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2027 | 发文日期 | 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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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文号 | 鄂农办发〔2020〕35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020年1月1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通过系列宣传、教育、培训,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乡村居民福祉。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抓好宣传贯彻。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系统和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印发关于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完成时间:2020年8月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厅办公室
2.开展专题培训。结合全省农业农村系统“一懂两爱”干部能力提升培训或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培训,组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干部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培训。
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前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3.广泛深入宣传。将条例学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内容和“八五”普法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作用,以“农资下乡”“农民丰收节”等为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条例,引导农民群众和社会广泛参与、全社会关注,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氛围。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厅办公室、厅发展规划处、厅市场与信息化处,湖北农村信息宣传中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以及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规划、人居环境整治方案。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发展规划处、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厅社会事业促进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5.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的执行。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发展规划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6.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厅农田建设管理处,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省油菜办公室
7.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厅发展规划处、厅政策与改革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厅科技教育处、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8.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田节水供水和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农田建设管理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9.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检测体系、追溯体系,推进质量兴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0.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品牌强农。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1.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和创新联盟建设。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发展规划处、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2.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3.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4.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慧农业。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5.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厅政策与改革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6.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定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省植物保护总站、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7.建立以乡村居民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管护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8.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政策与改革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9.指导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
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前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0.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计划财务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交易、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政策与改革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2.建立高素质农民教育体系。推进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认定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人事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3.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0-2022年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4.开展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压实责任,担负起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督促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沟通协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主动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并按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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