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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9-15 09:0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0-152027 发文日期 2020-09-14
发布机构 厅法规处 文号 鄂农办发〔2020〕35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02011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51日起施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911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5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通过系列宣传、教育、培训,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乡村居民福祉。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抓好宣传贯彻。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系统和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印发关于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完成时间:20208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厅办公室

2.开展专题培训。结合全省农业农村系统一懂两爱干部能力提升培训或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培训,组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干部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培训。

完成时间:202012月前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3.广泛深入宣传。将条例学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内容和八五普法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新媒体作用,以农资下乡”“农民丰收节等为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条例,引导农民群众和社会广泛参与、全社会关注,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氛围。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厅办公室、厅发展规划处、厅市场与信息化处,湖北农村信息宣传中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以及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规划、人居环境整治方案。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发展规划处、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厅社会事业促进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5.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的执行。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发展规划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6.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种植业管理处、厅农田建设管理处,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省油菜办公室

7.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厅发展规划处、厅政策与改革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厅科技教育处、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8.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田节水供水和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农田建设管理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9.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检测体系、追溯体系,推进质量兴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0.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品牌强农。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1.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和创新联盟建设。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发展规划处、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2.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3.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4.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慧农业。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5.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厅政策与改革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6.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定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省植物保护总站、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7.建立以乡村居民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管护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8.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政策与改革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19.指导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

完成时间:202012月前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0.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计划财务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交易、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政策与改革处、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2.建立高素质农民教育体系。推进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认定体系。

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人事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3.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0-2022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

24.开展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压实责任,担负起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督促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沟通协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主动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并按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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