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 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水产 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 优化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 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水产 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 优化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2-33384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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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
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水产
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
优化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政务管理办公室):
按照《湖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一事联办”有关工作的函》要求,我省在十堰市、孝感市、恩施州、天门市开展“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试点工作。2022年5月13日,《“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方案和标准规范》经省级定标会审议通过。
现将试点成果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深入推进“一事联办”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8号)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水产养殖企业开办”推广工作。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技术保障公司反馈,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复制推广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业务流
程再造优化方案
2.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标准规范
3.“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方案
4.“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标准规范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附件1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方案
牵头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配合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 |
该主题经过省直牵头部门组织一事联办涉及到的配合部门评审修正,制定以下优化方案,各市州以此方案复制推广。
1.主题事项
主题名称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企业设立登记 | 省、市、区县级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省、市、区县级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市、区县级 | 17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1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业务流程
一、“我要开畜禽养殖场(不含野生动物)”应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1、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林和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2、符合县、乡产业发展规划,并办理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相关用地手续;
3、办理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蛋禽存笼≥5000只;肉禽年出笼≥10000只;肉牛年出栏≥50头;肉羊年出栏≥100只;奶牛场和种畜禽场;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一套材料
2.1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一套材料
3.一张表单
3.1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一张表单
4.办事指南公共要素
个性要素由各市州根据实际办理情况编写。
5.“企业设立登记”与主题其他事项的集成实现流程说明
企业设立登记为主题涉及的其他事项的前置条件,涉及的办理项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省垂系统)中完成业务办理。目前解决方案,主题申办人(个人/企业)在“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主题专栏页面进行主题申报时,通过嵌入“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的表单页面(嵌入式表单对接),一次性填写完成主题涉及企业设立登记事项的电子表单、材料,待办件结果信息返回给“省一事联办系统”后,会将主题涉及的其他事项中基本信息回填完整,实现“只填一张表、只提交一套材料”的目标。
6.实施成效
具体电子证照应用以省电子证照库已归集情况为准。因为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导致承诺减免或免提交未实现的,可能需要申请人主动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线上线下协同推进。
通过【电子证照已归集或拟归集】减材料
原始材料名称 | 减材料建议 | 减的方式 |
营业执照 | 已减 | 电子证照已归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已减 | 电子证照已归集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可减 | 电子证照拟归集 |
通过【电子表单】减材料
原始材料名称 | 减材料建议 | 减的方式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可减 | 电子表单 |
