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 湖北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提升项目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估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4-44772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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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目 录
缩 略 语
CSA | 气候智慧型农业 |
DLI | 支付关联指标 |
EHS | 环境健康与安全 |
EIA | 环境影响评价 |
ESSA | 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 |
GIIP | 良好国际行业惯例 |
GRM | 申诉机制 |
IPF | 投资项目融资贷款 |
IPM | 病虫害综合管理 |
PforR | 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 |
PMO | 项目管理办公室 |
PIU | 项目实施单位 |
RA | 结果领域 |
SSRA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SSM | 可持续土壤管理 |
WBG | 世界银行集团 |
项目背景
在中国向绿色低碳转型时期,中国政府在农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战略和具体的、可实施的,在特定领域有一系列的计划和实施指南和规划。其中包括《可持续农业发展计划(2015-2030年)》,这一计划旨在提高中国的农业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营养安全,保护耕地资源不受城市侵占,促进农地的绿色和可持续利用,防治农田污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恢复农业生态,维持生态功能。《国家“十四五”绿色农业发展规划(2021-2025)》将保护自然资源(特别是水土资源)、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修复农业生态、发展低碳农业确定为到2025年要实现的重点目标。《全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30年)》旨在提高农产品安全,降低公众健康风险,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农田采取了不同的行动,强调保护未污染土地、监测和管理污染源以防止新污染、修复受污染场地。
为支持湖北省实施其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中国政府于2024年批准将湖北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提升项目纳入利用世行贷款项目规划,与世行的《中国国家伙伴关系框架》(CPF, 2020-2025财年)保持一致,包括世界银行的《绿色、韧性和包容性发展框架》、世界银行的《气候变化行动计划(2021-2025)》。世行采用结果导向型贷款工具(PforR),在湖北省实施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改善项目P505267。本项目PforR将支持上述政府的《全国可持续农业发展计划(2015-2030年)》中的选定活动,在选定项目县实施。本项目支持三个结果领域,即(1)增强农业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2)提高退化农田的生产力;(3)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的温室气体排放。
环境与社会评价目的与任务
根据《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导则》(2020年9月18日版),本次编制的《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ESSA,以下简称本报告)将作为本项目的管理工具之一,用于指导本项目采用国家和地方环境与社会框架来管理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本报告全面梳理了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与社会安全保障体系和程序,评价其与世行PforR政策核心原则和要求的符合性,并针对评价过程中识别的问题,提出弥补差距的行动要求和改进实施效果的建议措施。本次评价的主要任务概括如下:
识别、排查、评价本项目活动潜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和风险;
识别并评价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省级和地方环境与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识别并评价湖北省及地方与本项目环境与社会管理相关的实施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识别并评价与本项目环境与社会管理相关的绩效;
对照国家规定和世行PforR政策,识别上述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和行动计划,以改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管理。
开展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是世界银行和借款国的共同责任。世行牵头开展项目评估的详细工作,借款人提供与项目评估相关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协调环境与安全尽职调查和公众咨询等工作,并在项目评估周期的各个阶段组织利益相关方的正式参与和公众咨询活动。
近年来,世行在中国连续资助了长江保护与生态恢复项目(湖北)、绿色农业与乡村振兴项目(湖北、湖南)、加快湖北城市交通低碳转型项目等几个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湖北省也作为示范省份参与过其中的绿色农业与乡村振兴在此和长江保护与生态恢复项目。已经完成这几个项目的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在政府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地方政府的实施机制等方面有许多重叠,本报告部分引用了前面这几个项目的ESSA报告在与本项目典型活动及管理体系相重叠部分的评价信息和评估结论,同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示范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求证。
各阶段工作: (a) 阶段项目识别阶段,世行团队分两步进行了项目活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筛查,第一步是使用环境与社会排除原则,将不符合PforR融资条件的活动排除在本项目范围之外。第二步是对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评级; (b)项目准备与评估阶段,世行团队根据商定的项目范围全面开展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包括评价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益、影响和风险。从法律框架、机构安排和实施绩效等方面评价国内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同时对比世行政策,识别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行动计划。评估报告初稿完成后,通过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报告公开与意见征询、报告咨询会等形式,征集意见和建议,对本报告进一步完善; (c) 报告所建议的环境与行动方案有待于获得中方认可后纳入项目行动计划。本最终报告将在世行和中国政府网站上分别公示
本项目活动覆盖湖北省的省级和五个项目市/区/县(咸安区、赤壁市、鹤峰县、竹山县、郧西县),为顺利开展本次评价活动,世行团队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资料收集和咨询协商。考虑到参与本项目的五个项目市/区/县的数量、地理分布情况、有些县分布有少数民族居地区等实际情况,在全面收集湖北省以及五个项目市/区/县的所有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了线上、线下访谈、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了相关资料与信息的收集。并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五个县进行了现场调查, 在准备本次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以下方法:
二手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全面收集和利用二手资料,例如国家级、省级和涉及本项目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世行近年来其它类似项目资料、网络上公开资料、相关文献,以及国内在环境与社会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方案等资料。也借鉴了大量世行近年来其它类似项目资料。
一手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采用线上、线下访谈和问卷调查、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获取一手数据资料。在项目准备期间;2024年3~9月份,世行团队对湖北省的咸安区、鹤峰县、郧西县、竹山县、赤壁县五个项目市/区/县展开了现场调研,考察了与本项目拟实施的典型活动的类似现场、设施或企业,并与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种植大户、生态农场经营实体等利益相关方进行面对面访谈,评估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效果;此外,世行团队在本报告准备阶段,对省级相关部门和5个项目市/区/县也开展了与环境和社会管理相关事宜的问卷调查(共回收382份问卷)与咨询活动,为本项目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评价获得了更加广泛的信息来源和更加充分的依据。
全过程利益相关方参与:从项目识别开始一直到报告完善,世行团队一直与各层级项目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协商,确保利益相关方能方便并以乐于接受的方式参与全过程。在此过程中,省级和现场调研的几个项目市/区/县的主管部门向世行提供了相关信息、文献以及管理本项目环境与社会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南、规划。在本报告的编写过程中,世行团队对项目涉及环境与社会管理的所有省级和市/区/县级政府部门进行了座谈与咨询,并与样本地区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领导及居民代表开展了访谈。整个过程中参与访谈和问卷调查的人数约780人,其中女性参与者超过30%。
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报告协商:本报告初稿在2024年10月初完成后,发给相关的省级和县级相关政府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和建议。2024年10月24日,世行团队在湖北省,与省级和各市/区/县相关部门就本报告召开了磋商会,根据磋商会上获得的对本报告的口头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于2024年11月xx日,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的官网1上公示。会后收到了各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反馈意见,世行团队均整合进本报告之中,详细信息见本报告附件六。
政府规划: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将支持中国的《全国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在湖北省选定地区域和选定行业,对接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湖北省制定了《全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重点包括以下五个重点任务:(1)优化发展布局,稳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2)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利用;(3)节约高效用水,保障农业用水安全;(4)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环境;(5)恢复农业生态,完善生态功能。
湖北省为了解决过去不可持续的农业实践(例如,化肥和农药的过度使用、单一作物种植、灌溉水管理不善、生物质回收利用率低等)致使农田土壤健康状况下降(包括酸度增加、土壤碳枯、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等)和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仍不充分等问题,在实施《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中,贯彻绿农业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拟利用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实施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提升项目,以发挥当地自然资源优势,走出一条型的生态低碳农业与土壤健康之路。
投资边界:本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16.5 亿美元,其中省政府财政资金15.0亿美元,世行贷款1.5亿美元,支持政府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五大主要任务中的选定活动,帮助湖北实施省级规划中关于农用地土壤治理和可持续管理、农业资源及废弃物回收及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激励机制和管理能力建设等领域的活动,并在未来扩大绿色低碳排放的投资。本项目执支持的具体活动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环境社会风险高的活动,通过排除清单以及筛查活动予以排除。详见本报告第3.1节。
地理边界:本项目将的部分软性活动在湖北省的省级层面实施,所的实体活动和部分软性活动在5个市/区/县开展,涉及3个地级市(州),咸宁市的咸安区和赤壁市,恩施州的鹤峰县,十堰市的竹山县和郧西县。结果领域2、结果领域3下的活动和结果领域1下的部分活动将在项目市/区/县实施;结果领域1下的部分活动将在省级层面实施。湖北省和各项目市/区/县位置示意图见下图。
项目区概况:湖北省,地处中国中部地区、长江流域,中长江经济带的一个重要省份。全省国土总面积18.59万平方千米(1859万公顷),占中国总面积的1.94% 。截至2023年6月,湖北省辖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4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区。截至2022年末,湖北省常住人口5844万人。境内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兼备。山地、丘陵和岗地、平原湖区各占湖北省总面积的56%,24%和20%。湖北是中国十大经济体之一,是农业大省、工业大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和工业基地。境内矿产资源储量丰富、涉重工业企业分布广泛,工矿企业和农业生产生活影响交织。
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尽管耕地面积不到中国的2%,由于其丰富的耕地和水资源,且大面耕地积种植稻谷,通常被称为“鱼米之乡”。 中国8.4%大米、6.0%的蔬菜和10.3%的油菜籽产自湖北,湖北也是仅次于云南、贵州和四川的第四大茶叶产地。2023年全省耕地总面积7047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5.27%。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农业生产中,产生出的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尚未得到充分的资源化回收利用,也使农田退化、生产力下降。长期过量和不当施用化肥已造成约200万公顷(3000万亩)农田酸化,土壤质量和作物产量下降,农业生产成本增加。此外,湖北约有2%(10400公顷)的农田受到重金属污染,其中镉污染占总面积的85.6%。
参与本项目的五个市/区/县中的鹤峰县、郧西县、竹山县位于湖北省的西南部,丘陵山区,属于《湖北省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2016-2030)》中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其中郧西和竹山县两县还属于中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咸安区、赤壁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丘陵,城市郊区,属于长江经济带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国土面积五市/区/县共计13189平方公里,占全省7.09%;耕地面积237.56万亩,占全省耕地总积的3.37%。这五个市/区/县的农业生产中都面临着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差,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难度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水平低,干旱、洪水等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弱等挑战;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方面存在着土壤酸化、有机质下降、固碳能力退化问题;土壤酸化加大了因地理和成土母质和长期耕作不合理、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因素影响带来的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风险。据湖北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和污染成困初步分析表明,这五个项目市/区/县已划定了安全利用类、严格控制类农用地块,一直是农业种植用地,未曾进行过其它用途的开发和利用,周边也未调查到与重金属污染风险因子相关的工矿企业。这五个市/区/县的人口、农业基本情况、耕地及耕地质量现状见下表2-2。
项目发展目标和结果领域:该项目的发展目标是“在湖北省选定地区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恢复退化的农田土壤”。长期目标是为中国实现到2030年碳达峰和到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改善粮食和营养安全、改善食品安全做出贡献。围绕项目开发目标的实施,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界定了以下的项目边界和三个结果领域。典型活动、预期产出和成果及支付关联指标见下表2-3,经过环境与社会风险排查(排除了高风险活动后),达成一致的本结果导向型项目的边界见附件1。
绘制退化农田及退化成因图;
制定可持续农业管理和基于风险的土壤污染管理计划;
开发测量报告和验证(MRV)方法,土壤健康指数,信息技术平台(大数据系统),用于监测与评估和预警系统,
强化采用可持续土壤管理技术和实践的激励机制,撬动私劳资本(如基于结果的补贴、环境服务费用或生态补偿,以及自愿碳市场)
使用基于IT的监测平台进行投资决策的项目县数(个)
利用利用基于IT技术平台数据制定并实施参与式低碳农业和可持续土地管理的项目县数(个)
利用利用基于IT技术平台数据制定并实施农田土壤污染管理计划
开发出土壤固碳的MRV方法,并在各项目县使用;
开发出土壤污染指数,并在各项目县使用;
按农业农村部的条例、标准、指南,各项目县农产品被认证/或注册为绿色、有机或地标产品的产品数量(个)
实施基于风险的污染防控措施;;
在选定的四种价植链(水稻、茶/茶油、水果和蔬菜)采纳气候智慧型农业技术和实践,包括:
减少化肥和农药用量
配方施肥
提高灌溉效率
采纳水肥一体化
种植绿肥
采纳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实践
通过以下方式增加农田固碳:
秸秆还田入土,
施用有机肥、生物炭使土壤增碳
实行保护性农业和混农林业
改善了的灌溉、排水和生态沉积系统——池塘、坑、沟(公里)
种植了低镉积累水稻品种的稻田面积(公顷)
减少了的化肥、农药用量(吨)
实施了水肥一体化的农田面积(公顷)
施用了商品有机肥的农田面积(公顷)
本项目干预下的作物秸秆还田量(吨)
本项目干预下的生物炭的农田面积(公顷)
采取了保护性农业的农田面积(公顷)
提高了的污染农田安全利用率
减污后提高了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化肥减量增效后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
由于增施生物炭增加了有机碳,从而改善了的土壤健康
土壤质量由于理化及生物特性的改善而提质,提高了农田生产力
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成 i)生物质能源—可再生的生物质颗粒,ii)人工菌栽培基料,iii)作为可再生能源和农业固碳用的生物炭
回收经处理后的畜禽粪污和农产品加工副产品(如稻壳、玉米糠、油籽壳及壳)利用成果蔬生产用有机肥;
在严格控制的(即高风险或严重污染的农田和潮汐区)种植绿色植物(如特殊的芦竹)用于生物质能源生产
项目离田作物秸秆回收利用成有机肥的数量(吨)
项目市/区/县人工菌栽培废弃菌棒回收利用成有机肥的数量(吨)
项目市/区/县畜谁禽粪污回收经处理后利用成有机肥的数量 (吨)
项目市/区/县回收农产品废弃物利用成生物能源产品(生物炭、生物质颗粒燃料)的参项企业的数量。
项目市/区/县参项企业生产的生物炭数量(吨)
项目市/区/县参项企业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燃料数量(吨)
总体而言,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三个结果领域下支持的典型活动,尤其是实体类活动,将在5个项目市/区/县农业用地及受人类活动广泛影响的农村、城乡地区开展,上表所列的典型项目活动、结合五个项目市/区/县所提供的政府规划下的重点项目库清单,拟议的结果导向型项目三个结果领域下支持的具体的典型活动可分为三大类型:一是技术和实践的推广应用(包括低碳农业、可持续土地管理和治理 技术和实践、气候智慧型技术和实践、保护性农业技术和实践、农作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等);二是实体类活动(包括土壤管理和治理方面的田间工程措施,农业资源/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农业加工生产为其它副产品涉及到的设施建设和生活运行活动,三是非实体类软性活动(包括与耕地土壤管理相关的制图、污染防治计划制定、激励机制的制定和采纳等)。
本结果导向型项目的实施时间是2025年至2030年,其中2023年为衡量成果的基准年。
本结果导向型项目将在湖北省实施。湖北省将为本项目设立由负责农业农村事务的副省长为组长的省级项目指导委员会,小组成员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高层官员。项目指导委员会为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和高层协调。省农业农村厅下,设立省项目办公室,由农业农村厅下的各服务站和其它省级相关部门的技术专家组成,并配备有全职官员。省项目办将在拟聘用的专家团的技术支撑下,负责本项目准备期和实施的日常协调、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
在县级层面,每个项目示范市/区/县将设立以主管全县工作的县长或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官员为成员的县级项目领导小组,与省级项目指导委员会对接,在县农业农村局下设立县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实施中日常管理、环境与社会的安全保障、受托责任、监测与评估及信息系统管理。
此外,在省级和县级,还将专家团队为省、县两级项目办在准备期的实施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湖北省具有丰富的实施和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助的项目(包括结果导向型项目)的经验,例如世行贷款长江保护与生态修复项目、世行贷款绿色农业与乡村振兴项目等。主要的相关省级部门(如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都深度地参与了这些世行贷款项目之中,这些部门的许多职员已经或正在积累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经验。本项目的省级项目办公室是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设有专人负责管理环境与社会事宜,并监督项目的外部环境监测机构。
目的:本项目在项目概念、项目鉴别和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世界银行政策中对环境与社会影响筛选的原则要求,对政府规划中纳入本规划贷款的项目活动进行了筛选,旨在(1)识别和排除那些由于可能产生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高风险及严重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而不适于纳入本规划贷款的活动;(2)确定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与社会体系评估的领域。
排除原则 :根据世行《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政策》,“可能对环境或受影响人群产生敏感、多样或前所未有的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都不能获得贷款支持,须排除在规划贷款项目之外”。具体来说,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不会支持世行认为涉及以下内容的项目或活动:
将导致重要的自然栖息地或重要的文化遗产地发生重大转化或退化;
对空气、水或土壤造成污染,从而对个人、社区或生态系统的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使工人面临健康和人身安全重大风险的工作环境;
对受影响的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征地拆迁,或强制拆迁;
导致大规模土地利用转变或对土地/自然资源获取方式产生重大变化;
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产生重大的环境与社会不利影响,例如新建或改建大型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基础设施(包括大坝),及涉及水资源分配或调水的活动,包括跨流域调水或对水质或水量造成重大改变的活动设施3;
导致重大的累积、诱发或间接环境与社会影响;
涉及强迫劳动或童工的活动;
导致社会(包括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内部或之间的边缘化、歧视或冲突;
对受传统所有权或习惯使用或占用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导致原住民从传统拥有权或习惯使用或占领下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中迁出;对原住民的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影响。
排除的活动:针对政府相关规划中的活动,结合对本项目的五个项目市/区/县的线上访谈所获取的信息,以下高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活动,将排除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范围之外: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有潜在的重大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活动;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项目。
造成重要栖息地的严重转化和退化和生态保护红线4内的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除外)。
项目活动所在区域,存在严重遗留环境问题的活动,例如:原来的农用地土壤曾受到采矿、工业废弃物直接排放等污染而开展的棕地修复活动,因为此类耕地土壤被工矿生产活动直接污染,存在严重的遗留环境问题而具有显著的环境风险;已经征收土地或流转土地存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没有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强制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以及土地流转有失公平等;
新建/扩建/改造草浆生产设施的活动;
对受重金属污染或脆弱农田生态系统实施退田还林、还草的活动;
严格管控类耕地上的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活动、可能导致大规模土地利用转变、或对土地/自然资源获取方式产生重大变化的活动、或强制进行土地流转,导致农户生计更加脆弱的活动;
生态循环农场新建、扩建大规模(即按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需编制环评报告书)畜禽养殖业设施的投资活动;
烟草种植、加工、销售类活动(包括稻、烟轮作);
项目用地涉及大规模征地拆迁,或大规模土地流转,可能对受影响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涉及基本农田)。
本报告中的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估范围涵盖了本项目将支持的典型活动(详见附录1),包括实体活动、非实体软性活动以及与本项目的典型活动相关的设施。
本项目的实体类活动:在排除了以上环境与社会高风险活动后,本项目支持的主要实体活动包括:
技术和实践的推广应用:可持续土地管理技术和实践,包括农艺的、生物的和植物修复等措施(如对轻中度重金属污染土壤采用生石灰碱性物料调节、施加钝化剂、水分管理、种植低积累作物品种、喷施叶面阻控剂,对受重金属重度污染耕地采用种植结构调整,种植非食用绿色高吸富或超吸富植物、休耕等),低碳和气候智慧型技术和实践(如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肥耕作;施用有机肥;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保护性农业技术和实践(如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生物炭、实行保护性农业和混农林业等);在严格控制的(即高风险或严重污染的农田和潮汐区)种植绿色植物(如特种芦竹)用于生物质能源产品生产;
工程措施和设施建设及生产:包括土壤管理和治理方面的工程措施,农业资源/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加工生产为其它产品涉及到的设施建设和生活运行活动,涉及:a)必要的田间工程措施(如田间道路、田间灌溉、抽水系统、生态沟塘建设等,b)秸秆回收(收、贮、运)设施建设及动物,及生产加工设施建设及运行,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设施(也用于掺合来自严格控制类农用地上种植的多年生绿色植物的收割产品)、栽培人工菌用的基料化设施建设; c) 处理后畜禽粪污、农产品加工边角料的收、贮运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建设;
生态低碳农场建设:选择现有农场,结合各项目市/区/县的主导农业产业、特色农业产业、现有农场的种、养殖、加工规模和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实施至少三种低碳农业和可持续土地管理实践把上述技术和实践的推广应用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对现有的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的种植基地,进行提升和改造,整合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生养殖业、林业体系等,实现循环、低碳农业。针对本项目的五个市/区/县的自然和农业生产条件,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
种植(茶、稻、果蔬、中药材)型:完善生态沟渠、田间道路生态廊道、节水灌溉等设施建设,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水分控制等措施,实现稻田甲烷碳减排、农田氧化亚氮减排和土壤固碳。
种植(茶、人工菌栽培等)+农产品加工型:除采取种植型的措施基础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用生物质颗粒燃料替代燃煤供热系统的农产品加工设施和加工尾水废弃物处理还田。
养殖型:完善现有养殖(猪、牛、羊、鸡、虾等)和水产养殖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和粪污尾水处理设施,推广精准化饲喂技术,实现动物肠道甲烷减排、粪便管理甲烷减排。
种、养殖结合型:通过采取作物秸秆饲料化、动物粪污与农作物废弃物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生产成有机肥还田、稻-渔共作等措施,建设生态、低碳、循环农场。
非实体类软性活动,例如: a)绘制绘制退化农田及退化成因图;b) 制定可持续农业管理和基于风险的土壤污染管理计划;c) 开发测量报告和验证(MRV)方法,土壤健康指数,信息技术平台(大数据系统),用于监测与评估和预警系统;d)强化采用可持续土壤管理技术和实践的激励机制,撬动私劳资本(如基于结果的补贴、环境服务费用或生态补偿,以及自愿碳市场)等。
相关/关联设施:根据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评估指南》的定义,PforR项目的关联设施或活动是指实现项目目标所必需的但并未明确定义为本项目的活动或未纳入支付框架的活动。根据世行团队对5个项目市/区/县的现场调研,本项目拟支持的各项典型活动都是建立在已有农田以有从事农耕生产所必备的上游基础设施(如灌溉所需的水库和干、支渠道,运输道路等),下游的农业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和回收利用设施是本项目拟支持的活动,并通过生态农场的改造提升得以循环利用(除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是利用从国家到湖北省和五个项目市/区/县均建立起来的已有系统设施外);这些设施均以存在,不会因为本项目的实施而新建或扩建。此因本项目将不存在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评估指南》所定义的关联设施或活动。本报告的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节和表3-2将进一步筛查项目市/区/县内本项目实施对这些现存相关设施可能存在的间接影响。
本项目通过对农用地土壤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土壤管理的技术和实践和一些工程措施及设施建设、生态农场的提升改造,对土壤污染风险分类管控、对退化的耕地土壤进行健康提升,并加强湖北省对可持续土壤的管理能力,对农业农作物秸秆、农用塑料、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将对湖北省的区域环境与社会带来巨大的正面效益,如缓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增强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管控、提升耕地土壤健康、在保障农作物产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低碳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业面源对环境的污染,包括避免秸秆焚烧对区域大气环境的污染和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培肥地力提高耕地土壤的固碳潜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为中国绿色农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提升人们绿色农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并产生大量的全球公共产品,增加气候韧性。
本项目下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环境与社会影响,但项目支持的典型活动都是在现有农地、茶园、果园、种植或养殖或农产品加工农场范围内进行的田/园间活动和少量服务于农业废弃物回收及综合利用的设施建设所需有限量土地征用或流转。本项目实施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环境或社会影响,将在以下各节进行综合性描述,在建设过程中和运行过程中只要采取适当的业已成熟的减缓措施(如本报告附件8所列),可以有效缓解此类田间活动的不利环境与社会影响。本结果导向型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将在以下各节进行综合性描述,各类典型活动的相关评价见附件2。实施过程中各个项目活动具体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将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文件中加以论述。
主要的环境风险和影响
环境污染影响: (1)施工期:实体工程建设或改造(如灌溉、抽水及排水工程、生态沟、坑塘、农田深耕、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或改造等在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影响,施工工人安全及社区安全等。土壤退化耕地和存在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进行治理和风险管控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如大量使用有机肥,其部分原料中可能富集重金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短期的和有限的环境负面影响,如扬尘、噪声、交通干扰等。 而此类污染是临时短期的,可以通过采纳良好的施工管理措施(如施工现场洒水降尘、遮盖大宗建材堆场和材料运输工具,使用低噪音施工机械、禁止夜间施工等)得以减缓。(2)运营期,种植、养殖生产过程和农业/农艺技术和实践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影响,如灌溉、化肥使用、动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的化学药剂、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用塑料等农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引起水资源的消耗,农田污染,土壤退化和农业的非点源污染,对周边环境(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带来负面效应;接纳工业及其它外污染源的排放,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建成设施(如抽水泵站、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产品加工设施等)投入使用后带来的环境问题,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而这些不利影响,随本PforR项目拟采取的水肥一体化、土壤健康改善及肥力增加、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肥综合管理、农田生态沟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而得以显著减少。
生态影响:(1)设计期:实体设施建设的工程选址,活动可能触发生态保护红线;(2)建设期土壤健康提升采取的工程措施、设施建设可能破坏植被、扰动生境,大量的土地平整可能造成水土流失但通过实施良好的施工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消减,且施工结束后即会得到恢复。(3)运行期:由于每轮作物种植间隙的翻耕机械或技术使用不当、或施用的营养物不平衡会造成潜在的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板结,造成土壤退化和流失;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在运行中所排放的少量废弃物污染大气、水体、破坏河岸生境、造成河岸水土流失而导致环境损害等。
健康与安全风险:(1) 施工期:施工开挖、机械车辆使用等活动存在潜在的健康与安全风险;从事污染土壤调查和修复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被污染的土壤及环境介质(如废、沉淀物)带来职业健康风险;(2) 运行期:一是种植、养殖生产过程中的植物保护和畜禽病虫害防控可能使用的化学药剂和包装废弃物对提供植物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养殖实体、农民和社区的健康风险;二是农业废弃物有回收、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物理伤害和接触有害化学品、易燃品等造成的职业健康风险;三是社区及公众健康安全及食品健康安全:受污染耕地周边接触受污染土壤及环境介质或食用污染过的农产品或含有大量残留危险物质(残余杀虫剂、重金属等)的农产品等,给社区健康和公众安全造成危险;
主要的社会风险和影响:通过对湖北省政府规划中与PforR优先领域一致并初步认为可能纳入PforR范围的活动进行筛选分析,将其中可能存在潜在社会高风险的活动已建议排除在PforR项目边界外(见排除活动)。现场调查以及5个项目市/区/县座谈发现:核心原则4,项目活动基本上都在已经流转的土地或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实施;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项目,以及改进田间灌溉、排水、电灌站和生态沉积系统(池塘、坑、沟)等小型工程建设活动,这些活动均在现有的集体土地上开展,不涉及土地征收或地流转;少数新建/扩建生农业废弃物处理加工项目需要征收少量土地;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可能会涉及少量土地流转,因此,实施过程中大部分项目活动不会产生征地拆迁与土地流转活动,但可能存在少量的征地与土地流转活动。核心原则5,项目范围内的鹤峰县为土家族少数民族自治县,土家族少数民族占大多数(72%),因此,项目设计与实施需要确保少数民族参与到项目中,并以其文化适应性的方式在项目中受益。核心原则3,社会方面则需要关注新建/扩建生农业废弃物处理加工项目,以及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中工人权益保护以及工作条件,如禁止童工、强制劳动,劳动者权益以及职业健康与安全等。另外,项目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确保农户、特别是少数民族与各类弱势群体的充分参与,并且建立有效的抱怨申诉渠道。这些类型的社会影响和风险分析如下:
土地使用和非自愿移民影响:在报告准备阶段,已将可能存在环境与社会高风险的活动排除在PforR边界外(见上文排除活动)。根据现场调查以及各子项目办提供的拟建子项目土地使用可知,i) 农业废弃物处理加工项目多数在原有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少量新建项目涉及小规模的征地(一般10-50亩),不涉及基本农田,也不涉及房屋拆迁。其他项目活动不涉及征地。ii) 加强采用可持续土壤管理技术和实践,防治农田重金属污染活动是由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上进行,或在现有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不需要新流转集体土地;其中,农田项目原有流转面积一般几十亩至上百亩。茶园项目已经流转的土地面积达到数百亩。iii)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在已经流转土地或设施农用地上进行提升与改造,一般不需要新流转集体土地或新增设施农用地;已经流转土地一般为30-100亩,原有设施农用地一般10-30亩。但生态农业示范农村扩建可能会流转少量农用地。因此,总体而言,本项目可能涉及少量征地与土地流转的影响,如表3-1所示。另外,现场调查发现,农业废弃物加工厂等已经征收的土地,对受影响人进行了补偿与安置,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项目涉及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流转土地时,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征地或土地流转符合国家以及湖北省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这类活动的土地使用和非自愿移民风险为“中等”。
在原有流转土地上或农户自营的土地上进行提升与改造,不需要新流转集体土地;
农田项目原有流转面积一般几十亩至上百亩(30-100);
茶园项目原有流转面积一般数百亩。
少数新建项目,需要征收少量土地(10-50亩,不涉及基本农田,不涉及拆迁);
多数改扩建项目在原有的国有土地上进行。
一般在原有流转土地上进行提升与改造,不需要新流转集体土地;
原有流转土地一般30-100亩;
示范项目建设可能会涉及少量土地流转(10-50mu)。
农业设施在原有设施农用地上进行提升与改造,不需要新增设施农用地;
原有设施农用地一般10-30亩。
少数民族影响:项目范围内涉及恩施州鹤峰县土家族自治县。鹤峰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县除聚居的土家族以外,还有苗族、蒙古族、白族等散居的少数民族。据 2020 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 全县常住人口 174650 人,其中汉族人口为 38932 人,占全县常住人口的 22.29%。 各少数民族人口为 135718 人,占全县常住人口的 77.70%。其中,土家族 126026 人,占 72.16%;苗族 4241 人,占 2.43%。鹤峰县的土家族没有本民族文字,通用汉文;有自己的语言,但基本通用汉语;没有宗教场所。土家族的生计主要依赖于农业,特别是特色农产品的种植。此外,鹤峰县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这些资源为他们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除了农业和旅游业,土家族还擅长制作手工艺品。这些手工艺品在当地和周边地区享有盛名,为土家族带来了额外的收入。鹤峰县近年来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如宣-鹤高速的建成通车和沿江高铁设站等,进一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土家族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土家族的经济收入与汉族没有差异。政治上与汉族也没有差别。土家族与汉族可以通婚,各民族早已融为一体。鹤峰土家族也拥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如婚礼习俗、葬礼习俗、节日习俗等方面。根据世行ESF/ESS7 中关于少数民族的定义5,只有土家族符合。
劳动者影响:各项目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座谈以及现场考察中发现,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项目用工多为当地农户。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自愿、公平的原则流转农户的土地,根据农作物种植的需要雇佣当地农户,一般按照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成果支付工资。如果按天支付工资,工资水平在一天100-300元不等。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以及农业废弃物等处理项目新建/改扩建和运行阶段,项目用工规模在数十人至几十人,用工类型均为本地工人,杜绝强迫劳动或童工现象。新建/改扩建阶段一般不设置施工营地,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环境与社会要求,包括现场工作条件要求,安全施工要求、个人防护要求、工人工资的要求、应急预案等。项目运行阶段则按照劳动法,建立了相应相对完善用工的管理机制,接受县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但调查也发现,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处理中,涉及的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 以减少工人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等,如噪音、粉尘污染、没有个人防护措施等。因此,这类项目的劳动者管理风险为“较小”。
生计影响:土壤健康提升以及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涉及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少量的小农户。在采用土壤改良技术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是可能会增加农户的生产成本,从而可能会影响农户的收入,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现场调查发现,直接参与该子项目的农户并不是很多,他们大多自愿将土地流转给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占70%左右),如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这样,他们一方面获得土地流转收入(一般300元—1000元/年不等),另一方面受聘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务工收入。参与土壤健康提升活动的农户,土壤健康提升的投入来自政府资金,土壤质量的改善会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农产品的收入归农户自己所有,因此,农户的收入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因为农业产品的健康与绿色,获得更多的收入。另外,若土壤健康提升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涉及种植结构的调整,其实践一般是将粮食作物改种成经济作物,由于经济作物的附加值高,农户的收入会因此提高。因此,土壤健康提升以及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活动对农户生计没有负面影响。相反,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参与土壤健康提升以及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收入会有所提高,并可持续。本项目的经济评价的结论也显示对农户的生计没有负面影响。已完成的世行贷款的湖南农田污染综合管理项目(2023.12)也证实了这点。另外,征地或土地流转生计影响在土地使用与非自愿移民中进行评估。
公众参与不充分影响:湖北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改善项目以耕地土壤健康提升工程、绿色低碳循环农业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建立可持续土壤管理制度与方法,提升农田生态系统管理能力。因此,农村居民在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改善中的充分参与非常重要,特别是弱势群体,如低收入人群,残疾人以及老人等,在项目设计、实施、管理、过程中,若各类群体参与不够及时充分,特别是弱势群体不能有效的参与,会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导致弱势群体的非包容性风险。另外,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公众低碳行为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以及参与式的土壤管理,在加强可持续土壤管理能力中,需要建立参与式土壤管理计划,了解居民的意愿与态度,包括弱势群体的声音,避免或减缓弱势群体参与不充分的社会风险。调查中发现,虽然,湖北省以及各市/区/县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但缺乏项目全周期的参与计划。因此,本项目的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参与不充分风险为“中等”。
相关设施的间接影响。针对前面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节提及到现有相关设施可能产生的间接环境与社会影响,环境与社会团队在对五个项目市/区/县的现场调研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其与上、下游设施的业务衔接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设施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进行的分析评估和剩余风险筛查评级(见表3-2),结果表明这些相关设施/活动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成熟,可以较好地管理此类设施或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其剩余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
软性活动的下游间接影响:除了实体活动之外,本项目下还包括一些软性活动,如耕地土壤管理相关的制图、基于风险的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制定、激励机制的强化和采纳等,这些活动的实施有助于加强项湖北省相关部门加强其土壤治理和土壤可持续管理能力,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改善用业用地土壤健康状况,提高农田固碳、固氮能力和肥力。除少数涉及研究人员用工、户外调研活动、多部门协调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等活动,实施这类软性活动本身的直接环境与社会风险很小或者没有。在这些软性活动中,拟绘制的退化农田成因图和开发MRV 方法、土壤健康指数和信息技术平台活动,将基于已经开展过的和按规定常规开展的农用地土壤调查、监测、评估等已有或将获得的数据进行制图和研究,最多会补充少量的加密性调查、监测,故会涉及相关人员的轻微健康与安全风险,但不会引发下游工程活动,没有明显的间接负面环境与社会影响,而且会对后续环境社会管理和机构能力提升具有促进作用。而管理规划的制定、激励机制(如基于结果的补贴、环境服务费用或生态补偿,以及自愿碳市场)的强化和实施,可能会涉及参与研究工作人员的现场深入项目活动区的调研活动,仅会涉及相关人员的轻微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其研究成果计划的相关机制的强化和实施,会引导、诱发下游农用地土壤健康提升、耕地土壤改良和健康提升等投资活动而产生间接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例如将投资相关的农田灌排类工程技术、采纳农艺的、生物的和植物修复等措施进行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这些措施和技术将遵循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只是在治理期间,可能会造成少量的土地流转以及短期的、局部的、有限的环境影响,如扬尘、噪声、固废、废水、地表扰动、水土流失等短期和局地影响,可通过现有环境社会管理系统进行预测、分析和管理。
实施期间,本项目的下各类活动(包括土壤管理所采取的田间灌排水、生态沟塘等工程措施、可持续土壤管理技术和实践的推广和应用、农业废弃物回收、转运、资源化综合利用等以及非实体软活动)可能与政府规划下其他投资活动(如高标准农田建设、整治提升村容村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以及区域内其他相关项目(如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长江保护与生态恢复(湖北)项目、世界银行贷款绿色农业和乡村振兴(湖北、湖南)项目、湖北省安全可持续智慧农产品质量提升项目等)同步实施或交替开展,从而对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产生一定的正面协同效应或累积影响,但不会显著增加区域性消极累积影响。
为解决多个规划下多个项目的实施对生态环境累积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出台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要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包括农业领域在内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应识别因规划的实施而可能造成的累积性影响,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提出针对不良累积性影响的预防和减缓措施。规划环评是中国规划前期实施的战略环境评价工具的切入点和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累积生态环境影响的控制和管理,将环境因素置于主要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对累积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控制和管理,对重大发展提出更加合理的战略安排。在实际操作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通过实施“三线一单6”和环境分区管控机制(详见4.2节),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的实施、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提供了硬性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空间控制的依据。湖北省政府于2022年7月年印发了经生态环境部批准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区划控制准入清单的意见》,市级细化各自的方案,县级实施和落实。在农业生产领域,处于长江经济带的湖北省,本项目下的活动及政府规划下的其他投资活动,都将在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6—2030年》引领下,在“三线一单”的严格管控下实施,其累积影响是向着绿色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把湖北打造成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先行区。另外,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尤其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的污染,湖北省、市、县都制定了相应的养殖规划,分别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优化的空间布局,避开对生态环境敏感和重点水域布局养殖场/区,并要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受到环评和事中事后机制的严格监管。
影响因素:经过上述排除步骤之后,世界银行团队对纳入PforR范围内的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分析。分析过程综合考虑了:(1)潜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2)潜在的环境与社会背景风险;(3)潜在的机构风险;以及(4)潜在的政治和声誉风险等四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对存在潜在的高风险活动排除后,对被纳入项目支持范围的每项活动都针对上述四个因素进行了逐一分析,结果显示,纳入PforR范围的各项活动存在不同等级的环境社会风险,最高等级为较高风险。因此Pfor R项目活动的环境社会风险经综合评级后为较高。可以通过国家和湖北省的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和已有成熟的减缓措施加以管控。以下是经环境和社会影响和风险筛选后的总体结果,详细分析过程见附件2。
为实现本项目的发展目标,本项目设计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减排、固碳、土壤健康提升和建设生态农场的活动,将对项目区域环境与社会效应、乃至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效应带来巨大的正面效益,包括减少农业排放,在增加耕土壤肥力和健康、防控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的同时,还能提升其碳固存能力,促进种、养结合和农林混合等循环式农业发展,提高农用地的水土保持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增加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节约水土资源、保障和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落实中国政府宣布的“双碳”目标作出巨大贡献。
本项目针对的是农业,包括种植业和生态农场中涉及的养殖业。农作物生产、生态农场中涉及畜禽养殖或水产养殖本身广泛存在不合理耕作方式、和农药、化肥过渡使用、动物粪污未经处理无序乱放等因素造成的土壤环境退化、重金属污染风险、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问题。尽管本项目已经排除了那些具有高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活动,项目活动下的典型环境风险包括:(1)与中小型设施建设相关的临时性、局地性影响,如粉尘、噪音、废水、固体废物、植被和栖息地干扰、土壤侵蚀、有限的土地征用或使用、劳动力使用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2)建成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运行所带来的运营风险/影响,如各种废物,污染水、空气、危害农田和草地生态、传播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变质的农产品或含有大量残留有害物质对社区健康和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给劳动者和公共健康带来风险;(3)和本项目所推广、应用的技术和实践,尤其是那些与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相关的活动存在着可能的不利于土壤健康和二次污染或损害操作人员健康的潜在风险(比如调节土壤酸碱度及施肥不当,安全利用类耕地作物秸秆还田或回收综合利用等),可能致使土壤中的某些营养元素有效性和酶活性降低或失衡使土壤板结、或是在抑制一种重金属活动的同时,释放另一种重金属的活动、损害操作人员皮肤、对环境水造成二次污染;重金属污染耕地上的秸秆反复直接还田,也会造成重金属在土壤中的长期积累积等)。典型的社会风险包括:(1)土地使用和非自愿移民影响。农业废弃物处理加工项目涉及小规模的征地(一般10-50亩),以及生态农场的建设可能会涉及少量的土地流转;(2)少数民族影响。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鹤峰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县除聚居的土家族以外,还有苗族、蒙古族、白族等散居的少数民族。据 2020 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 全县常住人口 174650 人,其中汉族人口为 38932 人,占全县常住人口的 22.29%。 各少数民族人口为 135718 人,占全县常住人口的 77.70%;(3)劳动者影响,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处理中,涉及的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问题等;以及(4)公众参与不充分影响,在项目设计、实施、管理、过程中,各类群体参与不够及时充分,特别是弱势群体不能有效的参与的影响。
农业面源污染将在中国正在大力开展的化肥农业减量增效及本项目的活动的实施得以减轻,中小型设施在建设期和运行期的潜在环境污染,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事前事后、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得以管控。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的活动仅限于项目县占耕地总面积1.59~10.45%的安全利用类,和0.03~0.49%的严格控制类的有限局部地块,并且是以调整作物结构和农艺措施为主,拟采取的技术、措施都建立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农业部的行业标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Y/T3499-2019,该标准要求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持续性的原则,基于风险的、分类采取对应措施。这些基于风险的、采用生石灰调节土壤pH值、水份调控、种植低吸富或非食用经济或绿色作物的结构调整等农艺技术措施对耕地土壤污染进行管控,已经被世行贷款”湖南省永兴县农田污染综合管理项目”的实施的经验证明是可以成功、有效地管理耕地土壤污染风险,在安全利用类耕地上生产出的稻米等农产品的质量是完全可以满足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中国重金属控制标准。其环境负面影响是谨慎和可控的。另外,本项目的五个项目县,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自然地理背景值高和土壤酸化导致重金属活性增加而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受重金属污染的风险,都不涉及工业污染源的源头治理和重度污染耕地的异位修复的活动。措施采取后,将提升耕地土壤健康,改善农作条件,不会对农民收入造成负面影响。另外,本项目活动大多在已经流转或已经征收的土地上进行,只有农业废弃物加工处理设施建设活动可能涉及少量征地与土地流转,不涉及拆迁。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已经征收的土地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已经流转的土地也遵循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因此,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可在国内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下采用成熟的措施进行消减。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广、活动类型多的特点,本项目总体的环境与社会效应风险等级定为“较高”。
