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4-10590 | 发文日期 | 2024-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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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动农业农村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进一步创建良好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厅工作职能,现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调整情况、检查人员调整情况、监管对象更新情况,更新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
二、合理安排抽查检查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对照本计划安排,统筹制定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摇号进行抽取和匹配,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匹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随机抽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应当依照行政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联合抽查事项要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等部门对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效率,降低干扰程度。
三、强化抽查结果应用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根据“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的要求,以及“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工作台账归集、检查结果公开等工作。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在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利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提高信息归集力度,共享抽查结果信息,提升检查效能和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好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要求,按照工作计划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于12月15日前发送厅法规处。
联系人:厅法规处 邢文,联系电话:027-87879133。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度省级联合抽查计划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
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监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 厅科技与人才处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监管 | 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 厅科技与人才处 | ||
2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持续具备能力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4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6 | 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 对兽药生产活动监管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 厅畜牧兽医处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7 |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监管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一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
8 | 水产苗种监管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 单位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厅农机化管理处 |
10 |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监管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湖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总站 |
11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本省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 省种子管理局 |
附件2
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部门 | 实施时间 |
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监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 | 30% | 厅科技与人才处 | 2-11月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的监管 | 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 10% | 厅科技与人才处 | 2-11月 | ||
2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持续具备能力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12% |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2-11月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0.3% |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2-11月 |
4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6% | 厅畜牧兽医处 | 2-11月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6% | 厅畜牧兽医处 | 2-11月 |
6 | 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 行政检查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 10% | 厅畜牧兽医处 | 2-11月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 行政检查 |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 经营的企业 | 6% | 厅畜牧兽医处 | 2-11月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部门 | 实施时间 |
7 |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监管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1% | 厅渔业渔政 管理处 | 3-12月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1% | 管理处 | 3-12月 | ||
8 | 水产苗种监管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3% | 管理处 | 3-12月 |
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3% | 管理处 | 3-12月 |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管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10% | 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 8-10月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部门 | 实施时间 |
10 | 国家重点保护 农业野生植物监管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10% |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 2-11月 |
11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本省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10% | 省种子 管理局 | 2-11月 |
12 | 农药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3% | 省植物保护站 | 2-11月 |
13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企业 | 10% | 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 3-11月 |
附件3
2024年度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外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个人 | 2% | 省生态环境厅 武汉海关 | 3-11月 | 实施层级:省级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技与人才处 |
2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 | 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 3-11月 | 实施层级:省级 牵头处室: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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