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3-07171 | 发文日期 | 2023-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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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动农业农村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全覆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厅工作职能,现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及时完善“一单两库”。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调整情况、检查人员调整情况、监管对象更新情况,更新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
二、统筹安排抽查检查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对照本计划安排,统筹制定本处室和单位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托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摇号进行抽取和匹配,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匹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随机抽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联合抽查事项要积极与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接,促进联合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在实施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好处理工作,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强化检查结果之间互认,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本领域内的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数据,按期启动抽查活动,确保在12月前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并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于12月15日前报送厅法规处。
联系人:厅法规处 邢文,联系电话:027—87879133。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3年度省级联合抽查计划表
附件1
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监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 厅科 教处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监管 | 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 厅科 教处 | ||
2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持续具备能力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4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6 | 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 对兽药生产活动监管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7 |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监管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
8 | 水产苗种监管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二条 | 厅农机化管理处 |
10 |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监管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湖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总站 |
1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 本省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 省种子管理局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2 | 农药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省植物保护站 |
13 |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监管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持有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省植物保护站 |
14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
附件2
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部门 | 实施时间 |
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监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 | 30% | 厅科教处 | 2-12月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的监管 | 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 10% | 厅科教处 | 2-12月 | ||
2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持续具备能力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12% | 厅农安处 | 4月-12月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0.3% | 厅农安处 | 5月-12月 |
4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6% | 厅畜牧兽医处 | 5、10月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6% | 厅畜牧兽医处 | 5、10月 |
6 | 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 行政检查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 10% | 厅畜牧兽医处 | 6-10月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 行政检查 |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 经营的企业 | 6% | 厅畜牧兽医处 | 5-10月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部门 | 实施时间 |
7 |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监管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1% | 厅渔业渔政 管理处 | 3-12月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1% | 厅渔业渔政 管理处 | 3-12月 | ||
8 | 水产苗种监管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3% | 厅渔业渔政 管理处 | 8-12月 |
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3% | 厅渔业渔政 管理处 | 8-12月 |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10% | 厅农机化管理处 | 7-10月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部门 | 实施时间 |
10 | 国家重点保护 农业野生植物监管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20% |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 6-11月 |
1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 本省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30% | 湖北省种子 管理局 | 3-11月 |
12 | 农药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3% | 省植物保护站 | 2-11月 |
13 |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监管 | 调运植物检疫过程中的行政检查 | 调运应检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10% | 省植物保护站 | 3-11月 |
14 | 农药生产资料监管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企业 | 10% |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 3-11月 |
附件3
2023年度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2% | 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 3-11月 | 实施层级:省级 牵头单位:省种子管理局 |
2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2% | 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 3-11月 | 实施层级:省级 牵头处室:厅畜牧兽医处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