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0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0-158644 | 发文日期 | 2020-01-21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发〔2020〕6号 |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兽药监察所:
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湖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21日
抄送: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指标
在全省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和羊小反刍兽疫6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的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规〔2017〕24号)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全省防疫物资采购及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招标采购、物资调拨、验收监管等工作,及时制定春秋防疫物资增减计划,切实做好防疫物资日常使用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全省“先打后补”具体实施和强制免疫的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省兽药监察所负责配合国家兽药监察所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各市、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做好“先打后补”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我省关于“先打后补”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力争在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要监督指导“先打后补”场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认真做好疫病净化的评估验收工作。
(三)完善免疫记录及信息录入工作。各地要推广运用防疫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做好信息录入、数据存储和集成分析等工作。要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登记工作,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免疫情况和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做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行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月报告,于免疫工作开展的次月5日前报送情况;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于每日下午5时前报送情况。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同时报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防疫部门。
(五)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操作、疫病诊断、疫情报告等技术培训。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六)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重大动物防疫疫苗招标采购、计划申报、储运、收发、账务、使用和废弃空瓶无害化处理管理,保证疫苗的计划准确、储运安全、收发有序、账目清晰、使用规范。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保证疫苗质效。
(七)抓好免疫效果评估。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五、监督管理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逐环节研究,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二)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及相关检测报告。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种猪调运管理;对种禽调运继续按规定要求查验高致病性禽流感、白血病等检测报告,检测为病原学阴性的方能调运。其它动物的调运监管按国家有关检疫规程和要求办理。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地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免疫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强制免疫过程中导致动物发病、死亡的,于免疫结束后15日内,及时将免疫副反应确认、处理情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书面材料报及时上报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防疫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疫苗生产厂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组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其他
各地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6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非洲猪瘟、布病、血吸虫、仔猪腹泻病、猪伪狂犬病、羊痘、鸭病毒性肝炎、鸡白痢、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5.新城疫免疫方案
6.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由养殖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省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株+ Re-12株,H7N9 H7-Re-2株)(H5N1 Re-11株+ Re-12株,H7N9 H7-Re-2株)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邻近其它省份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家禽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部分生猪进行O-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省厅将根据各地或规模养殖场病原学监测评估情况,适时开展生猪O-A型口蹄疫免疫全覆盖。
二、疫苗种类
牛(包括奶牛和种公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疫苗。
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邻近其它省份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场,由养殖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省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JXA1-R株)、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TJM-F92株)。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散养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免疫1个月内的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和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鸡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免疫。
二、疫苗种类
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和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
三、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鸡的免疫。
参照下列免疫程序执行,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及时作适当调整。
种鸡、商品蛋鸡: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鸡的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应免鸡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鸡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实施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天后,采用血凝抑制试验方法进行免疫效果检测。新城疫血凝抑制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鸡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鸡群重新免疫。
附件6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存栏羊进行强制免疫,6个月内已免疫过的羊要进行抗体监测,未达到标准的及时强化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羊小反刍兽疫联苗。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 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小反刍兽疫抗体ELISA 试剂盒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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