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1-10306 | 发文日期 | 2021-03-05 |
|---|---|---|---|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为做好我省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对象为地市(州)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对象为省、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
二、创建标准
详见附件1和2。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积极申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对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农业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申报。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申报组织工作,每个市(州)可分别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各1个,同一市(州)、县(市、区)不能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已被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再申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再申报示范窗口。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严格对照申报标准组织申报,尤其是注重将执法办案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坚持宁缺毋滥、优中选优,把真正符合条件、工作突出的单位推荐出来。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典型性负责。我厅将根据各市(州)申报名单,对申报对象综合考核后,择优推荐至农业农村部。
(三)明确节点,按时报送。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22日前将推荐意见连同各申报对象申报表(附件3、4)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有电子版申报材料的请同时发送邮箱。逾期未报的地方视为放弃申报。
附件:1、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标准
3、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4、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张磊;电话:027-87873993、13469957779;电子邮箱:645799237@qq.com)
附件1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一、必备条件(一票否决项)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全部整合到位;
2.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坑农害农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农业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农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情况。
二、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领导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示范创建工作;
2.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每年召开研究农业农村法治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3.压实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
4.严格落实重大违法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
(二)执法机构
1.有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除依照规定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3.编制部门核定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数量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科学合理;
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其他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以及所属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5.健全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向乡镇延伸机制,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6.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健全。
(三)支撑保障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独立、规范、整洁,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3.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齐全,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专用交通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没收入完全脱钩;
5.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
三、工作成效
(一)规范执法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3.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规范;
5.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农业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6.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执法成效
1.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及时严格有效查处,一般程序农业违法案件查处数量在所在省(区、市)位居前列;
2.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相对人认可度高,群众满意度高;
3.近三年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无因违法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
4.近五年内因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5.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执法工作方面积极创新,成效显著,有关做法和经验在所在省(区、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附件2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标准
一、必备条件(一票否决项)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农业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到位;
2.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
3.所辖地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坑农害农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近三年内未发生行政执法人员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失职渎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5.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农业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农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情况。
二、队伍建设
1.除依照规定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2.与其他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以及所属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3.机构编制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4.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技能和所需法律知识,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科学合理;
5.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能力培训,开展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
三、保障措施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2.具有独立、规范、整洁,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3.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齐全,有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执法专用交通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执法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正确、合法、合理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5.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查办违法案件发现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没收入完全脱钩;
7.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农业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8.积极运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办案信息化程度;
9.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规范;
10.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畅通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渠道,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五、执法成效
1.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一般程序农业违法案件办案数量在所在省(区、市)位居前列;
2.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无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现象,相对人认可度高,群众满意度高;
3.近三年内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4.近三年内未出现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
附件3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申请单位全称 | |||
主要负责同志 | 联系电话 | ||
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成立时间 | 单位性质 | ||
先进事迹(1000字左右) | |||
(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重点从组织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叙述 ) | |||
证明材料 | (在此栏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并以附件形式附录) |
申请单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同级人事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
申请单位全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单位性质 | ||
编制人数 | 实有人数 | ||
先进事迹(1000字左右) | |||
(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重点从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措施、执法规范化和执法成效等方面叙述 ) | |||
证明材料 | (在此栏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并以附件形式附录) |
申请单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同级人事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