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1-10091 | 发文日期 | 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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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 文 号 | 鄂农发〔2021〕7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兽药监察所: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研究制定了《2021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1年 2月10日
2021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指标
在全省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疫苗种类必须符合《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防疫物资招标采购、调拨保存、验收管理、技术培训等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规模场“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强制免疫效果的监督抽查和分析评估。省兽药监察所负责配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省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明确具体的畜牧兽医机构负责承担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规〔2017〕24号)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具体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各地要继续按照2020年我省“先打后补”工作相关要求,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场“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先打后补”改革试点工作。
(三)完善免疫记录。各地要推广运用防疫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做好信息录入、数据存储和集成分析等工作。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要与畜禽标识相符。免疫记录要详细记载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实行信息报告。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防疫部门,同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五)组织技术培训。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级组织市州和重点县(市区)防疫技术骨干培训。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操作、疫病诊断、疫情报告、防疫信息化等技术培训。
(六)规范疫苗管理。要按照《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管控制度要求,严格规范重大动物防疫疫苗计划申报、招标采购、调拨储运、收发使用、验收管理和废弃空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保证疫苗的计划准确、储运安全、收发有序、账目清晰、使用规范。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保证疫苗质效。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五、监督管理
(一)压实强免责任。各地要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指导养殖场户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加强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布病、血吸虫、羊痘等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严禁政府采购疫苗流入“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二)组织督导检查。在集中免疫开展期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组织调度,及时掌握免疫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免疫副反应确认、处理情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书面材料报送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防疫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由养殖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省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邻近其它省份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家禽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牛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羊、鹿等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二、疫苗种类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仔鹿:3-6月龄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邻近其它省份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存栏羊进行强制免疫,6个月内已免疫过的羊要进行抗体监测,未达到标准的及时强化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天后,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小反刍兽疫抗体ELISA试剂盒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存栏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天后,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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