本项目将在广泛的农村或准城镇地区实施,其中,结果领域1下的活动属非实体软性活动,面向5个参项县或全省,结果领域2和3下的实体类活动分布于人类活动频繁的已有农耕、园地区域,养殖场,郧西、竹山县的部分可能会分布于“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控治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尽管地处华中的湖北省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五个项目县域分布着物质文物遗产,鄂西的部分茶山内分布有湖北省级保护单位“万里茶道7”,世行团队经现场调研发现,参与本项目的各农场经营实体所在区域,均不涉及任何物质文化遗产。除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活动可能涉及很有限的建设用地外,其它活动几乎不涉及征用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拟采取的项目活动,均属有利于增加区域植被和生物物种类多样性、保持水土、消减污染、固碳循环并降低温室气体排入、增加区域生态功能的活动,且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规范的受严格管控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鉴于中国严格的自然保护区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及本项目的排除原则,本项目的实体类活动不会触及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自然栖息地等生态敏感性高的地区。
据已经开展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资料和来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资料,五个项目县耕地污染的主要原因与重点工业污染源无直接关系。项目活动中,也不涉及耕地工业污染源的源头控制类的活动。生态农场的建设,建立在现有种植地、养殖地及设施和规模基础上,不会涉及因改、扩建而造成的土地征收,生态农场的土地按照自愿、有偿与公平原则进行流转;农业废弃物加工处理项目扩建大多数是在现有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可能会涉及少量的征地。项目范围内涉及恩施州鹤峰县土家族自治县,鹤峰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县除聚居的土家族以外,还有苗族、蒙古族、白族等散居的少数民族。土家族在经济上、政治上与汉族没有差别;土家族与汉族可以通婚,各民族已融为一体。土家族的生计主要依赖于农业,特别是特色农产品的种植,与汉族也没有差别。本项目总体的环境与社会背景风险等级为“较高”。
本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管理将涉及诸多的政府部门,如农业农村(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生环、自然资源、水利、粮食、公共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妇联、民政局、民宗委、文旅局、人社局、信访局、政法委等,还涉及村民、村委会和种植和养殖实体的广参与。各政府部门都依照现有法规规章开展相应的行业管理,设置了对应的机构和人员,并有财政预算作保障。
但由于本项目活动覆盖湖北省的3个地级市5个市/区/县范围较广,涉及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多个管理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沟通和协调。虽然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中有些涉及改革创新活动类、本身属于跨行业的活动类型,单靠农业农村部门的单一行动难以实施。 因此为实施本项目,湖北省在省级和县级分别设立了项目指导小组,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不过在管理本结果导向型贷款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方面,省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在实施过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积累了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此外,还有本项目在从湖北省到项目县都设有跨部门的项目指导小组、省级项目和相关行业的专家团队,增强了各级间的纵向和各行业间的横向协调和技术指导的职能。同时,所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必须在政府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活动。因此,本项目总体的机构能力和复杂性风险等级为“较高”。
本项目将有助于湖北省落实并实现其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目标并贡献于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目标,也是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2030)在湖北省的具体落实。项目活动活动目的是为了推行低碳农业、治理耕地生产障碍、提高耕地安全利用率、提升土壤健康,提高农业水土资源利用率,保障农产品品质和安全,并向着绿色、有机、地标产品认证方面迈进。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及规划目标高度一致,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保障;同时,过去类似项目的成功实施,使项目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高,参项的农业生产和农场实体以及当地居民从中受益,因而获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没有政治或名誉风险。因此,本项目总体的政治和名誉风险等级为“中等”。
综合考虑以上四个因素,结合项目风险筛选结果和拟定的影响风险管理措施,本项目总体环境与社会风险等级为“较高”。
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指南》提出了六项核心原则,其中前三项与环境管理系统评价相关,即:
与这些原则相对应的,中国也有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含:
综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和一系列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单行法为支撑,涵盖涵盖了环境影响评价、自然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污染防治、《农业法》中关于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章、清法生产促进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法律体系以及这些法律赋给生态环境部门总体监督、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公共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和一系列包括《国家生物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在内的单行法支撑的一整套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方针下,涵盖了包括农作物生产、畜禽类的人工饲养、动物卫生安全活动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尤其是农产品食品安全等领域,类似于甚至比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体系更复杂。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涉及农业生产领域,已形成了一套与农药使用相关的从生产和销经营环节到田间施用的管理制度;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培训等制度。
针对世行的核心原则,中国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系统与之相对应。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初次颁布(试行)到2014年修订,并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以来,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综合法律,和一系列涉及海洋环境、湿地保护、清洁生产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污染防治、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及资源利用及特殊地理地域保护单行法(如《长江保护法》等)为支撑,形成了包括国家层面三十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多个部门行政规章、数以千计的多个标准规范和众多地方规章规范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还缔约和签署了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在内的一系列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从2023年起,全国人大启动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建立一套全面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体系。其它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尤其是与本项目相关的农业领域,在《农业法》(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中,设有关于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专门一章。该法律体系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各国家部委办局颁布的行政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划,三是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颂布的规章、政策和规范。
通过这些立法基本形成了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管理、水土保持、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制度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由生态环境部门总体监督、多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以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之中: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保护的核 心制度,是生态安全的保障线;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推进分区域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现状、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规划8开展的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即“规划环评”),二是建设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影响评价。规划环评综合考虑规划中的多个建设项目的综合环境影响,通过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解决项目环评的重大累积影响;建设项目环评侧重于单个开发或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相对短期的不利影响,从而决定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进行。也是环境管理的第一道闸门,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控制污染增量;
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的制度,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联合防治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从源头解决社会矛盾;
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三同时9”制度。为防止生产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和水保“三同时”制度:为防止建设项目引发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中国具有一套与环评并行的、由水利部门主管的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它制度:其它方面还有规划、标准、生态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突发生态环境应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野生动物保护分类分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准入清单等制度。
……
可持续农业绿色发展方面的管理制度
此外,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作物生产领域,也有一系列的基本制度,如在传统的农作物种植相关的轮作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土壤耕作制、良种繁育制、施肥制、灌溉制、植物保护制等的基础上,为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农业农村部和相关部门正在至力于:
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料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
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 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耕地休耕轮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制度;
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中央资金投入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
推动农业资源养护10, 为保护农业发展的基础即耕地、淡水 、农业生物资源,将加快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强化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与保护,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
根据世行三个核心原则以及国家环境管理要求,本报告围绕着以可持续农业发展规划为基础涉及的湖北省低碳农业和土壤建康提升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下的三个结果领域拟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分析活动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影响,识别出与之相关的国内环境管理系统,分为以下四个子体系:(1)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2)生态环境及文物保护管理体系,(3)环境影响评价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4)环境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分别对相应的法律框架、实施机制、机构设置和管理绩效进行回顾和评价,从而判断国内环境管理系统与世行核心原则的符合性,并识别需要改进的内容。与本项目活动相关的环境管理系统见表4-1。
施工期:
运行期:
农作物生产、生态农场中涉及畜禽养殖或水产养殖、农田灌溉、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业/农艺技术和实践的应用选择欠佳,将产生农业面源污染,可能造成的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和其它环境要素影响。
治理期:耕土壤退化和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风险过程中可能的二次污染,尤其是那些与耕地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相关的活动存在着可能的不利于土壤健康和农作物产品产量和质量、或带来二次污染或损害操作人员健康的潜在风险。
建成设施生产运营期(如抽水泵站、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等)相关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如有机肥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设施等)投入使用后带来的环境问题,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
农业业面源污染管理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养分和肥料管理、农作病虫害及农药管理、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环评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设计期:实体设施建设的工程选址,活动可能触发生态保护红线,也可能接近或影响文化保护单位;
施工期:设施建设可能破坏植被、扰动生境,大量的开挖回填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开控过程中偶然发现文物并造成损害;
运行期:长期单一作物种植造成的生态多样性减少;由于每轮作物种植间隙的翻耕机械或技术使用不当、或施用的营养物不平衡会造成潜在的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板结,造成土壤退化和流失;水土流失、农业面源染污造成的对本项目区河湖纵横的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等
生态环境及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包括水土保持)
自然资源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水利部门
文化旅游部门
施工安全与健康风险
从事污染土壤调查和修复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各种土壤调节剂(如石灰、钝化剂等)和被污染的土壤及环境介质(如废、沉淀物)带来职业健康风险;
作物生产过程中的植物保护可能使用的农药和包装废弃物对提供植物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和社区的健康风险;
农业废弃物有回收、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物理伤害和接触有害化学品、易燃品等造成的职业健康风险
社区及公众健康安全及食品健康安全:受污染耕地周边接触受污染土壤及环境介质或食用污染过的农产品或含有大量残留危险物质(残余杀虫剂、重金属等)的农产品等,给社区健康和公众安全造成危险。
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农产品及公众健康与安全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
粮食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市场监管部门
本项目针对的是农业,包括种植业和生态农场中涉及的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农作物生产、畜禽养殖或水产养殖本身广泛存在不合理耕作方式、饲养方式(如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的过量使用、农业废弃和畜禽养殖中动物粪污未经处理无序乱放等因素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农业面源污染再叠加工矿企业生产排污、自然背景值高等原因,在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造成土壤环境污染、耕地土壤退化,也影响着农产品的质量与公众安全。这些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影响,将通过农业面源污染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管控。
随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农业发展理念的深入推进,正在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农业面源污染、农作物病虫害统合防治、安全管理体系。基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并结合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中国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自2015年起,打响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畜禽粪便秸秆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任务,2017年起,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启动实施了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处理、农膜回收和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等农业绿色发展几大行动,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推进。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从关注土壤农药使用对土壤的污染、开展全国性土壤环境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到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项目,到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等),全面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2018年首次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专门法律以来,正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农用地在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为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科学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还制定并正在完善一系列的针对农用地、耕地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南。
为具体贯彻落实上述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与农用地土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国已经建立并正逐步完善相关的实施机制。归纳入下表4-3。
农业面源污染与农用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最主要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具体行业的执行和监管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综合的监管和指导机构),与之相关还涉及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和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引导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分区分类采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工程。作为长江流域的重要省份,湖北省是全国开展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影响为目标的试点省份。从化肥和农药减量增效、养殖业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村落人居环境治理等方面着手,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土壤健康提升。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中起最为主要的角色,在发改、生态环境等综合部门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监管理下,具体负责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种植业养分及肥料管理、农作物病虫害及农药管理、养殖业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管理、推广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等。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农业农村部门下均设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承担研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和技术,开展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等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在县一级的农业农村部门也设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协同其他相关股室、县级农业服务中心、农技推广中心站、广泛分布在各乡镇的服务站(配备有专门的植保员、耕地保护员)等,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各自全县农业环境保护的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负责推广新能源技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工作。
优化养殖业空间布局:按照表4-3 所列中的畜禽污染防治机制,在湖北省各行政区域,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省域内畜禽养殖场所,各地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报经各级政府同意并由政府下发关于该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工作通知。结合湖北省的养殖的主要畜禽动物品种(猪、牛、羊、鸡、鸭等)和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要求,在养殖范围划分中:
禁养区: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长江和重点湖泊水环境功能区为I、II类水质的水体和湖泊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长规定距离的陆域范围等);
限养区:一般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江和重点湖泊水环境功能区为I、II类水质的水体和湖泊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长规定比禁养区更长的一定距离的陆域范围等,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的环境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瑞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等;但要求规模养殖场必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指除禁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在政府划定的适养区范围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规模化以上的新改扩建养殖场/区从选址、设计和建设上,配备了满足粪污处理、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标准化相关设施,以替代和避免无序散养殖所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养殖污水任意堆弃、排放现象普遍存在,养殖场集中地区环境恶化,间接地对水源、土壤空气等产生污染。并要求并要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粪污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例如 (1) 采取科学的粪污管理工艺和技术(如干清粪、生物发酵床等),减少废水产生量和恶臭气体排放量;(2) 设置粪污处理或堆肥区,并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雨污分流等措施;(3)粪污收集和运输应采取防遗洒、防渗漏措施;(4) 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或向环境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应标准;(5)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消纳土地面积应符合土地承载力要求,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
备案登记:各市/区/县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因此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备案内容包括选址、生产场所、防疫条件、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粪污消纳协议、环评文件、污染物监测报告等,由县、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通过这种方式,并结合现场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对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进行有效监管。
直联直报: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是由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发的畜牧生产管理考核信息平台,以互联网、物联网为基础,具有大数据采集上报功能和云计算监测生产情况功能。各县备案养殖场均需通过“直联直报”系统填报养殖规模、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污染物产生量等,县级农业农村局通过系统平台对畜牧业数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进行有效监测。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类似于畜禽养殖,各市/区/县域从预防着手,(1)编制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 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3) 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开展环评。在治理方面,采取(1) 减量:采取科学的养殖工艺和技术减少尾水排放量;(2) 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应标准;(3) 利用: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有效处理后循环利用。例如:本项目下的赤壁市,作为“鱼米之乡”为防止市域水产养殖内对众多的湖泊水域的污染,农业综合执法队和水产服务中心,联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抓住水产品捕捞后养殖池塘换水季节,通过对尾水排放沟渠、邻近的接纳水体的水质监测,一旦发现水质超标现象,进行溯源排查,如查到污染源于水产养殖,则要求养殖实体开展就地治理,治理后的尾水仍不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则会对养殖实体进行处罚。
推广种-养结合、稻-渔共作循环式生态农场: (1)畜禽养殖场的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是厌氧发酵、或高温推肥),产生的沼液和发酵后的固体有机肥施用于农场内或周边农田可园地,提升土壤耕地质量,再加上农田或园地上配套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等设施、种植树木、推广休耕等气体智慧型农业技术,实现低碳农业。(2)利用稻田浅水环境为水产动物提供良好栖息环境的生态种养模式 (在湖北省一般在稻-虾,稻-鱼、稻-蟹,稻-藻等模式),通过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的方式,实现了稻谷和水产品的双重收获不同品种的水稻与鱼类共作可以显著降低养殖池塘的甲烷和一氧化二氮排放,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此外,这种模式减少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三赢”目标。
秸秆禁烧:中国近年来对大气污染的控制非常严格,对传统农业中的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的实践实行了史上最严格的禁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 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秸秆就地还田: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的引导下,项目市/区/县,均在作物收获季节,在农田集中联片的地方,通过机械收割,并在收割机上配备粉碎装置,对作物秸秆进行当场粉碎还田。通过机械翻耕入土后进行腐熟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提升土壤健康和固碳能力。
离田综合利用:目前还在起步阶段,通过向农作物种植实体给予补贴,采取收割打捆服务方将秸秆移出农田,因地制宜,进行综合利用。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的引导下,各地鼓励相关企业申请上级财政部门给予的支持,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设施,主要的利用方式包括:用作畜禽养殖的饲料、人工菌栽培的基料、生物质颗粒或燃料生物炭、与畜禽粪污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稻壳、玉米糠、油籽壳及壳等、废旧菌棒等)混合后生产有机肥料。
源头减量: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加快对全生物降解农膜的科学研究,推广重点覆膜作物可降解地膜示范。
捡拾回收:设立废旧农膜定点回收网点,引入市场机制,推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
再生利用: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
污染防治:加强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对小散乱企业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二次污染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分类:自《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各级生环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在全国开展各类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其中2017-2018年,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在各级政府、农业农村厅的协同下,完成了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依据国家有技术规范、标准、指南,在详查的基础上,对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类别划分,各项目市/区/县在2020年前后完成了各自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为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实行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本项目下的五个项目市/区/县都已经完成各自的农用地土壤划分类,报经湖北省政府审查,并定期更新,最新的划定数据见表2-1。依据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按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及安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按以下类别划分并管理。
优先保护类:土壤中污染含量小于农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16,土壤污染风险低,可发放心利用耕地,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安全利用类:土壤中污染含量大于农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小于农用地土壤风控制值17(亦即土壤受到轻、中度污染),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采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严格管控类: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高于风险管控值时,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险高,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等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县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开展修复示范。在市、市/区/县地方层面,农业农村部门每年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方案,下达任务、落实资金。县一级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技术专班落实计划总及时总结。例如鹤峰县在2021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采取农艺的、作物结构调整等措施,建立耕地安全利用修复治理示范区2600亩;耕地修复治理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定要求;提升农户治理修复受污染耕地自觉性,并进行动态监测。郧西县,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选择观音镇观音村100亩耕地,开展治理示范,采用种植结构调的方式,在示范地上种植油茶育苗(非食用性农产品),以降低重金属污染风险,达到农产品安全利用的目标。
生态环境部门:是包括农业面源污染在内的所有行业污染防控、包括家用地土壤在内的所有用地类型土壤环境管理的综合监管、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的部门。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方面,与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联动监管。此外还对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设施等固定污染源,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进行事前、事中、中后监管(详见第4.4节)。具体工作内容有: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湖北省农业面污染防治与监督督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环节责任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推动《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指导和促进各市/区/县及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完成农业面源负荷调查评估,污染源监测等相关工作,为后期工作开展提供数据基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设有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环境土壤地下水管理股、单独或与农业农村局联合,重点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详见第4.4节)进行监管,对农用地区地下水开展监测和管理。
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和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定期印发并动态更新湖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有色金属采矿和冶炼、石油开采和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规模上上企业、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涉镉排放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督促纳入名录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重点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世行团队查阅了本项目的五个项目市/区/县的最新的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发现市/区/县域范围内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较少(1~3家,属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化学制药类型),五个项目县均不属于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和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湖北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在中国率先启动了实施了部分区域的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项目(本项目五个市/区/县均不在此范围)。
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密切协同下,开展并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完成全省耕地质量类别划分。
监控农业灌溉水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85年首次发布,2021年第三次修订)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修订的水质标准的水质指标包括BOD, pH, TSS, 及其它污染物如COD, 重金属、粪大肠菌群数等基本控制指标和选择控制指标(如农药类和其它有机污染物)。该标准参考了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借鉴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农田灌溉水质相关标准。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实施。本项目的五个项目市/区/县,农业灌溉水绝大多数取自于地表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地表水各主要段面、地下水重点点位布有监测点位,进行常规监测,为保障农灌水质,提供监测数据基础。
其它部门:水利(湖泊)部门是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提供灌溉基础设施的主要部门。在农业面源控制和土壤环境管理方面通过制定农业用水定额,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要求和鼓励农业合理布局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优化农作物结构,推广节水灌溉,即高效节水灌溉,进而减少传统农耕漫灌对水资源的浪费和对水环境的潜在污染。自然资源部门对农业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设施用地、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需占用征占土壤进行监管的部门。
综上所述,中国和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方面有与之适用的监管框架、机构组织、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通过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秸秸农膜等农业废弃物治理,有效管控农业面源污染;通过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该系统与世界银行的《环境、健康与安全通用指南》和《一年生、多年生作物生产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哺乳动物家畜饲养领域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相当,涵盖了良好国际行业惯例中关于病虫害管理、农药使用与管理等良好措施。他们过去取得了重大成就,他们的经验和能力已证明足以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该系统符合世行的核心原则。
本项目中的实体工程及设施(田间道路、和灌渠、养殖场、农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和综合利用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等)建设及期运营产生的潜在点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系统进行管控。
基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并结合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中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保“三同时”、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并逐步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发展。
为具体贯彻落实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已经建立并正逐步完善相关的实施机制。归纳入下表4-5。
环评管理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从国家层面总体把关项目环评及全过程环境管理。湖北省政府2019年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了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通常情况下,若涉及编制报告书项目,则应由所在辖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评审批;若涉及编制报告表项目,则根据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的部门层级,由所在辖区的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评审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2022年6月的通知,通过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行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等十条措施,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湖北省从省级、地市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都配备有环评及行政审批处/科/股并,分别配备有专职员工。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拟开展的田间道路、灌排水、泵站设施,农产品加工生产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等活动,在排除了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高环境风险活动后,对应了环评分类管理都的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填写环评表备案登记、或无需开展环境的类型(见表4-6)。其中只需填写环评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而无需编制环评文件(即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和经过环评审批;需编制环评表的活动,需经过事前审批。
省级生态环境厅设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承担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厅下设的评估中心,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为省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省厅下设环境执法局,负责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的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省生态环境厅设有监测处,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下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污染源监测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等。
市州级生态环境局设有行政审批科,负责省厅审批权限之外其他省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州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区/县级政府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以及跨市/区/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市局设有环境监测科室,负责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下设生态环境监测站,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开展全市环境监测与调查等工作。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也设有环评审批/行政审批股室(2-3人左右),主要工作是配合相应的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在前期为业主提供环评文件准备咨询,在后期指导和监管企业落实环评措施。在乡镇政府一般设置1-2名环境专职干部,负责对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工作。
在现场调研期间,世行团队对五个项目市/区/县的现有设施(如生物质固体燃料生产厂、市/区/县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心,茶叶加工生产、人工菌栽培和加工等)及其环保治污装置,并与其经营实体进行了交流。这些设施的建设或改扩建都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竣工时开自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了环保验收,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当地生环部门的执法大队,时常与农业农村部门的综合执法队对这些企业和设施按排污许可证上的管理要求进行监管。世行环境与社会组在2024年3-9月对五个项目市/区/县的现场调研中,获取了大量类似设施或项目建设的环评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文件证据材料(见本报告附件7)。所现场考察到的有机肥生产设施所生产的有机肥,满足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重金属限值)。
公众可以利用专业的网络平台,如“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污染源监控中心”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排放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建设项目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在生态环境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报。同时国家生态环境部还设置了“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部长信箱、12369环保投诉热线、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政府服务热线12345等,为公众进行环境投诉举报、跟踪查询、发表意见等提供了多种渠道。
世行团队也注意到,五个项目市/区/县都计划在本项目下,新建或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以扩大对离田农作物秸秆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满足替代小型燃煤锅炉的市场需求和本项目下的农产品加工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需求。尽管生物质成型燃料是一种可直接燃烧的一种新型清洁燃料,相比化石能源,对环境的污染更小。然而,这种新兴的生物质颗粒燃料产品的质量,目前只有行业或团体的非强制性标准,尚没有国家统一的、强制执行的标准,而有机肥的产品强制性执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T525-2012)。生物质燃料使用所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也没有重金属限量指标。考虑到本项目下,安全利用类耕地上的作物秸秆多少富集有重金属,严格控制类耕地上种植的高吸富或超吸富植物(一般是多年生)的修剪残枝或收割后秸秆也用作生物质颗粒燃料的生产原料,有些生产设施还可能混合畜禽粪污等其它有机农业废弃物(其中也可能含有重金属)也掺进原料,生产出的生物质颗粒燃料产品中,可能留存一定重金属,其使用存在潜在的二次污染的风险。因此,作为本项目的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见第七章),建议各项目县应积极引导生物质颗粒生产企业参照那些产品质量中有重金属限值的团体标准选择其生产工艺(例如深圳的团体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技术规范》SZJG51-2015 表4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上述环评、环保“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机制在中国已经实施了几十年,并经过不断改革,正逐步向更加完善的全过程监管发展, 排污许可机制使其进一步得到强化。通过现场调研及访谈发现,本项目同类活动基本都能按要求开展环评及后续环境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事中事后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的不利环境影响尽可能得到避免、减少或缓解,该系统满足世行核心原则的要求。本报告附件8是基于国内同类项目的实践经验和世行集团的《环境、健康和安全》(EHS)指南适用于与本项目典型活动相关的环境和社会不利影响的一般性缓减措施,本项目将制定的《项目执行计划/手册》(PIP)中,将包括更详细的“环境实施规程(ECOP)”,也可借鉴本报告附件8中的减缓不利环境与社会影响的措施。这些措施及估算的费用应纳入工程招标文件之中落实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行动中。在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方面的不足,建议作为一项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在实施阶段落实(见第7章)
本项目下开展农田灌、排渠和生态沟塘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建设等实体活动的开展有可能涉及当地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涉及到具有悠久文化历史底蕴的华中地区的物质文化资源, 农作物生产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包括栖息地的转变或退化,水的利用和污染,部分设施建设活动可能涉及地表拢动、造成水土流失等。本节的相关的保护与管理体系展开评价。
中国和湖北省用于自然栖息地保护、文物保护、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法律法规汇编如下表4-8。
《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名录》1991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等
优先保护单元322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79%, 以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为主,包含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
重点管控单元343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13%,主要是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城镇区和产业园区
一般管控单元411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9.08%,主要是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的管控单元,这些区域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
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要点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为具体贯彻落实上述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国已经建立并正逐步完善相关的实施机制。归纳入下表4-9。
上述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赋予以下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的职责,对包括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其各自的职责、履职程序手段和相互联合和本项目环境与社会组调研发现的管理绩效分析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是最主要的生态保护红线机制的划定和监管部门。通过对国土空间用途的管控,对建设用地的预审和审批严格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监管。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将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任务和《全国“三区三线29”划定规则》,湖北省完成了全省”三区三线“的划定工作,报经国家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1月批准。湖北省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3.73万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地328个,212平方公里;重要湿地12个,734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线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形成坐标统一、边界清晰、上下传导的空间底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
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理,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以及确定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设。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并印发实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角度,负责对建设项目选址核查是否在适用建设用地范围、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然后才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批。积极参与建设单位参与选址选线,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基本依据,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工作底图(包括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以及全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的支撑),重点围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填写选址选线意见表,并结合所提意见采纳情况,形成自然资源部门参与选址选线的书面意见。对同一地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重要生态功能(例如,即是公益林,又是水源保护区)的情况,还要征询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如林草部门、水利部门)的意见。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具体从土地预审,和正式报告两个环节入手,一是对需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需进行在规划选址论证,如果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二是对已完成预选的建设项目,在正式报批用地时,需单独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或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由市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加强动态监管: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严禁擅自调整,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林业等部门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地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对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定期评估调整。基于评估情况,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调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市/区/县各自的自然资源管理局,一般设有国土空间规划股或用途管理股(1-7人),负责组织划定本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并进行监管,承担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核等工作。地方自然资源局一般采用遥感卫星等地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精准定位和监管。国家自然资源部采用专用卫星随时监测全国国土空间变化,一旦发现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图斑,就能及时锁定目标,责令地方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整改或接受惩治。
林草部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一般是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具体的管理与保护。在县级,林草部门隶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或县林业管理中心。各级林草业局一般设有野保科/股、森林资源管理科/股或湿地中心(4-7人),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与管理、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监测等工作,并通过自然保护地事务服务中心、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等相关机构对自然保护地开展巡查巡护。
