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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开展2021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1-04-14 14:54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 引 号 011043305/2021-14263 发文日期 2021-04-14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    号 鄂农计发〔2021〕9号
农业、林业、水利 效力状态 有效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开展2021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机构:

为推动湖北农业对外合作,抢抓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战略机遇,培育和提升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我厅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成2021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任务。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包含四个类别:一是农业贸易促进类项目。主要支持有工作基础的协会、商会、单位、企业等市场主体围绕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开展国际认证许可、应用国际标准、打造国际品牌、提升出口产业链价值链、强化出口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公共服务。二是一带一路农业产能合作项目。主要是支持农业企业建设境外农业示范园区、开展农业产能合作、建设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农业合作示范项目、延长产业链等。三是一带一路农业技术交流合作项目。主要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农业产能合作的前期技术支撑项目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援外项目实施、技术引进等。四是组织参加境内外重点农业对外合作展及博览会。

二、项目承接单位及要求

(一)承接单位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独立,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数量和金额。每个申请人可申请1个项目,资金金额详情见附表1

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所有项目申报单位都应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农办发〔202012号)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并列明测算标准,确需发生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单位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工资福利、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开支除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专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开支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编制项目任务申报书,经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筛选(省属机构直报),并于420日前连同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四份)上报相关联系人。我厅将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委托书。

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实效,绩效管理要贯穿全过程。承接单位需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要本着可以量化,易于评估的原则。同时为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和督导检查,项目实施中需提交一次中期评估报告,我厅将采取一对一汇报、召开项目中期交流会或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估分析。项目完成后,我厅将依据项目的类别,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两种形式进行成果验收。绩效评价与项目验收相结合,作为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项目的重要考量因素。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农业贸易促进及会展类项目:省农垦对外经济交流中心王丰027-8885211913101637@qq.com

农业技术合作及农业产能合作类项目:厅对外合作办公室王山027-87667223251428946@qq.com


附件:1.2021年湖北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任务清单

2.2021年农业走出去开发项目任务申报书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4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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