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非洲猪瘟检测委托 实验室第十批名单的通告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4-05473 | 发文日期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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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通告〔2024〕1 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农函〔2021〕212号)要求,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和非洲猪瘟病原盲样测试,现委托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该企业非洲猪瘟第三方委托检测资质自发通告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授权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检测有关要求,规范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和检测结果报告,严禁擅自保存病料,严禁从事非洲猪瘟的活毒研究。我厅将不定期对授权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委托检测资格。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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