生态环境部门:是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并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开展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负责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与相关部门在该领域的协调,以及本辖区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制体系建设:湖北省生态环境部门于2017年底我省全面启动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省政府在2020年底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湖北省由生态环境部门执行的“三线一单”中的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三区三线”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完全重叠。随后全省17个市州分别印发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全面建立了全域覆盖、分类管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以来,我省形成了一张全省生态环境管理底图,建立了一套分区管控方案,将全省划分为 1076个优先保护、重点管控或一般管控单元,提出了一套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搭建了一个成果集成运用平台,在支撑重大政策制定、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服务于全省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的编制,提升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质效,例如在全省8000余个建设项目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过程中,通过论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对其中不满足相关要求的80余个建设项目、规划环评选址布局等进行了优化调整。
动态调整更新:进入新一轮的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2023年4月,省政府印发《湖北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电〔2023〕11号),建立省级统筹、地市协同、部门协作的更新调整工作机制。湖北省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形成了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成果,待省政府审定后将正式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市/区/县及生态环境分局:各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设大气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股(2-5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8人)负责“三线一单”中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县级生环局一般设有环评审批股室(2-5人),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并在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征求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对项目选址的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进行审查;同时在环评中审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合规性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合理性。这一机制在已往建设项目环评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
水利部门:是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的部门,也是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管部门30。项目市/区/县水利局(或水利湖泊局)内设水政水资源股等部门(3-5人),负责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一般通过当地行政审批大厅完成申报与审批流程。部分市/区/县的水利局下设水保站(10-15人),部分市/区/县设有独立的水保局,均通过水政执法大队(15人左右)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利用遥感监测、现场巡查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项目施工期水保工程措施的实施、水保方案竣工验收、水土保持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农田水利设施管理:2020年11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从省级层面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及监管措施,健立了部门之间紧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强大的合力。强化多级别多层次监督检查,采取常规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暗访相结合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尽责,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报告,形成了多措并举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借力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平台,湖北省情况,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监管等内容纳入全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 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湖北农业用水量占全省的50%,农业耗水量占全省的66%, 为挖掘全省农业节水潜力,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湖北省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提出了34种农作物不同分区不同频率的灌溉定额,制定了湖北省的农田灌溉用水定额(DB42/T 1528.1-2019)的地方标准,已起草《虾稻共作与渔业用水定额》,正广泛征求意见。以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适应农业生产需要。
健全水土保护监管制度和标准: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完成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标准要求,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特别是对省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项目专事专办,特事特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2023年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3000多个,均未出现超时限办结情况和违规审查审批情况。
加大人为水土保持监管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履行水土流失防治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了生产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保护了生态环境。
全面做好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全国建立了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湖北省级和各级水利部门以遥感监管为重要抓手,全覆盖、常态化的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较好地实现了前期监管和过程严管同步开展的目标,有效遏制了全省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例中,2023年,省水利厅组织督促各地和技术服务单位完成了全省三批次4090个扰动图斑进行了复核、认定、查处、整改落实工作,对水利部下发的12个风险图及12个未整改到位项目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跟踪督办。
农业农村部门:既是本项目下部分活动的执行机构,又是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监管部门。各级农业农村厅/局下设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承担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管理与保护、外来入侵生物管理与防治以及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事故查处;承担农村清洁工程建设、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减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建设;承担和参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承担农业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示范推广。,尽管郧西县、竹山县在“面水北调”中线的水源保护地,本项目下将在现有农田、农场开内开展的典型活动,将性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况”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严格的保护。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下设有文物博物或遗产保护处/科/股,统筹管理指导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申报工作。负责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组织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指导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执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尽管地处华中的湖北省,有着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五个项目市/区/县域分布着文化保护单位,鄂西的部分茶山内分布有湖北省级保护单位“万里茶道”。世行团队在整个项目前期准备中,通过现场考察和与本项目的执行机构省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地方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国内承担本项目前期设计论证的咨询机构的反复核实,本项目所在地,不在任何文物级及的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本项目位于农村已被人类活动扰动的地区,对现有耕地进行土壤健康改善,对轻度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土壤通过小规模工程的、农艺的、生物的和植物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农业废弃物和农业生产中的面源污染进行防控和提高农业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涉及到的小型工程、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以及各种农艺技术的应用,不会占用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或栖息地。项目活动本身将有益于同耕地土壤生态环境、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有益于长江流域各相关水体和“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水域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核实,本项目活动也不涉及任何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同时,本项目环境排除原则也将任何可能影响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的活动都排除在本项目范围以外。因此,关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相应的法规制度合理,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整,运行体制健全,可以避免本项目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可能的不利影响,此外,中国在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措施。该制度符合世行集团的《一年生/多年生作物生产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相符,涵盖了良好国际行业惯例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也符合世行自然栖息地核心原则的要求。
农作物种植、土壤健康提升、生态农场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活动,可能存在以下影响公共卫生和职业安全健康的风险: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包括农药及重金属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等,造成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公众健康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2)农药的使用给农民和作业人员带来的化学伤害及职业健康安全影响;(3)建设施工现场、农作物生产及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管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运行、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中的臭气等,给施工人员、农民、相关企业操作人员等带来的健康与安全影响。本节分别针对农产品质量与公众健康安全、种植业农药使用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健康提升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本项目工程设施建设与运行中与劳动者权益管理内容将在第5章介绍。
为具体贯彻落实上述农产品质量与公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国和湖北省正在建立并正逐步完善相关的实施机制。归纳入下表4-11。
农业农村部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中最主要的行业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体现在农业生产环节。前面4.2.3 节提及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的各处/股室及农业生态服务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等、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等,都在该管理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田间管理,源头把控:合理轮作、科学施肥、病虫害综合治理、农业废弃物离田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措施,有效避免了农药残留和农业面源对耕地土壤的污染;通过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与优质低吸富种苗,提高作物的抗病性与产量,确保了农产品源头的质量。
监测评估,保障生产环境农产品质量:在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过程,与生态环境、粮食等部门合作,在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监测评估的同时,也农产品质量也同时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类别,对土壤受到轻、中度污染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调整种植非食用作物或人工栽培不直接接触土壤的作物(如人工菌),或选择低吸富品种进行种植、通过各种农艺措施,保障作物可食用部分的质量安全;对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通过种植结构调整,种植非食用绿色植物(如高吸富、超吸富植物,或养地作物)进行修复。
行业内质量控制:在乡镇一级的农业技术服务站,配备有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人员的设备,对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被粮食部门收购之前开展快速检测。
优质品牌建设:通过建设生态、低碳农场,鼓励农场经营实体对其农产品进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同时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部门联合和综合安全保障:原则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卫健委负责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的健康和安全管理的广泛协调和指导,指导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和农区饲草种植中的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机构安全储存、施洒下农药,并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以避免毒害公众或施药作业者,保障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在进入农产品收购、储存、加工销环节,还包括以下相关部门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
粮食部门:各市/区/县级发展改革局下,设有农安处/股或粮食安全保障中心,负责粮食(也包括食用油)的收购、贮存、加工、销售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各级粮食部门与设有粮油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对拟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只有检测合格的粮油,才能被收购和入库,进入粮食部门的加工、销售等环节。日常监管工作中,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当检查到不质量安全不合格的粮食产品时,将样品送当地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核验后仍超标,将依据地方政府关于《超标33粮食处置办法》启动处置工作,并进行责任追究。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地方级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是地方政府直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仲裁部门的委托,承担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粮油、农产品、水产品、工业产品质量等有关产品的指令性检测任务,为政府加强高质量发展和开展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因经过国家行业部门、计量监管部门有双重认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机构。与承担行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的部门(如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有着经常的业务往来,共同把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例如赤壁市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成立于2019年3月,本中心已配备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共20人,2023 年8 月中心已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CATL),可检测参数有135 项,其中农药残留类检测项目98 项;兽药残留及违禁添加物类检测项目31 项;污染指标类检测项目6 项, 即铅、镉、砷、无机砷、总汞、铬。当检测到食粮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时,公检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供1)上游的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重要依据开展污染物成因分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或土壤污染、处罚污染肇者,2)下游的粮食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对不合格粮食或农产品依法处置或决定是否准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对包括农产品进入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地方农业农村局通常联合开展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督查。
相关企业:对于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对其产品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例如,世行团队在赤壁,竹山等县考察的几个生态茶园的经营企业,不仅其种植基地获得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还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制,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提供综合病虫害防治技术,益于配合政府倡导的采取农药减量化的行动的落实;
有更严密的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和防范设备,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接触和暴露于农药的安全风险;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手段和设备,采用环保高效肥料、农业药物与生物制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等。
农业农村部门:是保障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中最主要的行业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体现在农业生产环节。畜牧兽医中心、农业植保站、农业生态服务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等对农、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负责。
农药安全管理:倡导优先采用更环保和综合的病虫害管理方法,例如物理或生物技术,以取代化学农药的使用。推荐使用低毒、高效农药。监督农药生产商必须对其农药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农药销售者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要求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安全使用和储存农药的规定,并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口罩、护目镜、手套等),避免在施用农药时发生事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物资补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防治服务,并为之提供技术培训。
推行规范化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相较于广大农户、合作社、农场等种植实体而言,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推行的统防统治机构提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可以使农药的选择、施用更专业、科学和合理,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更为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更容易,可大大减少广大种植人员接触、暴露于化学农药的机会,降低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风险。至于部分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机构因在资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的不足,详见4.2.3节,要求采取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见第七章)加以提升。
农民健康意识教育:在农业农村部门的高素质农民培训中计划中,包括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培训班,教授农民基本的健康知识,如何预防职业病,识别和应对健康风险。
卫健部门:市/区/县级卫健委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科室拟订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 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人群健康管理。此外还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省级卫健委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部门联合和综合安全保障:原则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卫健委负责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的健康和安全管理的广泛协调和指导,指导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和农区饲草种植中的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机构安全储存、施洒下农药,并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以避免毒害公众或施药作业者,保障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相关企业:负责为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开展职业健康意识的宣传教育,定其为职工开展综合建康体检和购买职业健康安全保障。
中国和湖北省的现有农业领域的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管控农作物生产、农产品加工及及下游进入市场等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管控本项目下的工程建设、农艺技术推广、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对劳动者带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而且随着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该管理体系还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该体统与世行集团的《一年生作物生产的环境、卫生与安全指南》,《环境有害物质管理领域环境、卫生与安全指南》相契合,并涵盖良好国际行业惯例(GIIP)。为落实该系统下运行机制、配备有相应和人员资源,能够履行本项目健康与安全管理职责,符合世行核心原则要求。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农药选择、安全利用方面还有待完善。
通过对国内环境管理系统中与本项目相关的五个体系,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农业面源污染管理体系和环境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所开展的评价,世行团队将其与世行PforR环境管理核心原则及关键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主要发现如下(详细的对比分析见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和一系列单行法、地方法规为支撑,由众多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共同构建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环境评价与污染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业种植业领域,《环境保护法》中有专门包括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和规定;在《农业法》中有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一章和条款规定,还有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植物保护、肥料管理等相关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管理办法、技术导则、行业环境标准等。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和湖北省建立起相应的实施机制,指导对本项目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
环评及事中事后监管系统要求在项目设计和环评初期开展环境影响筛查,并根据环境影响程度进行环评分类管理,按项目规模、选址、影响程度等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类。建设项目环评通常都要比选替代方案、预测环境影响(有利与不利、长期与近期、直接与间接、累积性)、提出环保措施、明确实施机构和职责、制定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开展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等。本项目已排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高环境风险类的建设活动;拟支持的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加收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活动,需编制环评表,经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设施建设完工过程中的治污环保设施需按环评的要求同步建设,在设施投入运行之前,经营主体将按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排污许可证。设施在运营过程中,按排污许可证上的规定,经营主体需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面源对土壤及环境的污染风险,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禁烧、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推广生态低碳循环农场和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等政策和一系列行动计划的引导下,采取资源节约、以最佳农艺技术为主、工程设施建设为辅的从源头到末端治理的农业面源防治等措施进行管控,并且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耕地土壤健康和管控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方面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避免秸杆回收和综合利用方面,为避免潜在的二次污染风险,本报告提出了相应的行动计划(详见第7章)
中国已将重要自然栖息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加以严格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要素(包括重要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属于国内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识别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之一,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也是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少量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活动,将开展环评工作,其中将必须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机制,项目选址是否触及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生环、林业等政府部门的审核,因此项目位置与自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潜在关系都会在项目准备早期得以识别和避让。农业生产等本项目下的绝大多数活动,都位于已受到人类活动干扰且主要由人工生态系统构成,即使处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郧西县、竹山县的项目活动,也属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有限的人为活动”。经调查,本项目建设范围内不涉及地上文物。若在施工过程中偶然发现地下文物,需要按照文物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流程进行处理。项目市、区/县各级文旅局都设置了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坚持保护第一为原则,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分级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机制。
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项目环境排除原则也会将任何可能影响重要自然栖息地的活动排除在项目范围之外,因此本项目实施将有益于提升土壤健康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会对重要自然栖息地造成重大破坏或显著退化。五个项目县选择的活动
在中在健康与安全管理已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在一整套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方针下,类似于甚至比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体系更复杂。在农业种植业方面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指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等。构成了中国和湖北省在农业作物生产领域中的管理相应的法律框架、实施机制和制度安排。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农业行业下种植活动、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风险定为一般。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具有在地方政府严格监督下实施环境、健康与安全管理的能力和经验,通过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手段,大力推广低毒农药。对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和农民进行农药采购、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技术咨询。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对这些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向有关方面提供指导。在相关设施建设过程,有设计阶段、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的实践和程序。在运行阶段,尤其针对农药安全使用的安全管理,政府通过购买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病虫害的统防统治服务,专业化服务机构相比散小农户,有更严密的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和防范设备,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散小农户接接和暴露于农药的安全风险。因此,环境、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地服务于本结果导向型项目。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农药选择、安全利用方面还有待完善,本报告已提出行动计划,详见第7章。
符合性分析结论:与本项目相关的国内环境管理系统在法律框架、实施机制、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方面都比较完善,管理绩效也比较令人满意,总体上符合世行结果导向型项目环境与社会评估指南中的核心原则和关键要素。也与世行集团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包括通用指南和一年生作物生产指南)基本相一致,能够满足本项目下低碳农业、土壤健康提升涉及到的三个结果领域下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需要。本报告的附件8还例出了减缓与本项目相关的环境与社会影响的一般性措施供湖北相关机构参考。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不足,本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和行动计划(详见第7章)。
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评估指南为系统评估借款国的环境和社会系统制定了一套政策。本章将对照指南要求的6项核心原则和13个要素,识别项目主要社会影响与风险类型,从本项目相关的社会管理法规、管理机制与能力、实施管理效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评估,对识别出存在的差距提出改进建议和行动计划。
本报告第三章的风险识别,项目活动涉及的社会影响与风险类型有:土地使用和非自愿移民,少数民族非包容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公众参与不充分(特别是弱势群体)。对于核心原则#2:考虑到项目建设范围内不涉及地上文物,因此,本项目不涉及对物质文化资源的不利影响。至于弱势群体的需求,项目已经排除了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如低收入人群、少数民族人口、女性)边缘化、受到歧视或引发矛盾冲突的活动,弱势群体在项目中是共享效益的,纳入公众参与进行评价。
为管理社会风险,中国建立了一套社会风险管理系统(表5-1)。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与管理。另外,对于上述识别的风险,从国家到地方通过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建立了相应管理机构与工作机制,进行征地拆迁或土地流转、少数民族发展、劳动者权益管理以及促进有效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下社会管理体系由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及机制、以及管理实践三部分进行社会管理系统的评价。
可持续的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两个要素,分别为:要素1:在项目层面,法律框架和管理机构能够充分地指导社会评估;要素2:社会评估和管理过程中采用良好实践,包括5项元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SSRA):中国政府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具对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以及重大改革等可能涉及的关键社会影响和风险进行综合性管理。通过建立和实施一整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对社会影响进行化解和管理,从而推动科学决策和项目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2021年),要求包括重要建设项目在内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均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评估方式、评估程序、评估管理、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意见还特别强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必不可少的内容。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12年),要求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要求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重大行政决策包括: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4)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专门要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活动开始前,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土地状况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2024年),明确了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强调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该条例要求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2024年),明确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2024年),该规范旨在为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等原则,以及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访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
(i) 早期影响筛查。项目选址和可研过程中协调各相关部门(比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文旅局等)进行联合踏勘,对影响和风险进行筛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要求从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避免征用基本农田的角度进行筛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要求项目选址前应开展文物调查尽量避免影响文物。《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修订),要求项目选址尽量避开灾害区域,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明确灾害防治要求,从而减轻公众安全风险。《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2021年),要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方面开展调查,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全面、全程查找并分析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ii) 项目选址和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要求对方案进行比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比较不同方案的环境与社会影响程度,避免或尽量减少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明确了在规划选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评估机构要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对拟建项目的支持态度,从而选取社会稳定风险可接受的方案。
(iii) 制定措施避免、减少和减缓社会影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要求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指导意见(试行)》(2012年),要求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以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应评估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并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也要求针对识别出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iv) 明确实施减缓措施的机构职责和预算来源。《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指导意见(试行)》(2012年),明确了制定影响和风险管理措施部分,要求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要合理公平并及时。同时,实施过程也应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评估工作。
(v)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申诉机制(GRM)。国家及湖北省层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要求对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开展公众咨询,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调查大众媒体含网络媒体及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对拟建项目的意见、诉求和舆论导向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明确了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评估机构要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含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对拟建项目的支持态度。另外,上述文件还要求对项目的公众参与完备性进行评估,包括拟建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专家咨询等程序性的要求。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24年),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诉方面,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19年),明确了对项目征地政策、前期准备、报批、组织实施整个过程中公开的内容、时限、渠道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如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针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2020年)明确提出,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在此基础上,湖北省鼓励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年)明确提出,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省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要求报告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省政法委:社会风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项目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召集各地区政法委,相关部门以及受影响人共同讨论重大事项的社会风险并进行决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全市、区/县有关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决策、落实和督导,其中稳评报告由市、区/县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党政领导办公会讨论决策通过。
市、区/县发改委与政法委:在省级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地方公共服务定价政策;进行市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协调、监督与指导。
评估主体: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稳评,组织各项稳评措施的落实。
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培训及考核,并在省级政法委备案。
以湖北省赤壁市为例,赤壁市政法委负责社会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设有维稳指导股,专职工作人员3人,办公以及人员工资来自财政资金。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各项目业主单位对重大决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提供相应政策咨询与指导,并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是否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统筹协调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事件;负责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排查、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和维稳工作研判机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评估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项目风险等级进行准确划分;评估主体对评估报告及程序严格把关,认定风险评估意见后出具申请备案函,由本地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委政法委备案,经市委政法委对评估内容审核后予以备案并开具备案意见。
此外,备案工作流程:由评估主体(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聘请第三方公司或自评方式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项目评估主体单位向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股提交评估报告,维稳指导股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审查,并及时向评估主体单位进行书面回复(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
社会实践效果评估主要依据项目市、区/县获得的资料,采用了关于过往类似活动实施过程中的评价和社会风险管理效果等资料,还考察了这些过去已实施活动的社会风险管理过程和效果。在实地考察的项目、对5个项目县主要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相关活动的态度和实施满意情况。
根据湖北省项目市、区/县政法委和自规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明确要求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群体对此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并有权在针对补偿安置的相关救济程序中对其依法予以审查。具体来说,土地现状调查包括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则是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这两个步骤的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确保了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根据以往经验,本项目农业废弃物加工处理项目可能会涉及少量的征地,一般不涉及拆迁;土地流转按照法律在“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下进行;加工项目涉及的劳动者大都是周边社区农户;绿色农业项目开展过程中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宣传教育,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社会稳定风险为“低风险”。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求:根据市、区/县政法委、自规局以及各项目实施公司介绍,建设项目准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时严格按照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识别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第二,对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第三,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第四,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为了使公众了解、参与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社会风险评估过程中,将项目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对象一般为拟建项目建设区域内可能受项目建设影响的社区/村与居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征求事项主要为本项目对当地区域社会、社区与居民/村民影响,包括安全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公众态度与意愿;征求方式主要为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评估发现,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5个市、区/县各级层面已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机制、标准以及管理程序,用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对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以及重大改革等可能涉及的关键社会影响和风险进行综合性管理。同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以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程序要求。
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明确了部门职责,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出台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的前置程序和刚性要求,并对评估、审批、备案、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所有重大项目与决策“应评尽评”。同时,发挥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根据项目市、区/县政法委与社区访谈以及现场调研,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均能按照政策要求,对项目建设和运行阶段潜在的社会风险进行识别、筛选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计划/措施。针对本项目支持的活动中,农业废弃物等收、贮、运设施和其处理加工设施等项目涉及土建工程征收少量土地。明确要求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大农民群体对此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并有权在针对补偿安置的相关救济程序中对其依法予以审查;针对本项目支持的活动中,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项目涉及少量土地流转。从农业农村部到各项目省市、区/县,建立农民培训体系,通过一系列技术支持、政策引导等方式,帮助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绿色农业的认知与能力。因此,总体上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针对社会风险所运行的社会风险管理系统是有效的,符合世行核心原则1与原则6管理体系。
评估发现,在社会实践效果层面,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建立针对社会风险管理计划实施的定期监测评估机制,也没有要求在项目周期内编制与实施利益相关者参与计划,特别是社区与弱势群体的参与计划。
本项目农业废弃物处理加工项目可能会涉及少量征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也不涉及房屋拆迁。生态农业示范项目扩建可能会流转少量土地流转。农业小型设施用地一般在原有的土地上进行。
(i) 避免和减少征地拆迁相关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法规,要求项目和企业要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土地,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通过优化方案减少征地和移民搬迁影响,从而可以降低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项目前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会参与踏勘确认项目用地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同方案征地拆迁影响进行比选。政府部门在审查项目用地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也会审查项目用地方案是否合理。湖北省也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2020年),相关政策内容与国家层面基本一致。
(ii) 识别并解决因征地拆迁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湖北省相关的征地补偿办法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流程进行了系统安排,规定征地过程中,受影响人应对实物量调查指标进行确认,项目报批前土地征收单位应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针对项目建设活动可能对沿街商铺造成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此外,从基层的农村或社区,到乡镇、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建立起一整套有关征地补偿的申诉处理机制。如果受影响人对其权益影响的识别、补偿和安置处理不满意,村民可向社长或村委会申诉,并请求处理,也可以向镇政府和县市政府申请处理。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履行受理、转送、交办协调解决、督促检查等职责。如申诉者对申诉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iii) 征地拆迁前按照重置价足额支付补偿款和过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明确了不同类型用地形式的补偿政策、标准、原则、流程、时间等,要求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湖北省、项目市、区/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行情,通常每三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湖北省20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最新一期调整,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iv) 生计恢复的政策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总体而言,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主要包括5种: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以及养老保险安置。此外,《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要求各地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职业培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扶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2014年),要求保障范围和对象如下: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没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年满16周岁。补偿标准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对于项目建设导致沿街商铺遭受经营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要求受影响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造福民生,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相邻关系,有义务予以容忍,提供必要的配合。若商家的财产权利、物权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v) 公共设施恢复的政策安排。对于征地拆迁可能造成的公共设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要求在征地方案批准和公告后,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调查,并将结果向公众公示至少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予以补偿”。
(vi)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知情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知情决策贯穿项目全过程,是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19年)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2024年),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征地移民过程公众参与不同环节的主要目的如下:
项目前期及方案论证和比选过程中,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移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磋商,根据反馈的诉求和意见完善工程措施和确定项目用地范围,避让重要的、敏感的影响对象,尽可能降低征地和移民影响。
