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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4-17 16:50 省农业农村厅
索 引 号 011043305/2020-165805 发文日期 2020-04-14
发布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 文    号 鄂农函〔2020〕50号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当前正值生猪补栏增养的关键时节,种猪、仔猪调运频繁,为进一步巩固非洲猪瘟防控成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猪调运秩序,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决定从4月上中旬起到5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湖北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4日

湖北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 78 号)等各项要求,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全产业链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严防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的作用,实行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备案管理。结合非洲猪瘟日排查,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人,通过分片包干、包场包户等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生猪异常死亡情况;查填槽补栏仔猪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通过落地申报检疫;查销售仔猪的养殖场是否具备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查养殖场(户)耳标申领、使用和管理情况;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明知饲养生猪有疫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群情况。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督促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养殖场(户)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耳标佩戴核实等关键检疫环节。严格按规定做好跨区调运种猪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产地检疫工作。严格规范产地检疫证明和证章标志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和耳标查验,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开证”、违规出证。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要以县域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或省际主要道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调运生猪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调运的,坚决严肃处理。

(四)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严格落实生猪跨省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要督促落实跨省调运非种用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五)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加快推动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要认真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炒猪”及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紧急提示》要求,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举报和打击力度。要密切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省调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中旬)。按要求部署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发放“明白纸”、网络视频、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养殖场(户)宣传“非洲猪瘟危害大,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用于违法违规调运”等内容,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下旬到5月中旬)。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措施。深挖一批疫情隐患线索,严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履行防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坚决杜绝疫情排查流于形式、监督管理表面敷衍、问题整改折扣变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5月下旬)。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强领导,发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把专项整治作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完善监管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补齐检疫监管、条件保障等短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服务。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也要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猪有序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要采取有力措施,为生猪养殖场(户)增养补栏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规范生猪调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声势。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压实生猪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车辆运输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等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意识,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大力宣传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坚持保安全、保供给,抓好舆情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实行工作调度。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于每周一上午下班前(遇法定节假日调休顺延,下同)报送上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情况、严把“六关”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及其他工作情况。请将开展的工作形成文字材料,有关工作数据(附件1)一并上报。于4月18日、5 月18日前报送两次本地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名单和包场包户(附件2)情况;于5月31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整治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典型案例。专项整治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

此外,农业农村部和省厅还将不定期通过视频网络调度各地实施情况。省级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27-8787466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固定专人每周报送情况,请将人员名单(附件3)于4月18日前与周报一并报送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李健,电话:027-87898237 。

附件1

全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临时卡点设置

检查的调入(调出)生猪 车辆数(车)

检查的调入(调出)生

猪数(头)

发现的违法违 规调入(调出)生猪车辆 数

发现的违法违规 调入(调出)生

猪数(头)

生猪运输车 辆备案数

(辆)

生猪运输车辆 备案系统中车辆备案(辆)

备注

卡点总数

卡点检疫   人员数量 (人)

其中:高速公路   临时卡点 设置数量

(个)

高速公路卡点检疫人员数量   (人)

填报人:

1、除高速公路卡点设置数量和卡点检疫人员数量外,周报其它数字均为累计数字;

2、备注栏填写其它工作开展情况;

3、周报由各市州(林区)汇总,于每周一上午下班前报送。

附件2

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市(州)

县(市、区)

监管人员

包场包户名单

监管情况

填报人:

1、本表4月18日、5 月18日分两次报送;

2、1名监管人员对应多个场户的,场户名称逐一列举。

附件3

市州联络员基本情况表

市州

姓名

工作单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微信号

 联系人:李健158 275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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