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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2025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2025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2023-08-10 10:37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引号 011043305/2023-21872 发文日期 2023-08-10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农办函2023126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2025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发挥投资、项目对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作用,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基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3227)要求,现将做好我省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指南(附件1-8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开展储备的项目,必须先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index.html取得项目代码。

要坚持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时序开展项目储备,优先储备2024年农业建设项目。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储备项目符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政府隐性债务。要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和储备项目。采取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暂不纳入储备申报范围。

  二、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安排一批”的原则,项目储备过程中,要积极推进规划、用地、环评、防洪、水土保持等项目建设有关前置条件完善落实。对于已纳入省级或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项目储备库,符合规划要求且建设条件成熟、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要抓紧按程序开展项目评估、审批或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核定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比例。储备项目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逐一明确中央投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两种方式)。

直接投资项目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标准农田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投资补助项目应批复或核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应的深度规定要求。拟申请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8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完成项目储备信息填报,在9月底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评审、批复,10月底前将项目由省级储备库推送到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应同步上传,未上传相关材料的项目将按程序予以退回。未纳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投资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申请2024年投资计划。

  1. 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开展项目常态化储备,将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尽早纳入项目储备库,做到“应储尽储”,并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储备项目质量。

联系人:杨生洪、徐联系电话:027-87663339


  附件:1.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3.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4.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5.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6.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储备指南

     7.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8.长江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89


附件1


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分区分类分标准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建设内容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聚焦提升粮食产能,综合配套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以及农田防护等工程措施,同步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等,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目标。

三、储备条件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分别明确新建高标准农田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面积;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大豆油料及优质棉生产基地等)继续给予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用好用足土地出让收益调整使用政策和政府债券政策、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等方式,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五、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曾圣鸿

联系电话:027-88850972


附件2-1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农作物类)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繁)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3.储备条件。在各省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改扩建种质资源圃6个,4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布局在京、浙、豫、粤4省(市),2个布局在京、鄂2省(市)。

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病虫害检验检疫的科研支撑队伍,有隔离检验所需的种植区域;国家动植物基因库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其中,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800万元,由地方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700万元。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推动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和南繁硅谷建设,提升南繁育种水平,加快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更新换代。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储备条件。规划育种创新项目共22个,其中大豆、油料、花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共4个,布局在鲁、赣、鄂、川4省;其他品种的育种创新项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目,需具备以下8个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种子销售收入的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⑦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其中,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央投资不高于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

保护区(点)总面积达到1500以上,对于野生稻、野大豆等原生境面积较小的物种,可适当放宽要求。项目建成后,生境保护区(点)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

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网)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生物和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

每年建设5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拟布局范围为在全国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每年限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中心)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4.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

)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制)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关项目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冬(夏)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繁)种优势区,建设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2

4.中央投资规模。制(繁)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外,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12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种业管理

联 系 人:周明望

联系电话:027-87668562

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系人:罗蓓蓓

联系电话:02787661052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联 系 人:樊 丹

联系电话:027-87665132

附件2-2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水产良种类)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其中北京、黑龙江、浙江、上海、广东、海南、福建、湖南、广西、青海各限报1个;吉林、江苏、贵州各限报2个;有关直属单位报2个。其他种类种质资源场项目,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对保种群规模小、生物学特性相似或对环境条件等要求趋于一致的保种项目,鼓励各地进行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2021年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拥有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有科(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方式。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水产种业龙头企业承担。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北京、天津、大连、浙江、福建、湖北各限报1个;有关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直属单位育种创新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管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27-87539712

附件3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着力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一、陆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项目

1.建设要求。完善有关实验室动物疫病最终诊断、防治技术研究、标准品制备、疫苗毒株推荐、防控政策咨询、防控效果评估、防控技术指导、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等任务所需实验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

2.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购置实验设施设备,包括病原学、血清学检测仪器,定量、定性分析仪器,样品保存和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等。

3.储备条件。改扩建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国家动物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以及待指定的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单位应是已经农业农村部指定为特定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单位。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参考实验室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

(二)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畜禽养殖量较大、疫病防控任务重的地市,依托各监测中心所在地市(师)级兽医实验室,重点在22个省份改建80个区域中心,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升级更新改造,其中湖北省改造2个。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每个中心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225万元225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90%90%80%60%

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

1.建设要求。选择省级已制定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有市场主体愿意承担、建设用地有保障的地方,支持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优先支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试点的地方,及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地方实施项目。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全国每年支持建设15个左右无害化处理场,择优确定年度支持范围。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中央定额投资200万元,地方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不少于每个300万。

