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函
索引号 | 011043305/2021-61654 | 发文日期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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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司法厅: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要求,我厅经认真梳理,核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8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已实现申请人免提交,由审批部门从省电子证照库直接调用,因此,本次清理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营业执照等51类高频证照纳入证明事项清单。
专此函告。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省农业农村厅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 实施情况 | 行使层级 | 承诺方式 | ||||||
索要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无需再提供 | 现场核查确认 | 一定期限内补齐 | ||||||
1 | 省农业农村厅 | 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 |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 | 第五条 第(二)款 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 | √ | √ | |||||
2 | 省农业农村厅 |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 办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许可申报材料》(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第三条第(十二)款,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设备厂家 | √ | √ | |||||
3 | 省农业农村厅 | 环保证明 | 办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许可申报材料》(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第三条第(十六)款,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环保部门 | √ | √ | |||||
4 | 省农业农村厅 | 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 | 办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许可申报材料》(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第三条第(十七)款,采用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信息。 | 省农业农村厅 | 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 √ | √ | |||||
5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 |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 农业农村部门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 √ | √ | √ | |||
6 | 省农业农村厅 | 经营人员的培训证明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 | 培训单位 | √ | √ | √ | √ | |||
7 | 省农业农村厅 | 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 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七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 省农业农村厅 | 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经营利用的单位 | √ | √ | |||||
8 | 省农业农村厅 |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 |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具有资质的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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