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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遴选犬和猫疫病检测实验室的通告

2022-04-20 17:15 省农业农村厅
索 引 号 011043305/2022-13269 发文日期 2022-04-19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    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适应当前犬和猫产地检疫新形势,向社会提供更多犬和猫疫病实验室检测便利,进一步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提升检疫工作水平,现向社会遴选一批有资质开展犬猫疫病实验室检测的检测检验机构。现将有关要求告如下: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开展犬猫疫病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标准)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标准)

2. 具有授权签字人签字该领域的确认表和经认定、认可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3. 具备犬猫疫病检测的生物安全要求,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 具备动物检疫、兽医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二、遴选程序

具备开展犬猫疫病实验室检测条件且有意愿开展检测活动的机构(含本公告印发之前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60日内将申请及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章)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申请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检测机构开展现场资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省农业农村厅复审,并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农业农村厅将委托依法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三、检测实验室的职责

受委托开展犬猫疫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检测技术规程开展实验室检测活动,检测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以及犬、猫的狂犬病免疫抗体,出具规范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官方兽医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实施检疫。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自觉接受属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系 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彭伏虎

联系方式:027-87733256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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