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指南】2021年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71615 | 发文日期 | 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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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计财处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2021年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原则上,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重庆、贵州、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3个省份依申请每省安排3个,山西、安徽、河南、广西、云南等5省份依申请每省安排2个,湖北依申请安排4个,陕西依申请安排1个。2021年共安排54个。
申报条件:项目承担单位为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本省区监测任务的重点单位;具备开展区域性优先防治病种病原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基础条件;取得省级和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的文件。
4.中央投资规模。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300、400、45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西藏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建设要求。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查验能力,堵截染疫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2.建设内容。改造办公场地,完善检疫消毒、隔离观察等设施,购置检疫、取证、执法和通讯设备等,更新数码相机等调查取证设备,购置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在辽宁、吉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新疆等12个省份择优建设100个。
4.中央投资规模。西藏自治区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投资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全部为中央投资;湖北省每个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其他省份每个动物防疫制定通道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5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
1.建设要求。选择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跨县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
2.建设内容。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建设安装工程,购置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称、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3.项目布局。在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等10个省份择优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每个省份安排1个。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每个不少于300万。
(四)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预警评估工作,优化兽药检验和兽药风险监测设施,补齐仪器设备缺口,提升检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建设内容。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购置生物安全柜、细菌培养箱、微生物鉴定分析仪、倒置荧光相差显微镜和自动核酸蛋白纯化系统等开展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仪器设备。
3. 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计划择优建设13个兽药风险监测设施改扩建项目,拟布局及设施分类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湖北、上海、广东)。
申报条件: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兽药检验机构;项目建成后将分别承担区域性(包括周边省份)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区域性(包括周边省份)及本省范围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区域性(包括周边省份)及本省范围内兽药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等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4.中央投资规模。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湖北省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且最多不超过960万元;上海市和广东省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720万元。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开展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辖区内或相应流域海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疫病会诊室、接样室、无害化处理室、准备室、组织病理室、细菌室、水质检测室、养殖试验场等功能区,购置细菌分离、药物敏感检测、组织病理检测及水质检测用实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运输工具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项目由广东、陕西、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4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改扩建项目由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海南等5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扩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福建、山东、广东3省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60%;安徽、湖北2个省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80%;海南、陕西、青海3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90%。
(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22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河北1个、江苏2个、福建2个、河南1个、湖南2个、湖北3个、山东2个、广东4个、辽宁2个、广西2个、四川1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广东、福建、山东、江苏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河北、河南、湖南、湖北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辽宁、广西、四川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
1.建设思路。根据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流程,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重大病害智能监测仪、田间可移动实时监测设备(可移动监测单兵设备)和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重点监测点在上述建设内容基础上,主要增配田间实时监测物联网设施设备。健全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建设布局。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农药使用监测调查任务的县(市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植保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按丘陵区每5万亩、平原区每10万亩建设1个监测站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其中,每县(市区)可结合前期已建成的病虫观测场,建设1个重点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
4.实施主体。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级植保机构参与建设。
5.投资标准。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统一打包申请立项,分年度下达投资建设。每个田间监测点投资控制在35万元以内,重点监测点控制在65万元以内,每个县级信息处理平台不超过20万元。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80%、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西藏自治区为核定总投资的100%。
(二)天敌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天敌、授粉昆虫和微生物制剂扩繁生产基地建设,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生防天敌扩繁、储运、释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诱集装置的生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制剂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施设备。
3.建设布局。在水果、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行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万亩以上;微生物制剂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0万亩以上;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200万亩以上。
4.实施主体。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5.投资标准。天敌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600万元。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80%、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西藏自治区为核定总投资的100%。天敌繁育与生物制剂场类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东北地区投资比例:比照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四、联系方式
1.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联 系 人:杨生洪
联系电话:02787663339
2.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联 系 人:詹广慧
联系电话:02787877659
3.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 系 人:马爱林
联系电话:02787664595
4.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 系 人:刘洋
联系电话:0278739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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