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0-165814 | 发文日期 | 2020-07-23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文 号 | 鄂农办发〔2020〕28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生态环境局:
为推动落实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要求,现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和养殖污染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渠道,推进还田利用
(一)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各地要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二、落实责任,严格过程监管
(一)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达不到前述要求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三、注重服务,强化技术支撑
(一)加强督促指导。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二)加强技术服务。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提高规模养殖场户、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四、部门联动,确保工作实效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发力,切实抓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动,用足用好各项支持政策;创新工作落实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的调度、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确保实施效果。
各市(州)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辖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养殖污染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形成综合报告,于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李巍,13385286536,hbnytxmsyc@163.com
省生态环境厅柯善龙,87167225,3170180965@qq.com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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