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启动省级政府冻猪肉商业收储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6-22028 | 发文日期 | 2026-07-14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冻猪肉商业收储工作安排,按照《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拟面向全省公开招选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作为承储单位,承接省级政府冻猪肉商业收储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选事项
(一)承储规模
确定入选承储企业后,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正式承储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最终承储数量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二)承储品种
承储品种包含猪肉号肉、五花肉、排骨、火腿原料等猪肉产品,具体储备品种由承储企业结合市场供需实际情况在上述品种中自主选择确定。
(三)包装标准
1.外包装采用符合《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6543-2025)标准的瓦楞纸箱,实行独立封装,单箱净重分为10公斤、20公斤、25公斤三种规格,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品种及市场通用要求选择确定。
2.肉品内包装采用符合《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2008)标准的聚乙烯薄膜,保障肉品储存卫生安全。
3.产品内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承储品种、“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等信息必须完整有效、清晰规范、信息一致。
(四)价格标准
收储价格按照市场行情据实确定、随行就市。
(五)时间要求
1.收储周期:以承储合同签订生效的当日为启动时间,承储企业须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全额完成既定的冻猪肉收储任务。
2.储备周期:本轮冻猪肉承储期限为4个月(以承储合同约定为准)。储备期满后,库存商业收储冻猪肉由承储企业自行依规处置。
(六)肉品来源
收储的肉品仅限省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企业出栏的肥猪,经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在“全国畜禽屠宰管理系统”上合法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屠宰、检疫检验全部合格的生猪产品。所有肉品须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完整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七)质量卫生要求
收储冻猪肉的质量、卫生指标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合规、安全达标。
(八)承储及管理方式
本次冻猪肉商业收储的日常运营、库存管理、台账登记、合规管控等全部工作,需严格按照《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准入条件
参与本次招选的承储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资质齐全合规
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所持证照齐全有效、资质合规,且通过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验收。
(二)屠宰规模达标
具备稳定的生猪屠宰生产能力,企业年生猪屠宰量达到15万头及以上。
(三)仓储能力充足
建有自用冷藏冷库,库容3000吨以上(含3000吨),同时具备满足本次收储、储备要求的冷链仓储条件。
(四)销售渠道稳定
具备成熟、稳定的猪肉产品市场销售渠道,可保障储备期满后产品的有序处置。
(五)仓储管理规范
能够实现储备肉专库、专垛、独立存放,落实分类标牌管理,清晰标注产品生产时间、品种、规格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储备肉出入库台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现全链条规范化管理。
(六)信用记录良好
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查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配合监管到位
能够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由主管部门委托的质检机构的质量检测,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经营资料、产品信息等相关资料,全力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参与本次招选的承储企业,须按规范整理编制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简介,涵盖企业发展概况、生产规模、设备设施、经营团队、近三年销售经营等相关情况;
2.对应本公告企业准入条件的全部资质、能力佐证材料(证书复印件、现场实景图片、相关证明文件等);
3.拟参加承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证明其屠宰规模、仓储能力、销售渠道符合条件的函件;
4.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对公开户行及银行账号、项目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有意参加本轮冻猪肉承储的企业须将全套申报材料按顺序汇编装订成册,一式叁份,于7月21日17:30前通过快递邮寄或现场送达方式,报送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宋归华、李健 联系电话:027-87871951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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