实物量调查阶段的参与包括征地公告、实物指标调查宣传、调查过程参与、调查成果签字确认以及调查成果公示和复核。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通过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磋商,评估项目征地拆迁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风险,包括其他与项目无直接关系但也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补偿方案的拟定过程中,需要对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和征求受影响人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主要包括生产安置、生活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公开透明,并听取和征求移民的意见、谈判并达成协议。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如小型农业灌溉设施),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的基础上,湖北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要求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受让主体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此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且应当签订流转合同。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则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湖北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00年),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并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2022年),旨在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该规范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此外,该规范还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此外,湖北省还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这些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确保农村改革稳步推进。
用地审批: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具体项目的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征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具体项目的永久征收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除外)。
市、区/县级自规局: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导项目单位准备必要的用地审批文件,并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用地审批材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应权限用地审批。
土地征收:
区/县级自规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区域内土地利用规划,指导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成立有关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委托土地与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配合第三方作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勘测定界,特别是实物量调查、入户走访、政策宣讲、安置措施讨论、申诉处理等,同时发布征收预公告;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土地和房屋征收听证;与受影响人或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影响村/社区:参与并协助实施征地拆迁,特别是实物量调查、入户走访、政策宣讲、安置措施讨论、申诉处理;协助实施主体进行集体土地前期投入的认定及返还等。
区/县人社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规定数额的人口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通常由被征地农民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公示七天,经自规局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当地政府部门批复,当地财政局组织、拨付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财政局: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和用地单位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申请,准备和提供必要的预算资金。
审计局:依据法定规定和流程,定期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审查,并提出审计意见。
以湖北省鹤峰县为例,鹤峰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数量8人。工作职责如下:牵头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组织资料报批土地征收,对征地补偿拨付资料进行审核,草拟和修正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工作。对于具体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与负责实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组成项目征地管理小组。工作小组人数根据项目征地的规模不尽相同,通常在5-10人。总体流程是项目实施单位向自然资源局委托土地征收服务,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地征收公告,然后启动土地实物调查登记和评估,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后对实物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和依申诉复核,再进行最终公示。另外,还要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公告后可以启动预征地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签署完成后将资料报送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批复后由实施单位依据补偿协议将资金支付给县财政局(土地补偿部分)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部分),由财政支付给农户,且人社局负责按政策和与农户达成的协议办理养老保险。。
设施农用地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全面落实设施农用地监管,按年度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科学引导设施建设选址,对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验收,按季度将备案信息上报州(市)主管部门。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提供的设施农用地批复文件及相关备案信息后,及时审核并在设施农用地监管平台开展上图入库。按规定做好设施农用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标准的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需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在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用好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各类政策,按照设施建设方案,综合施策,合理确定设施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做好设施农用地选址并指导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地协议签订,对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实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公开设施农业用地信息。按月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经批准后,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变更权属证书;
以湖北省赤壁市为例,该市设施农业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用地申请人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用地初步意向后,向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拟选址区域地类、权属、面积等数据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核实、审查,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另行选址;经联合踏勘同意后,对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经营者拟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种植/养殖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用途、规模、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并委托中介单位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应主动避让耕地;通过村组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营者依法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后,乡镇、村、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备案申报表、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公告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农业农村局。
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了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建立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包括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针对永久征地和设施农用地项目,根据项目市、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介绍,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农业设施用地,在启动用地审查前,都要依据法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勘测定界,确定项目红线,并开展实物影响量的调查,对受用地造成的各项影响进行登记,并获得村民签字确认。对于永久征地的项目,实物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向受影响社区公告至少30天,设施农用地项目的实物调查结果和协议草案向受影响社区公告至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才能启动征地/用地协议的签订。协议签订完成且相关土地批复文件完成后,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都会注明,用地方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其它类似补偿依据,对因占地造成损失进行足额补偿。对不再使用的土地,归还土地前,应按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并对土地地力的损失进行补偿。
针对土地流转项目,根据项目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介绍,土地流转项目通常适用于绿色农业种植及其相关的设施活动,按法律要求只能从事与农业种植相关活动,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对于耕地“非农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有日常督察机制,因此,土地流转管理系统能够确保尽量避免因为占地造成负面影响。以湖北省郧西县为例,郧西县海涛农场从事综合有机农业发展,包括特色果蔬种植结合家禽放养、农业观光与体验、餐饮等。其土地是通过与周边村集体和农户自愿协商租赁的,租金600-800元/亩,农户除获得土地租金收益,还可以与园区签订就业协议,做临时工或长期工人,临时工每天150元,长期工约4000元/月。而农户自己种植传统水稻,亩产值1500元,扣除农业物资投入,利润仅300元/亩,相比之下,与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合作经营,农民的收益获得显著提升。在湖北省项目市、区/县走访调查调查发现,类似农业发展模式在所有走访的市、区/县是普遍现象。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在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农业设施用地的实施过程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材料是用地批复申请材料的必要材料之一,各地都依法开展了信息公开、听证、公示。对于土地流转,用地方在申请阶段需接受项目所在村社和乡镇政府的资质审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具体审查要求如下:1)审查级别: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实行区/县、乡分级审查。具体来说,面积在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级政府组织审查。2)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3)审查流程: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乡镇政府各备案一份。乡镇政府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合同申请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评估发现,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县各级层面已制定并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征收、设施农用地使用与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征地,若不可避免,需要对受影响人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土地流转方面,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规范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县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明确了部门职责,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已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土地征收、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制,由区/县自规局和农业农村局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共同参与管理,责任明确。其中,项目征地拆迁先补偿后用地,并由财政和审计确保相关预算并进行定期审核。此外,相关部门每年都要实施或参与实施不同类型项目,相关经验丰富,能够有效实施和管理土地征收、设施农用地以及土地流转等工作。因此,总体上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针对土地使用与非自愿移民的风险管理系统是有效的,符合世行核心原则4管理体系。
但评估也发现,在土地征收以及土地流转的政策以及实践效果层面,缺乏对土地征收及土地流转等活动的监测评估要求;另外,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以及征收的土地上进行投资,也没有要求进行尽职调查。
项目范围内涉及恩施州鹤峰县土家族自治县。鹤峰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县除聚居的土家族以外,还有苗族、蒙古族、白族等散居的少数民族。据 2020 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 全县常住人口 174650 人,其中汉族人口为 38932 人,占全县常住人口的 22.29%。 各少数民族人口为 135718 人,占全县常住人口的 77.70%。其中,土家族 126026人,占 72.16%;苗族 4241 人,占 2.43%。
我国《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基于这些法律基础,如果少数民族受到类似征地拆迁影响时,不仅能与普通公民一样享受同等权益,而且在必要时各地方政府还将按照符合少数民族文化的方式开展免费、事先和知情的协商。该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此外,湖北省层面制定了《湖北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年),规划分类提出了共筑精神家园、共同繁荣发展、共享美好生活、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4个方面18项具体指标,明确了创新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程、民族地区绿色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工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工程、民族宗教事务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等8个重点工程项目。
省民宗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拟定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州/市民宗局: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州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民族宗教相关工作政策、规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区/县级民宗局:区县少数民族人口身份统计,落实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申报。负责管理民族干部的培养,拟定每年全区/县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指标。
调研期间,在与项目市、区/县的民宗局的访谈了解到,一方面,各项目市、区/县遵守《宪法》和有关民族事务法律法规,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遵守一般性建设项目评估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的公众咨询。项目市、区/县针对本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每五年都制定了发展规划,并实施了民族地区发展和文化保护项目。从鹤峰县民宗局的介绍得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项目通常都是由各村、乡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每年由村干部组织各种形式的公众咨询,例如“村民会议”“屋场恳谈会”“院坝会”等符合当地民风民俗、喜闻乐见地交流形式自下而上的收集居民意见,通过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向民宗局或其它职能部门(如农业废弃物回收的管理部门是农业农村局等)提出建设申请,民宗局和其它职能部门在听取基层单位的报告后,组织现场考察符合,再根据各地上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将汇总项目清单分批次报告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实施。由此可见,项目建设是基于少数民族地区自身需求并充分听取和尊重了少数民族地区意见的结果,具有广泛的少数民族居民的支持。在具体单个项目的管理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沿用现有的管理机制,如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论证过程,这些评估和论证已包括了系统性的公众咨询和磋商的管理内容,因此能够确保少数民族得到尊重。
调查表明,鹤峰县的土家族没有本民族文字,通用汉文;有自己的语言,土家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接近彝语支,基本通用汉语。土家族的生计主要依赖于农业,特别是特色农产品的种植。此外,鹤峰县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这些资源为他们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除了农业和旅游业,土家族还擅长制作手工艺品。这些手工艺品在当地和周边地区享有盛名,为土家族带来了额外的收入。鹤峰县近年来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如宣鹤高速的建成通车和沿江高铁设站等,进一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土家族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经济上、政治上与汉族也没有差别,与汉族可以通婚,各民族已经融为一体。鹤峰县土家族拥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如婚礼习俗、葬礼习俗、节日习俗等方面。此外,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从中央、省和市县,每年都安排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评估发现,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层面制定了尊重少数民族意见、维护民族平等、尊重风俗习惯的一系列综合性的少数民族发展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助力少数民族以其文化适应性的方式发展,另外,针对少数民族,湖北省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制定了系统的规划,且相关规划和发展项目均须开展事先公众咨询。
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明确了部门职责,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通过鹤峰县的调查表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项目时,现有少数民族事务管理体系能确保对少数民族居民进行充分的咨询和沟通,以及在项目中是共享效益。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能确保项目获得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广泛支持。因此,总体上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针对少数民族事务的风险管理系统是有效的,符合世行核心原则5管理体系。
但评估也发现,中国、湖北省在项目层面,没有特别的少数民族政策与实施标准,没有要求制定项目下的少数民族发展框架或少数民族发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这些法规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诸多方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明确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强制劳动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等。
此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等,这些条例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促进制度规范的实施,以保障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也出台了《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等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同时,这些法规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等。此外,还包括对工资支付的规定,如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等,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被明确,以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以确保政策法规的落地实施;2)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拟订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确保社会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接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3)拟定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等“黑名单”制度,负责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确保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有效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劳动保险、劳动安全、劳动环境、工作条件、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等方面;3)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4)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这包括监督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进行建档备查,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2)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工会通过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促进安全生产;3)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以湖北省竹山县为例,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权益保障、劳动者纠纷以及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办公以及人员工资来自财政资金。针对权益保障与劳动纠纷方面,设有劳动关系股1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人,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区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承办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此外,指导全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督办全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指导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等。针对技能培训方面,县人社局内设技能鉴定站1人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下设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4人,主要负责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等。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设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8人,严格按照《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竹政办发[2016]24号)要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机制:根据赤壁市人社局访谈以及现场调查可知,赤壁市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标准化安薪项目34、落实稳就业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等,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目标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其次,赤壁市人社部门在稳就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也有所作为。通过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强用工企业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此外,赤壁市还加强了人社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最后,赤壁市在工伤保险方面也有创新举措。
此外,2023年,赤壁市被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建设试点县市。依托市综治服务中心,高标准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庭,并整合劳动监察、工伤认定服务窗口,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劳动维权、仲裁调解、劳动监察、争议速裁、“法院+工会+人社”诉裁调等维权工作。自成立以来,“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共接待服务群众超过300人次,与监察部门联合调处案件3起,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化解纠纷30余起、仲裁委派出流动仲裁庭3次。实现劳动保障维权“一门”受理、“一站”办结,畅通维权“绿色通道”。
农民工工资保障方面:根据竹山县人社局访谈以及现场调查可知,竹山县在农民工工资保障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全县和谐稳定大局。具体实践包括:1)压实责任,明确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责任,通过与当地政府干部一同约谈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其迅速处理欠薪问题。2)部门联动:多个部门协同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例如,与属地乡镇对接,共同处理欠薪纠纷。3)专项督查,定期开展法治宣讲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4)联合惩戒: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甚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现场调查现有的农业废弃物加工厂时发现,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一些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 以减少工人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等,如噪音、粉尘污染、没有个人防护措施等。
评估发现,首先,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层面已建立并实施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存在雇佣童工与强制劳动的现象。
其次,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明确了部门职责,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劳动者权益保障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一机制通过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商,确保劳动法规的实施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成为常态,基于这一现场也专门建立了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一机制包括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后,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政府通过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措施,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这包括强化日常监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托平台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以上这些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总体上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针对劳动者权益风险管理系统是有效的,符合世行核心原则3管理体系。
但评估也发现,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 以减少工人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等,如噪音、粉尘污染、没有个人防护措施等。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2017年),要求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明确公开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拓展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2018年),要求突出公开重点,包括住房保障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矿业权出让领域、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1)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2)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3)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4)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5)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2020年)明确提出,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在此基础上,湖北省鼓励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年)明确提出,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并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该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抱怨申述方面。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访制度,以确保公民有畅通的渠道表达他们的关切和不满。《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要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网上信访平台,方便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法定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乡镇机构与各级主管部门(例如农业农村局、自规局等):1)保障公众参与权: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这包括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过程中;2)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行政决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这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3)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4)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了解和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5)监督与考核: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将决策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级信访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1)拟订信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2)代表省、市、县委、政府接收群众来信、接待来访,为公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3)承办上级机构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下达信访事项,监督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和执行情况;结案。4)协调处理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信访活动;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并向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5)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向政府提供信访信息,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6)指导各级信访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组织信访干部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7)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以湖北省赤壁为例,赤壁市信访局负责抱怨申述管理工作,在编在岗14人,办公以及人员工资来自财政资金。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信访工作思路,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法规、规章;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网上投诉,查办信访案件;协助保障国家、省、市、县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参与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协助国家、省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县委、县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访谈以及项目市、区/县现场调研显示,在编制《湖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过程中,湖北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具体措施包括:1)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2)组织专家论证:邀请农业、环境、经济等多领域的专家对规划内容进行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参与度。这些措施确保了规划的编制过程公开透明,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为规划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针对参与式土壤管理方面,1)政府主导与部门协同: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引导村民保护土壤环境。2)科技支持与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政府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3)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省、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途径。4)资源调查与监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普查工作包括农业自然资源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以确保对土壤资源的全面了解和有效管理。5)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成效,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倒逼约束机制,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抱怨申诉。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访谈,湖北省农业领域的信访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信访渠道的畅通、问题的解决效率提升、信访秩序的持续向好以及信访工作环境的优化。通过建立健全网上信访、绿色邮政、联合接访、视频约访、民生热线、信访代理等平台,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诉求表达渠道。网上信访已成为群众反映诉求的主渠道,信访事项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逐年提升。具体措施包括:1)推进工作实地访:湖北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基层,实地走访村庄和农户,了解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通过“三访基层”专题活动,列出了40余条省级核查专题问题线索清单,设计了内含8道民情民意调查的问卷表和活动情况汇总表,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2)问题整改回头访:对于发现的问题,湖北省农业农村部门执行“清单制”和“销号制”,确保问题逐一解决并销号。3)民情民智上门访:通过上门走访,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例如,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结合走访情况,针对14个市州、3个直管市和湖北省农业领域的信访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通过“三访基层”专题活动,共走访2718个村20000余户,解决问题2700余个。这些措施不仅解决了具体问题,还推动了农村社会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根据项目市、区/县信访局访谈以及现场调研显示,项目市、区/县在信访工作机制方面采取了多种创新和有效的措施,以确保群众诉求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其中,1)竹山县通过建立信访反馈机制,确保有问必答、有信必复,实现了信访事项的高效处理。具体措施包括县级领导定期接访、带案下访、上门问效回访等,确保群众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竹山县还利用大数据分析,通过建立“整体、区域、专题”三位一体分析体系,强化信访监督,提出对策建议,解决问题,优化政治生态。此外,竹山县开展了下沉接访活动,组织流动接访小组,深入乡镇接访下访,现场受理群众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确保问题在基层得到解决。2)鹤峰县在农业领域的信访工作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和基层化解。通过“党建+信访+N”的大调停、大发展格局,将信访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信访联片常访任务清单,确保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意度。通过巡回下沉遍访,强化回访问效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这些机制的实施,鹤峰县在农业领域的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2023年61个问题并全部整改,整改完成率达到100%。
评估发现,首先,国家、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各级层面已制定并形成了完整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抱怨申述以及监督与考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针对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有相关政策中要求了公众参与机制。其次,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明确了部门职责,有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围绕涉项目投资、民生热点、农业领域等重点领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管理工作,以实现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含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以及落实过程中,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政府已开展了大量的公众参与,现场踏勘、聆听诉求、征询民意等,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针对参与式土壤管理方面,建立政府主导与部门协同、科技支持与资金保障、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资源调查与监测以及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的共同责任机制。最后,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抱怨申述制度,以确保公民有畅通的渠道表达他们的关切和不满。因此,总体上湖北省及项目市、区/县建立了公众参与与抱怨申诉机制是有效的。
但调查发现,项目层面,缺乏在项目设计、实施、运营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中的制度安排,如项目文件的公开,知情协商,弱势群体的参与方案等。针对参与式土壤管理,也没有要求在开展土壤健康提升项目时,制定全项目周期的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计划。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本ESSA报告的重要内容,也是世行政策的要求。评价中按照受活动影响、对活动感兴趣、影响活动几个类型,识别了各相关利益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主管机构、乡村及社区、活动实施运行机构等社会组织、受影响人。本项目利益相关方识别见附件4。在评估及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在湖北省及相关市、区/县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参与协商活动,包括2024年5月和9月对湖北省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座谈,并于2024年10月与湖北相关政府部门针对ESSA报告召开的咨询会。
在项目准备阶段,世行项目团队和ESSA咨询团队2024年3-9月向湖北省级及市、区/县政府部门介绍世行PforR贷款工具的相关规定、环境与社会的政策、实施管理方法、操作流程和评价文件准备等。
自2024年5月起,针对本报告的编制与完善,在湖北省开展了广泛的公众参与活动(列表见5)。分别召开了4次省级政府部门咨询会议,参加的部门包括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人社厅、民政厅等省级政府部门,以及市、区/县的政府相关部门。市、区/县级层面现场走访了湖北省鹤峰县、咸安区、郧西县、赤壁市以及竹山县,开展市、区/县级政府部门座谈,累计参与座谈人数约780人。同时,还收集了湖北省市、区/县提供的资料数据进一步分析确认。在各种形式的调查座谈中,交流对象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并实地考察了农村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项目,农业废弃物等收、贮、运设施和其处理加工设施项目,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等典型活动现场。公众参与主要的考察和访谈内容包括:
根据世行的规划贷款政策,本报告在草稿完成后于2024年10月与湖北省进行了公众咨询。由湖北省项目办将本报告初稿发给所有项目市、区/县的实施单位及相关县级政府部门,并及时收集书面反馈意见提交世行ESSA团队。随后,湖北省项目办于10月24日组织省级和县级政府部门与世行团队召开了ESSA协商会议,会议的主要意见已纳入报告修改稿,会议记录见本报告附件7。会议参与方包括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人社厅、民政厅等省级政府部门,以及湖北省鹤峰县、咸安区、郧西县、赤壁市以及竹山县的政府相关部门。会议介绍了本项目内容和ESSA报告摘要,包括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的目的、任务、内容、研究方法、结论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
咨询参与方对本报告给予了肯定,对拟定的行动建议表示认可,并对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如部分政策文件的时效性问题、机构设置的最新调整、机构职能的分配等)。世行ESSA团队认真听取了有关意见,进行了充分记录和研究,并在报告中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咨询会议中各方提出的主要意见和ESSA报告进行的相应修改在附件6进行了详细记录。
本报告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方式有如下特点:
公众参与层级全覆盖:评估小组与省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特别是,评估小组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方、村委会、村级种植大户、村用水户协会、村民进行了直接访谈和交流,获得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公众参与议题全覆盖:评估活动过程中涉及了项目支持活动中世界银行环境社会评估需要关注的全部议题。
公众参与方式多样化:评估活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根据资料信息收集方式和疫情防控的需要,采取互联网文献收集、线上会议、现场访谈、微信视频、电话跟踪、等多种方式进行。
此外,问卷调查结果:为了了解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对本项目农田现状认知以及参与绿色农田建设意愿,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估小组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共回收湖北省郧西县、竹山县、赤壁市、咸安区以及鹤峰县有效问卷382份(含土家族100份),其中小农户188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93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101户。调查显示,i)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都比较了解经营耕地的土壤质量分级类型;ii)绝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认为经营土地存在问题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土壤板结、耕层较浅以及养分含量低;iii)对农田或农业种植的依赖程度按照排序是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小农户;iv)对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现状的满意度,其中,小农户大部分比较满意,而专业合作社, 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则觉得一般,需要进行质量提升;v)对于过去绿色农田建设项目参与情况,绝大部分小农户表示参与过,超一半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也表示参与过,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则不到一半表示参与过,需要加大参与力度;此外,对于本项目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拟进行改善的参与愿意,几乎所有的农业经营主体都表示愿意参加;vi)关于了解到本项目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进行改善相关信息的渠道,几乎所有的农业经营主体都表示渠道畅通,其中,小农户排名前三的是村干部转述、公告栏或广播,政府宣传介绍会以及媒体(网络、电视、报刊);而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排名前三的是政府宣传介绍会,合作社、企业以及村干部转述、公告栏或广播等。
与汉族相比,土家族农业经营主体对本项目农田现状认知以及参与绿色农田建设意愿基本一致。第一,超过85%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比较了解经营耕地的土壤质量分级类型;第二,90%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认为经营土地存在问题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土壤板结、养分含量低以及耕层较浅;第三,对于本项目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拟进行改善的参与愿意,95%以上农业经营主体都表示愿意参加;第四,95%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都表示信息渠道畅通,主要包含村干部转述、公告栏或广播,政府宣传介绍会,合作社、企业以及媒体(网络、电视、报刊)等。
现有申诉机制。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社区申诉机制;二是企业申诉机制。社区申诉机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向有关实施单位直接反映情况并寻求解决;二是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反映,由基层政府负责联络处理,通常在两周内处理完成;三是通过县政府信访办或县长热线/邮箱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包括收集、7天内启动,2个月内处理完成并反馈的机制。此外,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企业申诉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员工申诉。员工申诉主要 “三级劳动者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分别是企业内部劳动者纠纷申诉机制、乡政府劳动纠纷调解中心和县政府劳动调解中心。企业内部申诉机制主要通过信箱/厂长信箱,或者通过企业工会反映诉求,并寻求解决;企业内部无法解决的,通过政府劳动纠纷调解机制来处理。企业员工也可直接提请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二是企业设置对外联络部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负责接收社会对企业的投诉和建议。
申诉机制评估:通过对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访谈,整体而言,村级申诉机制程序已经比较成熟,绝大部分(村委会反映90%以上)申诉可以在社区层面得到有效解决,极少反映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企业的员工申诉机制管理规范,能解决员工申诉问题。调查期间也发现部分企业并未建立对外部社区的联络机制,因此需要企业建设和运营期间建立申诉机制,对外应公布社区申诉电话和联络人。
本项目旨在促进项目省的绿色与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虽然不可避免地对项目地环境及社区产生一些短暂的、较小规模的、可以减缓的不利影响,但总体上将极大地改善区域环境及社区居民福祉。评价中的环境与社会筛查已经排除了项目中可能有高风险环境与社会的活动,现有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有效实施的情形下,项目不会对环境与社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鉴于全省性的项目并且项目活动多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本项目的环境社会风险等级确定为较高。
项目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评价认为,中国及湖北省在相关领域已经建立了全面而有效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来识别、评价、减缓、管理和监测相关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及风险,包括:i) 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制定和发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指南;ii) 清晰的实施机制:针对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管理有明确的行政程序、机构安排和职能划分,各级岗位已配备专业人员和财务资源;iii) 良好的实施管理效果:项目市/区/县过往典型案例的随机考察表明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管理措施的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且实施效果较好。本评价认为,项目适用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总体上符合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的政策要求。
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结果也表明,环境与社会管理在以下方面存在提升空间:
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统防统治服务机构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还有进一步提升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些专业化服务机构,其作业人员多以具有机械化作业或无人机飞防的机械化操作资质和技能为主,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专业资质还久缺,在农药选择、施用方面的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方面尚待健全。存在着一定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农药选择和施用不当对作物质量和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风险。
安全利用类农田的农作物秸杆,如果长期反复直接还田,或综合利用成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产品中没有对重金属含量的限值,存在着秸秆中的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累积或生产出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使用造成二次污染的潜在风险,有可能抵消本项目地土壤健康提升活动带来的正面影响。如果严格控制类耕地上的秸秆(多为年生植物)也如此运行,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对湖北省以及5个市/区/县的实地调查和咨询表明,在一些项目的前期评估中,缺乏有经验的环境与社会专家,对项目活动进行环境与社会绩效尽职调查,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对环境与社会影响/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报告机制。
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下所有活动的实施阶段,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处理项目,涉及的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 以减少工人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等,如噪音、粉尘污染、没有个人防护措施、女工的权益保护等。
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下所有活动的准备和实施阶段,需要进一步建立项目层面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提升系统的参与机制。包括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鹤峰县少数民族群体的参与,以及项目市/区/县制定并实施参与式可持续土壤管理计划。
针对以上环境与社会问题,本报告提出了以下建议:
建议1:农业农村部门(尤其是植保站),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关于农药安全选择和使用的技术培训。督促他们完善在农药选择、施用方面的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建议2:鼓励项目市/区/县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类耕地上的作物秸秆离田并进行综合利用;2)引导利用秸秆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企业,参照那些有重金属污染物限值的行业或团体标准选择其生产工艺,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建议3:项目办在项目实施期开始前,雇佣有相关项目经验的环境和社会专家或咨询团队。项目实施开始后,环境和社会专家帮助项目办进行实施期的环境社会管理工作,包括i) 按照环境社会风险排除清单,进行识别与筛选,排除环境社会高风险子项目,并记录各子项目履行按国内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具体程序;ii) 对未完成和预计会产生少量土地征收工作的项目活动开展社会影响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适当的尽职调查,鹤峰县少数民族社区参与计划制定与实施,确保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和影响消减措施(附件8)的有效实施;iii) 项目办建立ES 档案管理机制以及抱怨申诉登记制度;iv) 环境与社会监测评估,每半年提交将环境社会监测报告。
建议4: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下所有活动的实施阶段,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处理活动,涉及的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需要改善, 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管理制度,包括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措施,如噪音、灰尘防护措施、个人防护(PPE)、定期体检、女工的权益等。
建议5: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下所有活动的准备和实施阶段,建立项目层面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提升系统的参与机制。i) 项目设计咨询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尽早开展有意义的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识别和评估潜在社会影响和风险,了解不同人群的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受影响人群的需求,将缓解措施以及公众意见纳入子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并对公众咨询、信息公开和申诉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ii) 在鹤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设计文件中,需要少数民族社区参与计划,在项目的全周期征求少数民族人社区的态度与意愿,项目活动需要得到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同意后才能纳入涉及文件,使少数民族群体以其文化适应性的方式从项目中获益。iii) 在RA1. 结果领域1: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中。项目市/区/县制定并实施参与式可持续土壤管理计划,包括a)改善灌溉(抽水系统)及兴建排水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b)开展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相关的技术培训、宣传与教育,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参与,包括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人、少数民族等。
