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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销号公示—反馈问题专6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涉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6号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督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销号公示—反馈问题专6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涉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6号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2020-12-17 18:02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0-171645 发文日期 2020-12-17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按照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鄂环督〔2020〕4号)、《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28)号要求和统一部署,涉及我厅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序号6,现对相关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6

整改放松要求。整改方案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均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确需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并经当地政府批准。但一些地方放松整改时限要求,黄冈市多县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推迟到2018年10月或12月;武汉市江夏区甚至批准禁养区20家畜禽养殖场暂缓退养至2028年底。一些地方还放松污染防治要求,督察组抽查武汉、咸宁两市7家禁养区内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4家存在沼液收集池未硬化、利用雨水管网排放废水等问题。

(二)整改目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三)整改措施

2019年9月底前,督促并指导4 家沼液收集池未硬化的养殖场做好硬化防渗措施,彻底封闭排污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黄冈市多县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推迟到2018年10月或12月”督办整改;2020年5月底前,督促江夏区对禁养区内暂缓退养的规模养殖逐一评估,确需保留并符合保留条件的,由区政府正式批准予以保留;其余的限期彻底关闭搬迁。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武汉、咸宁禁养区内保留的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做好硬化防渗措施,彻底封闭排污口。

2.黄冈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已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3.截至2020年11月底,据直连直报系统显示,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为86.83%,全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为95.64%。

联系人:陈剑萍

联系电话:027-8787209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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