“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垃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收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应由供需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约定,而对已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目录管理。
二、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动物尸体处理问题。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有序规范无害化处理价格市场,对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历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动物尸体处理等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要求。一是《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并针对该条款配有相应罚则(第一百零五条)。二是《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2022年3月25日在新实施的《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关于动物尸体处理的收费标准的问题。我省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及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收费为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约定。鉴于此,我们认为您在提案中提及的武汉、襄阳等地通过动物诊疗协会牵头与资质齐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司签订处理协议,依照市场情况设定收费标准,符合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我省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规程,持续做好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工作。二是加强与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细分领域市场调节价费机制调研,不断完善相关市场收费机制。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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