为有效实施上述建议,应将表7-1年列的环境与社会行动方案纳入本项目行动计划并在项目实施期间加以落实。
为其提供关于农药安全选择和使用的技术培训。
督促他们完善在农药选择、施用方面的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按照环境社会风险排除清单,进行识别与筛选,
对未完成和预计会产生少量土地征收工作的项目
项目办建立ES 档案管理机制以及抱怨申诉登记
环境与社会监测评估,每半年提交将环境
根据世行相关政策35,以及世行与项目贷款方的约定,在项目实施期间,双方从不同角度管理与监测项目的实施。
借款方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监测项目进度,评价完成的指标,履行项目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包括项目行动计划等相关承诺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借款方应维持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监测行动计划的实施,发现问题并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等。借款方应重点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各级项目办指定负责环境与社会的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与社会管理工作,并编制和实施“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手册”。
实施项目行动计划中所有商定的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并将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及其能力维持在与本报告评价结论相一致的水平。
在拟聘用的项目经验的环境和社会专家或咨询团队的协助下,每半年提交环境与社会管理监测报告(可作为该县项目总体进度报告的专题章节,也可以作为独立报告提交),其中包含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培训计划、外部监测等的实施情况,以证明继续遵守了本项目适用的环境与社会管理机制。
根据需要,对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绩效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和审计。
实施机构应定期审查申诉机制的绩效、程序和投诉处理情况,具体申诉案例需要反映在环境与社会管理监测报告中。
在实施期间对相关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进行任何更改之前,先与世行进行磋商。
湖北省项目办是省级总体项目管理机构;各项目县/区项目办(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县级活动的总体实施,并落实“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手册”的工作安排。各项目县/市主要实施单位包括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负责具体实施“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手册”中的相关内容。各县/市级实施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本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向县/区级项目办报告、接受省项目办和世行的监督。
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并关注项目实施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绩效与本报告要求的一致性,尤其是与项目行动计划要求的一致性。世行将监测借款人遵守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承诺,包括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动等。世行将基于准备阶段确定的风险评价来定期评价整个项目,利用该风险评价响应及帮助借款方处理预知的、新的风险,并对风险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世行还会进行实地考察,与利益相关方一起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适当的支持,审查项目审计报告、进度报告/监测报告等。世行项目团队定期利用备忘录的形式向管理层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内容包括文件审查、与项目实施单位及利益相关方协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等。主要活动如下:
核实所有已商定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所有商定的能力建设活动和环境与社会影响缓解措施;
开展定期监测,以确保借款人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在整个实施期间的绩效可被世行接受;
确定可能需要采取的额外管理措施,以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绩效不佳或意外问题;
通过半年监测报告审查申诉机制的运行情况,确认该机制的有效运行;
世行将定期开展现场考察,作为实施单位自我监督的补充,还将提供双方同意的其他支持。
本次环境与社会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表 2‑1政府规划与本项目PforR边界
内容 | 政府规划: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 | 世行PforR项目拟支持的发展领域 |
发展目标 | 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农业 | 在湖北的选定地区加强采用环境可持续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实践 |
地理边界 | 全国 | 湖北省五个示范市/区/县。聚焦水稻、茶叶、水果、蔬菜四大农业价值链 |
时间 | 2015-2030 | 2025-2030 |
规划领域 | (1)优化发展布局,稳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2)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3)节约高效用水,保障农业用水安全; (4)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环境; (5)恢复农业生态,完善生态功能 | 结果领域1: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 结果领域2:提高退化农田生产力; 结果领域3: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总投资 | 世行贷款:1.5亿美元 政府:15.0 亿美元 总费用:16.5亿美元 |
图 2‑1项目位置示意图
表 2‑2本项目五个参项市/区/县的农业基本情况、耕地及其质量现状(2023年)
项目市/区/县 | 咸安区 | 赤壁市 | 鹤峰县 | 郧西 | 竹山县 | ||
主要农作物 | 水稻、蔬菜、茶业等 | 水稻、玉米、茶叶、 | 茶叶、蔬菜等 | 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红薯、马铃薯 | 茶叶、玉米、油菜、蔬菜等 | ||
总人口 | 万人 | 63.11 | 52.41 | 22.40 | 50.44 | 45.00 | |
少数民族人口 | 人 | / | 4479 | 135718 | 22963 | 1014 | |
少数民族乡 | 个 | 0 | 0 | 4 | 12 | 0 | |
农民人均收入 | 元/年 | 23693 | 24313 | 16545.00 | 15074 | 15220.00 | |
总土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1503 | 1723 | 2868 | 3509 | 3586 | |
万亩 | 225.45 | 258.45 | 430.35 | 526.35 | 537.9 | ||
耕地土壤质量分类 | 耕地总面积 | 万亩 | 37.43 | 54.78 | 27.69 | 58.14 | 59.52 |
占总土地% | 16.60% | 21.20% | 8.37% | 11.05% | 11.07% | ||
优先保护类 | 万亩 | 36.45 | 54.488 | 36.005 | 56.61 | 52.79 | |
占耕地% | 97.4% | 99.5% | 91.8 % | 97.4% | 88.7% | ||
安全利用类 | 轻度-亩 | 9679 | 2500 | 27687 | 0 | 0 | |
中度-亩 | 0 | 6100 | 0 | 15006 | 62228 | ||
小计-亩 | 9679 | 8600 | 27687 | 15006 | 62228 | ||
占耕地% | 2.59% | 1.57% | 7.69% | 2.58% | 10.45% | ||
严格管控类 | 亩 | 118 | 237 | 1778 | 268 | 1367 | |
占耕地% | 0.03% | 0.04% | 0.49% | 0.05% | 0.23% | ||
耕地土壤有机质退化 | 万亩 | 30.00 | / | 18.00 | 24.13 | 23.82 | |
占耕地% | 80.1% | / | 50.0% | 41.5% | 40.0% | ||
文物保护情况 | 市级文物 | 处 | 97 | 21 | / | / | 27 |
省级文物 | 处 | 10 | 12 | 10 | 12 | 4 | |
国家级文物 | 处 | 4 | 0 | 5 | 3 | 1 |
结果领域1(RA1):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旨在缩小可持续土壤管理方面现有机构能力差距;
结果领域2(RA2):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旨在支持采用改善土壤健康的技术和实践,如减少土壤污染、增加和平衡土壤养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碳固存;
结果领域3(RA3):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旨在试点创新和可扩展的循环生态经济技术和实践,以减少农业废弃物的温室气体排放。
表2‑3:本项典型活动中间成果指标和支付关联指标
项目活动 | 中间成果指标 | 支付关联指标DLIs |
RA1: 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 | ||
DLI1.1: 开发和使用省级综合信息技术平台,监测项目县的低碳农业和可持续土地管理(SLM)实践。 DLI1.2: 开发和使用省级土壤固碳和改善项目县土壤健康的测量、报告和验证方法 | ||
RA2 – 提高农田生产力 | ||
DLI2.1: 项目市/区/县土壤有机碳至少提高20克/公里2的农田面积的增加百分比。 DLI2.2: 项目市/区/县经处理的酸性土壤农田达到优先商品(茶叶、大米、水果和蔬菜)推荐pH值的面积增加百分比。 DLI2.3: 项目市/区/县农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面积达到安全利用率的增加百分比 DLI2.4: 项目市/区/县实施低碳农业(包括激光平整、强化水稻栽培法、干湿交替、滴灌等节水技术)和可持续农田管理实践的农田面积增加百分比 | ||
RA3 -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
DLI3.1: 项目市/区/县农业废弃物(作物残茬、基质和处理过的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的增加百分比 DLI3.2: 项目市/区/县在农产品加工(特别是茶叶)中用于取代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的生物质能源(生物炭、生物质颗粒燃料)的增加百分比。 |
2.3 实施机构
3.项目潜在的环境与社会效应
3.1 环境与社会筛查
3.2 评价范围
3.3 环境与社会效益
3.4 潜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
3.4.1 直接影响
表3‑1项目用地情况一览表
No | 项目活动类型 | 建设性质 | 土地使用和非自愿移民影响 | 遗留 问题 |
1 | 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项目 | 提升/改造 | 无 | |
2 | 农业废弃物等收、贮、运设施和其处理加工设施项目 | 新建或改扩建 | 无 | |
3 | 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 提升/改造 | 无 | |
项目设计与实施需要确保少数民族参与到项目中,并以其文化适应性的方式在项目中受益。否则会影响少数民族发展。现场调查以及与鹤峰县各部门、社区座谈发现,国家、湖北省和鹤峰县都制定了十四五少数民族发展计划,强调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发展,并结合少数民族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提供专项资金以及项目。现场调查与访谈发现,本项目对鹤峰县少数民族的负面影响是有限的,对于鹤峰县项目活动所在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仍需在项目设计、建设、维护阶段,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居民的意见与建议,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促进少数民族以其文化适应性的方式在项目中受益。因此,本项目的少数民族影响风险“中等”。
3.4.2 间接影响
表3‑2相关设施的间接环境与社会影响复查
现有的相关设施或活动 | 环境与社会影响及管理措施 | 剩余风险等级 |
本项目农田灌溉系统上游水库大坝安全 | 中国具有完善的大坝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国家层面《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层面的实施细则;针对每座水库均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了水库运行和维护手册、应急响应预案、仪器预案等管理文件,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所有水库大坝均定期进行除险加固或升级改造;除了一些小型水库由村级运营,其他各型水库都建立了专门的水库管理单位并配备了足够的运行维护人员。 需要灌溉用水的种植企业/合作社/农户,取水灌溉前,需取得水利部门的用水许可,水利部门负责核实灌溉用水量是控制在国家和地方的《产业用水定额》范围内,并负责对提供灌溉用水水库的大坝安全的管理单位进行监管。 | 综合风险水平中等至较高 |
生态农场中的养殖业动物疫病防控服务设施(兽医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 | 国家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和规范,包括《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对承接兽医医疗废弃物转运和处置的医疗废弃物的设施和运营机构进行管理。处于长江经济带的湖北省,各市/区/县都在由政府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区域性集中式专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的服务覆盖范围之内,并配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定期到各市/区/县提供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收集转门的医疗废物收集桶,运到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最终处置。各地区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都是最近几年新建、满足国家环境标准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2003年)并投入运行的处置设施。这些设施都按要求开展环评、稳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环境与社会管理工作。持有生态部门分布发的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在转运过程中,畜牧兽医实验室把经高温高压器灭菌后的医疗废弃物,暂存于专门标有“医疗废物”的黄色收集桶。交给医院废弃物转运及处置机构时,保留详细登记和记录,转运过程实行五联单制,以防转运过程中的疏漏并备监管部门核查。转运工具是符合医疗废弃物运输的密封车辆并标有“医疗废弃物”警示标识。各区、市/区/县实验室经营单位与危险废弃物回收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联单制度,统一运输,定期回收。同时各医疗站及实验室的均开展了国内环评及环保验收手续。 | 综合风险水平较高 |
3.4.3 累积影响
3.5 环境与社会影响及风险评级
3.5.1 可能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3.5.2 环境与社会背景风险
3.5.3 机构能力和复杂性风险
3.5.4 政治和名誉风险
3.5.5 总体风险
4.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评估
4.1总体原则
原则1 - 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环境管理系统应能够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避免、减少或缓解不利影响;并从环境影响方面为项目决策提供建议(社会影响评价和管理在第5章进行介绍)。
原则2 - 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保护:环境管理系统应能够避免、减少或缓解本项目活动对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的影响;项目活动若涉及重要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的重大改变或显著退化则不被PforR项目所支持。
原则3 - 健康与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系统应该在设施运行和暴露于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活动中保护公众和工人安全(其他健康与安全与劳动力权益等内容在第5章进行介绍)。
4. 2 项目活动相关环境管理系统识别
表 4‑1与项目活动相关的环境管理系统
世行 核心原则 | 本项目活动潜在的环境影响 | 国内相应的环境管理系统 | 国内主要监管部门 |
1.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 | 实体工程建设或改造(如灌溉、抽水及排水工程、生态沟、坑塘、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建设等在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影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短期的和有限的环境负面影响,如扬尘、噪声、交通干扰等; | ||
2. 自然栖息和物质文化资源地保护 | |||
3. 健康与安全管理 |
4.3 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4.3.1 适用的法律法规框架
表 4‑2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名称 | 颁布机构/时间 | 主要相关内容 |
1.综合 | ||
《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198年首次颁布,2014年修订 | 该法中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2)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3)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
《农业法》 | 国务院1993颁布,2012年第二次修订 | 该法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2006年4月颁布,2022年修订 | 该法设有农产品产地专章,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 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2021 | 要求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养殖业粪污处理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标准体系、优化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共治模式;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等。 |
《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实施方案》 |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 2022年5月 | 为了做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工作,该方案提出设定了到2025、2030年的主要目标,并提出十项重大行动,即稻田甲烷减排行动、化肥减量增效行动、畜禽低碳减排行动、渔业减排增汇行动、农机绿色节能行动、农田碳汇提升行动、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科技创新支撑行动、监测体系建设行动。 |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2018年10月 | 该指导意见,旨在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湖北省人大,2006年9月颁布 |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其中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还对农药在各类作物中的使用、推广病虫害综合管理技术、农膜的使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粪污和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
《湖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2022年 | 该方案聚集的重点领域之一是“ 高质量推进农业领域协同增效”,开展协同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能减排与污染治理。包括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稻田水分灌溉管理,降低稻田甲烷排放。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秸秆焚烧管控。沿长江流域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打造稻-渔综合种养生态循环农业样板等。 |
湖北省相关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和政策 |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泊省湖泊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整建制全要素全链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 |
2.种植业养分与肥料管理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2006年颁布, 农业农村部2022 年修订 |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针对肥料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的评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
《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 | 农业农村部,2022年11 月制定 | 2015年开始,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提出了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推广高效缓释肥料、增加有机肥施用等行动计划,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的目标。随后推出的又一轮行动计划,目标是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生态包容的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技术体系,农药使用品种结构更加合理,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力争化学农药使用总量保持持续下降势头 |
《化肥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 | 环保部,2010 | 本导则规定了化肥环境安全使用的原则、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减少化肥用量,减少流失,减少面源污染 |
3.农作物病11虫害及农药管理 |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20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应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推进病虫害智能绿色防治,鼓励使用绿色技术、先进喷洒设备和安全高效农药防治病虫害。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202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12组织的管理,并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县级植保机构应当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掌握所在地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基本情况和年度开展服务情况。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采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97年颁布,2022第2次修订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农药生产者和销售者须遵守农药登记和许可要求。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 | 农业农村部,2018 | 为着力构建支撑农业绿色发展的技术体系,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绿色发展,围绕着研制绿色投入品、研发绿色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业增值技术等重要任务,从研发重点、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引导。其中包括环保高效肥料、农业药物与生物制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等。 |
《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 | 农业农村部,2022年制定 | 继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了《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后,针对农药过量施用、施用方法不科学带来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残留超标、作物药害、环境污染等问题,实现了到2020年在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科学用药,农药总用药零增长的目标。随后推出的又一轮行动计划,目的是为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健全化肥农药减量化机制,为保障粮食安全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 | 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
农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技术规范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同时,农业农村部还定期更新《禁限用农药名录》,动态更新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这些法律规章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构成了农药管理系统的法律框架。 | |
3.养殖业污染防治 | ||
《畜牧法》 | 全国人大2005年颁布,2022年10月修订 | 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屠宰: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年 |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保部2010年 | 规定了畜禽粪污治理“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总体原则。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97年颁布,2021 第四次修订 |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定制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例之一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 农业部,2010年 | 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拉动,推动畜禽养殖的规模化程度,为有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
《渔业法》 | 全国人大,1986年,(2013年第4次修正) |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
国家相关政策与标准 |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2020年)、《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2019)、《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2018年)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 |
湖北省地方相关规章 | 《湖北省畜禽养殖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24、 《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年)、《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17年)、《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2016年)、《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等 | |
4. 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 |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 |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工业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 2020年 | 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
《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 | 农业农村部 2020年 | 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实行分类处置;落实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收集回收义务,执行“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生态环境部2021 年版 | 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按危险废物管理13。 |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2021年 | 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 |
5.农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1995年,2020年第二次修订 | 该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
《土壤治污防治法》 | 2018年8月全国人大 | 该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主体、监管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和规则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农业部(前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部(前生态环境部)2017年 |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适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要求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明确了管理职责,即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生环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2016年2月,湖北省人大,2019年11月修正 | 湖北省政府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可以湖北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地方条例或实施细则,对《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以便更好地适应地方的特点和需求,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地方的顺利实施。 该《条例》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产生的源头控制,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开展环境质量普查和调查,完善监测体系。设专章对农产品产地及及人居用地等特地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住。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特别针对农业用地,规定: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条例还重视化肥、农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合理使用。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剂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2016年 | 工作方案将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全省将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在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方面,提出全省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在全省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6.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 ||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 / |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2019)、《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2018年)等。水产养殖污染排放标准(2023,生环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 |
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 | |
生态农场 | / | 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 NY_T 3667-2020 |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15618-2018 | / | 该标准是“为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控制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而制。与国外农用地标准相比, 中国农用地更加关注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 以食用农产品的消费者为主要保护目标。而国外农用地土壤标准更加关注农用地土地使用人的人体健康。规定了两套值,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其中必测项目为8个重金属(Cd, Hg, As, Pb, Cr, Cu, Ni, Zn), 选测项目有六六六等农药残留物 |
其它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59-2012),《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200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T/T3343-2019),《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NT/T3499-2019),《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安全评价技术规定》(2015),《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19),《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目录》(2019年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2018),《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善详查制图规范(试行)》(2018), 《湖北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中法勘工作手册》(2019),《湖北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2020) |
4.3.2 实施机制
表 4‑3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 | 机制内涵 |
1.土壤肥料和养分管理机制 | |
肥料登记审批机制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公告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只有获得化肥产品登记的产品才可进行生产。由于农用化肥不属于有毒有害化学品,因此其经营销售和使用没有类似农药的许可证体系。化肥的经营销售已经市场化,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一般普遍的实践是通过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或者销售代理,销售给农民。 |
养分管理与化肥减量增效的主要途径 | 为合理管理作物生产中的养分、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各级农业农村局出台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或成立肥料专家队伍提供化肥减量增效的技术指导。各地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1)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不断修正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优化施肥方案;(2)发展绿肥生产,推进农业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3)用有机肥替代化肥或两者混合使用;(4)推广普及秸秆还田,最大限度地替代调减钾肥用量;(5)优化肥料使用结构,包括推广专用配方肥、示范推广碱性肥料、推广缓释和水溶性肥料、推广土壤调节剂,应根据土壤、作用、养分需求和当地生态系统合理选择化肥品种等;(6)改进施肥方式,如水肥一体化、机械深施、叶面施肥等;(7)注重技术培训等。 |
2.植物保护和农药管理机制 | |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 政府扶持具备相应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和设备的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采取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有效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
农药生产者管理 | 农药生产者应申请农药登记证,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者还应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标签应按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重要信息。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2年以上。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
农药经营者管理 | 农药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具备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合适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应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
农药使用者管理 |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应保护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并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
农药减量管理 | (1) 技术进步:如采用适合当地地形的先进施用器械提高附着率,或采用无人机植保作业提高农药利用率;(2) 推行高效低毒农药:农业农村部门推荐低毒低残留农药名录;(3) 绿色防控:包括农业防治(如翻耕等农艺措施)、理化诱控(如杀虫灯、色诱剂、食诱剂、性诱剂、防虫网、粘虫板)、生物防控(如蚜虫天敌瓢虫、微生物等生物农药)、科学用药技术(如不超范围施用农药、建立虫情监测体系);(4) 完善组织模式:如统防统治、第三方专业化服务;(5) 农药源头管控: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下辖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农药经营者的许可证、农药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培训等。 |
3. 养殖污染防治及管理机制 | |
污染预防 | 畜禽养殖:(1) 编制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 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粪污处理设施;(3) 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粪污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水产养殖:(1) 编制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 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3) 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开展环评。 |
污染治理 | 畜禽养殖:(1) 减量: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粪污产生量;(2) 处理:必须设置粪污处理区,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雨污分流措施,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应标准;(3) 利用:支持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等综合利用方式;粪肥还田时,相应的消纳土地面积需符合土地承载力要求,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沼气生产形成的沼渣、沼液达到处理要求后可作为肥料还田。(4) 无害化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产品应进行深埋、化制、焚烧、高温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水产养殖:(1) 减量:采取科学的养殖工艺和技术减少尾水排放量;(2) 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应标准;(3) 利用: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有效处理后循环利用。 |
综合利用 | 支持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推进种养结合消纳方式;培育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升设施装备水平,推行畜禽粪肥机械化还田利用;加强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监管,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
主体责任 | 养殖企业、合作社、农牧户是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配套相应的土地消纳面积;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4.农业废弃物管理机制 | |
秸秆利用和管理 | 首先是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围和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和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进行以下综合利用: (1) 肥料化利用:结合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生物反应堆、秸秆有机肥生产等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2) 饲料化利用;秸秆青贮、氨化、微贮、颗粒饲料等发展;(3) 能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气化、固化成型、炭化、直燃发电、生物质能利用;(4) 基料化利用: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利用生化处理技术生产育苗基质、栽培基质;(5) 原料化利用: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非木浆纸、木糖醇、包装材料、降解膜、餐具、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编织产品等。 |
农膜管理 | 农膜管理主要措施包括:(1) 地膜覆盖减量化:推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加强倒茬轮作制度探索,示范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覆盖等技术;(2) 地膜产品标准化:出台和执行地膜地方标准,推进0.01mm以上加厚地膜应用;(3) 地膜捡拾机械化:加强地膜回收机具研发和技术集成;(4) 地膜回收专业化:扶持地膜回收加工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形成回收加工体系。 |
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 | 按最新的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在满足国家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但需要通过以下机制进行妥善管理:(1) 回收处理范围: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2) 回收处理主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生产、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3) 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方式:回收站点布局要做到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规模化种植基地、农业园区、农药使用大户、合作社及行政村组全覆盖;原则上要在每个行政村组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点,每个乡镇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点,每个县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存放点;利用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定期转运;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垃圾发电、制造下水道井盖和地下管道),资源化利用以外的,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4) 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5) 源头减量: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6) 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
肥料包装废弃物管理 | 可以通过以下机制进行综合管理:(1) 回收处理范围:包括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肥料包装废弃物。 (2) 回收处理主体: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在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鼓励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 (3) 回收处理方式: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由使用者收集、市场主体回收、企业循环利用;无再利用价值的可纳入农村垃圾收集与处置系统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4) 源头减量:鼓励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大容量包装物。 (5) 发展统配统施:推行肥料统配统施社会化服务;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大规格包装肥料产品;开展集中连片施肥作业服务等。 |
5.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 |
八项基础制度 | 规划制度,标准制度,普查制度、监测制度、调查制度,风险评估, 信息共享与公开,预防和保护 |
规划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
标准制度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
普查制度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
监测制度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
调查制度 | 对有污染风险的地块,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位经营使用的地块,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风险评估 |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后要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农用地效果评估报告应备案,建设用地效果评估报告应备案并提交评审。 |
信息共享与公开 | 土壤普查、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均应像社会共开信息 |
预防和保护制度 | 农业用地: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制度 |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水土污染一体防止措施制度 | 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 |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
处罚制度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3.3 机构设置与管理绩效
A.种植业养分及肥料管理
省级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全省层面的规划和指导,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耕肥总站为全省化肥减量增效提供工作和技术指导,通过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求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并通过县或乡镇农业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农民培训学校等机构对农户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本项目下的五个项目县(区),县级农业农村局内设有种植业管理股/耕地肥料站/耕地质量保护中心(2-5人),负责化肥减量增效的具体工作,另外还有环保站(4人)、市/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6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根据国家、省级的行动计划,编制本市/区/县的细化方案,年度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方案,提供或组织专家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及技术指导,向农户分发肥料知识和宣传资料,定期发布配方,组织和提供相关培训,深入农户开展化肥减量绩效的调查和统计,作出年度工作总结,并改进来年的工作方案等。
自2015年起,由农业农村部发起,开展了全国性的实施 “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计划”,通过推广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湖北省在2020年实现了化肥零增长目标。此后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到 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采用精、调、改、替、管14的技术路线进一步推进化肥减量。各市/区/县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各自的化肥减量增效的具体的行动工作方案。养分管理与化肥减量增效的主要途径:各级农业农村局出台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或成立肥料专家队伍提供化肥减量增效的技术指导。各地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1)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不断修正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优化施肥方案;(2)发展绿肥生产,推进农业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3)用有机肥替代化肥或两者混合使用;(4)推广普及秸秆还田,最大限度地替代调减钾肥用量;(5)优化肥料使用结构,包括推广专用配方肥、示范推广碱性肥料(针对湖北以酸性红色土壤为主的情况)、推广缓释和水溶性肥料 、推广土壤调节剂,应根据土壤、作用、养分需求和当地生态系统合理选择化肥品种等;(6)改进施肥方式,如水肥一体化、机械深施、叶面施肥等;(7)注重技术培训等。
例如,郧西县,为了切实做好本县的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作务,选择主要作物示范区,推广有机肥+水肥一体化和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在县农业农村局的《2023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测算报告》中,一年内全县通过采取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使用、指导农民施肥、按方施肥跟踪调查、深入宣传等措施,对县域内种植的中稻、小麦、果蔬等9大类主要农作物,重点推荐的了4种配方进行施肥,培训农民1100人次,发放配方施肥建议卡、农村实用手册等技术资料2200份,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109.89万亩以上,全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1.2%,为保障粮食安全的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B.农作物病虫害及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审批,并向农药生产企业颁发农药登记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负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批,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负责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审批,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负责辖区内农药监管及执法工作。并负责做好病虫疫情监测、防控指导、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各自的目标和任务。此外,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各项目市/区/县县大力扶持了为农作物提供植物保护和病虫害综合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与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同步,湖北省也从2015年起,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为落实农药减量增效行动计划,在国家和省级农药减量增效行动计划的引领下,县级农业农村局,制定各年度本市/区/县范围内的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实施方案,设定年度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关键的技术路径,进行重点工作布置,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采取病虫害管理与农药减量增效的以下主要途径: 鼓励病虫害综合治理(IPM)使用联合或多种策略推动农药减少和增效:(1)预测通报,坚持测防并举,以精准测报助推农药减量增效;(2)技术改进推广新药械,提高农药施用效率和利用率: 例如,使用无人机提高喷洒效率;(3)技术方案选择,大力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公布的阶段性《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选择最佳防控策略、重点和措施,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4)绿色防治,综合运用农艺方法(如耕作)、生态方法(如重点推广水稻二化螟性诱等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物理方法(如杀虫灯、食物或性引诱剂、蚊帐、粘彩板)、生物方法(如瓢虫防蚜虫、微生物等生物农药)等多种方法;(5)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并逐步提高覆盖率; (6) 加强宣传培训。
例如,鹤峰县的植保站2023年的年度工作总结中记录:在落实《2023年鹤峰县农药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的过程中,通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推进统防统治示范、加强农药管理、搞好农药使用监测等工作,提高了病害情报的准确率、病虫害防治效果、提高了统防统治的辐射效果、提升了农药包装物的回收意识。其成效是,全县病虫害防治面积较上年增加11.27%,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4.6%,实现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病虫害危害损失率分别控制在5%以下、8%以下的目标,有力推进了农药的减量增效。
然而,世行团队也发现,各市/区/县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统防统治服务机构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距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还有进一步提升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些专业化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多以具有机械化作业或无人机飞防的机械化操作资质和技能为主,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技能和必要的专业资质还欠缺,在农药选择、施用方面的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方面尚待健全。存在着一定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农药选择和施用不当对作物质量和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风险。要求采取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见第七章)加以提升。
C.(生态低碳农场中)养殖业污染防治
农业农村部门(下设畜牧兽医局/站、水产服务中心),是布局、规范养殖场/区及其养殖设施及规模,保障动物健康和病病防控、饲养方式及饲料、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业务的最主要政府监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局下还设有农业综合执法局,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执法监管;县级农业农村局下设有畜牧兽医局/站、水产服务中心,土肥站、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自配备有专业人员,负责养殖业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及相关活动的行业指导、服务。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设施以下的小型养殖设施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规模15以上(且有固定排放口)的大型养殖设施的污染防治,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动监管。这些股室的具体工作包括:对政府划定各养殖区域进行监管,尤其是适养殖区内的养殖场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运行情况、粪肥还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县级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联合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对畜禽粪污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养殖户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污科学还田利用,并指导养殖实体进行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监管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具体手段和措施包括:
在本项目团队在现场调研发现,各项目市/区/县正从传统的散户养殖、畜禽粪污简单沤肥处理返田、随意乱扔的粗放方式,向着规模化、标准化和收粪污收集处理返田或生产有机肥进行综合利用方向转变。使如,本项目的五个市/区/县规模化以上的养殖场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6~98.7%,粪污利用方式包括就近土地还田,粪污堆肥发酵预处理后,农户就近还田使用;2、有机肥生产企业集中回收,加工生产商品有机肥等,各市/区/县在近年相继建设设了有农业废弃物处理中心,把收集的粪污和其它农业有机废弃物处理加工成有机肥。但对规模以下的分散养殖户的畜禽养殖场粪的收集、处理和还田利用,还相对较低,期待本项目的支持。另外,湖北省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法规框架和机构设置,但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加强,本项目的实施将促进该系统的发展,推进尾水治理措施更广泛的实施。
