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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3-02-23 09:3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3-07171 发文日期 2023-02-23
发布机构 厅法规处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动农业农村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全覆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厅工作职能,现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及时完善“一单两库”。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调整情况、检查人员调整情况、监管对象更新情况,更新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

二、统筹安排抽查检查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对照本计划安排,统筹制定本处室和单位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托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摇号进行抽取和匹配,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匹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随机抽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联合抽查事项要积极与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接,促进联合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在实施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好处理工作,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强化检查结果之间互认,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本领域内的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数据,按期启动抽查活动,确保在12月前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并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于12月15日前报送厅法规处。

联系人:厅法规处  邢文,联系电话:027—87879133。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3年度省级联合抽查计划表



附件1

省农业农村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承办

单位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监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厅科

教处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监管

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厅科

教处

2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持续具备能力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承办

单位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4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厅畜牧兽医处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厅畜牧兽医处

6

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对兽药生产活动监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厅畜牧兽医处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厅畜牧兽医处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承办

单位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7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监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8

水产苗种监管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承办

单位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二条

厅农机化管理处

10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监管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湖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总站

11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本省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抽样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省种子管理局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承办

单位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2

农药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植物保护站

13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监管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省植物保护站

14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附件2

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部门

实施时间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监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

30%

厅科教处

2-12月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的监管

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10%

厅科教处

2-12月

2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持续具备能力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12%

厅农安处

4月-12月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0.3%

厅农安处

5月-12月

4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6%

厅畜牧兽医处

5、10月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6%

厅畜牧兽医处

5、10月

6

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

行政检查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10%

厅畜牧兽医处

6-10月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

行政检查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

经营的企业

6%

厅畜牧兽医处

5-10月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部门

实施时间

7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监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1%

渔业渔政

管理

3-12月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1%

渔业渔政

管理

3-12月

8

水产苗种监管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3%

渔业渔政

管理

8-12月

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3%

渔业渔政

管理

8-12月

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10%

厅农机化管理处

7-10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部门

实施时间

10

国家重点保护

农业野生植物监管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20%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6-11月

11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本省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0%

湖北省种子

管理局

3-11

12

农药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3%

省植物保护站

2-11

13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监管

调运植物检疫过程中的行政检查

调运应检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0%

省植物保护站

3-11月

14

农药生产资料监管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

10%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3-11

附件3

2023年度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配合部门

实施时间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1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2%

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3-11

实施层级:省级

牵头单位:省种子管理局

2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2%

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3-11月

实施层级:省级

牵头处室:厅畜牧兽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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