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可减 | 电子表单 |
通过【业务优化】减材料
原始材料名称 | 减材料建议 | 减的方式 |
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情况 | 已减 | 业务优化 |
动物防疫条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情况 | 已减 | 业务优化 |
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 已减 | 业务优化 |
注:通过电子证照归集实现减材料的方式需相关信息纳入数据库后才能实现。(事项库);通该主题不涉及省级,通过业务优化可减材料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情况、动物防疫条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情况、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6.2减表单
原表单名称 | 现表单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申请表 |
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通过【字段去重融合】减表单
原始填写项 | 减填写项建议 | 减的方式 |
申请人名称 | 已减 | 字段去重融合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已减 | 字段去重融合 |
联系电话 | 已减 | 字段去重融合 |
地址 | 已减 | 字段去重融合 |
养殖规模 | 已减 | 字段去重融合 |
通过【数据共享】减表单
原始填写项 | 减填写项建议 | 减的方式 |
企业名称 | 可减 | 数据共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可减 | 数据共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 可减 | 数据共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可减 | 数据共享 |
经营场所地址 | 可减 | 数据共享 |
邮政编码 | 可减 | 数据共享 |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 可减 | 数据共享 |
通过【业务优化】减表单
原始填写项 | 减填写项建议 | 减的方式 |
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 已减 | 业务优化 |
粪污无害处理设施及方法 | 已减 | 业务优化 |
场(小区)平面布局草图 | 已减 | 业务优化 |
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 已减 | 业务优化 |
7.后续优化工作
根据省和市州的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对业务进行优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涉及国垂系统“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由于国垂系统尚未对接,目前通过各市州通用审批系统转二次录入的方式进行信息流转;事项涉及国垂系统对接,由省农业农村厅联系国家部委提供系统打通工作支撑;
数据进一步打通,充分实现各部门各系统间数据共享,让数据多跑动群众少跑腿。
8.主要改革措施
8.1业务改革措施
以办事为目的,引导办理一件事。
实现“多表合一、智能填报”的服务效果,实现信息预填,由“填表”向“补表”、“审表”转变。
8.2技术支撑措施
主题涉及事项的业务申请表单,多表融合,实现一表智能填报,拆分还原提交到“统一受理平台”。
9.其他说明
该方案是全省当前关于该“一件事”服务【线上线下】办理的规范,是对过去该“一件事”多部门分散办理工作的总结,致力于通过跨部门跨系统的业务协同,持续按照“四办”“四减”的目标,不断优化我要开畜禽养殖场(不含野生动物)办理体验。
方案视改革进展适时调整。
附件2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
一件事标准规范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
序号 | 表单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主题编码 | 主题名称 | 生命周期 | 服务对象 | 实施层级 | 行政区划(省) | 实施主体 | 联办机构 | 牵头部门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办理电话 | 申报须知 | 网办程度 | 线下跑一次原因和环节 | 原办理时间 | 现办理时间 | 减少时间 | 原跑动次数 | 现跑动次数 | 减少跑动次数 | 原材料数 | 现材料数 | 减少材料数 | 原填表项 | 现填表项 | 减少填表项 | 事项(环节)/服务数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物流地址 | 是否收费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企业设立登记 | 个人及法人 | 区县级 | 湖北省|420000 | 政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场监管局 | 农业农村局 | 8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无 | 40 | 8 | 32 | 5 | 1 | 4 | 12 | 7 | 5 | 18 | 12 | 6 | 3 | ||||||||
“一件事”主题基本信息表:汇总一件事的相关业务信息和效能信息。 | ||||||||||||||||||||||||||||||||
主题编码 | 主题名称 | 序号 | 事项(服务)办理项名称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实施层级 | 实施部门 | 事项/服务分类 | 事项审批结果名称 | 事项审批结果类型 | 电子证照类型名称 | 主题内前置事项办理项名称 | 事项业务审批系统名称 | 事项业务审批系统类型 | 是否具备事项申报接口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1 | 企业设立登记 | 3 | 1 | 区县级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事项 | 营业执照 | 证件执照 | 营业执照 | 湖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 省垂系统 | 已有接口 | ||
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20 | 6 | 区县级 | 农业农村局 | 权力事项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证件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企业设立登记 | 通用审批平台 | 市级自建系统 | 已有接口 | ||
