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按要求开展2020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0-158189 | 发文日期 | 2020-06-11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办函〔2020〕68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农办函〔2020〕68号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按要求开展
2020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报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有关材料的通知》(农养渔函〔2020〕39号)有关工作部署,我厅今年继续组织开展2020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省新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5个以上(其中稻渔综合种养类不多于3个);创建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2个;完成有关示范县、示范场初验或复查。
二、工作安排
(一)示范县
各市、县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标准(见附件2),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组织好第一批示范县初步复查;对已符合标准示范县进行省级初验,将验收材料整理成册并逐级上报,省厅将择优予以转报,争取通过国家验收。
(二)示范场
6月,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动员部署,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依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报厅渔业渔政处和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备案。
7月-8月,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动员,发动各创建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
9月-10月,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现场验收打分,完成对国家级示范场创建单位验收,以及有效期到期的原农业部(第一、二、十批示范场)的考核复查(见附件4)。
11月-12月,根据各地考核验收、复查结果,省厅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级示范场建议名单;公布农业农村部审核合格的国家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级示范创建工作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对示范创建活动重要性认识,成立以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把示范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鄂农发〔2019〕16号)文件精神,引领水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水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工作来抓,全面完成今年的创建、验收及复查工作。
(二)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附件1)做到实地考核,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复查),且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省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同时,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数据库,与市场监管、公安、征信等部门机构开展信息联动,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利用支渔惠渔项目资金,实施水产绿色发展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各项涉渔产业发展资金要向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单位倾斜,用于改善渔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及时上报信息材料。建立示范创建工作信息月报制度,从7月份开始,各市(州)每月1日前上报上个月示范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验收(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于9月30日前将各示范创建(复查)单位相关材料,包括评分表(每场一份,加盖公章)、检测报告复印件、验收意见和工作总结等,市县信息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正式函报至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汇总,同时报送电子版至165561752@qq.com。
联系方式:窦亚琪,027-87228231,程咸立,18971459778。
附件:1.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2020年版)
2.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标准及评分表(2020年版)
3.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4.国家级示范场(第一、二、十批)复查名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1-1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
(2020年版,池塘养殖类)
单位名称 (填写公章名称) | (请认真核对填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此表无效) | ||||||
单位性质 (请在□内划√) | 企 业□ 合 作 社□家 庭 农场□ 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 其 他□(请说明) | 依法是否应工商登记 (填是或否) | |||||
示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6项,不合格的划×) | |||||||
1.养殖场坐落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 |||||||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
3.主体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社会团体除外)。 | |||||||
4.池塘养殖面积50亩(西部地区30亩)(含)以上。 | |||||||
5.近5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不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 |||||||
6.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 | |||||||
如基本条件具备,请按以下标准评分(31项)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一、完善基础条件 | 1.场区环境整洁、优美,养殖废弃物有效治理3分,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2分。 | 5 | |||||
2.需要用水预处理的,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2分。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更高标准的2分。 | 5 | ||||||
3.养殖基础设施设备维护良好3分,用电设施完备且维护良好2分。 | 5 | ||||||
4.投饵机、增氧机等养殖机械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3分,有配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2分。 | 5 | ||||||
5.具有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 | 3 | ||||||
二、落实管理制度 | 6.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生产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3分。苗种经产地检疫(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分。 | 5 | |||||
7.水产养殖用兽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合法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 3 | ||||||
8.渔用饲料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 | 3 | ||||||
