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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8-22 17:57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索 引 号 011043305/2023-21285 发文日期 2023-08-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文    号 鄂农办函〔2023〕132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结合我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规范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水平等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乡镇及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全面提升我省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管理体系

1.加强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监管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有制度四有的要求,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配齐相应的检测、日常巡查及追溯、合格证开具等设备设施,并建立日常巡查、快筛查等工作台账。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村(社区)信息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鼓励实行专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信息员,无条件的可实行兼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购买服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2.构建乡镇监管网格。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和信息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应当设置内部质量控制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开展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建立生产主体名录并动态管理,明确网格责任人员,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辖区网格化管理图,实现精准化管理。网格划分可根据乡镇内产业分布、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情况确定,最小网格单元可按行政村(社区)划分,也可按生产主体划分。网格监管员应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信息员可由(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也可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

(二)明确监管工作职责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统一纳入国家和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明确网格监管员和信息员工作职责。鼓励网格化管理人员使用追溯平台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监管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

1.组织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动态掌握更新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主体分级管理名录。

2.组织农民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3.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看得懂、学得会、用着见效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4.承担日常巡查及快速检测等任务。根据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要求,对网格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检测,并记录日常巡查台账和快速检测台账,重点对投入品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协助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5.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

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快速检测、技术培训、指导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等工作。日常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日志,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生产主体限期改正。工作要求可参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和监管员职责,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网格化管理人员工作制度。为确保网格化管理人员能正常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应制定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员和信息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强化工作考核,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网格监管员、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人员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等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1次。建立网格监管员、信息员补助长效机制,根据职责内容和工作情况合理确定补助待遇,稳定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队伍。探索建立网格监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

2.建立网格化管理动态更新机制。每年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2次集中排查更新,时间分别在625日和1225日之前,并由市汇总填报更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表,如没有变化可不报送。非集中报送期间如变化较大或监管员和信息员发生变化应随时掌握并联系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3.建立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应根据情况制定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对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建立主体分级管理名录和重点风险产品名录并动态更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建立会商制度,定期开展问题分析会商和反馈,针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及时上报。强化日常巡查与执法衔接,加大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力度。

4.建立信息公示机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信息员布局、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等醒目位置应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信息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鼓励在公示信息中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各乡镇网格监管员、信息员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和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定格、定人、定网格化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推进辖区乡镇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地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鼓励各地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立专家智库,加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日常管理、监管执法、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三)强化绩效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将列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等。各地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对乡镇年度相关考评范围,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将资金扶持与网格化管理考核情况挂钩。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地认真核实填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表(附件2),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请各市州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厅农安处邮箱hbsnab@126.com,首次报送时间为2023925日,并请持续做好网格化管理信息表的动态更新报送(每年625日和1225日)。

附件:1.湖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及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2.湖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821


附件1

湖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及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一、监管机构

(一)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简称乡镇监管站)。

(二)乡镇监管人员数量适应依法监管工作需要,至少配有1名以上监管人员、1名以上检测人员,鼓励通过聘用等方式为乡镇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保障正常开展日常巡查、快速检测、追溯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行、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规范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示范,指导生产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对种植、养殖过程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指导生产主体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开展质量追溯。

(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根据监管需要,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检测,协助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抽检工作。

(四)负责监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设施设备

(一)机构场所。办公用房面积按有关规定配置,至少保证1间独立的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检测室面积20平方米以上,配置实验室专用检测台。

(二)统一标识。办公室外部悬挂机构牌子,办公室、检测室分别张贴办公室、检测室字样。统一制度上墙,办公室张贴内容为监管人员情况,乡镇监管站工作职责和网格化管理图。检测室张贴内容为检测制度、检测流程、检测责任人、检测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三)仪器设备。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速测仪器(具备数据网络上传功能,有检测结果单,可追溯检测时间、原始数据、样品等相关信息)及其他仪器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置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一)对辖区生产主体开展全覆盖日常巡查。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应根据主体风险分级管理的类别适当降低或加大巡查频次,对重点监管主体加大巡查频次,对信用良好主体降低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2.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3.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4.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5.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6.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七)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

湖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表(XX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网格地址

网格监管员

信息员

监管对象信息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农产品生产主体名称

所属行业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注:1.请各地用excel表格填写本信息表,并由市汇总后报送至hbsnab@126.com,邮件标题注明“XX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表

2.主体所属行业填写种植、畜牧、水产,也可具体到生产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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