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17 | 1 | 区县级 | 农业农村局 | 其他 | 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申请表(书) | 企业设立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 | 国垂系统 | 没有接口 | |||
“一件事”事项(服务)基本信息:一件事涉及的事项清单和事项的基本信息。 | |||||||||||||||
序号 | 材料标准简称 | 材料说明 | 适用情形 | 是否可免提交 | 何种方式免提交 |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1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申请表 | 是 | 表单套打 | √ | √ | √ | 必要 | |||
2 |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 | 必要 | |||||||
3 | 场所地理位置图 | √ | 必要 | |||||||
4 | 设施设备清单 | √ | 必要 | |||||||
5 | 管理制度文本 | √ | 必要 | |||||||
6 | 营业执照 | 是 | 电子证照 | √ | 必要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电子证照 | √ | 必要 | |||||
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是 | 电子证照 | √ | 必要 | 隐藏该材料,通过电子证照获取 | ||||
“一件事”主题“一套材料”:一件事中对应的材料清单,明确可以通过共享的免提交的材料。 | ||||||||||
表单名称 | 表单项分类 | 序号 | 表单项名称(中文) | 表单项类型 | 表单项默认值 | 表单项字典项 | 填报解读文本 | 备注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基本信息 | 1 | 企业名称 | 单行文本 | 数据复用(通过账号信息获取)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单行文本 | 数据复用(通过账号信息获取)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 单行文本 | 数据复用(通过账号信息获取) | |||||
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单行文本 | 数据复用(通过账号信息获取) | |||||
5 | 经营场所地址 | 单行文本 | 数据复用(通过账号信息获取) | |||||
6 | 邮政编码 | 单行文本 | 数据复用(通过账号信息获取) | |||||
养殖场信息 | 7 | 经营范围 | 单行文本 | |||||
8 | 设计生产规模 | 单行文本 | ||||||
9 | 场所类别 | 单选字典 | 1.动物养殖场 | |||||
10 | 畜禽种类 | 单行文本 | ||||||
11 | 场(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 单行文本 | ||||||
12 | 其中畜禽棚舍面积(平方米) | 单行文本 | ||||||
1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单行文本 | 隐藏该字段(通过证照数据获取) | |||||
14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 | 动态列表 | ||||||
“一件事”主题“一张表单”:一件事一张表单的字段清单,明确通过数据共享的免提报的表单字段集合以及复用的表单集合。 | ||||||||
序号 | 类别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要素性质 |
1 | 基本信息 | 主题名称 | 畜禽养殖场开办(不含野生动物)一件事 | 公共要素 |
2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公共要素 | |
3 | 联办事项 | 事项名称 | 企业设立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公共要素 |
4 | 设定依据 | 法规名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公共要素 |
5 | 号令 | 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 公共要素 | |
6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要素 | |
7 | 发布日期 | 2021-08-24/2022-03-01/2021-01-22/2014-11-27/2015-06-26 | 公共要素 | |
8 | 生效日期 | 2022-03-01/2022-03-01/2021-05-01/2015-02-01/2015-06-26 | 公共要素 | |
9 | 法规原文链接 | https://gkml.samr.gov.cn/nsjg/bgt/202111/t20211105_336462.html | 公共要素 | |
10 | 条款内容 | / | 公共要素 | |
11 |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 / | 公共要素 |
12 | 禁止性要求 | / | 公共要素 | |
13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 | 公共要素 |
14 | 审查标准 | / | 公共要素 | |
15 | 办理结果 | / | 公共要素 | |
16 | 申报材料 | 材料公开名称 | 以湖北政务服务网已正式发布的单事项办事指南(3.0事项库)申报材料为准 | 公共要素 |
17 | 材料标准名称 | 公共要素 | ||
18 | 来源渠道 | 公共要素 | ||
19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共要素 | ||
20 | 材料分类 | 公共要素 | ||
21 | 材料类型 | 公共要素 | ||
22 | 材料形式 | 公共要素 | ||
23 | 材料份数 | 公共要素 | ||
24 | 材料规格 | 公共要素 | ||
25 | 原件要求 | 公共要素 | ||
26 | 材料必要性 | 公共要素 | ||
27 | 填报须知 | 公共要素 | ||
28 | 材料受理标准 | 公共要素 | ||
29 |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证照/其他 | 公共要素 |
30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公共要素 | |
31 | 收费目录 | 是否收费 | 否 | 公共要素 |
32 | 收费项目名称 | / | 公共要素 | |
33 | 收费标准 | / | 公共要素 | |
34 | 收费依据 | / | 公共要素 | |
序号 | 类别 |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要素性质 |
1 | 基本信息 | 办理区划 | 办理“联办事项”的行政区划,如武汉市及各区。 | 个性要素 |
2 | 牵头部门 |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联办事项”的机构。 | 个性要素 | |
