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6-22858 | 发文日期 | 2026-07-24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办函〔2026〕45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
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稳定发展粮油生产,保护和调动各类主体务农种粮积极性,按照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关于支持实施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6〕180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要求
对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于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从湖北省内银行取得,并用于满足其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等与粮油生产密切相关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额度的50%予以贴息。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粮食、油料作物优先支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兼顾马铃薯、花生等。农资优先支持种子、肥料、农药,兼顾农膜、土壤改良剂等(不含农机)。
2.申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省域内,贷款发放机构为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用于省域内粮油种植。
3.申报的贷款贴息资金仅限于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单笔贷款用于多种用途的、相关资金享受过财政项目资金支持(补贴)的,应核减后申报。
4.同一法人开办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申报主体同一笔贷款已申请其他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得申报。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不得申报。
5.主体为农户的,应是省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有承包地,承包地实际用于粮油种植;主体为家庭农场的,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赋码,经营无异常;主体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应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为农业企业的,仅限经营范围涵盖粮油种植并自建生产基地。
6.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申报的有效贷款总额不低于5万元,分别不高于5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粮油种植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或企业信用报告(含贷款明细)。
3.反映申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4.反映申报主体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其中,用于购买农资的,需提供购买发票、农资交付证明;用于支付土地流转租金的,需提供流转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或土地承包人与土地承租人双方签字的租金支付证明;用于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的,需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台账、支付凭证。
(三)申报流程
1.主体提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为广大主体开通便捷受理渠道。
2.申报审查。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查。对审查后的相关情况在种植田块所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主体类别分别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s://nyt.hubei.gov.cn/web/xxnyjyzt)“粮油种植贴息”栏目。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审核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通过平台对县级审查情况开展审核,按主体分类,分别形成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9月30日中午12:00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机构通过平台对各地上传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合规性开展认定,根据主体分类、作物种类、信贷投保等因素,测算贴息范围、实际贴息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
4.资金拨付。县(市、区)收到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主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粮油种植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通过宣传册、明白卡、公示栏等方式,结合主体培育、农技推广、政策培训等业务性工作,面向各类种植主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鼓励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二)强化财金协同。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完善满足主体需求、符合贴息要求的粮油种植贷款产品,主动向粮油种植主体等贷款客户开展走访与宣传。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主动配合做好贴息工作,在“双控”(控制业务范围、控制担保额度)业务范围内加强对粮油种植贷款的担保服务,拓展参与形式、丰富业务场景,切实降低粮油种植贷款门槛。
(三)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落实审查、审核职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坚决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贴息申请。坚决杜绝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贴息资金、贷款未用于粮油种植、享受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后重复申报等情形,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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