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70991 | 发文日期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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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61项省级证明事项、保留24项省级证明事项(不含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的)。现将取消、保留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对取消清单所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附件:1. 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 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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