3 | 联办机构 | 除牵头部门外,承办“联办事项”的机构。 | 个性要素 | |
4 | 受理部门 | 线下受理“联办事项”的机构。 | 个性要素 | |
5 | 办件类型 | 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若单事项全为即办件,则“联办事项”的办件类型建议为即办件,否则为承诺件。 | 个性要素 | |
6 | 通办范围 | 分为“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全镇(乡、街道)、跨村(社区)”。 | 个性要素 | |
7 | 承诺办结时限 | 对外承诺办结时限。 | 个性要素 | |
8 | 网办深度 | 分为“信息发布(I级)、材料预审(II级)、材料核验(III级)、全程网办(IV级)”。 | 个性要素 | |
9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申请人依法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办理事项的有偿服务。涉及中介服务的,填写法定名称。不涉及中介服务的,填“无”。 | 个性要素 | |
10 | 中介服务查询办理网址 | 如涉及中介服务,则填写中介服务的查询办理网址。不涉及中介服务的,填“无”。 | 个性要素 | |
11 | 联办效能 | 减时限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之和减去“联办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 个性要素 |
12 | 减材料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申请材料数之和减去“联办事项”申请材料数 | 个性要素 | |
13 | 减环节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流程环节数之和减去“联办事项”流程环节数 | 个性要素 | |
14 | 减跑动次数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跑动次数之和减去“联办事项”跑动次数 | 个性要素 | |
15 | 联办事项 | 办件类型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的办件类型,分为即办件、承诺件。 | 个性要素 |
16 | 办事指南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的办事指南,点击直接跳到办事指南页面。不需填写。 | 个性要素 | |
17 | 申请条件 | 数量限制 | 填报该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若有数量限制的,需填写限制条件和具体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的,应写明“无”。例如:事项按照季度进行限制,每个季度的申报数量限制1000,超出该数量不允许申报。 | 个性要素 |
18 | 办理流程 | 办理部门 | 每个细化环节承办部门的全称。 | 个性要素 |
19 | 办理人 | 负责业务办理的政务服务人员姓名。一个细化环节涉及多个办理人的,姓名之间用逗号隔开。 | 个性要素 | |
20 | 办理时限 | 每一个细化环节的办理时长。 | 个性要素 | |
21 | 办理流程图 | 运用简单的文字、连线和具有确定含义的符号绘制直观清晰的流程图,上传JPG类型图片。 | 个性要素 | |
22 | 申报材料 | 空白表格 | 上传填写该材料的空白表格与该材料目录信息的材料名称一致。例如: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空白)。 | 个性要素 |
23 | 示例样表 | 上传已填写示例内容样表,与该材料目录信息的材料名称一致,若使用真实示例作为样表,应经过脱敏处理。例如: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已填) | 个性要素 | |
24 | 备注信息 | 填报材料的备注信息。例如:需要本人到场填写。如果没有备注信息,填“无”。 | 个性要素 | |
25 |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样本 | 事项办结后形成的证照、批文等结果的样本。样本应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应清晰美观,如涉及企业、个人不宜公开的信息需作隐藏处理。 | 个性要素 |
26 | 窗口信息 | 办理时间 | 填报具体的办理时间,如果不同季节接待时间不同的,要求详细描述。例如: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个性要素 |
27 | 办理地点 | 填报受理部门的具体地点,要详细到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或窗口号。 | 个性要素 | |
28 | 办理地点地图 | 地图定位,点击直接跳到地图页面。 | 个性要素 | |
29 | 交通指引 | 填报受理部门的交通方式,包括“公交路线”、“地铁路线”。要详细到公交站或地铁站到办理地点的距离。如“乘坐地铁2号线至王家墩东地铁站B出口出站,往宝丰路方向步行约800米”。 | 个性要素 | |
30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分为“是、否”。 | 个性要素 | |
31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分为“寄件、收件”。 | 个性要素 | |
32 | 物流地址 | (1)若提供申请材料的物流快递接收服务,应给出详细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方式;(2)若提供相关证照、批文的物流快递寄出服务,直接填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方式寄送”。 | 个性要素 | |
33 | 收费目录 | 是否允许减免 | 分为“是、否”。若选“否”,“减免标准”和“减免法律依据”都填“无”。 | 个性要素 |
34 | 减免标准 | 具体的减免条件或情形。 | 个性要素 | |
35 | 减免法律依据 | 若该收费项允许减免,填报减免依据,需定位到条、款、项,忌全文引用。 | 个性要素 | |
36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电话号码应完整,包含区号,且不得与投诉电话相同。 | 个性要素 |
37 | 咨询地址 | 填报受理咨询部门的具体地点。要详细到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或窗口号。 | 个性要素 | |
38 | 咨询网址 | 填报受理咨询的具体网址。点击网址直接跳到咨询页面。 | 个性要素 | |
39 | 公众号 | 填报受理咨询的公众号。如果没有受理咨询的公众号,填“无”。 | 个性要素 | |
40 | 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电话号码应完整,包含区号,且不得与咨询电话相同。 | 个性要素 |
41 | 投诉邮箱 | 填报受理投诉的电子邮箱。 | 个性要素 | |
42 | 投诉地址 | 填报受理投诉部门的具体地点。要详细到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或窗口号。 | 个性要素 | |