9.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 3 | ||||||
10.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查验处方),使用有休药期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查用药记录)。 | 3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二、落实管理制度 | 11.使用渔用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 | ||||||
12.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13.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1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 | 3 | |||||||
15.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排放标准。 | 3 | |||||||
三、引领绿色发展 | 16.根据本场实际研究确定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依法制定养殖品种生产或苗种繁育书面操作规范。 | 2 | ||||||
17.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2 | |||||||
18.建立渔用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 | 2 | |||||||
19.全部使用配合饲料,不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 3 | |||||||
20.使用疫苗,全过程不使用化学药品、抗生素。 | 6 | |||||||
21.依法建立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制度。 | 2 | |||||||
22.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2 | |||||||
23.建立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品标签,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24.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2 | |||||||
25.开展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 3 | |||||||
26.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无害化处理记录)。 | 3 | |||||||
27.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承担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工作,配备测报员(可由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兼任),并通过系统逐级上报。 | 3 | |||||||
28.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积极配合作为《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或省级监测被抽样单位。 | 3 | |||||||
29.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每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 3 | |||||||
30.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或通过ISO9001等标准化认证,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 3 | |||||||
31.建立起产供销一体化或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水产品牌。 | 3 | |||||||
合 计 | 100 | |||||||
验收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省级行政、技术推广部门至少1人)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省级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注:1.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www.yyj.moa.gov.cn)下载。
1-2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
(2020年版,工厂化养殖类)
单位名称 (填写公章名称) | (请认真核对填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此表无效) | ||||||
单位性质 (请在□内划√) | 企 业□ 合 作 社□家 庭 农场□ 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 其 他□(请说明) | 依法是否应工商登记 (填是或否) | |||||
示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6项,不合格的划×) | |||||||
1.养殖场坐落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 |||||||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
3.主体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社会团体除外)。 | |||||||
4.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 |||||||
5.近5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不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 |||||||
6.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 | |||||||
如基本条件具备,请按以下标准评分(31项)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一、完善基础条件 | 1.场区环境整洁、优美,养殖废弃物有效治理3分,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2分。 | 5 | |||||
2.需要用水预处理的,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2分。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更高标准的2分。 | 5 | ||||||
3.工厂化养殖具有完备的循环用水设施设备3分,用电设施完备且维护良好2分。 | 5 | ||||||
4.投饵机、增氧机等养殖机械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3分,有配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2分。 | 5 | ||||||
5.具有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 | 3 | ||||||
二、落实管理制度 | 6.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生产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3分。苗种经产地检疫(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分。 | 5 | |||||
7.水产养殖用兽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合法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 3 | ||||||
8.渔用饲料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 | 3 | ||||||
9.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 3 | ||||||
10.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查验处方),使用有休药期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查用药记录)。 | 3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二、落实管理制度 | 11.使用渔用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 | ||||||
12.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13.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1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 | 3 | |||||||
15.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排放标准。 | 3 | |||||||
