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体居民书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0-151831 | 发文日期 | 2020-02-04 |
|---|---|---|---|
| 发布机构 | 厅人事处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厅大院全体居民:
为切实落实居家隔离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本户家庭成员中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该户所有家庭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居家隔离管理要求,不得外出。
2.在居家隔离管理期间,建立社区、所在单位协同服务机制。干部职工隶属单位明确一名干部担当联络员,协助社区做好督导、劝导、生活保障、情绪安抚等工作。
3.各户应指定一名家庭成员与社区工作人员或隶属单位联络员联系代购配送,每日向社区工作人员、单位联络员报告情况。
4. 党员干部职工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自己、家属、亲戚,配合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5. 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无理取闹的,向公安部门反映。
6.凡发现党员干部职工不服从居家隔离管理要求,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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