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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销号公示—反馈问题专39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涉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39号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督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销号公示—反馈问题专39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涉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39号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2020-12-17 14:38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0-171635 发文日期 2020-12-17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按照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鄂环督〔2020〕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要求和统一部署,涉及我厅的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39,现对相关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39

四湖总干渠由于沿渠生活污水截污不到位,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原因,水质全面下降,与2013年相比,2015年新河村断面由V类下降到劣Ⅴ类,瞿家湾断面、新滩断面由Ⅲ类下降到Ⅳ类。

(二)整改目标

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确保水质逐步改善。

(三)整改措施

1.实施畜禽健康养殖与水产生态养殖。四湖流域相关县市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督导当地政府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环保部、农业部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要求,对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其他禁养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禁止有污染物排放,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

2.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进种养一体化,促进畜禽养殖粪污与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全面取缔自然湖泊围栏养殖,坚决查处湖库、河沟投肥养鱼,加强增殖放流,推进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4.在四湖流域相关县市,建立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探索建立区域农田生态循环水系,提升农田生态功能,构建区域内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地表径流水污染综合治理新模式。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四湖流域已全部完成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已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2.四湖流域围栏围网和网箱养殖全部拆除,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全部取缔。

3.在四湖流域江陵县、监利市、洪湖市等县市实施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

联系人:陈剑萍

联系电话:027-8787209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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