三、引领绿色发展 | 16.根据本场实际研究确定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依法制定养殖品种生产或苗种繁育书面操作规范。 | 2 | ||||||
17.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2 | |||||||
18.建立渔用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 | 2 | |||||||
19.全部使用配合饲料,不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 3 | |||||||
20.使用疫苗,全过程不使用化学药品、抗生素。 | 6 | |||||||
21.依法建立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制度。 | 2 | |||||||
22.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2 | |||||||
23.建立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品标签,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24.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2 | |||||||
25.开展智慧养殖示范,引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 | 3 | |||||||
26.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无害化处理记录)。 | 3 | |||||||
27.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承担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工作,配备测报员(可由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兼任),并通过系统逐级上报。 | 3 | |||||||
28.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积极配合作为《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或省级监测被抽样单位。 | 3 | |||||||
29.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每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 3 | |||||||
30.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或通过ISO9001等标准化认证,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 3 | |||||||
31.建立起产供销一体化或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水产品牌。 | 3 | |||||||
合 计 | 100 | |||||||
验收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省级行政、技术推广部门至少1人)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省级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注:1.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www.yyj.moa.gov.cn)下载。
1-3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
(2020年版,大水面养殖类)
单位名称 (填写公章名称) | (请认真核对填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此表无效) | ||||||
单位性质 (请在□内划√) | 企 业□ 合 作 社□家 庭 农场□ 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 其 他□(请说明) | 依法是否应工商登记 (填是或否) | |||||
示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5项,不合格的划×) | |||||||
1.养殖场坐落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 |||||||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
3.主体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社会团体除外)。 | |||||||
4.近5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不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 |||||||
5.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养殖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备(大水面放养除外)。 | |||||||
如基本条件具备,请按以下标准评分(30项)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一、完善基础条件 | 1.场区环境整洁、优美,养殖废弃物有效治理。 | 5 | |||||
2.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更高标准的2分,无检测报告扣2分。 | 5 | ||||||
3.网箱、网栏、浮筏、吊笼等基础设施设备维护良好3分,有配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2分。 | 5 | ||||||
4.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均妥善处置,未造成环境负面影响。 | 5 | ||||||
5.完全不使用兽药和饲料3分。如需要投喂兽药饲料,具有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 | 3 | ||||||
二、落实管理制度 | 6.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生产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3分。苗种经产地检疫(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分。 | 5 | |||||
7.水产养殖用兽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合法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 4 | ||||||
8.完全不投喂饲料4分。如需要投喂饲料,渔用饲料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 | 4 | ||||||
9.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 3 | ||||||
10.完全不使用兽药4分。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查验处方),使用有休药期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查用药记录)。 | 4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落实管理制度 | 11.使用渔用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 | ||||||
12.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13.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1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 | 3 | |||||||
三、引领绿色发展 | 15.根据本场实际研究确定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依法制定养殖品种生产或苗种繁育书面操作规范。 | 2 | ||||||
16.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2 | |||||||
17.建立渔用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 | 2 | |||||||
18.全部使用配合饲料,不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 3 | |||||||
19.使用疫苗,全过程不使用化学药品、抗生素。 | 6 | |||||||
20.依法建立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制度。 | 2 | |||||||
21.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2 | |||||||
22.建立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品标签,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3 | |||||||
23.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2 | |||||||
24.开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增养殖或滩涂浅海贝藻类增养殖。 | 3 | |||||||