D.农作物秸秆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局下设下设能源办、种植业股、环保站(配备专职人员7人),对农作物秸秆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采取的污染防控措施:
例如:郧西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郧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农忙季节下发通知落实,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巡查、遥感+视频监控、摄像头等手段进行监管,还与县政府综合执法队、县生态环境执法队联合监管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同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21家,2023年引导市场主体、种养大户收储、利用各类农作物秸秆2.6万吨,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3%,产生经济效益520余万元。
世行团队在本项目的现场调研中也发现,受到重金属轻、中度污染的安全利用类农田的农作物秸秆,仍在直接粉碎还田的,如果此类耕地上的秸秆长期反复直接还田,存在着秸秆中的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累积造成二次污染的潜在风险,有可能抵消本项目地土壤健康提升活动带来的正面影响。因此建议:应鼓励项目市/区/县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上的作物秸杆离田并进行综合利用,作为本项目的一项环境与社会行动(见第七章)。
E. 农用废弃塑料管理
湖北省,从2022年起,开展农用塑料污染防治行动:推广使用满足规范厚度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补贴购买此类地膜的差价)。同时利用部分资金建设地膜回收网点(平均一乡一点)盖全省63个市/区/县,包括本项目的五个项目市/区/县。还将在本项目下,继续提升和完善。本项目县级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农业环保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4-8人)具体负责辖区内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农业生产的其它非作物类固体废弃物,如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膜等,前面提到的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所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在试点和示范的基础上,正在制定实施规划和采取行动,各地正在建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例如,在农业生产基地和村级建设回收点、在销售商处设立对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设立回收点;在乡镇和市/区/县建设归集点。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这些回收和归集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多采用具有渗功能的水泥池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各种不同类型的回收和归集设施可分类别收集于同一地点并按包装材质进行分拣,通过由农业合作社、销售商、农资部门和废旧物资回收站具体负责回收。化肥塑料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可回后生产再生塑料。无法利用的进入卫生填埋和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置。
F.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省级、市级农业农村局下设的农业生态环保站,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农业农村局通过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股室(2-6人),联同植保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1-12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是基于2015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修订的新标准,针对农业用地,规定了两套值,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其中必测项目为8个重金属(Cd, Hg, As, Pb, Cr, Cu, Ni, Zn), 选测项目有六六六等农药残留物18等有机污染物指标。 其中, 基本项目(重金属)已覆盖国内外土壤标准主要重金属指标。与国外农用地标准相比, 中国农用地更加关注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 以食用农产品的消费者为主要保护目标,同时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生态环境的需要。而国外农用地土壤标准更加关注农用地土地使用人的人体健康。比如中国标准中镉筛选值0.3-0.8mg/kg, 均低于50%分位值(1.50mg/kg), 管制值1.5~4mg/kg, 介于50%和75%分位值(4.00mg/kg)之间。
在安全利用受到轻、中度重金属污染的农田时,与土壤环境协同监测的农产品质量监测,需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进行分析,判断所采取的达到基于风险的污染物管理措施是否满足安全利用的要求。其中的谷特类稻米(也是本项目区的和本项目重点关注水稻的主要农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限量,是世界最为严格的限量值。
G.生态农业管理与推广
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正处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针对过去农田生产环境存在的土壤退化、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及农膜不回收加速土壤退化和环境污染、部分地区土壤酸化等问题,中国正在形成生态农业管理与推广体系。全面推动农业的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 环化、废弃物处理资源化, 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由政府主导的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统称“三品一标”)正引导农业生产和经营实体,从过程的过量滥用化肥、农药、农膜等投入品到减量、少用这些投入品,直至禁用这些投入品和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生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下的种植业管理处/科/股,经济合作指导处处/科/股、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实体,开展生态农业实践,建设生态农场,打造农产品“三品一标”。这也是本项目支持的活动之一。世行团队在现场考察了一些初见成形生态茶园、果蔬园,有些种植基地或产品已经获得到“绿色产品认证“或有机产品认证。这些经营实体正努力扩大其获得认证种植基地的面积,每年更新已获得的认证。
4.3.4小结
4.4 环境影响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系统
4.4.1 适用的法律法规框架
表 4‑4环境影响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名称 | 颁布/开始施行时间 | 主要相关内容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国务院2002年颁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 |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环评提出了法定要求,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早期的识别、筛查、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还提出了环评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98年颁布,2017年修订 | 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要求。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务院2009年颁布 | 该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应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和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年颁布 |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生态环境部2018年颁布 | 要求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环评开展公众参与,以及依法应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应开展公众参与。明确了建设单位“三次公示”及审批部门“两公示一公告”相关内容及公示时限。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生态环境部2015年颁布 | 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自办理环评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 | 生态环境部2017年颁布 |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生态环境部2021年颁布 | 规定了55个行业173个类别活动的环境影响筛查和分类指南。综合考虑项目类型、规模、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性,提出了划分重大环境影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轻度影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很小影响(无需开展环评,只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具体标准。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21年颁布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部,2024年 |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2019年版 | 规定了112个具体行业的排污许可分类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了划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具体标准。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 / | 中国颁布了20多环评技术导则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包括一个总纲和一系列针对具体环境要素(如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噪声、生态影响)和重点行业(如水利水电、煤炭、制药、钢铁等)的分项导则。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环评文件(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编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包括进行建设方案环境比选;分析有利与不利、长期与短期、直接与间接、累积性影响;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论证可行性;制定投资估算、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 | 中国颁布了70多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包括一个总则和一系列针对重点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水处理等)的分项导则。对排污单位提出了排污申报信息、自行监测管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编制等基本要求,并推荐了废水、废气、恶臭、固废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方案。 |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 生态环境部2021年颁布 |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三线一单”制度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了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空间管控依据。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 生态环境2022年颁布 |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生态环境2021年颁布 | 将“双随机、一公开”19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2016年颁布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可在生态环境部统一设立并且系统网址向社会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上办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环境信访办法》 | 生态环境部2021年 |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信访办法。规范了环境信访的形式、渠道、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要求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
湖北省地方相关法规定和政策 | 在国家层面法律框架之下,湖北省及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更具体、更严格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1994年颁布,1997年修正),《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0),《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公告》(2020)等,这些地方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空间管控、环评分级审批等具体要求和程序,为建设项目环评和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了法规框架。 | |
相关标准 | 《有机肥料》NY 525-2012,《清洁供暖用生物质颗粒燃料》T/CAREI 004 -2023,《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NYT1878-2010,《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技术规范》SZJG 51—2015 |
4.4.2 实施机制
表 4‑5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 | 机制内涵 |
环评分类管理 | 为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中国制定了比较全面的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按照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行业、性质、地点、规模、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类,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影响很小。据此,环评文件被相应地划分为三类,即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本项目排除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类活动之后,项目范围内的实体活动涉及到的农产品基地、农富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养殖业等活动环评分类将分属于下表4-6所示的报告表或登记表类别。不过,本报告仅针对总体情况做出初步判断,每个项目活动的具体环评分类需在实施过程中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履行环评的相关程序 | 环评编制:建设单位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也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环评文件编制,中国采取了全国统一的环评工程师资质制度,即负责编制环评文件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的资质考试并取得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为编制单位全职人员。 环评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审查一般由评估中心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一般由独立的专家组进行,每个项目至少需要3名专家,从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查,由专家组评审或由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审查。 环评分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提交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根据项目立项部门、投资规模、环境影响程度、环境敏感性等因素,环评文件由不同级别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环评文件准备期间,原则上建设单位(可通过环评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公众参与,一般可通过网络、报纸、张贴公告、座谈、听证等方式进行。本项目涉及的典型活动,按其环评分类,属于不包括法规要求必须开展公众参与的编制环评报告书类项目。对于项目范围内需要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开展公众参与,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可能对周边敏感点产生影响的环评报告表项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一般会要求或建议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活动。除此之外,所有建设项目都须按要求对环评文件及审批情况进行公开。 |
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 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估算。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预算,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时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施工期环境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环保措施的实施。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将环评文件中的环保措施纳入其中。标准施工合同均设有环境保护专章,明确提出落实环保措施等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其中必须包括环境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在开工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环保验收:项目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聘请专家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环保验收意见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性检查。 事中事后监管:事中监管是检查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审批结果的合规性;检查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能力、评估意见的合理性;检查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的真实、正确、科学、可信情况;检查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事后监管是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检查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以及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保“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的情况 |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 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1)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2)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3)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备案等)。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本项目下农产品基地、农富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养殖业等活动的排污许可分类情况如下表4-7所示,其他项目活动环境影响较小,按国内规定没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不过,本报告仅针对总体情况做出初步判断,每个项目活动的具体排污许可分类需在实施过程中由地方生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环境监测 | (1)环境质量监测:深入开展空气、水、土壤、海洋、声、生态等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评估制度;(2) 污染源监测:排污许可发证单位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模式联合开展执法监测;(3) 环境应急监测:设立区域性应急监测基地,形成跨省区应急监测支援体系;(4) 其他环境监测活动: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 |
表 4‑6:本项目主要活动的环评分类管理
典型活动 | 细分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项目活动可能的环评类别 |
农田建设 | 农产品基地 | / | 其他 | 可能为登记表,或无需环评;如项目区属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区,编写报告表 | |
农副产品加工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 | / | 无需环评,或最多编制环评报告表 | |
植物油加工 | / | 除单纯分装、调和外的 | / | 无需环评,或最多编制环评报告表 | |
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无需环评,或最多编制环评报告表 | ||
秸秆制浆造纸 | 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 | 手工纸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 | / | 已排除利用作物秸秆的制浆厂建设 | |
作物秸秆回收成压块/颗粒 |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 | / | 不涉及液体燃料的生产加工;固体成型燃料生产设施需编制环评表 | |
农用废旧塑料综合利用 | 塑料制品业 |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需编制环境报告表 | |
粪污、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有机肥 | 肥料制造 | 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 | 其它 | / | 需编制环评报告表 |
畜禽养殖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21)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 / | 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 具体规模化的标准按《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本项目仅限于在现有农场或养殖场的现在规模和设施上开展精准饲喂、粪污无害化利用还田、种养结合的生态、低碳、循环的实践。任何新、改、扩建养殖规模及期设施的活动已经排除。可能要求环评登记 | |
内陆水产养殖 | / | 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本项目仅限于在现有稻田上,开展稻-渔共作的生态、低碳、循环的实践。不步及在天然水体中的水产养殖活动。可能要求环评登记。 | |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 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其它 | / |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开展环境影响报告表。 |
表 4‑7本项目主要活动、或活动所依托的现有设施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项目活动 | 所属类别 | 排污许可分类 |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
生态低碳农场中的现在养殖业 | 牲畜饲养,家禽饲养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生态低碳农场中的农副产品加工 | 谷物磨制 | / | / | 谷物磨制 |
饲料加工 | / | 饲料加工(有发酵工艺的) | 饲料加工(无发酵工艺的) | |
植物油加 | / |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它 |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其它 | |
精制茶加工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农业废弃物生活有机肥 | 氮肥制造,磷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钾肥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氮肥制造(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
秸秆利用,生产生物质固体燃料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农用塑料回收综合利用 | 弃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其他 | |
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 | 肥料制造 | 氮肥制造,磷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钾肥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氮肥制造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4.4.3 机构设置与管理绩效
4.4.4 小结
4.5 生态环境及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4.5.1适用的法律法规框架
表 4‑8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名称 | 颁布机构/时间 | 主要相关内容 |
1.自然栖息地保护 | ||
《湿地保护法》 |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于,2022 | 该法的目的是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即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国家重要湿地,应征求国务院林草部门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应按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意见。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1988,2018年第三次修订 |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22时,应征求相应级别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1996年,2017年修订) |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1994年颁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 | 对重要的栖息地,设立自然保护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经批准的科研活动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
《农业法》 | 全国人大1993年,2012年12月第二次修订 |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
《森林法》 | 全国人大1984,2019年第二次修订 | 该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规定: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等。 |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9年印发 | 目标是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三类。 |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 | 提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随后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等。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年—2030年)》等 | 国务院2010 | 提出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三大战略目标:即近期目标,到2015年力争使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中期目标,到 2020年努力使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流失得到基本控制;远景目标,到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与此相关的有: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21 | 在现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战略区域的本底调查与评估,构建国家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厅 国务院2019年印发 | 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建立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严格三条控制线监测监管。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办厅 国务院2017年印发 | 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于2022年8月联合发出 | 通过以下措施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1)强化数据共享,即经国务院批准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纳入全国国地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部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2)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3)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 |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三线一单”制度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了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空间管控依据。 |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 |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 |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涉及长江的一切投资建设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该单位指南例出了十一种类型的被禁止在长江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和建设的项目。 |
湖北省地方法规和政策 |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湖北省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湖北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 | |
2. 水土保持 | ||
《水土保持法》 | 1991年国务院颁布,2010年修订,2011年起实施 | 为预防水土流失: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 | 水利部令第53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
湖北省地方相关政策和法规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 |
3.农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 ||
其它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 | 《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实施了系列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在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还建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等原生境保护以及种质库和种质圃等异位保存相结合的多层次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在通过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减轻农业污染的同时, 增加农业生态系统中动植物和微生物的多样性, 并通过资源化利用, 以生态系统的方法解决畜禽粪便、秸秆、地膜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
物质文化资源保护 | ||
《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1982年11月首次颁布,2015年4月修订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3年5月制定,2017年3月修改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且在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如确需开展建设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3.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 (HJ19-2022 生态环境部颁布的行业标准) |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量避让各类生态敏感区;识别、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生态影响;从生态影响角度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按照避让、减缓、修复和补偿的次序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 |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 | HJ 1140—2020生态环境部颁布的行业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流程、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 |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生态状况监测(试行)》 | HJ 1141—2020生态环境部颁布的行业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状况的监测方式、技术流程、监测内容、监测指标及 频次、监测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方式,对国家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面 积、性质和功能以及人类干扰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工作,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另列。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行政区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状况动态变化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T50433-2018 | 水利部、住建部 2019年4月1日 | 本标准共分为5 章和5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应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
4.地方法规和政策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省政府2020年 | 湖北省全面建立了全域覆盖、分类管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706个,分为: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地市环境管理政策,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17+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中,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17”个市(州)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1076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2024年 |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规范了: |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湖北省人大 2006年 | 本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4.5.2 实施机制
表 4‑9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 | 机制内涵 |
1.自然生态保护 | |
生态保护红线机制 | 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整合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涵盖了所有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生物多样性发布关键区,90%的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和74%的野生动植物得到了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并规范和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在建设项目立项中,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核查是否在适用建设用地范围、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然后才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在用地预审前征求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逐一确认项目选址不存在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才能完成选址和用地预审,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保护地机制 | 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切实加大自然生态23保护力度。为推进功能优化和体系重构,对现有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几乎所有自然保护地已被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受到了严格的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为深化机构改革,明确将原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自此,各类自然保护地有了统一管理机构,实现了统一管理。 |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制” | 把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区域进行环境单元划分,分为优先保护单元24、重点控制单元25和一般控制单元26。以环境单元为基础,结合“三线”划定情况,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列出各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的要求。在建项目开展环影响评价过中,建设单位或环评咨单位需到当地生环境部门核查拟建项目选址所在地属于哪一类生环境管控单,项目拟建设和实施的内容是否在相应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内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内。在经过如此的初布筛查后,才进入下面的环影响评价和分析环节。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下的生态敏感区管控机制 | 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让各类生态敏感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识别、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在施工期、运行期以及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的生态影响,按照避让、减缓、修复和补偿的次序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从生态影响角度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在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环评文件时,要求环评报告中附有建设单位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获得的查询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用生态红线的书面说明材料,该材料通常还有建设项目选址与当地生态保护红线关系的示意图,作为审批环评的一项重要决策依据。 |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 |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和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遏制新增禁止类产业、促进限制类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或者,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制定一系列准入标准和条件,对项目准入审批。 |
2.水土保持 | |
建设项目水土保护分类管理制 | 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27,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1)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5公顷及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履行水土保持程序 | 分级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要提交水利部门审批或核准或备案。中央立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视情况由国家或省级水利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项目,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利部门审批,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审批; 水保监测监理: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水保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中保证承包商按照设计方案落实水保措施和设施,并组织开展水保监理。在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完善水保设施监测、自主开展水保设施验收、向水利部门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按要求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主要手段包括遥感监管、现场巡查、书面报告、“互联网+监管”的方式。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3.文物保护 | |
提前调查 | 项目选址前应进行文物调查,尽量减少对文物的影响 |
分级管理 | 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高低,分别确定为不同等级,由国务院和省级、市(洲)级、 县级分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和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化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不同等级的文物保护管理的要求和审批层级有所区别。 |
4.5.3 机构设置与管理绩效
世行团队的现场考察和与市/区/县级水利(湖泊)局的交流了解到,本项目下开展农田灌、排渠和生态沟塘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建设,都将严格按表4-9所列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护分类管理制等机制,开展水土保持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4.5.4 小结
4.6 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
4.6.1 农产品质量与公众健康安全管理
4.6.1.1 适用的法律框架
表 4‑10健康与安全管理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名称 | 颁布/开始施行时间和机构 | 主要相关内容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2018年,2022年修订 | 该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农产品31质量安全32,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该法共计81个条款,涵盖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六个章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99年,2017年第四次修订 | 该条例的制定,结旨在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质量,维护公共健康。该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关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的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条款规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个农业农村2007部修订 |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该办法定义:“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 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 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 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该办法对产地条件和生产管、产地认证做出了具体的条款规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国家发改委, 2023年 |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
地方法规或政策 | 《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鄂农发〔2023〕31 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农发〔2022〕18号),《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15号) |
4.6.1.2 实施机制
表 4‑11农产品质量与公众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程序 | 机制内涵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由农业农村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
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主要涉及农作物及土壤污染防治。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体系 | 国家通过对畜牧养殖业直接相关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体系的构建,来规范饲养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规定,对食草性动物相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体系,规避了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从源头上,避免在牛、羊饲养过程中产生特别危险物(SRM):即加工成动物饲料之后牛身上所含有的传播牛海绵状脑病(BSE)、遗传性海绵状脑病(TSE)或痒病等媒介物的组织。人消费感染了牛海绵状脑病的动物产品,可能会患变种克雅二氏病,即疯牛病等,从而避免牛羊养殖陷入“病牛病“深渊” |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 |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主体的要求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标识、溯源凭证、信誉证明和监管利器。 |
4.6.1.3 机构设置和管理绩效
4.6.2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
4.6.2.1 适用的法律框架
表 4‑12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适用的主要法律法律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名称 | 颁布/开始施行时间和机构 | 主要相关内容 |
1. 农药管理 |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97年发布,2022年修改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农药生产者和销售者须遵守农药登记和许可要求。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储存的规定,并在施药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10-2018) | 依照我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及参照其他国家现有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I)值而制定,为指导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并使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过规定的限量标准; | |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NYT 1276-2007)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的选择、购买、制备、使用、人身安全、使用后安全、废物处理和应急反应; |
《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1997年颁布,2021年第二次修订 | 要求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农业农村部,2017年 | 规定了处理病死、病害动物和相关产品的人员防护和记录要求。 |
相关规程和目录 |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2006)》规定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农药的有毒预防措施的要求; 《国家禁限用农药目录》:农业部保持定期更新的农药和限制性使用动态清单。 | |
其它 |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2002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等,(见本报告第4.2.1节),《湖北省2022-2025年农药产业发展规划》(鄂农发〔2023〕6号) | |
3.职业健康管理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 | 国家卫健委 ,2021 | 该目录涵盖12种类型84个行业281种活动。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定为“严重、一般两类。其中农业行业下谷物种植活动的风险定为一般。 |
《职业病分类与目录》 | 国家卫生计生委(前国家卫健委)2013 | (2013)该目录列出了10大类(如呼吸系统、皮肤、化学中毒、物理因素等)和132个职业病子类。 相应地,有些农药施用可能引起属于有机磷中毒、杀虫脒中毒引起的职业病。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 | (应急管理部2020年印发) | 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隐患排查、作业防护、事故应急救援等基本要求进行细化明确,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提供了规范标准,为有效防范各类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奠定基础。 |
4.6.2.2 实施机制
表 4‑1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程序 | 机制内涵 |
2. 农药管理 | |
农药生产、销售许可证 | 在生产和销经营环节:农药生产、销售者实行登记证可证制,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以保障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从而对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监管。 |
综合、专业化病病虫害统防统治制 | 在农药使用环节对农药使用者的管理:政府通过购买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包括饲草在内的病虫害的统防统治服务,专业化有服务机构相比小农户,相比之下有以下有利于农药使用安全的优势: |
3.农业职业健康管理 | |
农民劳动保护 | 个体防护装备的普及与正确使用:为农民提供合格的防尘口罩、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眼镜等,降低物理和化学危害的风险。 农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规定,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农药安全使用培训,减少农药暴露事件。 机械化与自动化推广:通过引入现代农业机械和自动化设备,减轻农民的体力劳动强度,降低劳动损伤 |
农民健康教育 | 职业健康培训: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培训班,教授农民基本的健康知识,如何预防职业病,识别和应对健康风险。 |
4.6.2.3 机构设置和管理绩效
4.6.4小结
4.7 环境管理体系与世行政策一致性分析
核心原则1 -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PforR项目环境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避免、减少或缓解不利影响,从环境影响方面为项目决策提供建议。
核心原则2 - 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保护:环境管理系统应能够避免、减少或缓解本项目活动对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的影响,项目活动若涉及重要自然栖息地、物质文化资源重大破坏或显著退化则不被PforR项目所支持
核心原则3 - 健康与安全:环境管理系统应在设施运行和暴露于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活动中保护公众和工人安全
5.社会管理系统评价
5.1总体原则
表 5‑1:本项目相关的社会管理系统
世行核心原则 | 本项目活动潜在的社会影响 | 国内相应的 社会管理系统 | 国内主要监管部门 |
1. 可持续的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与社会冲突管理 | 项目活动直接与累积性影响以及研究制定的政策规范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下游影响等 | 社会风险评估管理系统 | 国家:国家发改委; 湖北省: 1)领导部门-省发改委和政法委,市、区/县市政法委以及信访部门; 2)评估主体-市、区/县主管部门(例如农业废弃物等收、贮、运设施和其处理加工设施的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以及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3)备案机构-省级政法委(涉及跨地区和跨部门的项目),或市、区/县政法委 4)决策部门-市、区/县党政领导办公会 5)实施机构-评估主体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监督机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基层机构 |
2. 土地使用(包括土地征收或土地流转),生计恢复和受影响人参与 | 土地使用与非自愿移民影响 | 征地拆迁管理系统 | 征地: 国家:自然资源部 湖北省: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流转: 国家:农业农村部 湖北省:省、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设施农用地: 国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湖北省:省、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3.少数民族发展 | 少数民族非包容性影响 | 少数民族事务管理系统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省、市、区/县民族工作主管部门 |
4.劳动者工作条件与权益保护 | 劳动者权益影响 | 劳动者权益保障管理系统 |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湖北省:省、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级辖区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 |
5. 信息公开与抱怨申诉机制 | 公众参与不充分影响(特别是弱势群体) | 信息公开与抱怨申述管理系统 | 国家:国务院办公厅 湖北省;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基层机构,各级主管部门(例如农业局、自规局等),各项目实施公司以及各级信访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 |
5.2可持续的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5.2.1 社会风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评估
要素1:在项目层面,法律框架和管理机构能够充分地指导社会评估。
要素2:社会评估和管理过程中采用良好实践,包括5项元素。
5.2.2 社会风险管理机构评估
5.2.3 社会风险管理效果评估
5.2.4 社会风险管理系统评估
5.3土地使用与非自愿移民影响
5.3.1 法规政策评估
5.3.2 管理机构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者是否按照协议约定设施农用地建设和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进行具体监督,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
5.3.3 实施效果评估
5.3.4 土地征收管理系统评估
5.4少数民族影响
5.4.1 法规政策评估
5.4.2 管理机构评估
5.4.3 实施效果评估
5.4.4 少数民族管理系统评估
5.5劳动者权益影响
5.5.1 法规政策评估
5.5.2 管理机构评估
5.5.3 实施效果评估
5.3.4 劳动者权益保护管理系统评估
5.6公众参与不充分影响
5.6.1 法规政策评估
5.6.2 管理机构评估
5.6.3 实施效果评估
5.6.4 公众参与管理系统评估
6.公众参与和申诉机制
6.1公众参与
6.1.1已开展的参与
1)各部门的职责和机构设置;
2)现行行业主要政策与规定;
3)可持续土壤管理机构能力情况;
4)各部门工作关于农村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项目,农业废弃物等收、贮、运设施和其处理加工设施项目,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内容、政策要求、实施进展、效果和主要问题;
5)相关企业规模、工人招聘方式、工人福利待遇、安全和技术培训、主要职业健康危害和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到位情况;
6)设施用地审批、环评、稳评、安评、地灾以及管理情况等;
7)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废弃物等回收利用情况及效果;
8)村民就业务工情况,特别是耕地污染风险管控并安全利用的农田或茶园、生态农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项目实施的情况;
9)活动设计咨询阶段,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情况。
6.1.2 本报告的公众磋商
1)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2)报告对法律法规的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3)报告关于机构设置的描述是否准确,关于机构能力的评价是否恰当;
4)与会代表对于报告的结论,特别是报告中发现的关于国内环境与社会系统与世行PforR政策的差距是否认可,提出的行动建议是否可行。