二、水生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新建19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其中江苏3个、浙江1个、安徽1个、福建3个、广东2个。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安徽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三、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一)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粮食作物主产区和特色作物优势产区,以长期承担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任务的县区为重点,兼顾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选择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技术力量较强的县,按丘陵区每5万亩、平原区每10万亩建设1个监测站点的标准,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

2.建设内容。按照“聚点成网”“互联网+”的总体要求,加强田间自动化、智能化监测站点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新建或改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主要配备自动虫情测报灯、性诱监测诱捕器、气候监测仪、田间可移动智能监测调查工具,数据传输、汇总、分析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简易交通工具。建设县级病虫疫情信息化处理系统,完善省级病虫疫情信息调度指挥平台。

3.储备条件。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90%90%,且最多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控制数,改建监测点25万元,新建监测点35万元,重点监测点每个再增加30万元,每个县区信息处理平台30万元。

(二)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地区,加强应急防控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提升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控快速反应能力。按照耕地面积15002000万亩建设一个的标准,原则上大省不超过45个,小省按23个建设。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植保机构、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建设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物资储备库2000平方米,配备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航空植保机械等大中型防治装备,配套转运运输、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和机械维修设施设备,建设药械、农药运输工具等物资储备库。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落实建设用地,协调省级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地方财政或社会资本配套投资不低于中央投资。

(三)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围绕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推进农药减量化,重点在大宗水果、城市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行投资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万亩以上;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0万亩以上。为绿色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撑,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配备生防天敌扩繁、储运、运输、释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产品或测报专用工具生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生物农药)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含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专业工具研发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承建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研发优势和生产基础,并能及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每个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承建单位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

(四)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1.建设要求。为提高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粘虫、草地螟等迁飞性害虫空中实时监测预警能力,重点在华南、西南、东北、华北等边境地区、重大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省份投资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北方以厘米波雷达为主,南方以毫米波雷达为主

2.建设内容。主要配备厘米或毫米波迁飞性害虫雷达、车载式移动雷达,以及配套观测用房、高空测报灯、气象信息采集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位承担或参与承担建设任务。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90%9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五)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田间监测点)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本辖区(含临近省份)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包括农药质量、残留、环境风险、有效性、作物安全性、施药者安全等方面)监测、样品检验的能力;具备储存本辖区(含临近省份)农药封样样品、监测样品、监测数据档案资料等能力,相关信息的监测、报送要与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对接和互联互通;协助国家农药风险监控中心开展标准制修订、方法验证等工作。各监测点主要协助省级中心开展相关试验、样品采集和临时储存等工作。

2.建设内容。现有农药检验实验室及配套设施改扩建,改扩建实验室、试验田及附属工程等,更新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农药药害及抗性鉴定等老旧设备,补充用于农药杂质、农药残留监测、农田生态环境农药污染等样品的高灵敏度痕量分析仪器,以及隐性成分分析仪器设备,配置农药产供销、风险监测、追溯、评审等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与国家农药大数据监管服务中心的数据接口,购置区域监测点样品采集、存储、冷链运输等工具,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储备条件。在农药使用重点省(区、市)进行建设完善,具体承担单位为有条件、有能力的省级植保、农药检定/检测相关机构,每个中心配套建立510个监测点。项目已列入《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总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80%90%90%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联 系 人:王 静

联系电话:027-87877659

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管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27-87539712

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27-87394134



附件4


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按照《十四五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建设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地等,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水平,为农业科技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

二、建设内容

(一)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验需要,按照国际一流实验室的建设标准,购置与科研任务需求紧密相关的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二)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气、用水、用电和通风装置等,视情况改扩建配套基地。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三)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四)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研发与购置观测监测检测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观测配套用房改扩建,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

(五)农业科研试验基地

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设需要,主要包括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田间基础设施,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机具、物联网等配套装备,加工试验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等试验设施等。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地。

三、储备条件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应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复成立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的科研院所、高校。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且应列入十四五新增的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名单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有岗位、有经费建站前置条件。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建设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房屋建筑物应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置条件。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其中,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地)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联 系 人:罗蓓蓓

联系电话:027-87661052

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 系 人:李聚

联系电话:027-87667237

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

联 系 人:汪秀梅

联系电话:027-87669961

附件5


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储备指南


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数字农业项目储备、申报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工程

建设要求

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统筹农业农村部大数据架构和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设计,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基础,改造提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形成统一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1. 建设内容

1.改造提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按照《规划》有关要求执行。

2.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围绕重点品种市场分析预测和生产指导服务需求,提升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预测能力,重点建设以下内容:(1)构建单品种全产业链专题数据库,汇聚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消费、贸易、成本收益等数据资源。(2)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分析预测和决策服务系统,建立单品种全链条数据挖掘分析、智能决策模型,研发生产情况、市场形势、供需平衡等组件模块,实现产量预计、市场预测、政策评估、物流监测、消费监测、资源管理、病虫害预警、舆情分析等功能,提供单品种大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和“在线实时查询”服务。(3)开发单品种大数据展示模块,实现单品种大数据可视化