25.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无害化处理记录)。 | 3 | |||||||
26.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承担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工作,配备测报员(可由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兼任),并通过系统逐级上报。 | 3 | |||||||
27.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积极配合作为《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或省级监测被抽样单位。 | 3 | |||||||
28.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每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 3 | |||||||
29.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或通过ISO9001等标准化认证,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 3 | |||||||
30.建立起产供销一体化或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水产品牌。 | 3 | |||||||
合 计 | 100 | |||||||
验收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省级行政、技术推广部门至少1人)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省级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注:1.大水面养殖包括淡水水库、湖泊、网箱,海水底播、筏式、吊笼、网箱等。
2.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3.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www.yyj.moa.gov.cn)下载。
1-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
(2020年版,稻渔综合种养类)
单位名称 (填写公章名称) | (请认真核对填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公章此表无效) | ||||||
单位性质 (请在□内划√) | 企 业□ 合 作 社□家 庭 农场□ 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 其 他□(请说明) | 依法是否应工商登记 (填是或否) | |||||
示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7项,不合格的划×) | |||||||
1.养殖场坐落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 |||||||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
3.主体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社会团体除外)。 | |||||||
4.近5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不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 |||||||
5.田间工程建设符合主养品种对稻渔共生的基本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面积的10%。 | |||||||
6.平原地区应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丘陵山区应各田块位置毗邻,面积在1000亩以上。 | |||||||
7.平原地区水稻亩产≥500公斤;丘陵山区水稻亩产≥400公斤。 | |||||||
如基本条件具备,请按以下标准评分(26项)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一、完善基础条件 | 1.场区环境整洁、优美,养殖废弃物有效治理3分。 | 3 | |||||
2.需要用水预处理的,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2分。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更高标准的2分。 | 5 | ||||||
3.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类以上标准。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以上标准。 | 4 | ||||||
4.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 | 6 | ||||||
5.具有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 | 3 | ||||||
二、落实管理制度 | 6.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生产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3分。苗种经产地检疫(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分。 | 5 | |||||
7.水产养殖用兽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合法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 3 | ||||||
8.渔用饲料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查验进货发票或凭证)。 | 3 | ||||||
9.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 3 | ||||||
10.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查验处方),使用有休药期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查用药记录)。 | 3 | ||||||
11.使用渔用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 | ||||||
12.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4 | ||||||
13.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 4 | ||||||
1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稻施肥用药记录》依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 | 3 | ||||||
15.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排放标准。 | 3 | ||||||
总体要求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三、引领绿色发展 | 16.标准化生产:根据实际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综合种养单元,并建立了相应的先进稻渔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控制和稻渔工程标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种养单元,建立了相应的的技术操作、质量控制和工程建设标准。 | 3 | ||||||
17.规模化开发:平原地区3000-3500亩(1-2分);3500-4000亩(2-4分);4000亩以上(4-5分)。丘陵山区1000-1200亩(1-2分);1200-1500亩(2-3分);1500亩以上(4分)。 | 5 | |||||||
18.产业化经营;建立了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且有加工能力强、休闲渔业带动作用明显等亮点(3分);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完善(2分);初步建立了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1分)。 | 3 | |||||||
19.品牌化运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1分);有机食品认证(2分)。拥有自主品牌(1分);获得知名商标品牌称号(2分)。品牌溢价一倍到两倍(1分);品牌溢价超过两倍(2分)。 | 4 | |||||||
20.水稻产量:平原地区水稻亩产500-550公斤(1-2分);550-650公斤(2-3分);650公斤以上(4分)。丘陵山区水稻亩产400-450公斤(1-2分);450-500公斤(2-4分);500公斤以上(4-5分)。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区域,亩产可适当降低30%左右。亩产降低35%-25%(1-2分);降低25%-10%(2-3分);降低少于10%(4分)。 | 5 | |||||||
21.用药用肥:化肥使用量与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减少50%-75%(1分);减少75%以上(2分);零化肥施用(3分)。农药使用量与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减少50%-75%(1分);减少75%以上(2分);零农药施用(3分)。制定了严格的用药制度并切实执行(3分)。 | 6 | |||||||