6.2申诉机制
7.结论、建议与行动计划
7.1结论
7.2建议
7.3行动计划
表7‑1:环境与社会行动计划
序号 | 行动描述 | 责任部门 | 时间安排 | 完成指标 |
1 | 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的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 省、市/区/县项目办,县级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机构 | 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 | 1)培训的材料和接受培训的人次记录 2)已建立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机构名称和数量 3)上述信息反映在半年度环境与社会监测报告之中 |
2 | 防止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潜在二次污染 1)鼓励项目市/区/县把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类耕地一作物秸秆离田并进行综合利用; 2)引导利用秸秆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企业,参照那些有重金属污染物限值的行业或团体标准选择其生产工艺,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 省、市/区/县项目办,市/区/县级农业农村局,相关生产企业及其设计单位 | 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 | 1)受鼓励的项目县把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类耕地上的秸秆进行离田综合利用的增量。 2)已参照有重金属污染物限值的行业或团体标准选择其生产工艺,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和所参照的标准名称。 3)上述信息反映在半年度环境与社会监测报告之中 |
3 | 雇佣有相关项目经验的环境和社会专家或咨询团队。 项目实施开始后,环境和社会专家帮助项目办进行实施期环境社会管理工作,包括: 排除环境社会高风险子项目,并记录各子项目履行按国内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具体程序; 活动开展社会影响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适当的尽职调查,确保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和影响消减措施(附件8)的有效实施; 制度; 社会监测报告。 | 项目办 | 项目生效后1个月, | 环境和社会专家或咨询团队被雇佣 |
项目办 | 2024-2028 | 每半年度环境社会监测报告(包括排除清单、各子项目履行按国内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具体程序的记录以及土地尽职调查报告) | ||
4 | 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下所有活动的实施阶段,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处理项目,涉及的小型(一般规模以下)加工企业/乡镇企业工人的工作条件需要改善, 建立或完善劳动者管理制度,包括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措施,如噪音、灰尘防护措施、个人防护(PPE)、定期体检、女工的权益等。 | 农业废弃物加工企业业主 | 2024-2028 | 制定并实施劳动者管理制度 |
5 | 在本结果导向型项目下所有活动的准备和实施阶段,建立项目层面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提升系统的参与机制。 | |||
i) 设计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尽早开展有意义的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识别和评估潜在社会影响和风险,了解不同人群的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直接受影响人群的需求,将缓解措施以及公众意见纳入子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并对公众咨询、信息公开和申诉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 | 设计咨询机构 项目办 | 2024-2028 | 1.制定利益相关者参与计划, 2.对公众咨询、信息公开和申诉处理过程的记录和档案 | |
ii)在鹤峰县少数民族地区的设计文件中,需要包括少数民族社区参与计划,在项目的全周期征求少数民族社区的态度与意愿,项目活动需要得到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同意后才能纳入涉及文件,使少数民族群体以其文化适应性的方式从项目中受益。 | 设计咨询机构 项目办 | 2024-2028 | 1.制定利益相关者参与计划, 2.对公众咨询、信息公开和申诉处理过程的记录和档案 | |
iii)在RA1. 结果领域1: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项目县制定并实施了参与式可持续土壤管理计划,包括a)改善灌溉(抽水系统)及兴建排水系统的维护与管理;b) 开展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相关的技术培训、宣传与教育,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参与,包括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人、少数民族等。 | 结果领域1:加强可持续土壤管理的机构能力 | 2024-2028 | 3.项目市/区/县制定并实施参与式可持续土壤管理计划 |
8.实施管理与监测
8.1项目实施方
8.2世行方面
附件1 湖北省政府规划活动筛查及PforR项目边界确定
政府规划:湖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2015-2030)》子集 | 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PforR) | ||||
政府规划结果领域 | 政府规划活动类别 | 省级和示范县主要活动/任务 | 纳入本项目的活动 | 对应本项目的结果领域 | 不纳入的原因 |
(1) 优化发展布局,稳定提升农业产能力 | 优化农业生产布局 | 建立农业生产力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农业生产新格局;减少过度使用自然资源 (土地和水),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功能等任务落实 | 与本项目的三个结果领域相关的部分活动纳入 | ||
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 | 大力开展标准粮田和基本口粮田建设,加快中低产田和坡耕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例如: 郧西县计划未来五年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104452亩,包括: 田块整治工程、地力提升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林网工程等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农田水利建设 | 加强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新建一批中小型骨干蓄水工程,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增加农业灌溉水量等任务落实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促进生态农业循环发展 | 建设生态低碳农场:整合农牧业体系,实现循环农业;整合农业和林业生产系统;推广节水、节肥、农药和节能农业技术;推广稻鱼共生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促进农业资源循环转化为新产品。积极推行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等生态农业技术模式,推广节约型清洁生产技术和农业清洁生产投入品,引入区域综合养分平衡管理计划,实现区域内种养一体化对接与平衡构建绿色农业产业体系。 结合各项目县的主导农业产业、特色农业产业、现有农场的种、养殖、加工规模和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对现有农场进行生态、低碳、循环改造,分以下几种类型: 种植(茶、稻、果蔬、中药材)型:完善生态沟渠、田间道路生态廊道、节水灌溉等设施建设,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水分控制等措施,实现稻田甲烷碳减排、农田氧化亚氮减排和土壤固碳。 种植+农产品加工型:除采取种植型的措施基础上,完善清洁生产的农产品加工设施和加工尾水处理还田。 养殖型:完善现在养殖(猪、牛、羊、鸡、虾等)和水产养殖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和粪污尾水处理设施,推广精准化饲喂技术,实现动物肠道甲烷减排、粪便管理甲烷减排。 种、养殖结合型:通过采取作物秸秆饲料化、动物粪污与农作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或生产成有机肥还田、稻-虾共生等措施,实现农场生态、低碳、循环。 例如,五个项目县计划选择8至10个现有农场进行提升和改造,其中: (1)鹤峰县 选择8家农场,涉及5个种植型、2个养殖型、1个种养结合型的农场进行示范。 (2)咸安区拟选择10家现有农场,其中种植型农场7家、养殖型农场1家, 种养结合型2家进行示范。 (3) 郧西县选择10家农场,包括4农种植型、6家种养结合型进行示范。 (4)竹山县选择10家农场,包括8个种植型,1个种养殖结合型和一个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进行生态低碳改造; (5)赤壁市:选择10个农场,含稻-虾综合养殖、果茶园及加工、种养结合等类型。 | 同左列 | RA2: 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 RA3: 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
生态循环农场新建、扩建大规模(即按国内环境影响评份分类管理要求,需编制环评报告书)畜禽养殖业设施的投资活动;或涉及大规模土地流转,可能对受影响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无 | 高环境与社会风险 | |||
(2)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田可持续利用 | 稳定耕地面积 | 保护耕地,控制耕地转建;划定永久农田,重点保护城镇周边优质耕地等任务落实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提高耕地质量、退化农田和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 | 酸化土壤改良与健康提升 施用石灰中和土壤中的配性物质,提高土壤PH值: 例如: (1)鹤峰县拟采用石灰质调理剂+有机肥+绿肥种植的技术模式,开展酸化土壤改良与健康提升技术示范面积10000亩; (2)咸安区拟采用“石灰调节+有机肥+绿肥”的技术模式,开展酸化土壤改良与健康提升技术示范面积5000亩。 (3)赤壁市计划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合理使用生石灰碱性肥料、改良耕作制度和种植方式对28000亩耕地酸化土壤进行治理。 | 同左列 | |||
严格控制区污染风险管控:通过种植结构调整,种植非食用绿色植物(如高吸富、超吸富植物,或养地作物。例如: (1)鹤峰县计划采取种植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果林等重金属不敏感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对1500亩严格管控地进行治理。 (3)郧西县种植结构调整,改种非食用农产品的芦竹,对268亩严格管控类耕地进行治理: | 同左列 | RA2: 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 | |||
适度退减耕地:对受重金属污染或脆弱农田生态系统实施退田还林、还草; | 无 | 高环境与社会风险 | |||
严格管控类耕地上的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活动、可能导致大规模土地利用转变、或对土地/自然资源获取方式产生重大变化的活动、或强制进行土地流转,导致农户生计更加脆弱的活动。 | 无 | 高环境与社会风险 | |||
安全利用区污染风险管接通:本着各项目县金属土壤污染特征、作物种植情况等的原则,采取农艺调控+土壤调理技术措施,通过阻控原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阻”即控制土壤重金属向作物可食部位转运,如种植低积累作物品种、叶面阻控剂等;“控”即降低土壤重金属浓度或活性,如碱性物料调节、原位钝化、水分管理等。通过安全利用类措施的实施,保障项目区水稻重金属合格率100%。例如: (1)鹤峰县选择8500亩安全利用类耕地、以水稻优先,进行土壤健康提升; (2)咸安区拟采取重金属低积累水稻品种+叶面调控+土壤调理+水分管理措施,对5000亩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健康提升; (3)郧西县计划采用“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叶面阻控、优化施肥、生物炭、水分管理、土壤酸碱度调节等,可同时采用多种技术方案进行集成”技术,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健康提升改造; (4)竹山县计划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用选择低积累饲料作物品种、作物结构调整、植物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 (5)赤壁市计划在未来五个内,分别对分布在平缓坡地、陡坡地、和水田,各自采取作物结构调整、应用农艺技术、施用叶面组控剂、“稻鱼共作”、植物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等等。 | |||||
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及农业资源监测网络,尽快形成全省完整的耕地肥力与环境质量动态监控预警体系。 | 部分与低碳农业、土壤健康相关的监测预警体系纳入 | ||||
耕地污染源头控制: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工矿企业排放和城市垃圾、污水等农业外源性污染,防治耕地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 | 无 | 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建立起监管体系 | |||
农田固碳、土壤碳汇 | 土壤固碳能力退化治理,例如: (1)鹤峰县计划在中低产集中区选择中低产田,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改善灌溉排水条件等措施,进行固碳能力退化耕地改良。 (2)咸安区拟在中低产田集中区选择,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改善优化灌溉排水条件、完善田间沟、渠、路等田间配套工程等措施进行固碳能力退化耕地改良。包括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同时在项目区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优化改善项目区灌溉排水条件。 (3)郧西县计划示范推广稻田甲烷减排、保护性耕作固碳、农作物秸秆还田固碳等3类低碳农业技术,对土壤固碳能力退化治理的耕地进行土壤健康提升改造; (4)竹山县计划选择土壤固碳能力退化的耕地采用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等措施进行健康得升。 (5)赤壁市计划通过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等技术措施,开展土壤固碳能力退化的耕地健康提升活动。 | ||||
农田固碳、土壤碳汇 | 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保护力度,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豆类和其他休耕地固氮植物)、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增施生物炭、水果和蔬菜地采用水肥一体经等技术,提高土壤肥力和固碳能力。实行保护性农业(如免耕或少耕)和混农林业。具体活动体现在生态低碳农场建设中。 | 同左列 | RA2: 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 | ||
任何类型耕地上的烟草种植 | 无 | 世行不支持烟草的种植、加工和销售 | |||
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类耕地上的作物秸秆直接还田 | 无 | 高环境与社会风险 | |||
(3) 节约高效用水,保障农业用水安全 | 推广节水灌溉 |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并推广抗旱作物,以减少灌溉用水 ,具体活动体现在生态低碳农场建设中。 | 同左列 | RA2: 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 | |
发展旱作农业 | 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建设集雨设施;推广较厚的地膜覆盖技术;扩大优质耐旱高产品种的种植面积;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具体活动体现在生态低碳农场建设中。 | 同左列 | RA2:提高农退化农田生产能 | ||
建设节水灌溉基础设施 | 改进的灌溉、排水和生态沉积系统,对退化土壤进行水份调控,水稻田干湿交替、SRI技术推广,提高灌溉效率,具体活动体现在生态低碳农场设建中。 | 同左列 | RA3: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
其他活动 | 水资源红线管理、建设农田集雨、集雨窖等设施等活动。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4)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环境 | 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 畜禽粪污处理和回收利用及肥料化: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集储存转运、固体粪便肥料化,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尾菜、林业废弃物回收利用:扶持建设秸秆收储运系统,因地制宜示范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五化”利用技术;整体推进秸秆与尾菜全量化利用示范。 农用塑料回收利用:农用塑料(温室、地膜、包装材料)回收成管道、板条箱、篮子和其他产品,例如: (1)鹤峰县拟通过能源化(颗粒燃料加工)、肥料化(有机肥生产)、饲料化(颗粒饲料生产)等利用途径,促进秸秆资源的高效提升,秸秆还田利用常年达到15万亩以上; (2)咸安区计划新建农业秸秆收储及处理中心1个生产绿色低碳秸秆生物颗粒燃料、秸秆生物质炭新增秸杆颗粒燃料和生物炭3000吨生产能力和农作物秸秆处理能力。 (3)郧西县计划:扩建或新建2个农业废弃物处理/资源化利用中心,扩大对本县产生的废旧菌棒、秸秆、畜禽粪便的收购和生产处理成有机肥的能力,对病死畜禽进行高温处理的能力;建设四处农业废弃物中转收储站,一座农膜中转收储站。 (4)竹山县计划以秸秆离田资源化利用产业培育为主,以秸秆压块、废料菌棒制作生物质燃料为核心,在竹山县擂鼓镇、溢水镇建设分别生物质燃颗粒料厂两座,对项目区所有的秸秆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成生物质颗粒燃料; (5)赤壁市计划,扩建、提升改造收储秸秆制作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中心一个;新建或提升畜禽粪污处理中心一个,新建废旧农业塑料加工企业一家。 | 同左列 | RA3: 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
农产品加工企业再生能源替代: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例如 (1)鹤峰县计划对县域内50家茶叶加工企业进行生物质能源替代改造,实现生物质能源替代燃煤。(2)咸安区计划对14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生物质能源替代改造。 (3)郧西县 计划改造水电能源及生物质能源代替煤燃农产品加工企业共计15家。 (4)竹山县计划在县域内改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能而取代燃煤加工。 (5)赤壁县计划针对现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设施燃煤供热、供能系统的生物质燃料改造工程16家,等等。 | |||||
新、扩建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设施、农业废弃物终端处理设施的用地涉及大规模的土地征用和拆迁,可能对受影响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投资活动。 | 无 | 高环境与社会风险 | |||
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特殊草浆 | 无 | 高环境与社会风险 | |||
其他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如农药包装物、畜禽疫病放控疫苗包装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农药减量增效,治理农田面源污染 | 选择丹江口库区和洞庭湖流域、相对封闭的小流域周边农区,针对重点农业污染源头,综合区域环境特点,开展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具体活动体现在生态低碳农场建设中。 | 同左列 | RA1:提高退化农田生产力 | |||
加强灌溉水质管理,减少农田径流面源源污染防治、农田生态沟渠和污水净化设施建设,改进了灌溉(抽水系统)和排水系统。具体活动体现在生态低碳农场建设中。 | 同左列 | RA2: 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 | |||
改善农村环境、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 完善县域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户厕建设等,控制乡村生活污染。例如:咸安区计划以茶果产业、农业产业、文旅产业为中心辐射全区9个乡镇乡镇,串点成线、连线成面打造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建设内容主要为村庄规划、道路、渠道、公共广场、公厕、房屋立面改造、绿化美化、亮化、污水处理、公共服务、文化建设、产业基地、文旅设施等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5)恢复农业生态,提高生态功能 | 保护林业和草原生态 | 通过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自然景观和牧区景观——实施脆弱生态系统禁牧和分区轮牧;推进草地复种和人工植草;促进草原承载力与牲畜数量的平衡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水生生态系统恢复 | 加强节约用水;加强调水管理;提高流域循环水利用水平,增加重要湿地、河流、湖泊生态水量;促进水产养殖生态系统的恢复;并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保护生物多样性 |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加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对濒危动植物进行专项救助;完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系统 | 无 | 非本PforR 优先领域 | ||
(6)建设组织实施保障体系 | 可持续土壤管理能力建设 | 建立和实施激励制度,例如: (1)制定全省性的采用可持续土壤管理技术和实践的激励机制(例如,智能补贴、支持环境服务费用(PES)、MRVs、土壤健康指数和碳交易市场)。 (2)五个项目县将探索县域农业碳汇的机制,形成碳汇手册; | 同左列 | RA1: 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 | |
(1)湖北省计划开发测量、MRV、土壤健康指数和信息技术(IT 大数据),用于监测与评估和预警系统; (2)五个项目县计划:构建基于风险的污染农田分布图;开发并运行基于信息技术的可持续土壤管理和重金属监测评价一体化平台,或低碳农业及土壤管理综合平台;制定可持续土壤管理(SSM)和基于风险的重金属污染管理规划 (3)郧西县、竹山县、赤壁市计划建立早期生态风险和土壤健康管理实验室,以支持基于信息技术的低碳生态农业管理监测评价平台 | 同左列 | RA1: 增加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 | |||
技术培训与交流 | 五个项目县将针对相关技术人员、合作社、农场、大户和农地开展相关技术与交流 | 同左列 | RA2:提高退化农田生产能力 | ||
其他活动 | 生物资源保护项目、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实施绿满荆楚行动和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水域生态修复项目等 | 无 | 非本PforR优先领域 |
注:表中所列的典型活动中的举例,是对概化的该项典型活动类型的举例说明,表明此类型的活动可纳入本结果导向型项目的边界范围之内,不能以传统的“投资项目贷款(IPF)”的概念去理解这些举例是具体界定了子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附件2 本项目活动环境与社会风险分析
典型活动 | 环境与社会效应风险 | 环境与社会背景风险 | 机构能力和复杂性风险 | 政治和名誉风险 | 综合影响等级 |
结果领域AR1: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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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域RA2:提高退化农田生产力 | |||||
1)实施基于风险的污染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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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以下措施增加农田固碳:秸秆还田入土,施用有机肥、施用生物炭使土壤增碳,实行保护性农业和混农林业 4)建设生态农场,实施至少三种低碳农业和可持续土地管理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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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高 |
结果领域RA3 -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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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风险较高 | 风险较高 | 风险较高 | 风险中等 | 风险较高 |
附件3 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和世行政策对照分析
关键要素 | 中国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 | 一致性分析与建议 | |
核心原则1:项目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应该可以:(a) 在项目设计中促进环境与社会可持续性;(b) 避免、减少或缓解不利影响;(c) 在环境与社会影响方面推动本项目的合理决策。 | |||
要素1:具有充分的法律与管理框架用以指导本项目在规划层面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消减、管理与监测等工作。 | 环境:本项目具有充分的环境法律与管理框架。(1) 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重多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水污染防治法》(2017)、《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环境标准等; 在农业种植业领域,《环境保护法》中有专门包括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和规定;在《农业法》中有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间一章和条款规定,还有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植物保护、肥料管理等相关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湖北省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及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管理办法、技术导则、行业环境标准等,为本项目环境评价与后续管理提供了基本的实施机制。(2) 湖北省从省级到县级有负责监管这些法律法规执行的政府职能部门并配备有专职人员;为实施本项目,成立了省级和项目县一级的项目指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的官员组成,这些省级部门及其地方机构是负责调动资源、采取行动,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管理本项目环境影响与风险的法定监管机构。本次评价通过对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充分性的回顾审核,证明中国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来指导PforR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的评价、缓解、管理和监测。 具体地,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还与世行集团的《环境、健康与安全(EHS)通用指南》及其良好国际行业惯例GIIP进行了比较。农作物种植生产管理系统与世行的集团《一年生作物生产人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相当,涵盖了该行业的GIIP。 其中水的管理,为保障灌溉用水,国家执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参考了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借鉴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农田灌溉水质相关标准。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实施。 | 一致。 | |
社会:本项目具有充分的社会法律与管理框架,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层面已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机制、标准以及管理程序,用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对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以及重大改革等可能涉及的关键社会影响和风险进行综合性管理。同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以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程序要求。其中,《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2021年),要求包括重要建设项目在内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均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评估方式、评估程序、评估管理、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意见还特别强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必不可少的内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2012年),要求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要求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重大行政决策包括: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4)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专门要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活动开始前,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土地状况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2024年),明确了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强调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该条例要求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2024年),明确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湖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2024年),该规范旨在为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等原则,以及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访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 | 基本一致。但是实施过程中缺乏监测评估机制。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环境社会专家/团队进行监督与管理。 | ||
要素2:具有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的良好实践,包括以下方面: | 环境:中国已建立了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涵盖环境影响识别、方案比选、选址合理性分析、影响评价(正面与负面、直接与间接、累积影响等)、环保措施、管理机构与责任、环保投资、公众参与、信息披露等方面。世行环境与社会小级在调研中获取了许多类似项目的环评登记备案样本,证明这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环评体系。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总结。 | 一致。 | |
社会:中国已建立了全面的社会影响评价制度,涵盖早期影响筛查,项目选址和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要求对方案进行比选分析,制定措施避免、减少和减缓社会影响,明确实施减缓措施的机构职责和预算来源,以及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申诉机制(GRM)等方面。调研中获取了许多类似项目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文件样本,证明这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环评体系。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总结。 | 一致。 | ||
(i) 早期影响筛查; | 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每个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开展早期筛查、明确环评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规定了55 个行业、173类项目的具体环评分类指南。该名录综合考虑项目类型、规模、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性,提出了划分重大影响、中等影响和很小影响的划分标准,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大环境影响)、报告表(轻度影响)或填报登记表(影响很小)。环境影响识别和环评分类是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开展的程序。 落实在湖北省的农业领域,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都要按规定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在建设前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 | 一致。 | |
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要求从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避免征用基本农田的角度进行筛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要求项目选址前应开展文物调查尽量避免影响文物。《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修订),要求项目选址尽量避开灾害区域,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明确灾害防治要求,从而减轻公众安全风险。《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2021年),要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方面开展调查,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全面、全程查找并分析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 一致。 | ||
(ii) 考虑战略、技术和场地备选方案(包括无项目方案); | 环境:在建设项目环评中,要求对建设方案开展环境条件比选,尤其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情况;同时从选线或选址、污染防治措施或处理工艺、环境经济效益和损失等多方面进行不同方案比选。环评还会对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进行回顾,说明在不开展拟定规划或拟建项目的情况下环境状况将继续变差的情况,这项工作相当于“无项目”方案分析比选。本项目的实体活动,将在广大的现有农田和现有农场基础上开展,拟建设的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加收和综合利用设施,其选址将受到自然资源部门的“三区三线”的严格管控,并在将编制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对拟选场址、技术工艺方案从环境角度做进一步的比选和论证。 | 一致。 | |
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比较不同方案的环境与社会影响程度,避免或尽量减少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要求在规划选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评估机构要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对拟建项目的支持态度,从而选取社会稳定风险可接受的方案。 | 一致。 | ||
(iii) 诱发、累积和跨境影响评价; | 环境:生态环境部门执行的“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制,已从规划角度,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列出各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的要求。当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若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存在累积影响,应预测项目实施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累积环境影响。 | 一致。 | |
社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展《社会稳定评估》时,要对累积性、诱发性社会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 一致。 | ||
(iv) 制定措施避免、减少和减缓环境社会影响; | 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环评文件中都会根据具体的环境影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环保措施,并纳入环境管理计划。环评文件没有适当的环保措施和实施安排不会通过审批。并且建设项目的环保工程“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 将会确保本项目下拟建的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中的相关环保设施得以建设和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本项目除了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等建设活动外,其它的农艺技术和实践推广活动,都是为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并向着绿色、生态、循环方向发展。但为了防治受重金属污染的安全利用、严格控制类的作物可能事来的潜在二次污染。本项目提出了相应的环境行动方案 | 基本一致。 建议:鼓励项目市/区/县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类耕地上的作物秸秆离田并进行综合利用;2)引导利用秸秆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企业,参照那些有重金属污染物限值的行业或团体标准选择其生产工艺,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 |
社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要求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指导意见(试行)》(2012年),要求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作出可以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应评估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并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要求针对识别出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 一致。 | ||
(v) 明确实施减缓措施的机构职责和资源预算; | 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环评文件明确各项环保措施的管理机构、责任与分工、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并制定监测与监管安排,包括内容、指标、时间、频率等。本项目下拟建的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设施中的相关环保设施,建设单位将按规定在设施成时,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经常协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 一致。 | |
社会:《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指导意见(试行)》(2012年),明确了在制定影响和风险管理措施部分,要求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要合理公平并及时。同时,实施过程也应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评估工作。 | 一致。 | ||
(vi) 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发布和投诉机制,听取公众意见。 | 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应开展公众参与。对于需要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开展公众参与,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可能对周边敏感点产生影响(比如粪污处理设施产生恶臭)的报告表项目,地方生环部门一般会要求或建议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应公开报告书/报告表的受理、审查、审批情况以及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本项目开展的各项实体活动;因涉及广大农村和农民的切深利益,无论是在开展活动方案选址、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均有所在村落农民、农民合作社代表和初设审查部门及专家的参与。 | 一致。 | |
社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年),明确了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评估机构要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含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对拟建项目的支持态度。另外,上述文件还要求对项目的公众参与完备性进行评估,包括拟建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专家咨询等程序性的要求。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24年),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诉方面,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19年),明确了对项目征地政策、前期准备、报批、组织实施整个过程中公开的内容、时限、渠道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2020年)明确提出,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在此基础上,湖北省鼓励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年)明确提出,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 基本一致。但在项目层面缺乏全周期进行参与的要求,也没有对弱势群体参与的特别要求,建议编制参与式的土壤健康提升管理计划,并且确保少数民族、低收入人群以及妇女参与。 | ||
核心原则2:项目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应该能够避免、减少或缓解本项目活动对自然栖息地和物质文化资源的不利影响。使重要自然栖息地或重要物质文化遗产产生重大转变或退化的项目活动不符合PforR融资条件。 | |||
要素3:早期识别和筛查对重要生物多样性和文物资源的潜在影响,并提出适当的措施避免、减小或缓解不利影响。 | 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识别和筛查生态环境要素(如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物多样性)是国内环评工作中识别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立项初期和环评阶段,自然资源和生环等部门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及地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规定,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机制,审核对所推荐的建设项目选址,一旦发现其触发生态保护红线且项目可能会对自然保护地产生不利影响,即可否定所推荐选址。本项目下涉及的绝大多数活动,分布于农业生产区,这些地区已受到人类活动干扰且主要由人工生态系统构成,拟开展的耕地土壤健康提升、受污染耕地修复活动,将会有利于丰富耕地土壤及农作物的生物多样性;一些设施建设,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会识别和复查潜在的对生物多样性和文物资源的影响。因此,不会有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受到本项目的不利影响。 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20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29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一致。 | |
要素4:支持和促进自然栖息地保护、维护与恢复工作;避免引起重要栖息地转变或退化;如技术上不可避免引起自然栖息地的退化,则实施相应的补偿措施。 | 环境:本项目工程活动将仅限主要由人工生态系统构成的现有农田或农场/养殖场,涉及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可能性较小。(1) 中国有很多关于自然生态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本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活动都将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护当地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免受本项目活动的影响。(2) 重要动植物资源及自然栖息地已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范围。各子项目工程的选址将在自然资源、生环等部门的监管下,严格遵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机制,轻易不会触及生态保护红线而影响自然栖息地。(3) 本报告的环境排除原则将可能对自然栖息地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排除在PforR范围之外。 (4) 施工单位通过落实合同中的生态与环境保护责任,减少对人工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并在施工结束后第一时间恢复植被。综上所述,本项目下自然栖息地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或退化。 | 一致。 | |
要素5:充分考虑对文物资源的潜在影响,实施适当措施避免、减少或缓解对文物的影响。 | 环境:本项目建设范围内不涉及地上文物。若在施工过程中偶然发现地下文物,需要按照文物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流程进行处理。项目市、区/县各级文旅局都设置了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坚持保护第一为原则,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分级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机制。 | 一致。 | |
核心原则3:环境与社会管理制度在下列活动中保护公众和工人安全,包括:(i) 项目中设施的建设和运行;(ii) 暴露于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或其他危险物品;(iii) 在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建设或恢复基础设施。 | |||
要素6:通过项目设施安全设计、施工和运营,或在开展项目活动中采取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和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社区、个人和工人的安全。 | 环境:中国的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与世行集团的《一年生作物生产的环境、卫生与安全指南》,《环境有害物质管理领域环境、卫生与安全指南》相契合,并涵盖良好国际行业惯例(GIIP),其中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10-2018),依照我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及参照其他国家现有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值而制定。能为指导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并使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过规定的限量标准为落实该系统下运行机制、配备有相应和人员资源,能够履行本项目健康与安全管理职责,符合世行核心原则要求。 | 一致。 | |
社会:本项目具有充分的社会法律与管理框架,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层面已建立并实施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这些法规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诸多方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明确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强制劳动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等。此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等,这些条例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促进制度规范的实施,以保障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湖北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也出台了《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等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同时,这些法规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等。此外,还包括对工资支付的规定,如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等,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被明确,以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 一致。 | ||
要素7: i) 对项目活动中涉及的有害物质的生产、管理、储存、运输和处置采取良好实践。 | 环境:针对本项目支持的农业生产中的可能存在的物理、生物、化学伤害带来的公共卫生和职业健康的风险,中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使用导则、《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农业行业下种植活动、农产品加工活动的风险定为一般,农业废弃物回收及综合利用,不涉危险废弃物,职业病危害也定为一般。 | 一致。 | |
ii) 鼓励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手段管理和控制病虫害或病媒。 | 环境:中国具有成熟的农药管理体系,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度。农药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药使用者按要求使用农药。农业实践中,种植业鼓励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控措施,通过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药减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设有专职机构负责对病虫害防治和农药减量进行综合监管。针对农药安全使用的安全管理,政府通过购买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病虫害的统防统治服务,专业化有服务机构相比小农户,有更严密的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和防范设备,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小农户接接和暴露于农药的安全风险。 | 一致。 | |
iii)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采购、使用和处置的工人提供符合国际指南和条约的培训。 | 环境:农作物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中,化学农药的使用涉及到有机磷农药、杀虫脒等对人体有害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制定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农药施洒设施和措施,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企业的实施情况。 各县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统防统治服务机构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距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还有进一步提升完善的地方, | 基本一致。 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加强关于农药安全使用的技术培训。督促他们完善在农药选择、施用方面的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 |
要素8: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如洪水、飓风、地震或其他气候事件)的项目活动,应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或减缓社区、个人和工人的风险。 | 社会:本项目建设活动不涉及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如洪水、飓风、地震或其他气候事件)的项目活动。 | 一致。 | |
核心原则4:以避免或尽量减少流离失所的方式管理土地征用和失去获取自然资源的机会,并协助受影响人民改善或至少恢复其生计和生活水平 | |||
要素9: i) 避免或尽量减少土地征用和相关的不利影响 | 本项目具有充分的社会法律与管理框架,国家、湖北省以及项目市、区/县各级层面已制定并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生计恢复以及设施农用地与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移民,若不可避免,需要对受影响人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土地流转方面,也规范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法规,要求项目和企业要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土地,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通过优化方案减少征地和移民搬迁影响,从而可以降低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项目前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会参与踏勘确认项目用地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同方案征地拆迁影响进行比选。政府部门在审查项目用地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也会审查项目用地方案是否合理。湖北省也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2020年),相关政策内容与国家层面基本一致。 | 一致。 | |
ii) 识别并解决因征地或丧失自然资源而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湖北省相关的征地补偿办法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流程进行了系统安排,规定征地过程中,受影响人应对实物量调查指标进行确认,项目报批前土地征收单位应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针对项目建设活动可能对沿街商铺造成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此外,从基层的农村或社区,到乡镇、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建立起一整套有关征地补偿的申诉处理机制。如果受影响人对其权益影响的识别、补偿和安置处理不满意,村民可向社长或村委会申诉,并请求处理,也可以向镇政府和县市政府申请处理。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履行受理、转送、交办协调解决、督促检查等职责。如申诉者对申诉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 一致。 | |
iii) 提供足够的补偿,以购买等值的重置资产,并支付在取得土地或限制进入之前所需的过渡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明确了不同类型用地形式的补偿政策、标准、原则、流程、时间等,要求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湖北省、项目市、区/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行情,通常每三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湖北省20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最新一期调整,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此外,针对土地流转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受让主体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此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且应当签订流转合同。若采取转让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则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湖北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00年),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并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2022年),旨在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该规范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此外,该规范还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此外,湖北省还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这些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确保农村改革稳步推进。 | 一致。 | |
iv) 如果征用土地导致丧失创收机会(例如,农作物生产或就业损失),则提供补充的生计改善或恢复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总体而言,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主要包括5种: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以及养老保险安置。此外,《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要求,各地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职业培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扶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2014年),要求保障范围和对象如下:(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没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年满16周岁。补偿标准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规定,受影响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造福民生,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相邻关系,有义务予以容忍,提供必要的配合。若商家的财产权利、物权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 一致。 | |
v) 恢复或替换可能受到该计划不利影响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 | 对于征地拆迁可能造成的公共设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中均规定,在征地方案批准和公告后,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调查,并将结果向公众公示至少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也要求,“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予以补偿”。 | 一致。 | |
