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71014 | 发文日期 | 2020-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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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鄂政办法〔2019〕5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食用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其他质量证明”现将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省级证明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相关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审核人意见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清理意见(取消或保留) | 取消的 理由 | |||||
1 |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品牌商品和运输车辆资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测报告 | 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2号)第三十条: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应当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 (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验报告。 | 省政府规章 | 商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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