22.循环利用:可充分利用稻田天然生物饵料(2分);可部分利用稻田天然生物饵料(1分)。可促进水稻秸秆还田利用。还田率≤40%(1分);还田率>40%(2分)。 | 4 | |||||||
23.产值利润:亩均利润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提高一倍以上。1-3倍(1-2分);3-6倍(2-3分);6倍以上(4分)。亩均增加利润高于2000元。2000-3000元/亩(1-2分);3000-5000元/亩(2-3分);5000元/亩以上(4分)。 | 4 | |||||||
24.辐射带动:联系带动50户-100户(1分);100户-200户(2分);200户以上(3分)。提高周边农户认知程度和技术水平。年培训联系户100-200人次(1分);年培训联系户200人次以上(2分)。 | 4 | |||||||
25.就业增收:就业岗位占户数30%-60%(1-2分),60%以上(3分),或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并有效执行(3分)。带动当地利益相关的农(渔)民人均年收入增长20%以上。增长20%-50%(1分),增长50%以上(2分)。 | 4 | |||||||
26.融合发展:三产融合效果显著,二三产业产值占比在50%以上(3分);30%-50%(2分);有二三产业,产值占比低于30%(1分)。 | 3 | |||||||
合 计 | 100 | |||||||
验收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省级行政、技术推广部门至少1人)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省级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注:1.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www.yyj.moa.gov.cn)下载。
附件2
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标准及评分表
(2020年版)
全称 | 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 ||
示范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7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 |||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 |||
2.东、中部地区养殖面积20000亩以上、养殖产量10000吨以上;西部地区养殖面积10000亩以上、养殖产量3000吨以上。 | |||
3.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90%(含)以上。 | |||
4.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 | |||
5.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5%(含)以上。 | |||
6.建立全县(市、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 | |||
7.至少有3家(含)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 |||
如基本条件具备,请按以下创建标准评分(20项) | |||
创建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1.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 5 | ||
2.县级财政投入水产养殖的补贴资金(运行经费除外)规模占投入农业补贴资金的5%(含)以上。 | 5 | ||
3.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严格保护规划内的养殖水域滩涂,无违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 | 5 | ||
4.建立养殖场数据库,县(市、区)养殖企业信息资料齐全。 | 5 | ||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率90%(含)以上,苗种生产秩序良好。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经营许可证核发率均为100%,兽药经营企业不经营人用药以及属于兽药但未经批准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假、劣兽药,经营规范,市场秩序良好。 | 5 | ||
6.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有确认的渔业官方兽医,检疫阳性样品生产场的阳性苗种依法处理率100%。 | 5 | ||
7.建立乡村兽医备案制度,有渔业乡村兽医提供服务。养殖单位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 5 | ||
8.技术推广、动物防疫、质量检测、环境监测等有关机构的公益事业有财政预算支持。 | 5 | ||
9.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病害防治服务,未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 5 | ||
10.对全部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进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依法查处率100%,近5年(含本年度)内未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5 | ||
11.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或更高标准。 | 5 | ||
12.集约化养殖的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排放标准。 | 5 | ||
13.集中连片养殖池塘80%达到标准化(参考地方标准或自定标准)。80%(含)以上的工厂化养殖、设施养殖实现循环水养殖。 | 5 | ||
14.池塘养殖的增氧机、投饵机等机械化普及率达60%(含)以上。 | 5 | ||
15.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制订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 5 | ||
16.养殖单位全面建立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制度。 | 5 | ||
17.养殖单位具有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有严格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和台账。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品标签,产品实现可追溯。 | 5 | ||
18.养殖单位无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不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 5 | ||
19.企业、企业+农户、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等组织形式所经营的养殖面积占全县(区)养殖总面积达60%(含)以上。 | 5 | ||
20.销售水产品实现品牌化经营情况良好,有养殖水产品工商注册商标以及区域知名品牌。 | 5 | ||
合 计 | 100 | ||
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名 | |||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20 年 月 日 | ||
附件3 | |||||||||||||||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信息汇总表 | |||||||||||||||
省(区、市)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在地级市 | 所在县、区 | 养殖方式(填编号) | 权证或合同 | 面积 | 主要品种(包括水稻品种) | 养殖户数(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批次 | ||
填写说明:一、该表样式可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www.yyj.moa.gov.cn)下载。二、“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编号:1.淡水池塘2.海水池塘3.淡水大水面放养4.淡水大水面网箱5.浅海网箱6.浅海滩涂底播7.浅海吊养8.淡水工厂化9.海水工厂化10.深水网箱11.稻渔综合种养12.其他(请说明)。三、面积等数值均保留小数点后3位,工厂化养殖面积换算为公顷,1平方米=0.0001公顷。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 |||||||||||||||
附件4
国家级示范场(第一、二、十批)复查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在地级市 | 所在县、区 | 批次 |
1 |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渔场 | 武汉市 | 新洲 | 1 |
2 | 石首市上津湖渔场 | 荆州市 | 石首 | 1 |
3 | 湖北浠水策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所属水产养殖场) | 黄冈市 | 浠水 | 1 |
