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2-05806 | 发文日期 | 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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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发〔2022〕9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24日
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经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2025年前,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全省猪瘟病原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防控工作实际,依法按程序适时启动猪瘟退出强制免疫病种工作,并及时公布。
各地要根据辖区内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狂犬病等疫病流行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病种免疫技术规范和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免疫方案。各地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具体的免疫方案。对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定期补免;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国家推荐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各市(州)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正式文件)请于当年4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发〔2020〕11号)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实践,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技术人员等免疫技术培训。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做好防疫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实施强制免疫的主体要做好免疫记录,及时按要求报告免疫工作情况。免疫时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情况,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加快免疫记录档案信息化平台的推广利用,逐步实现免疫记录智能化、信息化。
(五)落实信息报告。以市(州)为单位,按月报告政府采购疫苗调拨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审核,逐级报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分析后,将有关情况按时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并组织开展补免;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适时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招标采购、调拨供应、使用管理以及“先打后补”组织实施等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明确具体机构承担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监管及“先打后补”等相关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和分析评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严格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是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严禁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严禁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督导检查,省级每年适时组织监督抽检,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抓好日常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实现免疫主体监管全覆盖。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严禁政府采购疫苗流入“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厂县直达接收单位,应安排专人按照兽药产品追溯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疫苗入库、出库追溯数据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http://vdts.ivdc.org.cn:86/eplatform-sy-org-web/toLogin)。加强政府采购疫苗调拨、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监管,防止疫苗浪费。
(五)抓好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措施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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