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指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6-24079 | 发文日期 | 2026-07-13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发【2026】55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13日
湖北省到户产业奖补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根据常态化开展产业帮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有关要求,优化到户产业奖补工作,鼓励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参与产业发展,实现稳定增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概念定义】到户产业奖补是指使用各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省内区域协作帮扶资金、中央和省直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对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家庭生产经营产业项目的重点帮扶群体给予直接奖励补助,对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发展到户产业项目的重点帮扶群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奖补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激励,做到“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以干定补”,树牢勤劳致富导向。坚持面向市场,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注重长期培育,引导鼓励参与帮扶主导产业发展。坚持精准帮扶,实施“一户一策”差异化奖补,对参与帮扶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帮扶群体和符合奖补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奖补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各级职责】到户产业奖补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分级负责。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到户产业奖补指引,统筹推进全省到户产业奖补工作。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级到户产业奖补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查,指导督促所辖地区到户产业奖补工作。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到户产业奖补方案、项目立项、抽查复审、落实本级公示公告等工作。
(四)乡镇负责核对奖补对象信息、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实地验收、落实本级公示、向县级提交奖补资料等工作。
(五)村级负责政策宣传、产业发展意愿摸底、协助农户申报、初步信息核对、落实本级公示、指导项目实施、向乡镇提交申报资料、提请乡镇开展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有产业发展意愿且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重点帮扶群体。各地不得擅自缩小或扩大奖补对象范围。
第六条 【奖补产业】重点围绕本地帮扶主导产业开展到户产业奖补,其他奖补产业要综合考虑地理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奖补标准】奖补标准应体现激励导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帮扶资金规模、重点帮扶群体数量、产业发展成本及市场供需等因素,科学制定到户产业奖补标准目录。目录应明确产业品类、奖补标准(单位〈头、只、亩等〉补贴金额)、奖补需达到的最低规模要求,并按年度动态调整。奖补标准应在本县域发展该产业单位成本的20%—40%区间内,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时,人工成本不予纳入核算范围。奖补标准县域内保持统一,乡镇、村级不得另行制定奖补标准。奖补资金以户为单位核算发放,每户每年产业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各县在省级限额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每户每年奖补资金上限。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组织摸排】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帮扶联系人(责任人)作用,宣传奖补政策,全面摸清重点帮扶群体产业发展意愿和发展情况,确保到户产业奖补精准申报。
第九条 【奖补申报】符合到户产业奖补条件的重点帮扶群体向所在村提出到户产业奖补申请,村级审核公示后上报乡镇,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村级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验收申请】乡镇组织到户产业项目验收,并对本乡镇到户产业项目完成情况和拟奖补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奖补资料。未经验收公示的,不得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奖补兑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奖补资料进行复审并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及时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户。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县、乡、村三级建立健全到户产业奖补工作管理台账,做到过程清晰、有据可查、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调研指导】省、市两级对县级到户产业奖补政策落实、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将到户产业奖补工作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禁止情形】到户产业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发展到户产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购买生产资料、入股合作等名义,将资金集中或切块后,投向平台公司、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奖补资金未实际发放到户。
(二)违背种养周期客观生产规律申报奖补资金,搞“今天实施、明天验收”的形式主义。
(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截留挪用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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