4 | 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宜昌市 | 宜都 | 1 |
5 | 武汉市江夏区国营鲁湖养殖场(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市 | 江夏 | 2 |
6 | 湖北省国营大沙湖农场(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州市 | 洪湖 | 2 |
7 | 湖北省国营大同湖农场(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州市 | 洪湖 | 2 |
8 | 监利县周城垸渔场 | 荆州市 | 监利 | 2 |
9 | 荆州市沙市区水产协会(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州市 | 沙市 | 2 |
10 | 黄梅县大源湖水产开发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黄冈市 | 黄梅 | 2 |
11 | 湖北省嘉鱼县大岩湖斑点叉尾鮰良种场 | 咸宁市 | 嘉鱼 | 2 |
12 |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毛湖埫养殖场(所属水产养殖场) | 宜昌市 | 枝江 | 2 |
13 | 宜都青林寺清江名优鱼专业合作社 | 宜昌市 | 宜都 | 2 |
14 | 钟祥市南湖渔场 | 荆门市 | 钟祥 | 2 |
15 | 安陆市福渔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 孝感市 | 安陆市 | 10 |
16 | 湖北省十堰市赛武当娃娃鱼繁育中心 | 十堰市 | 茅箭区 | 10 |
17 | 湖北莱克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小龙虾协会甘家塔养殖基地) | 潜江市 | 高场办事处 | 10 |
18 | 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十堰 | 竹山 | 10 |
19 | 汉川市同丰水产专业合作社(所属水产养殖场) | 孝感市 | 汉川市 | 10 |
20 | 湖北千岛湖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宜昌 | 长阳 | 10 |
21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张家窑办事处(所属水产养殖场) | 潜江市 | 后湖管理区 | 10 |
22 | 潜江市龙居湾虾稻共生专业合作社(所属水产养殖场) | 潜江市 | 龙湾镇 | 10 |
23 | 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水产养殖场 | 黄冈市 | 蕲春县 | 10 |
24 | 仙桃市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仙桃 | 仙桃 | 10 |
25 | 湖北省琨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孝感 | 汉川 | 10 |
26 |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州市 | 洪湖市 | 10 |
27 | 浠水县成坤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所属水产养殖场) | 黄冈市 | 浠水县 | 10 |
28 | 武汉佳鑫鳜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市 | 江夏区 | 10 |
29 | 湖北宏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市 | 东西湖区 | 10 |
30 | 当阳市平益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 宜昌 | 当阳 | 10 |
31 | 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 | 鄂州市 | 鄂城 | 10 |
32 | 京山高田生态鱼鳖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门 | 京山 | 10 |
33 | 湖北监利新渔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州市 | 监利县 | 10 |
34 | 荆州市楚鑫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州市 | 荆州区 | 10 |
35 | 武汉亚龙水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 | 江夏 | 10 |
36 | 广水市广惠农牧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随州 | 广水 | 10 |
37 | 云梦元丰水产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孝感 | 云梦 | 10 |
38 | 咸宁市咸安区宏利水产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咸宁市 | 咸安区 | 10 |
39 | 通城雄峰生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咸宁市 | 通城县 | 10 |
40 | 鄂州市梁子湖区春晓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鄂州市 | 梁子湖区 | 10 |
41 | 鄂州市华容区七迹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鄂州市 | 华容区段店镇 | 10 |
42 | 沙洋县毛李镇众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门 | 沙洋 | 10 |
43 | 荆门市泽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门市 | 掇刀 | 10 |
44 | 江陵县德高生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州市 | 江陵县 | 10 |
45 | 湖北鸿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州市 | 松滋市 | 10 |
46 | 襄阳银利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襄阳 | 市直 | 10 |
47 | 襄阳四贤庄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襄阳 | 南漳县 | 10 |
48 | 武汉灵山寨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市 | 江夏区 | 10 |
49 | 随县柏树湾水产技术专业合作社(所属水产养殖场) | 随州市 | 随县 | 10 |
50 | 洪湖市大自然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荆州市 | 洪湖市 | 10 |
51 | 公安县永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州市 | 公安县 | 10 |
52 | 襄阳市南泉渔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襄阳市 | 市直 | 10 |
53 | 湖北苏亚水产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襄阳市 | 老河口 | 10 |
54 | 黄冈市黄州区幸福鱼苗孵化专业合作社 | 黄冈市 | 黄州区 | 10 |
55 | 随县柳林镇渔旺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随州市 | 随县 | 10 |
56 | 应城市龙池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孝感市 | 应城市 | 10 |
57 | 鄂州市劲松甲鱼养殖有限公司 | 鄂州市 | 梁子湖区 | 10 |
58 | 英山县东方红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黄冈市 | 英山县 | 10 |
59 | 湖北代壁湖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孝感 | 云梦县 | 10 |
60 | 孝昌县小河新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孝感市 | 孝昌县 | 10 |
61 | 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兴桥兴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水产养殖场) | 鄂州市 | 鄂城 | 10 |
62 | 沙洋县五里启澳对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荆门市 | 沙洋县 | 10 |
63 | 沙洋县清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荆州市 | 沙洋县 | 10 |
64 | 武汉鑫凯飞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市 | 新洲区 | 10 |
65 | 长阳新兴清江生态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 宜昌市 | 长阳 | 10 |
66 | 武汉市走马岭特种水产养殖公司 | 武汉市 | 东西湖区 | 10 |
67 |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四大队(所属水产养殖场) | 武汉市 | 东西湖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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