43 | 投诉网址 | 填报受理投诉的具体网址。点击网址直接跳到投诉页面。 | 个性要素 | |
44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 办理该事项时,申请人经常提出的问题。 | 个性要素 |
45 | 解答 | 填报对应常见问题的回答。 | 个性要素 | |
46 | 服务评价 | 服务评价 | 包括评分、评价内容、追评,以及部门回复等。(建议跟公开处好差评衔接一致) | 个性要素 |
附件3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方案
牵头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 |
配合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 |
该主题经过省直牵头部门组织一事联办涉及到配合部门及试点市州评审修正,制定以下优化方案,各市州以此方案复制推广。
1.主题事项
主题名称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 企业设立登记 | / | 3天 | 1天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_新办 | 县区级 | 25天 | 1-6天 |
详见标准规范“一事联办”主题事项信息梳理表
2.主题流程
流程如下图所示,申请人在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同步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_新办”。注意:该主题不含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或涉及到环境敏感区的。
3.一套材料
3.1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一套材料
详见标准规范“一事联办”主题“一套材料”梳理表
4.一张表单
4.1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一张表单
详见标准规范“一事联办”主题“一张表单”梳理表
5.办事指南公共要素
个性要素由各市州根据实际办理情况编写,具体内容详见“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一事联办办事指南要素”。
6.“企业设立登记”与主题其他事项的集成实现流程说明
企业设立登记为主题涉及的其他事项的前置条件,涉及的办理项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省垂系统)中完成业务办理。目前解决方案,主题申办人(个人/企业)在“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主题专栏页面进行主题申报时,通过嵌入“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的表单页面(嵌入式表单对接),一次性填写完成主题涉及企业设立登记事项的电子表单、材料,待办件结果信息返回给“省一事联办系统”后,会将主题涉及的其他事项中基本信息回填完整,实现“只填一张表、只提交一套材料”的目标。
7.实施成效
7.1减材料
通过【电子证照已归集或拟归集】减材料
原始材料名称 | 减材料建议 | 减的方式 |
营业执照 | 建议减 |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建议减 |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 |
通过【电子表单】减材料
原始材料名称 | 减材料状态 | 减的方式 |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已减 | 电子表单 |
7.2减表单
原始材料名称 | 现表单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
通过【数据共享】减表单
原始填写项 | 减填写项建议 | 减的方式 |
单位全称 | 可减 | 数据共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可减 | 数据共享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可减 | 数据共享 |
联系人电话 | 可减 | 数据共享 |
联系人手机 | 可减 | 数据共享 |
联系人邮编 | 可减 | 数据共享 |
单位地址 | 可减 | 数据共享 |
7.3减时间
原流程时间:28天
现流程时间:2天
减少时间:26天
本主题涉及现场踏勘和公示环节,不计入总审批时限。
7.4减跑动
原流程跑动:4次
现流程跑动:1次
减少跑动:3次
8.后续优化工作
8.1后续业务优化工作
根据各市州推广的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对业务进行优化。
8.2后续技术优化工作
需要数据进一步打通,充分实现各部门各系统间数据共享,让数据多跑动群众少跑腿。
9.主要改革措施
(1)业务改革措施:
以办事为目的,引导办理一件事。
实现“多表合一、智能填报”的服务效果,实现信息预填,由“填表“向“补表“、“审表”转变。
(2)技术支撑措施:
主题涉及事项的业务申请表单,多表融合,实现一表智能填报,拆分还原提交到“统一受理平台”。
附件4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标准规范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 |
序号 | 表单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主题编码 | 主题名称 | 生命周期 | 服务对象 | 实施层级 | 行政区划(省) | 实施主体 | 联办机构 | 牵头部门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办理电话 | 申报须知 | 网办程度 | 线下跑一次原因和环节 | 原办理时间 | 现办理时间 | 减少时间 | 原跑动次数 | 现跑动次数 | 减少跑动次数 | 原材料数 | 现材料数 | 减少材料数 | 原填表项 | 现填表项 | 减少填表项 | 事项(环节)/服务数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物流地址 | 是否收费 | |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 企业设立登记 | 个人及法人 | 区县级 | 湖北省|420000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农业农村厅 | 6 | 一、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_新办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无 | 28 | 2 | 26 | 4 | 1 | 3 | 4 | 1 | 3 | 19 | 12 | 7 | 2 | 是 | 寄件、收件 | |||||||
“一件事”主题基本信息表:汇总一件事的相关业务信息和效能信息。 | |||||||||||||||||||||||||||||||||