(三)储备条件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大数据通用支撑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科研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稳定的数据获取渠道,在本领域已掌握较为完整的单品种生产、加工、消费、贸易等环节的数据资源;2.拥有高水平人才队伍,在本领域具备国内领先的数据采集、挖掘、分析、服务能力;3.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中心管理团队和管理机制2.数据共享机制3.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考虑;4.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5.承诺遵守关于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的相关制度规定

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类项目,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中央投资规模

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100%,申报单位为省级科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不超过1000万元。

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

(一)建设要求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面向农业农村数字化应用创新重大需求,跟踪数字技术创新前沿,开展基础共性、战略性、前沿性智慧农业技术研究,重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创新技术产品;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基础共性关键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推动建立智慧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牵头组织本领域创新分中心及相关单位,提出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为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和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分中心。分为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两大类。分品种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品种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针对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产品和技术应用短板,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引领性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特色专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农业技术产品,形成特定品种智慧农业集成解决方案、应用服务模式和技术产品体系;承担本专业领域智慧农业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提出本专业领域中长期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本专业领域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主要聚焦特定区域应用场景的差异化需求,对创新中心、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的数字技术与产品进行本地化调试、改造,研发适用本区域特色品种的数字技术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聚焦智慧农业产品的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现有基础,针对本项目定位,购置升级与智慧农业密切相关的专用科研软件、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设施装置等,改造特定实验环境,搭建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储备条件

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备国家级科研实验条件,建有规模化的智慧农业研究示范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2.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0人;3.拥有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4.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国家数字农业分品种创新分中心和分区域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具备省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2.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企业申报的创新分中心,每年创新分中心投入本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0人);3.拥有较高水平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4.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提出创新中心(分中心)日常管理和科研团队架构,包括中心主任(负责中心行政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科研管理)首席专家、科研团队分工及每个科研业务方向负责人初步考虑;2.提出今后5年本领域数字农业技术攻关计划及实施路线图,预计可能取得的创新成果及呈现形式;3.根据本中心的功能定位,与相关领域创新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之间的合作考虑;4.提出今后5年中心软硬件平台运维、科研、人员、日常运转等各项经费保障初步安排5.承诺遵守关于创新中心(分中心)的相关制度规定

2024年计划支持国家数字种植业(玉米)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大豆)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棉花)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油料)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种植业(茶叶)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牧业(肉牛)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牧业(羊)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设施农业(植物工厂)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畜种(动物育种)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农业传感器)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智能农机北方)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华中)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华南)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京津冀)创新分中心、国家数字农业区域(长三角)创新分中心。

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每个独立法人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1个;属于地方项目的,每省(区、市)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申报前请先与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沟通。

)中央投资规模

创新中心和分品种创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为100%,申报单位为省级科研院所、地方所属高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按照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且不超过2000万元;分区域创新分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申报的,按地方项目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超过600万元。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

(一)建设要求

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发展,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对接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和分中心,实现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推动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助力培育数字农业企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数字农业发展生态,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建设内容

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具体包括5个类型: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

创新应用基地建设瞄准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数字化解决方案,且该方案具有技术创新性、经济性、可推广性。具体建设任务和技术参数参考最新版的《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另文印发)的基础上,可根据地域、品种、规模、生产方式等不同,做适当调整。

储备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参照有关要求,以县级及以上农场作为申报主体和建设单位。

拟申报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业融合;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已制定了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支持政策,数字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3.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工作;4.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上述条件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支持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本项目。2017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的不纳入储备范围

申报主体还应研究部署以下工作,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1.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撑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上述各方权责关系;2.建立基地管理机制,明确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和联络,组建基地专家组,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应用推广的技术指导;3.在深入研究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基础上,提出详细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和相关建设内容,并说明技术创新点,直接引用《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技术指南》原文的视为无效;4.项目建设原则上均应采用国产设备和技术,确有必要部分采用国外设备或技术的,应明确提出,并逐一说明必要性;5.与相关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建立合作,支持开展数字农业相关技术产品的中试熟化、标准验证、集成创新,提供必要试验条件、试验数据;6.明确专门资金渠道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信息化设备和信息系统持续运行,及必要的维护更新和迭代升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持续发挥作用;7.配合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以指定方式、频次、地址报送数据;8.从制度建设、硬件配置、系统设置、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求,防止发生异常操作、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等问题9.承诺遵守关于创新应用基地的相关制度规定以上内容不得缺项。