vi) 信息公示、公众参与和知情决策。 |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知情决策贯穿项目全过程,是征地移民安置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19年)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24年)中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征地移民过程公众参与不同环节的主要目的如下:第一,项目前期及方案论证和比选过程中,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移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磋商,根据反馈的诉求和意见完善工程措施和确定项目用地范围,避让重要的、敏感的影响对象,尽可能降低征地和移民影响。第二,实物量调查阶段的参与包括征地公告、实物指标调查宣传、调查过程参与、调查成果签字确认以及调查成果公示和复核。第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通过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磋商,评估项目征地拆迁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风险,包括其他与项目无直接关系但也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第四,补偿方案的拟定过程中,需要对方案进行公示、听取和征求受影响人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第五,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主要包括生产安置、生活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公开透明,并听取和征求移民的意见、谈判并达成协议。 | 一致。 | |
核心原则5:充分考虑项目福利的文化适宜性和公平获取,特别关注土著人民的权益和弱势群体的需求或关切。 | |||
要素10:如果少数民族可能受到(正面或负面)影响,则进行免费,事先和知情的协商,以确定是否有广泛的社区支持该计划的活动 | 我国《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基于这些法律基础,如果少数民族受到类似征地拆迁影响时,不仅能与普通公民一样享受同等权益,而且在必要时各地方政府还将按照符合少数民族文化的方式开展免费、事先和知情的协商。该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此外,湖北省层面制定了《湖北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年),规划分类提出了共筑精神家园、共同繁荣发展、共享美好生活、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4个方面18项具体指标,明确了创新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程、民族地区绿色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工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工程、民族宗教事务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等8个重点工程项目。 | 一致。 | |
要素11:确保土著人民可以参与创造机会,以利用传统资源或土著知识,后者(土著知识)应征得土著人民的同意 | 一致。 | ||
要素12:关注易受困境或不利影响的群体,包括相关的穷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或边缘化的族群; 并在必要时采取特殊措施,以促进公平地获得项目收益 | 项目已经排除了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如低收入人群)生计更加脆弱的活动,弱势群体在项目中是共享效益的,纳入公众参与进行评价。 | 一致。但对于弱势群体与少数民族的参与,项目层面缺少政策规定。 | |
核心原则6:项目环境与社会体系尽量避免加重地区社会冲突,特别是对于脆弱的地区,冲突后地区或有领土争议的地区。 要素13:考虑冲突的风险,包括分配不均和文化敏感性。 不相关 |
附件4 利益相关方分析
PforR项目的环境社会管理系统将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个人、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利益相关方要么被某个项目影响,要么可能影响某个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因此,PforR项目下的每一个子项目都将建立机制,识别牵涉的利益相关方。PforR项目环境社会管理系统下每一项结果领域的利益相关方类型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包括受影响单位、感兴趣的单位和管理机构。附表5-1是结合本项目的调查进行的利益相关方识别和分析结果。
附表4-1:利益相关方识别与分析
结果领域 | 活动 | 受影响单位 | 感兴趣的单位 | 管理机构 |
RA1: 增强农田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能力 | 绘制退化农田及成因图 开发测量报告和验证(MRV)方法,土壤健康指数,信息技术平台(大数据系统),用于监测与评估和预警系统 | 无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等 |
制定可持续农业管理和基于风险的土壤污染管理计划 | 农业种植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服务供应商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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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采用可持续土壤管理技术和实践的激励机制,撬动私劳资本(如基于结果的补贴、环境服务费用或生态补偿,以及自愿碳市场) | 无 | •农业种植户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等 | |
RA2:提高退化农田生产力 | 实施基于风险的污染防控措施 | 农业种植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服务供应商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 •乡镇政府 •村委会 |
在选定的四种价植链(水稻、茶/茶油、水果和蔬菜)采纳气候智慧型农业技术和实践,包括:减少化肥和农药用量, 配方施肥,提高灌溉资粮,采纳水肥一体化,种植绿肥,采纳病虫害综合防治等 | 农业种植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服务供应商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 •乡镇政府 •村委会 | |
通过以下措施增加农田固碳:秸秆还田入土,施用有机肥、施用生物炭使土壤增碳,实行保护性农业和混农林业 建设生态农场,实施至少三种低碳农业和可持续土地管理实践 | 农业种植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服务供应商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 •乡镇政府 •村委会 | |
RA3:回收生物质以减少农业废弃物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 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成 i)生物质能源—可再生的生物质颗粒,ii)人工菌栽培基料,iii)作为可再生能源和农业固碳用的生物炭; | 受少量征地影响的农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回收农作物秸秆加工企业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 •乡镇政府 •村委会(含受征地影响的村委会) |
回收经处理后的畜禽粪污和农产品加工副产品(如稻壳、玉米糠、油籽壳及壳)利用成果蔬生产用有机肥 | 受少量征地影响的农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有机肥生产企业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 •乡镇政府 •村委会(含受征地影响的村委会) | |
在严格控制的(即高风险或严重污染的农田和潮汐区)种植绿色植物(如特殊的芦竹)用于生物质能源生产 | 农业种植户 | •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服务供应商 •关注弱势群体(含贫困、妇女等)发展的组织 | •主管部门,如省级和项目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 •乡镇政府 •村委会 |
附件5利益相关方参与情况
序号 | 时间 | 会议地点 | 参与讨论的部门 | 讨论的环境与社会相关问题 |
1 | 2024.3.25-26 | 湖北省鹤峰县 | 省项目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妇联、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民宗委、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政法委、设计单位等 | 县级部门与项目实施公司环境与社会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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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3.27-28 | 湖北省咸安区 | 省项目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妇联、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民宗委、区文旅局、区人社局、区信访局、区政法委、设计单位等 | 区级部门与项目实施公司环境与社会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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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3.29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省项目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法委、省人社厅、赤壁市、咸安区、竹山县、郧西县及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等 | 项目磋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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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5.5-8 | 湖北省郧西县 | 省项目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妇联、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民宗委、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政法委、设计单位等 | 县级部门与项目实施公司环境与社会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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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5.9-10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省项目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法委、省人社厅、赤壁市、咸安区、竹山县、郧西县及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政府部门 、等 | 湖北省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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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9.2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线上) | 省项目办、赤壁市、咸安区、竹山县、郧西县及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政府部门等 | 湖北省项目磋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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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9.9-10 | 湖北省赤壁市 | 省项目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妇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政法委、设计单位等 | 市级部门与项目实施公司环境与社会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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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4.9.11-13 | 湖北省竹山县 | 省项目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妇联、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民宗委、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政法委、设计单位等 | 县级部门与项目实施公司环境与社会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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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4.10.24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省项目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法委、省人社厅,赤壁市、咸安区、竹山县、郧西县及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政府部门等 | 就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价初稿、发现与建议,进行初步的沟通 |
附件6本项目ESSA报告公众协商记录
序号 | 问题 | 意见 | 参与方 | 报告的修改 |
关于政策文件的时效性和全面性 | ||||
1 | 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 《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条例》的颁布和修改、修订时间不准确。 |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已按书面反馈意见中的建议进行修改。 |
2 | 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 建议补充以下相关法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整建制全要素全链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 华中农业大学、农业农村厅 | 已按书面反馈意见中的建议进行修改。 |
3 | 5.2.1社会风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评估中《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文件 |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应改为《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 |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已修改 |
4 | 5.3.1法规政策评估中“湖北和湖南省已着手制定占用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正处在征求意见” | 建议删除 |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已删除 |
5 | 5.3.2 管理机构评估中赤壁市设施农用地内容 | 修改为“该市设施农业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用地申请人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用地初步意向后,向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拟选址区域地类、权属、面积等数据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核实、审查,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另行选址;经联合踏勘同意后,对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经营者拟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种植/养殖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用途、规模、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并委托中介单位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应主动避让耕地;通过村组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营者依法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后,乡镇、村、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备案申报表、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公告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农业农村局。” |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已修改 |
6 | 5.2可持续的社会风险管理系统”中引用的“《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2)”,目前该文件已经废止,不宜再作为依据性文件 | 建议删除 | 省政法委、郧西县政法委 | 已删除 |
关于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 | ||||
7 | 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的职责的描述建议调整。 | 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审批,并向农药生产企业颁发农药登记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负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批,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负责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审批,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负责辖区内农药监管及执法工作。” |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 | 已按书面反馈意见中的建议进行修改 |
8 | 关于卫健部门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 具体职责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描述不够准确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已按书面反馈意见中的建议进行修改。 |
9 | 市场监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与公众健康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描述不够准确 | 建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经修改 |
10 | 5.2.2 社会风险管理机构评估中省发改委职责内容 | 建议修改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要求报告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 点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 省发改委 | 已修改 |
11 | 6.1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主管机构、乡村及社区、活动实施运行机构、妇联等社会组织、受影响人等” | 建议删除妇联 | 省妇联 | 已删除 |
关于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在活动、内容、机构、时间方面的安排 | ||||
12 | 投资边界 本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16.5亿美元,其中省政府财政资金15.0亿美元 | 根据后续对项目风险内容或非重点内容的排出,预计本项目总投资在3亿美元左右,其中省政府财政资金1.5亿美元(部分建设内容与项目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因此予以删除) | 省农业农村厅 | 已解释,不能以投资项目融资(IPF)的模式去理解结果导向型项目(PforR)的投资边界,ESSA报告中对本项目的活动描述与最新的PAD保持一致 |
13 | 农田灌溉、排水和建设生态沉积系统的运营管护需要人员、资金,是否纳入投资计划 | 建议纳入 | 农业农村厅、武汉华新农大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解释: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的使用只与支持关联指标挂钩,是否纳入,取决于借款方。 最络的ESSA报告,将采用经世行和借款方达成一致的最新的中间指标和支付关联指标 |
14 | 本项目的中间指标和支付关联指标的描述 | 与借款方的设计指标不一致 | 省农业农村厅 | |
15 | 实施时间2025-2030年是否合理? | 建议改成2026-2030年,共计5年 | 农业农村厅、武汉华新农大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16 | 项目县部分项目活动有调整 | 建议待建设内容各项目县阶段敲定后,相应进行调整 | 农业农村厅、武汉华新农大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解释:ESSA只是针对本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拟支持的典型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进行评估,ESSA报告不界定各县的具体活动。各县的具体活动只要属于本项目的典型支持活动类型,且排除相应的高环境与社会风险,按照国内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即可 |
17 | 对项目实施机构安排中的组级层面的描述不合实际情况 | 在县级层面,每个项目示范县将设立以主管全县工作的县长或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官员为成员的县级项目领导小组 | 农业农村厅 | 已按书面意见修改 |
关于排除的活动 | ||||
18 | 排除活动之: (5)对受重金属污染或脆弱农田生态系统实施退田还林、还草的活动 | 对于严格管控类改变种植种类是可以的,不应排除 | 农业农村厅 | 退田还林、还草属于改变了土地利用方式。依据“排除原则”之5(导致大规模土地利用转变或对土地/自然资源获取方式产生重大变化)而排除 |
关于评价识别出的不足和建议的环境与行动计划 | ||||
19 | 农业农村部门向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构发放授权证书 | 农业农村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和行政权利向此类机构发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授权证书。只能通过生产、销售环节对农药品种进行管理,对已施用的农药进行抽查式检查。ESSA建议的对此类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农药选择、施用的操作性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 省农业农村厅植保站 | 已修改了评价的叙述。 |
20 | 安全利用类耕地上的作物秸秆不能直接还田 | 现阶段,秸秆禁烧政策实施后,直接还田是最经济可操作的手段,不允许直接还田还不现实,只能鼓励项目县离田回收,使之低于湖北全省的秸秆直接还田水平(60%)。 | 省农业环保站 | 已修在行动计划中,调整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 |
21 | 秸秆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产品的质量标准执行有重金属限量值的行业或团体标准。 | 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来限制生物颗粒燃料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只有一些行业和团体标准中,有重金属的限值,但都不是强制性的标准。地方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只能引导生产企业去参照相关标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已修改了评价的叙述,并在建议的行动计划中,调整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 |
附件7现场考察照片与文件记录
鹤峰县茶园项目现场考察 | 鹤峰县稻-藻共生基地项目现场考察 | |
、 | ||
咸安区秸杆、农业废弃物收储加工能源化利用项目现场考察 | ||
郧西县生态农场项目现场考察 | ||
赤壁市生态农场和回收竹、木碎料、秸秆制成生物颗粒燃料 | ||
竹山县生态农场、茶园等项目现场考察 | ||
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座谈 | 赤壁市政府职能部门座谈 | 赤壁市利益相关者座谈会 |
竹山县试问卷调查现场 | 郧西县试问卷调查现场 | 竹山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竹山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 | 建设中的生态果园 | 建设中的生态蔬菜种植园 |
离田秸秆 | 安全利用类耕地上的作物结构调整-油茶育苗 |
太阳能捕虫、性诱剂防治病虫害 | 专业服务机构利用无人机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 | |
郧西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中心,有机肥生产线 | 有机肥生产线的环保设施 | 有机肥产品 |
规模养殖场及其待送有机肥生产厂的粪污堆棚 | 收集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菌棒等生产有机肥 | |
项目区域有着悠久的茶叶历史 | 鹤峰县生态茶园 | 竹山某生态茶园 |
项目县生态茶园及经营实体种植基地获得的有机产品、生态低碳认证证书 | ||
以生物质颗粒碳供能的红、绿茶生产加工 | ||
人工菌生产加工 | 农产品加工经营实体制度上墙 | 加工后的农产品 |
生态环境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环评批复,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证 | ||
生态环境部门对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中收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复 | 满足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有机肥 | |
利用农业废弃物制成的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及经过认证的中国低碳产品 | ||
“ | ||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物质颗粒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竣工时的环保验收资料 | ||
附件8 环境与社会影响消减措施
本报告总结了以下常规的环境与社会影响消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各工程项目具体的消减措施将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中所规范化增加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专门章节中制定,消减措施及成本估算将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之中。
项目 | 主要活动 | 主要影响 | 一般性消减措施 |
生态保护 | 工程选址 | 可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 工程设施选址将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管下,严格遵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机制,不会轻易涉及环境敏感区;排除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实体工程。 |
田间道路、水渠、泵站、生态沟/塘等建设 | 扰动施工区少量地表植被,产生局部水土流失 | 根据环评中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中的生态保护与水保责任;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如避免雨天施工、及时恢复地表植被、开展水保监测等)。 | |
施工期污染防治 | 工程施工 | 产生扬尘、噪声、废水、建筑垃圾、弃土弃渣等污染 |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包含环保条款;施工组织方案中纳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管理与水保措施和审批意见提出的环保措施(如洒水降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设置隔声屏障、施工废水收集与回用等);由施工单位落实这些条款和措施,由监理单位检查、建设单位监测、城管和生环等部门监管。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养分和肥分管理 | 肥料低效过量使用造成土壤退化和农田径流对环境的污染 | 监测耕地质量,包括pH值和肥力,进行土壤改良,推广绿肥种植,开展测土配方施工,秸秆还田,选择和维护施肥设备,为农民提供养分肥分管理培训等,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学使用效率 |
作物病虫害及药药管理 | 病虫害影响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农药的施用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杀伤有益生物,使野生动物、家畜中毒,有害人体健康 | 基于精准测报,采用更加绿色环保的病虫害综合防控措施,化学和非化学防控方法相结合,使用物理方法、对有益生物无害低毒、高效的农药,如无人机施药。政府采购专业化组织,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使农药减量增效,从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 |
保土管理 | 土壤流失和退化 | 通过土地平整、修筑田埂、土壤改修良,治理渍涝潜育、过酸、贫瘠缺肥等障碍因素,来防治土壤退化、保持土壤、提升稻田肥力;通过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推广作物轮作来防治土壤侵蚀;通过建设农田防护林来保持防止农田水土流失。针对其它非农作物废废弃物(如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等,就地建设收集池,并交给销售公司、农资公司或废弃物收购站进行回收处理。 | |
保水管理 | 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 控制水量和用水强度,建设小型蓄水池,采取灌排沟渠防渗、管道输水、微灌、滴灌,管灌等节水措施。灌溉水质达到《农业灌溉用水质量标准》,采用环保材料建设生态拦截沟渠,渠中种植水生植物以减少对渠岸的冲刷,削减污染物浓度。. | |
秸秆和固体废弃物管理 | 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开展适度秸秆还田的肥料化利用,促进秸秆饲料化、基料化、材料化、燃料化综合利用。 并在相关设施计计中,选择最佳工艺、满足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或团体标准中,对重金属的限值要求 | |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 作物生产及加工、养殖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中,会排施温室气体, 包括甲过多、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等,贡献于全球变暖 | 制定养分和肥料管理计划使化肥减量增效。尽可能考虑得用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柴油)烘干作物,和新能源驱动的灌溉泵,推广干湿交替灌溉技术控制灌溉水量减少甲烷气体的排放。改良土壤增加有机质提高土壤的固碳潜力。建设农田防护林,在田间道路路旁、灌排渠岸边种植林草形成绿化缓冲带将有助于增加碳的储量。 生态农场中涉及到的反刍类动物养殖过程中,精准饲喂,提高生产效率。 | |
农业点污染源防治 | 农产品加工、农业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和动物 | 可能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土壤健康提升 | 受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 | 潜在的对土壤二次污染 | 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标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选择适合湖北省和项目县的最佳技术方案。 安全利用类、严格控制类耕地上的秸秆不能直接还田,离田回收利用后生产的有机肥、生物质成型燃料,所选择的工艺必须使其产品满足带有重金属限值的相关行业或团体标准。 |
健康与安全 | 设施建设 | 建设过程存在劳动者安全和健康风险 | 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口罩、手套、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培训。 |
农作物生产 | 农药化肥施用不当会污染环境、影响公众健康 | 加强对农户的农药安全使用培训和指导,要求其施用农药时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等),并妥善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鼓励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控措施,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药减量。农业农村、粮食、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对各环节的农产品质量的安全进行监管。 | |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 相关企业管理层对职工加强职业健康及安全的宣传教育,并为一线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定期进行体检,购买职业健康与安全保险。 | ||
文物保护 | 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施工 | 可能发现潜在地下文物古迹 | 建设单位在列支预算时,将文物保护所需费用作为不可预见费列入工程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前,项目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现场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联系市文物部门前来处理。 |
劳动者影响管理 | 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企业工作条件 | 可能产生劳动者纠纷,如劳动关系认定、薪资发放、社会保障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工作时间、地点、薪酬待遇及发放时间,并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员工薪酬;县级以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建设单位和施工运营单位劳动者管理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职工的职业与健康,个人防护等),定期检查;对不合格单位,责令整改;畅通申诉渠道,及时接收并处理相关申诉事项。 |
可能发生性别歧视,拒绝录用女性员工 | 员工招聘时应遵守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不得设置限招男性等条件;针对女性制定特殊优待政策,例如女职工两癌筛查体检;安排岗位时听取女职工意见,不安排孕期内妇女从事体力或工作环境不佳的岗位;依法提供孕产假福利等的保护和福利政策。 | ||
社区影响管理 | 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企业提升或改造土建工程施工 | 可能对周边社区、商铺等造成短期影响 | 做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工作,提前说明影响类型、影响时间、缓解措施及补偿方案; 建立申诉机制,及时接收和处理相关投诉和申诉。 |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固废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 按法律法规要求,在前期开展可行性研究、环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中包含各建设方案的选址比选、社会影响识别、分析、管理和监测计划;开展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前告知公众潜在负面影响,商议并制定缓解措施;建立申诉机制,及时接收、处理和反馈相关投诉、申诉、抱怨等。 | ||
综合性社会影响 | 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工企业提升或改造工程施工以及政策规范实施 | 多种项目活动的累积性影响以及所研究制定的政策规范实施后在更广泛区域内可能产生的下游影响 | 设计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尽早开展有意义的公众咨询和信息公开,识别和评估潜在社会影响和风险,了解不同人群的需求,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直接受影响人群的需求,将缓解措施以及公众意见纳入子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并对公众咨询、信息公开和申诉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 |
土地使用与非自愿移民影响 | 农业循环利用加工处理 农场改造与提升 | 可能涉及小规模的征地以及小规模的土地流转 | 征地现金补偿:根据重置价原则,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和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养老保险: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符合资格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系统。 土地流转:遵从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流转协议,依照协商结果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生计恢复:为受影响人制定并实施生计恢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用工优先考虑受影响人群、推荐其他就业机会等;组织开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活动,充分征询受影响人意见;建立申诉机制,及时接收、处理和反馈土地使用相关申诉、投诉和抱怨。 |
土地使用与非自愿移民影响 | 农业循环利用加工处理 农场改造与提升 | 可能涉及小规模的征地以及小规模的土地流转 | 征地现金补偿:根据重置价原则,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和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养老保险: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符合资格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系统。 土地流转:遵从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流转协议,依照协商结果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生计恢复:为受影响人制定并实施生计恢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用工优先考虑受影响人群、推荐其他就业机会等;组织开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活动,充分征询受影响人意见;建立申诉机制,及时接收、处理和反馈土地使用相关申诉、投诉和抱怨。 |
公众参与不充分影响 | 参与式可持续土壤管理计划 | 可能会导致项目设计方案和成果对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包容性不足 | 开展低碳农业和土壤健康相关的技术培训、宣传与教育,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参与,包括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人、少数民族等。 |
附件9 教育培训与技术支持的访谈发现
教育培训:
农民培训机制:i) 整体部署,针对农民增收、生产技术提升、农业环保及健康安全等相关的培训,是国家和各省长期坚持实施的重要农业工作之一。该项工作通过农业农村部到各省、市、县,统一部署和安排,每年都在各县市履行,纳入农业农村部门日常工作的考核。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介绍,2024年5月农业农村部颁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提出2024年度全国高素质农民培训的工作思路、主要任务、专项行动和工作要求;各省、市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工作方案,如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4年5月颁布《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郧西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颁布了《郧西县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方案》。ii)机构设置,农民培训由各市、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各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通常安排专门部门负责。iii)预算准备,农民培训都是免费培训,包括参加培训人员的餐饮、住宿补贴等培训期间的费用,培训预算每年主要由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保障,例如湖北省郧西县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的预算为108万元,培育资金通常大部分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学习,其余部分用于跟踪服务、招生。iv)自愿申请,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民,可通过向当地村社申请,也可直接在本地农业农村部门的官方网站或APP系统申请。有意参加农民教育的人员,可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www.ngx.net.cn)或湖北各地相关农科教云平台 APP 报名参加培训。v)培训师资,所有授课教师必须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师资库中遴选产生,优先选用各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各类优秀教师,不能无证上岗(即教师资质证、公职人员经单位认可的有效资质、职级或职称证明),每个班省级以上师资(含高等职业或高等院校符合标准师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
培训的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提高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在追求经济发展量增长的同时,也要求提高环境和社会质量的提升,因此,新时期农民培训的主体也演变为追求“高质量”“高素质”上来。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介绍,湖北省连续5年将高素质农民培育纳入省委一号文件。2024年,省委省政府把“培训高素质农民2万人”作为十大民生项目范围。9月22日至23日,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班在武汉举行,明确全省协同推进技术技能水平提升、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和综合素质素养提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其中围绕粮食安全培育的人数不低于绩效目标任务数的80%,按此要求共在年内培训2.3万名高素质农民。
从教育培训的执行绩效看,2023年,湖北省全省紧密围绕全面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全面支撑农民素质素养提升,下达指导性培训任务3.8万人,其中,经营管理型3675人,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34720人,农民素质素养提升短训14575人次,农民教育师资培训110人。以湖北省鹤峰县为例,鹤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了系列高素质农民培育培训班,全年共培育高素质农民715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培训紧紧围绕粮油稳产保供和特色产业,通过课堂理论学习、户外实操教学、基地观摩实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内容涵盖涉农法律法规、农业农村政策、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领域。培训还特别邀请了华中农业大学、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和鹤峰县农业农村局的高级农艺师担任教师,通过视频演示、理论讲解、经验分享等形式,确保学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课程的具体内容包括茶叶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实现,重点围绕有机茶园田间管理、农村法律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社会化服务政策、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政府的技术支持:在湖北5个项目市、区/县调研期间,各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均有专门的科室,负责农业科技的田间培训和指导。这些科室包括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的土肥站、植保站,再加上各乡镇都配置有农业事务服务中心的人员,通常每次1-2名技术人员,在每年冬季中后期到第二年春季的播种期(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和大田管理阶段(每年2月至8月),巡防本辖区的农村和农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指导内容包括农业技术,也包括推行环保型的种植模式,尽量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回收。指导对象包括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合作社的引导作用:在调研期间发现,在湖北越来越多的农业经营推行合作社加农户的模式,即某个农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经营面积几百到几千亩的农业种植或养殖,同时,每个合作社还带动其他十几户或几十户小农户,根据合作社的计划、标准进行种养,由该合作社收购农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为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品牌效力和价格,各合作社带领小农户,使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开展种养殖。以湖北省竹山县为例,竹山县通过茶园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有效带动了当地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 例如龙井村全村现有11家茶叶产业专业合作社,村民通过土地流转或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家家户户收入都增加了。茶园面积达到2200亩,茶叶年产值达652万元,带动户均增收近8000元。具体来说,竹山县政府积极推动茶园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和入股的方式,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提高了茶叶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合作社利用智慧灌溉和数字管理平台,提高了茶叶的品质和产量。茶园的规模化经营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通过市场开拓和茶旅融合,进一步增加了茶叶的附加值。
农业科技支持:2023年,湖北省科协打造了“省科协乡村振兴学会联合体+产业顾问组+科技小院+专家服务团队+农函大+农技协+科技志愿服务”湖北模式,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乡村振兴。省科协与省乡村振兴局联合组建了48个产业顾问组,210名科技专家聚焦我省要求最紧迫、发展最急需的产业,开展科技指导和科学普及;以27个专家服务团队为龙头,成立市县两级科技服务团,将科技服务送到田间地头。同时,大力推进科技小院落地建设,全省已获批设立93家科技小院。2023年,302位研究生入驻科技小院,培训农民3.4万人次,技术辐射面积约109万亩,带动当地农户13.8万户。
秸秆:农业农村部2023年5月颁布了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将秸秆综合利用与年度三农重点任务要求紧密结合,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聚焦秸秆资源量较大县(市、区),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整建制建设一批全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主体,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和企业带动的方式,分类探索利用模式。政府结合各地地形特点,主导推广不同的利用模式,如平原地区主抓秸秆肥料化、饲料化,丘陵地区主抓秸秆肥料化,偏远山区及分散农户主抓秸秆就地沤肥。科技支撑方面,依托科研平台研发推广成熟的秸秆利用技术,形成绿色产业链条。企业带动则通过建立健全的收集、运输、储藏和利用机制,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全区及周边地区的惠农收入和总产值增长。具体措施包括:(1)重点县及资金支持:选定多个县(市、区)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每个县安排资金支持,共安排年度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2)年度建设目标:将秸秆综合利用与“三农”重点任务结合,支持收储运体系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加强绩效管理。(3)政策执行与监督:地方政府需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督。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湖北省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鹤峰县通过政策扶持和发展市场主体,全年回收秸秆5万余吨,发展了10家利用秸秆突破千吨的市场主体,带动农户组织堆沤积肥,实现秸秆的还田利用。
以湖北省咸安区为例,咸安区咸宁市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咸安区丰富的农业秸杆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形成“农业种植--集群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生态产品--热能供应”的良性循环,通过农业秸杆和农业基地建设、原料收储运、产品加工、合同能源管理等上中下游产业链建设。不仅为食品饮料医药化工等企业提供可代替煤的生态能源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清洁、便利、经济的生活用能,还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延长农林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的目标。采取“公司建设的区级秸秆收储处理中心+乡镇秸秆收储站+农户”的收储运销模式,年处理农业秸秆达20万吨,年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10万吨。为此,该公司与周边村委会签订了农作物秸秆回收服务协议,按田头价280元/吨,到场价350元/吨回收。
技术支持
政策引导与示范:
附件10 项目调查问卷分析
为了了解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对本项目农田现状认知以及参与绿色农田建设意愿,环境与社会系统评估小组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共回收湖北省郧西县、竹山县、赤壁市、咸安区以及鹤峰县有效问卷382份(含土家族100份),其中小农户188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93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101户,详细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附表10-1:不同经营主体对农田现状认知以及参与绿色农田建设意愿分析
认知与意愿类型 | 小农户 (188户) |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93户) |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101户) | ||
基本特征 | 性别 | 男(占比) | 52.31% | 100% | 85.53% |
女(占比) | 47.67% | 0% | 14.47% | ||
年龄 | 30岁以下(人) | 7 | 1 | 3 | |
31-40岁(人) | 25 | 12 | 16 | ||
41-50岁(人) | 12 | 19 | 25 | ||
51-60岁(人) | 18 | 12 | 18 | ||
60岁以上(人) | 1 | 3 | 4 | ||
受教育程度 | 小学(占比) | 15.38% | 4.26% | 5.26% | |
初中(占比) | 24.62% | 34.04% | 26.32% | ||
高中或中专(占比) | 30.77% | 46.81% | 43.42% | ||
大专及以上(占比) | 29.23% | 14.89% | 25.00% | ||
对经营耕地的土壤质量分级类型的认知 | 优先保护类(占比) | 49.23% | 40.43% | 40.79% | |
安全利用类(占比) | 46.15% | 42.55% | 42.11% | ||
严格管控类(占比) | 10.77% | 34.04% | 26.32% | ||
不清楚 | 26.15% | 27.66% | 36.84% | ||
对经营的土地存在问题的认知 | 排名第一(占比) | 土壤板结46.15% | 土壤板结72.34% | 土壤板结77.63% | |
排名第二(占比) | 耕层教浅46.15% | 养分含量低31.91% | 耕层教浅50.00% | ||
排名第三(占比) | 养分含量低36.92% | 耕层教浅44.68% | 养分含量低6.05% | ||
排名第四(占比) | 水土流失20.00% | 用地植被单一21.28% | 水土流失30.26% | ||
排名第五(占比) | 农用塑料污染9.23% | 重金属污染21.28% | 重金属污染25% | ||
对农田或农业种植的依赖程度 | 不依赖(占比) | 10.77% | 8.51% | 17.10% | |
一般(占比) | 64.42% | 48.94% | 34.32% | ||
依赖(占比) | 24.62% | 42.55% | 48.69% | ||
过去绿色农田建设项目参与情况 | 参与过(占比) | 83.08% | 40.43% | 53.95% | |
没有参与过(占比) | 16.92% | 59.57% | 46.05% | ||
过去绿色农田建设项目培训情况 | 培训过(占比) | 64.62% | 46.81% | 61.84% | |
没培训过(占比) | 26.15% | 46.81% | 30.26% | ||
不知道(占比) | 9.23% | 6.38% | 7.89% | ||
对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状况的满意度 | 满意(占比) | 67.69% | 31.91% | 34.21% | |
一般(占比) | 26.15% | 53.19% | 47.37% | ||
不满意(占比) | 6.16% | 14.89% | 18.42% | ||
对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进行改善的参与愿意 | 愿意(占比) | 98.46% | 97.87% | 100% | |
不愿意(占比) | 1.54% | 0% | 0% | ||
无所谓(占比) | 0% | 2.13% | 0% | ||
了解到农田质量健康与生态环境进行改善相关信息的渠道 | 村干部转述、公告栏或广播(占比) | 84.62% | 51.06% | 50% | |
政府宣传介绍会(占比) | 58.46% | 65.96% | 68.42% | ||
媒体(网络、电视、报刊)(占比) | 49.23% | 42.55% | 46.05% | ||
合作社、企业(占比) | 30.77% | 51.06% | 57.83% | ||
邻居、亲戚朋友(占比) | 29.23% | 8.51% | 9.21% | ||
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以及地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参与愿意 | 愿意(占比) | 87.69% | 78.72% | 94.32% | |
不愿意(占比) | 12.31% | 21.28% | 6.58% | ||
了解到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以及地膜等物回收利用相关信息的渠道 | 村干部转述、公告栏或广播(占比) | 87.69% | 51.06% | 55.26% | |
政府宣传介绍会(占比) | 53.85% | 61.7% | 68.42% | ||
媒体(网络、电视、报刊)(占比) | 47.69% | 46.81% | 47.37% | ||
邻居、亲戚朋友(占比) | 30.77% | 6.38% | 7.89% | ||
合作社、企业(占比) | 29.23% | 44.68% | 51.32% |
1(待插入官网网址)
2郧西涉及的项目活动不涉及少数民族乡镇。
3世行结果导向型项目环境社会系统评估指南(2020.9.18)第16段。
4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且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空间是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自然保护地(即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及其它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的区域基本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5通常仅指不同程度拥有以下特质的独特社 会和文化群体: (a)自我认定的、且得到他人认可的独特土著社会群体或 文化群体的成员;(b) 集体依附于地理上独特的定居地、传统领地或季节 性使用或居住的地区,以及这些区域内的自然资源;(c) 有别于或分隔于主流社会或文化的习惯性文化、经 济、社会或政治制度;以及 (d) 拥有独特语言或方言,通常与官方语言或他们居住的 国家或地区的语言不同。
6“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推进分区域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7万里茶道:是古代中国、蒙古、俄国之间以茶叶为大宗商品的长距离贸易线路,是继丝绸之路衰落之后在欧亚大陆兴起的又一条重要的国际商道。
8规划指指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9 “三同时”是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耕地、淡水和农业生物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
11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害、虫害、草害、鼠等害等
12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是指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的行为。
13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收集并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管理办法”中的运输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进入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4“精”指精准施肥减量增效;“调”指调优氮、磷、钾肥结构减量增效;“改”指改进施肥方式减量增效;“替”指多元替代减量增效;“管”指科学监管减量增效
15规模养殖场:湖北省按农业农村部认定的规模化养殖标准,一般指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16筛选值:等于或低于该风险值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采取安全利用措施
17风险控制值:超过该值,风险高,原则上应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18自中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
20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1参照《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不同种类畜禽与猪之间的折算系数:存栏1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5头生猪,1头奶牛折算10头生猪,1头肉牛折算5头生猪,30只蛋鸡折算1头生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生猪,3只鸭折算1头生猪,15只鹅折算1头生猪,3只羊折算1头生猪.
22环评文件:指分别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23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
24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
25重点控制单元: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集聚区)等开发强度高、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
26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态功能的协调为主要目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7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30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
31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32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3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稻谷、小麦等原粮。
34这是由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的专项行动。该项目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初评考察、复核认定、集中公示等环节选出,旨在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推动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法律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欠薪的机制。
35世行结果导向型政策第12段,借款方负责准备和实施结果导向型项目。结果导向型项目的范围和目标,以及借款方的义务均在贷款协议中进行了明确。这些义务包括对结果导向型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必要的监测评估(包括支付关联指标核验机制)、财务、环境与社会系统及管理机制。
Offi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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