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1-37981 | 发文日期 | 2021-09-01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办函〔2021〕106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与标准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全省经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的107家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282家国家示范社(含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机构运转正常、章程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主要经营指标达标、服务带动效果明显,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非正常户和严重失信名单,没有违法记录。
二、监测时间和程序
(一)9月3日前,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二)9月1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认真核查国家示范社填报的报表,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填写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不合格名单汇总表等监测报表(另发),报市(州)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
(三)9月15日前,市(州)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监测报表和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9月中下旬,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监测合格名单和不合格名单。
(五)10月中下旬,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州)将我厅分发的国家示范社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分发给各县级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落实到有关国家示范社,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和核查工作。
(二)各市(州)和监测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对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包括监测工作情况,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的产业分布、规范化建设、盈余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品牌建设、所获荣誉等情况,监测不合格的国家示范社情况及原因分析等),形成正式文件,连同监测报表和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分析材料和监测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9月3日前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四)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
联 系 人: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蔡 晖
联系电话:027—87667296
电子邮箱:jfb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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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30070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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