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1万亩,其中果园不低于5000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规模不低于20万平方米,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建设布局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禽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0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1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5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的农产品品类。

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省(区、市)XX县(市、区)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品种)”。

各地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要统筹本地区畜牧、渔业等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单独设立畜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申报1个本行业项目。每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3超过申报数量的,根据各省报送的申报文件,按顺序选取相应数量项目。同时,每省份每年申报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2个,自2021年起每省份累计建设同一品类项目不超过5个。

)中央投资规模

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且不超过2000万元。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非数字化装备,且用于软件开发(含软件购置)的资金不得超过300万元。成套装备中,可单独计价、不包含信息化内容的基础结构部分,如灌溉设施、管道、笼架等应计入非数字化装备。拟申报项目应统筹解决项目长期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市场与信息化

联 系 人:熊 蕾

联系电话:027-87740347

附件6


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全链条防治,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科教、畜牧、渔业等相关行业力量共同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建成后,县域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减量化持续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和机制基本构建

二、建设内容

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菜单式遴选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秸秆农膜污染等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生态净化、尾水调控、坡耕地径流拦截等农田氮磷流失减排工程;畜禽粪污高效堆肥、厌氧发酵、污水深度处理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程;复合人工湿地、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程;秸秆深翻还田技术、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青(黄)贮、氨化等饲料化和食用菌栽培等基质化利用技术;农膜回收网点、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建设。

三、储备条件

项目实施范围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其中,长江流域重点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云南、重庆等省份。项目实施方案需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方可储备入库。

为避免重复投入,已实施过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以及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不再列入支持范围。不能同时申报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项目编制依据需符合国家和当地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要求,项目建设目标需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需符合指南要求,项目投资估算需与建设内容相匹配,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需清晰可行,项目实施进度需安排合理,方可储备入库。

四、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资金以相关主体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两年安排,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 系 人:陈剑萍

联系电话:027-87872090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联 系 人:樊 丹

联系电话:027-87665132

附件7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储备指南


  1. 建设要求

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配套,粪肥施用机械化水平稳步提高,示范基地耕地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总结推广种养循环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带动县域粪肥就地就近利用,促进农牧循环发展。

  1. 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等建设,建设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设施;支持购置运输罐车、撒肥机,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购置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长期定位监测点。

  1. 储备条件

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优先将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涉及建设用地有保障(如产粮大县等)的县纳入支持范围。

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不纳入储备范围。不能同时申报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1. 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联 系 人:詹广慧

联系电话:027-87877659

附件8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一、建设要求

依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等支撑条件建设,提升长江生物保护能力,有效恢复长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

(一)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项目

重点支持建设中华鲟保护中心、中华鲟人工群体野化驯养的--接力保种基地、长江江豚保护中心、长江江豚大型迁地保护基地、长江鲟保护中心、长江鲟野化驯养基地,扩大人工群体规模,开展野化驯养工作;重点支持建设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开展长江重要水生生物的活体保育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研究;重点支持建设综合性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中心,实现大鲵、川陕哲罗鲑、秦岭细鳞鲑、、胭脂鱼、松江鲈、圆口铜鱼、长鳍吻、四川白甲鱼、刀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有一定数量人工群体,达到人工增殖放流对种群数量的需求。

(二)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项目

重点修复长江江豚关键栖息地,加强自然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提高关键栖息地的适合度,逐步恢复自然栖息地的生态功能,提升保护管理能力;重点修复川陕哲罗鲑、胭脂鱼、圆口铜鱼、刀鲚关键栖息地,增强保护力度,恢复其生态功能

(三)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渔政基地建设,配套建设渔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继续在长江禁捕重点地区支持建设渔政船艇、趸船、无人机、监控等执法装备设施,特别是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建设2800吨级渔政船,加强重点水域渔政执法监管;重点支持建设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与渔政执法远程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实现重点水域实时监测监控,提升水生生物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为水生生物保护与管理提供条件支撑,确保长江禁捕整体成效。

(四)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能力项目

重点支持建设长江生物资源监测中心,支持一江两湖为核心,设置长江上游站、长江中游站、长江下游站、长江河口站,洞庭湖站、鄱阳湖及长江遥感站、智能观测站、数据中心站等部级监测站,以健全长江生物监测体系,形成监测中心-部级监测站-地方监测站三级总体架构,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和数据整合应用分析,科学支撑长江禁捕效果评估和生物完整性评价,为逐步实现长江生物的全面保护和系统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三、储备条件

符合上述建设项目范围,建设单位明确,建设依据充足,并已纳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

四、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比,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40%50%60%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 系 人:马爱林、雷良伟

联系电话:027-87539850027-87664482










抄送: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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