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 |登录|注册

省农业农村厅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财政厅 人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

2025-04-28 17:00 省农业农村厅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财政厅 人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金融监管局
索 引 号 011043305/2025-42418 发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财政厅 人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金融监管局 文    号 鄂农发〔2025〕26号
农业、林业、水利 效力状态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

湖北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

2025428

附件

湖北省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靠数据增信和财政信,构建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以下简称信用价值)评价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创新农村信贷模式,更好满足三农高质量发展融资需求,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信用价值贷款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有序、协同高效、风险分担的原则,通过科学的信用价值评估和有效的风险控制,积极稳妥推进涉农信用贷款业务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个人,是指农民、家庭农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价值贷款包括农民个人信用价值贷款、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是指贷款承办银行参考信用价值模型评估结果,分别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原则用于生产经营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其中,农民个人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0万元。信用价值贷款纳入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规定,以及后续修订文件确定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

运行平台

依托湖北省信贷直通车平台,整合运用涉农信用信息,打造全省统一的信用价值贷款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运行平台)。

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建设运行平台,并作为运行平台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贷款申请、数据整合、信用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功能的信用价值贷款支持系统;

(二)建立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收集汇总信用价值评价数据,按照ABCD四档开展信用价值评估,向贷款承办银行推送评估结果,并根据试点情况对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进行迭代升级;

(三)建立信息查询、运营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加强数据清洗和关联整合,确保运行平台安全稳定;

(四)开展信用价值贷款跟踪监测和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等工作。

数据增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梳理编制涉农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明确数源部门和数据标准,推进涉农信用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跨层级全面共享,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引导诚实守信。

按照应归尽归、应享尽享的原则,依托各级大数据能力平台归集全省农民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村资产等政务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产业数据、商业数据、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等各类涉农信用数据,运行平台依规共享调用。

第十条金融数据由人行湖北省分行负责协调,发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支持金融机构高质量共享信贷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金融机构的涉农主体信息可得性。

第十第三方机构数据和市场交易数据作为信用价值评价的补充数据,湖北省征信有限公司归集有关信息数据,用于交叉验证,提高信用价值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率。

第十湖北省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分别涵盖农民个人信用价值评价指标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评价指标。农民个人信用价值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财务情况、诚信情况;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评价指标包括耕地、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水资源、经营性资产和其他资产,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运行平台通过信用价值评估模型,按照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贷款的涉农主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推送至贷款承办银行。

(一)结果为A级的,农民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统一授信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1000万元;

(二)结果为B级的,农民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统一授信额度分别不超过60万元和700万元;

(三)结果为C级的,农民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统一授信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和400万元;

(四)结果为D级的,农民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统一授信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100万元。

贷款对象

第十申请信用价值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北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

第十信用价值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和非法活动;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信用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要求还本付息,履行贷后责任,配合贷款银行开展检查,及时向贷款银行告知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贷款承办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本试点办法及信用价值评估结果,构建了针对涉农主体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以及尽职免责机制,有正常发放信用价值贷款的渠道;

(二)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自愿通过专线接入运行平台,线上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第十贷款承办银行职责:

(一)对信用价值贷款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开发专项信贷产品,建立专门针对信用价值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涉农主体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依托运行平台共享数据和评估结果,精准匹配授信额度,向符合条件的涉农主体发放信用贷款;

(四)在贷款逾期,经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向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向运行平台备案;

(五)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及时向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信用价值贷款实行线上办理,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通过运行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并自主选择贷款承办银行;

(二)授信审批。贷款承办银行在线获取并按照信用价值评估结果,原则上30日内通过运行平台反馈授信审批的额度、利率、期限等信息;

(三)贷款发放。贷款承办银行与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运行平台反馈贷款发放情况。

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省级风险补偿按照《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市州按照《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确定本级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机构职责:

(一)按照信用价值贷款等各项信用贷款试点办法,开展信用贷款相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本地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组建、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

(三)受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四)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

(五)按规定向贷款承办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六)督促贷款承办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对追偿所得按比例分配;

(七)开展本地信用价值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并报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

(八)配合开展监督评价;

(九)完成市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承办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50%。省级和各市州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资金池。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参照省级方式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贷款承办银行通过运行平台发放不超过建议授信额度的信用价值贷款。

第二十在一个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市州信用价值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贷款承办银行提出风险提示;不良率达到8%时,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应对该贷款承办银行新增风险补偿申请予以熔断。该贷款承办银行持续开展信用价值贷款业务,不良率降至5%以下,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受理。

第二十发生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其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和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市州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退回风险资金池。

第二十风险补偿流程: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承办银行按规定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

(二)补偿申请。贷款承办银行贷款逾期,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属地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向运行平台进行补偿备案

(三)补偿审批。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对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运行平台备案

(四)补偿结算。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与市州进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省财政厅按年度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清算

(五)追偿。风险补偿后,贷款承办银行应该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由风险补偿资金与贷款承办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贷款承办银行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运行平台备案。

配套支持

第二十健全以县、乡为基础、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农村资产流转、评估和处置专业化服务机制,实现农村产权线上电子交易系统与运行平台互通共享,推动农村资产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加强政策支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机构开展信用价值贷款业务。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为涉农主体融资增信。

组织实施

二十七信用价值贷款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实施。建立信用价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成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宏泰集团组成,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八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会商,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价值贷款工作,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及相关单位构建评估模型

(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省发改委负责牵头归集涉农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完善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服务,推动信用数据对信用价值贷款运行平台进行共享

(五)数据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推动数源部门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向信用价值贷款运行平台共享涉农数据

(六)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分别负责本行业涉农数据共享,指导加强农村资产确权管理、价值评估、流转处置等工作

(七)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管,给予金融政策支持

(八)湖北宏泰集团负责指导开展信用价值贷款运行平台运营管理及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审核备案工作。

二十九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工作安排:

(一)启动试点(2025年)。制定全省信用价值贷款试点办法,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实力、产业发展基础等情况,武汉黄陂区、枣阳市、宜都市、大冶市监利市、京山市、嘉鱼县、云梦县罗田县、宣恩县首批开展试点

(二)深化试点(2026年)。首批试点的县(市、区)所在市州在全域开展试点,其他市州结合实际确定若干县(市、区)开展试点

(三)全面推广(2027年)。系统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形成创新性、引领性、实用性经验做法,在全省开展信用价值贷款工作。

三十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试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市州工作机制并提供配套支持;

(二)出资参与组建风险资金池;

(三)确定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并指导开展工作;

(四)归集本地区涉农信用数据和政务数据。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对贷款承办银行开展的信用价值贷款增长率、不良率、客户增量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州信用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情况、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贷款承办银行、贷款主体及风险补偿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分别按照《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获得科技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或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不再同时适用本试点办法。

第三十五条运行平台通过信用价值评估模型,对申请贷款的涉农主体形成的评估结果,仅用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本试点办法办理信用价值贷款,不构成对涉农主体财产关系和农村资产权属关系的法律认定

第三十试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按规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试点办法。

第三十试点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

系说明

2.农民个人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表

3.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评价指标体系表

4.湖北省信用贷款核心业务流程图

5.湖北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流程图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