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报 2020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0-158052 | 发文日期 | 2020-04-30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计发〔2020〕6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报2020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湖北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开展,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20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一是农业贸易促进项目;二是农业技术合作平台建设类;三是农业国际产能合作类项目;四是工作能力提升。(详情见附件1)
二、项目承接单位要求
项目承接单位应为在登记管理部门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经在工商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所有项目申报单位都应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并列明测算标准,确需发生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单位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工资福利、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开支除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专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开支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项目将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委托书。
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实效,绩效管理要贯穿全过程。承接单位需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要本着可以量化,易于评估的原则,同时为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和督导检查,项目实施中需提交一次中期评估报告,我厅将采取一对一汇报、召开项目中期交流会或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估分析。项目完成后,我厅将依据项目的类别,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两种形式进行成果验收。绩效评价与项目验收相结合,作为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项目的重要考量因素。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编制项目任务申报书,经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筛选,并于5月20日前连同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四份)上报相关单位。
农业贸易促进类项目报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王丰027-88852119,13101637@qq.com);
农业技术合作平台建设类、农业国际产能合作类项目报厅对外合作办公室(王山027-87667223,251428946@qq.com)。
附件:1.2020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任务清单
2.2020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任务申报书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