主题编码 | 主题名称 | 序号 | 事项(服务)办理项名称 | 办理时间(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实施层级 | 实施部门 | 事项/服务分类 | 事项审批结果名称 | 事项审批结果类型 | 电子证照类型名称 | 主题内前置事项办理项名称 | 事项业务审批系统名称 | 事项业务审批系统类型 | 是否具备事项申报接口 |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 1 | 企业设立登记 | 3 | 2 | 区县级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事项 | 营业执照 | 证件执照 | 营业执照 | 湖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 省垂系统 | 已有接口 | ||
2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_新办 | 25 | 区县级 | 农业农村局 | 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 证件执照 | 企业设立登记 | 通用审批系统 | 市级自建系统 | 已有接口 | ||||
“一件事”事项(服务)基本信息:一件事涉及的事项清单和事项的基本信息。 | |||||||||||||||
序号 | 材料标准简称 | 适用情形 | 材料来源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_新办 | 材料来源渠道 | 电子证照类型编码 | 电子证照类型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电子材料格式要求 | 备注 |
1 |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原件 | 材料格式:PDF 非扫描件 |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 | √ | 政府部门核发 | 11100000MB0143028R001 | 营业执照 | 必要 | 1份 | 原件 | 材料格式:PDF 非扫描件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 | √ | 政府部门核发 | 11100000000013127D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1份 | 原件 | 材料格式:PDF 非扫描件 | ||
4 | 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 | 申请人自备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份 | 原件 | 材料格式:PDF 非扫描件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 |||
“一件事”主题“一套材料”:一件事中对应的材料清单,明确可以通过共享的免提交的材料。 | ||||||||||||
表单名称 | 表单项 分类 | 序号 | 表单项名称(中文) | 表单项类型 | 表单项默认值 | 表单项字典项 | 填报解读文本 |
基本信息 | 1 | 单位全称 | 单行文本 | ||||
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单行文本 | |||||
3 | 身份证号码 | 单行文本 | |||||
4 | 联系电话 | 单行文本 | |||||
5 | 手机 | 单行文本 | |||||
6 | 邮政编码 | 单行文本 | |||||
7 | 单位地址 | 单行文本 | |||||
水域滩涂养殖信息 | 8 | 申请人类型 | 单选字典 | 1: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
9 | 申请登记类型 | 单选字典 | 初始登记 | 1:初始登记 | |||
10 | 水域、滩涂所有制性质 | 单选字典 | 1:国家所有 | ||||
11 | 水域、滩涂类型 | 单选字典 | 淡水水域、滩涂 | 1:淡水水域、滩涂 | |||
12 | 拟采取的养殖方式 | 多选字典 | 1:池塘 | ||||
13 | 申请登记的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 单行文本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区、市)××乡(镇)××村 | ||||
14 | 水域、滩涂面积 | 单行文本 | 公顷(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前面空格划“/”线) | ||||
15 | 申请(或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 | 单行文本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16 | 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东至 | 单行文本 | |||||
17 | 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西至 | 单行文本 | |||||
18 | 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南至 | 单行文本 | |||||
19 | 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北至 | 单行文本 | |||||
“一件事”主题“一张表单”:一件事一张表单的字段清单,明确通过数据共享的免提报的表单字段集合以及复用的表单集合。 | |||||||
序号 | 类别 | 要素名称 | 具体标准规范 |
1 | 基本信息 | 主题名称 | 水产养殖企业开办一件事 |
2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
3 | 办理区划 | 办理“联办事项”的行政区划,如武汉市及各区。 | |
4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 | |
5 | 联办机构 | 市监 | |
6 | 受理部门 | 线下受理“联办事项”的机构。 | |
7 | 办件类型 | 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若单事项全为即办件,则“联办事项”办件类型建议为即办件,否则为承诺件。 | |
8 | 通办范围 | 分为“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全镇(乡、街道)、跨村(社区)”。 | |
9 | 承诺办结时限 | 对外承诺办结时限。 | |
10 | 网办深度 | 分为“信息发布(I级)、材料预审(II级)、材料核验(III级)、全程网办(IV级)”。 | |
11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申请人依法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办理事项的有偿服务。涉及中介服务的,填写法定名称。不涉及中介服务的,填“无”。 | |
12 | 中介服务查询办理网址 | 如涉及中介服务,则填写中介服务的查询办理网址。不涉及中介服务的,填“无”。 | |
13 | 联办效能 | 减时限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之和减去“联办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
