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043305/2021-62023 | 发文日期 | 202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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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 第4号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第三章回收和再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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