14 | 减材料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申请材料数之和减去“联办事项”申请材料数 | |
15 | 减环节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流程环节数之和减去“联办事项”流程环节数 | |
16 | 减跑动次数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跑动次数之和减去“联办事项”跑动次数 | |
17 | 联办事项 | 事项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_新办 |
18 | 办件类型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的办件类型,分为即办件、承诺件。 | |
19 | 受理部门 | ||
20 | 办事指南 | “联办事项”中单事项的办事指南,点击直接跳到办事指南页面。不需填写。 | |
21 | 设定依据 | 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 |
22 | 号令 | 主席令[第34号] | |
23 | 颁布机构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4 | 发布日期 | 1986/1/20 | |
25 | 生效日期 | 1986/7/1 | |
26 | 法规原文链接 | ||
27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
28 | 申请条件 | 数量限制 | 填报该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若有数量限制,需填写限制条件和具体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的,应写明“无”。例如:事项按照季度进行限制,每个季度的申报数量限制1000,超出该数量不允许申报。 |
29 | 受理条件 | 1、(1)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可以用于养殖生产;(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 | |
30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31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制证发证与送达、特别程序”等四大环节 |
32 | 审查标准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以许可决定 | |
33 | 办理结果 | 以3.0事项库单事项审查结果为准 | |
34 | 办理人 | 负责业务办理的政务服务人员姓名。一个细化环节涉及多个办理人的,姓名之间用逗号隔开。 | |
35 | 办理时限 | 每一个细化环节的办理时长。 | |
36 | 办理流程图 | 运用简单的文字、连线和具有确定含义的符号绘制直观清晰的流程图,上传JPG类型图片。 | |
37 | 申报材料 | 材料公开名称 | 以3.0事项库单事项审查结果为准 |
38 | 材料的标准名称 | ||
39 | 来源渠道 | ||
40 | 来源渠道说明 | ||
41 | 材料分类 | ||
42 | 材料类型 | ||
43 | 材料形式 | ||
44 | 材料份数 | ||
45 | 材料规格 | ||
46 | 原件要求 | ||
47 | 材料必要性 | ||
48 | 空白表格 | ||
49 | 示例样表 | ||
50 | 填报须知 | ||
51 | 材料受理标准 | ||
52 | 备注信息 | ||
53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类型 | |
54 | 办理结果名称 | ||
55 | 办理结果样本 | ||
56 | 窗口信息 | 办理时间 | 填报具体的办理时间,如果不同季节接待时间不同的,要求详细描述。例如: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57 | 办理地点 | 填报受理部门的具体地点,要详细到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或窗口号。 | |
58 | 办理地点地图(点击直接跳链) | 地图定位,点击直接跳到地图页面。 | |
59 | 交通指引 | 填报受理部门的交通方式,包括“公交路线”、“地铁路线”。要详细到公交站或地铁站到办理地点的距离。如“乘坐地铁2号线至王家墩东地铁站B出口出站,往宝丰路方向步行约800米”。 | |
60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分为“是、否”。 | |
61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分为“寄件、收件”。 | |
62 | 物流地址 | (1)若提供申请材料的物流快递接收服务,应给出详细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方式;(2)若提供相关证照、批文的物流快递寄出服务,直接填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方式寄送”。 | |
63 | 收费目录 | 是否收费 | 否 |
64 | 收费项目名称 | 否 | |
65 | 收费标准 | 无 | |
66 | 收费依据 | 无 | |
67 | 是否允许减免 | 分为“是、否”。若选“否”,“减免标准”和“减免法律依据”都填“无”。 | |
68 | 减免标准 | 具体的减免条件或情形。 | |
69 | 减免法律依据 | 若该收费项允许减免,填报减免依据,需定位到条、款、项,忌全文引用。 | |
70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电话号码应完整,包含区号,且不得与投诉电话相同。 |
71 | 咨询地址 | 填报受理咨询部门的具体地点。要详细到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或窗口号。 | |
72 | 咨询网址(点击直接跳链) | 填报受理咨询的具体网址。点击网址直接跳到咨询页面。 | |
73 | 公众号 | 填报受理咨询的公众号。如果没有受理咨询的公众号,填“无”。 | |
74 | 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电话号码应完整,包含区号,且不得与咨询电话相同。 |
75 | 投诉邮箱 | 填报受理投诉的电子邮箱。 | |
76 | 投诉地址 | 填报受理投诉部门的具体地点。要详细到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或窗口号。 | |
77 | 投诉网址(点击直接跳链) | 填报受理投诉的具体网址。点击网址直接跳到投诉页面。 | |
78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 办理该事项时,申请人经常提出的问题。 |
79 | 解答 | 填报对应常见问题的回答。 | |
80 | 服务评价 | 服务评价(包括评分、评价内容、追评,以及部门回复) | 包括评分、评价内容、追评,以及部门回复等。(建议跟公开处好差评衔接一致) |
湖 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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